楼主: 盼铁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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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能实行按劳分配?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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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9-9-3 11:33:5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wenhuajieshi 发表于 2009-9-3 11:19

个人建议:最好不要把“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究竟能不能实行按劳分配”的讨论的本意转化为单纯的对“按劳分配”的概念之争。
如果我们不首先定义按劳分配,就不能去说什么“。。。社会主义能不能实行按劳分配”之类的话。
打比方说,我们不知道对象是谁,和谁结婚?还讨论什么婚礼的安排问题去?

当然,老兄有一个侧重点:不要把讨论转换成对“按劳分配”概念的讨论,应当主要讨论能否实现按劳分配这个实践性问题等之类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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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9-9-3 11:39:3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9-9-2 23:19

楼主个人认同这样的解释。

楼主个人对按劳分配的简要理解是: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分配方式的预测。这个“未来社会”是已经不存生产资料私有和生产已经不再是商品生产的社会。

其中的“按劳”是原则,是以为社会提供的有效劳动量为衡量标准,多劳多得。

“按劳分配”的对象物不是商品而是产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设想发给劳动者的是“劳动券”,劳动者凭“劳动券”领取自己所需要的产品)。

主贴的观点很简明:就我们现在的实践而言,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初步具备了实行按劳分配的众多必备基本条件之一,应该事实求是地认识到,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除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并不完备)以外,并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其它必备基本条件。因此,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根本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在分配实践中也就不存在为不为主体的问题。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541596&page=1&from^^uid=348716

所以,楼主认为:把非按劳分配强行解释成按劳分配并错误地加以坚持,是对按劳分配的曲解;无论这样的误读、误解、曲解是无心还是有意,都是对按劳分配科学性的严重伤害。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541596&page=1&from^^uid=348716

个人建议:最好不要把“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究竟能不能实行按劳分配”的讨论的本意转化为单纯的对“按劳分配”的概念之争。
老兄有权做任何阐述---------这些不说了。

兄弟的建议是:首先作出定义,尽量明确,尽量取得共识,之后下一步,再讨论命题及其成立。
这样一来,思路清晰,讨论简便有效。
这只是个人的建议。显然不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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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3 11:39:3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徐生 发表于 2009-9-3 11:27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3 11:13
4# 徐生
老兄所说的正确评价劳动之类,是内部问题。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541596&page=1&from^^uid=1161837
这么说,你已经首先把资本家的生产经营活动排除于劳动之外了?
资本家的经营劳动,也属于劳动。当我们说到“劳动”,就已经包含任何劳动了,即便这是资本家的经营劳动。

资本家的收入,一方面是经营劳动,另一方面,是资本利润。

当兄弟说,按劳分配不是劳动者方面的内部问题,而是劳资双方之间的关系,当兄弟这样说的时候,其中包含着,是把资本家的2种身份分开了,把他的经营劳动者身份纳入了劳动者内部。
打比方说,说有某人,领取市民补贴------------她以市民身份,还领取妇女补贴---------她以女性身份。
那么,我们凭什么说,资本家所获得的某些收入不是凭劳动者的身份,而是凭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呢?比如,一个资本家的在扣除一切用于生产上的成本费用之后的净收入是一百万.你如何判断这一百万中,有多少是他的劳动所得,有多少是他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从而是不劳动----的所得呢?
不要和傻瓜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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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9-9-3 11:43: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3 11:39
那么,我们凭什么说,资本家所获得的某些收入不是凭劳动者的身份,而是凭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呢?比如,一个资本家的在扣除一切用于生产上的成本费用之后的净收入是一百万.你如何判断这一百万中,有多少是他的劳动所得,有多少是他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从而是不劳动----的所得呢?
这个问题,问一下企业的会计,就一目了然了吧。

那至于说,有某个资本家啊,他是企业股东,他又利用其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身份啊,故意抬高自己的工资性收入,故意压低股票红利等资本性收入----------这种事情,并不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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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3 14:10: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徐生 发表于 2009-9-3 11:43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3 11:39
那么,我们凭什么说,资本家所获得的某些收入不是凭劳动者的身份,而是凭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呢?比如,一个资本家的在扣除一切用于生产上的成本费用之后的净收入是一百万.你如何判断这一百万中,有多少是他的劳动所得,有多少是他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从而是不劳动----的所得呢?
这个问题,问一下企业的会计,就一目了然了吧。

那至于说,有某个资本家啊,他是企业股东,他又利用其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身份啊,故意抬高自己的工资性收入,故意压低股票红利等资本性收入----------这种事情,并不重要啊。 [/quote
呵呵,你都这么说了,我还能说啥?
不要和傻瓜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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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loo 发表于 2009-9-3 14:22: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盼铁成钢先生,上一年我们没有在“按劳分配”这个概念上讨论下去,我一直觉得是一个遗憾,今天终于等到了这个机会。希望我们能来好好讨论一下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概念。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商品的价值,生产方式不再是商品生产,商品不再,那么价值自然就不复存在,产品生产自然就不可能遵循价值的规律。但是,在我看来,这是马克思所犯的最根本错误,其他错误皆是由此而产生。
我能说他这是一个错误,原因在于“社会劳动”这个属性。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源自于“一般人类劳动”这个概念,而“一般人类劳动”只能抽象于“社会劳动”而不可能存在于“个体劳动”中。那么按我的理解,只有解释了“社会劳动”,才能直到价值的载体到底是什么。
下面的话是摘自我的《经济学解读与计算方法》一文中,我认为这可以解释“社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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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的社会属性
什么样的劳动才具有社会属性呢?
从上面经济现象中可以看到生产那些交换的商品的劳动都具有社会属性,而生产那些超过必要量商品的劳动则不具有社会属性。
商品交换使得商品中凝聚的劳动可以进入下一个生产过程。各种商品中凝聚的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在一个生产链的所有生产过程中转移。另外,无数条相互交叉的生产链构成的整个社会的网状的生产过程,各种商品中凝聚的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在全社会所有生产过程中转移。
全社会所有生产过程构成的这个网状社会生产过程是持续不断的进行的,我们把这样的生产过程定义为社会再生产过程。只要生产过程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那么所有从事社会再生产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就会在各个生产过程中进行转移,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进行累加时才具有了某种内在相同的东西,各个劳动者的劳动中才凝聚了抽象劳动,劳动也才具有了社会属性。
劳动能够在全社会内的各种产品中进行转移,是劳动具有社会属性的判断条件。商品交换,能够使劳动在全社会生产的商品中进行转移,但并不是只有交换才能使得劳动具有社会属性。所以不能简单的以是否交换为条件来判断劳动是否具有社会属性。比如农民生产的粮食一部分自己食用,一部分销售,自己食用的粮食和销售的粮食都具有价值,这是因为生产粮食的劳动通过交换使劳动具有了社会属性,自己食用的粮食中凝聚的劳动在下一次生产过程中时会转移到劳动力中去。但如果农民生产的粮食全部自己食用,那么该农民的劳动就没有在全社会内的各种产品中进行转移,他生产的粮食就没有价值。
考察历史上的各种生产过程可以发现,自给自足生产的生产过程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商品生产的生产过程是社会再生产过程。
二.社会再生产
社会再生产概念中包括了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两个概念。社会生产是全社会共同生产的意思,再生产是持续不断生产,劳动在持续不断的生产过程中转移的意思。社会生产的对立面是个体生产,即个人独立的生产,再生产的对立面是非再生产,即一次性的生产、劳动无法继续转移到下一个生产过程的产品中去的生产。
自人类出现以来,人类生产形式的主流就是社会生产,个体生产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原始社会,人类以部落形式群居,所有人共同劳动,部落之间从最开始的完全封闭逐渐发展到物物交换和商品交换。这表示原始社会生产形式最初是部落内的社会生产,后来发展到包括了很多部落的社会生产。不过,原始社会的生产形式是不彻底的社会生产形式。
奴隶社会,奴隶主奴役奴隶进行生产,奴隶的生产是围绕奴隶主进行的小范围内的共同生产,而奴隶主之间有些有商品交换,有些则没有商品交换。所以奴隶社会的生产形式也是不彻底的社会生产形式。
封建社会,大部分农民需要租用地主的土地,农民的生产是围绕地主进行的小范围内的共同生产,佃户、地主以及自有地农之间有些有商品交换,有些则没有商品交换。所以封建社会的生产形式也是不彻底的社会生产形式,但其中不从事商品交换的自有土地的农民进行的生产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体生产。
资本主义社会,全社会的资本家在全社会购买劳动力组织生产,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形式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生产。
再生产和非再生产在人类发展史中一直存在,没有交换出去的、或者被浪费掉的、或者生产失败了的生产过程就是非再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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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全社会各劳动者的劳动在社会范围内的各载体中转移,是劳动具有社会属性的充分必要条件。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都具有“社会劳动”的属性(文中我称之为劳动的社会属性),社会再生产品都有价值。商品是什么?商品是用于交换的物品,它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非产品,产品商品确实是社会再生产品,有价值,而非产品商品(比如土地)不是社会再生产品,就没有价值。我认为,有价值的不仅仅是产品商品,还包括其他所有社会再生产品。社会范围内的交换,仅仅是使劳动具有社会属性的一种方式,赠于、合作、划拨等方式同样也是使劳动具有社会属性的方式。
我认为,马克思混淆了商品和社会再生产品之间的概念,所以后人在按照马克思的概念理解土地价值时,用了“价值转型”这种在我看来根本说不通的解释方法。
另外说个题外话,这个论坛有个问题“妻子的家务劳动是否有价值”,在我看来,这不取决于妻子,而取决于家庭是否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如果不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比如这个家庭生产完全自给自足,那么妻子的家务劳动只能在这个家庭内转移,脱离于社会,就不具有社会属性;如果家庭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妻子在家务劳动中将自己的劳动转移到了生产各家庭成员劳动力中,各家庭成员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又将自己的劳动转移到其他社会再生产品中,那么妻子的家务劳动就具有社会属性,就有价值。
根据我对价值的认识,我认为将来商品生产消失,价值同样存在,计划生产方式中,社会化大生产的产品生产和产品计划调拨,同样使劳动具有社会属性,这样的劳动一样可以抽象出“一般的人类劳动”,自然我认为它同样有价值。我的这一观点在07年和“仗义执言”网友讨论时,她说我的价值概念不是马克思的价值概念,但是我说,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价值概念,其精髓是“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马克思的价值概念缩小和部分歪曲了劳动价值概念的范畴,我的价值概念源自于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并发展了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如果实在要保留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我只能说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是狭义劳动价值概念,我的价值概念是广义劳动价值概念。
既然我认为,在那个“不存生产资料私有和生产已经不再是商品生产的”未来社会里价值同样存在,那么分配一定还是建立在价值分配的基础上,一切不考虑价值、单纯的建立在产品分配基础上的分配理论,在我看来就是错误的分配理论。分配,只能是价值的分配,而且更只能是剩余价值的分配,这在我以前在和您的讨论中做过分析。
劳动价值理论的新阵地
http://blog.people.com.cn/blog/u/new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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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loo 发表于 2009-9-3 14:28:5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再来看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我觉得您描述的“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各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很准确的概括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但是我觉得这里是有问题的。

问题1:就是我上面说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没有认识到分配是针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而认为是产品的分配。原因是我认为他把价值概念的范畴缩小和歪曲了。我定义的剩余价值是劳动者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由于马克思是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以他在剩余价值概念中增加了“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限制,这可以理解为价值概念错误的延续。

问题2:我认为价值在那个未来社会里同样存在,那么就谈不上个人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之间在生产关系这一层面的区别了。个人消费品本质上就是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它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所说的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都是生产资料,差别仅仅是社会再生产品的不同。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结合马克思的整个理论体系,他将社会总产品分为生产资料和个人消费品,并认为个人消费品为消耗物,在那些未来社会里不存在所有关系。

但是在我看来,有价值的就一定有所有关系,没有所有关系的就一定没有价值,那种个人消费品没有所有关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个人消费品并不全象粮食那样很快消耗掉,一副油画、一套修车工具、数间房屋,可能数百年都消耗不了,用于劳动力的社会再生产,它们就是个人消费品,用于物质资料的社会再生产,他们就是所谓的“物质生产的生产资料”。在这些物体的生命周期中,该物到底是个人消费品还是“生产资料”,随着用途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分配不可能针对“个人消费品”来进行分配。

问题3:如果价值在分配后归劳动者私有,那么原因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归劳动者私有;如果价值在分配后仍然归全社会公有,仅仅是给个人使用,那么原因也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归全社会公有。所以我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一个混合并混淆了两种分配制度的错误的分配理论,他没有考虑到劳动力所有关系的不同产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

前一种生产关系中,劳动力归劳动者私有,劳动力价值的私有决定了这个社会不可能是彻底的公有制,因为按照我所说的分配原则,新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的分配,由于劳动力价值的私有,导致了一定有一部分剩余价值私有,但全社会价值的所有关系主体表现为公有,公有的价值和私有的价值共同分配剩余价值。另外,在这样的社会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对未来的稳定期望也越来越高(未来期望的概念我会在后面贴出来),这导致了劳动力价值在全社会总价值中的比例越来越小,私有的价值与公有的价值相比也越来越少。

后一种生产关系中,劳动力不再归劳动者私有而是全社会公有,同时一切价值全部公有。剩余价值的分配从形式上讲也完全不需要分配——全部公有,在这个社会里分配采用物品按计划调拨以供个人使用的方式来进行,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的个人消费品,以及所有的物品,它们的所有关系全部是公有,任何东西都不归任何人私有,个人消费品供个人使用,但是个人消费品和个人之间没有“所有关系中的使用关系”这样主观拆分出来的部分所有关系(用现在的话来讲叫使用权)。这一种分配关系是介于前一种分配关系和按需分配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

问题4:我认为马克思没有认识到分配原则是如何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决定其中的分配关系的。我这里就不描述我理解的分配原则了,后面会把我在《经济学解读与计算方法》中相关内容贴上,按照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完全无法决定分配给个人的消费品和社会扣除之间的比例是多少,到底分配给劳动者10%,社会扣除90%,还是分配90%,社会扣除10%,用这样的理论体系通过实践是不可能得出答案的。而分配原则却可以给出答案,社会总价值中,公有价值占多少就能分配得到多少,私有价值占多少就能分配得到多少。

最后,我认为,分配原则应该加到价值规律中。价值规律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价值的定义。价值是凝聚在产品中的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2.价值转移的结果。价值转移不改变价值量(这样的概括,其中就包括了马克思所说的等价交换);

3.分配原则。剩余价值按所有关系中各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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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loo 发表于 2009-9-3 14:29:5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六.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

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次生产前,将一定价值的使用价值用于某个社会再生产过程接照该生产过程的剩余价值率估计将来可能增加多少剩佘价值,再根据当前全社会剩余价值率折现计算这一笔未来的价值相当于现在已经拥有多少价值的一种预测。

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是一种对社会再生产能力的预测,表现为生产前的资本总量增长,实际是价值增值的假象。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其作用是将本该用于创造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转移到物质产品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用来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率是虚假价值变化的比例。

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率Hl,L = 某社会再生产剩余价值率 l / 全社会剩余价值率 L

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产生了不同剩余价值率的价值相当的概念。

不同剩余价值率的价值相当的意思是说,一定量价值的使用价值用于某剩余价值率的社会再生产过程,预测该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相当于用在另一个剩余价值率下的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价值量,才能获得相同预测的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不同剩余价值率的价值相当,就是两种不同个体生产的剩余价值率之间的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的比例,所以不同剩余价值率的价值相当在数量上用以下公式表示:

l1和l2两种不同个体生产的剩余价值率的价值相当Hl1,l2 = Hl1,L / Hl2,L

任何一个商品都存在该商品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但为什么有些商品未来期望率大于1,有些等于1,而有些小于1呢?

对于社会再生产品的商品来说,该商品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受到社会再生产的调节。当商品供不应求时,购买者为了更早的进入下一轮社会再生产过程,及时的用更多价值来交换,也能够在相同的时间内比晚购买的其他生产体获得更大的剩余价值,这使得该商品的未来期望率上升;当期望率上升时,为了获得更大的价值相当,从事其他商品生产的生产者会转而生产该商品,原生产者也会提高产量,这导致该商品的产量增加;当产量增加到供过于求时,生产者为了更早的进入下一轮社会再生产过程,及时的交换更少的价值,也能够在相同的时间内比晚交换的其他生产体获得更大的剩余价值,这使得该商品的未来期望率下降;当期望率下降时,为了获得更大的价值相当,从事该商品生产的生产者会减少产量甚至转而生产其他商品,这导致该商品的产量减少。在期望率升降的过程中,对商品的未来期望等于商品价值时,期望率为1;大于价值时,期望率大于1;小于价值时,期望率小于1。

对于非社会再生产品的商品来说,比如土地,它本身没有价值,其价格完全是它们的未来期望,这些商品的未来期望本质上无穷大。

当社会自发形成的、无外力约束的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进入持续发展时,会具有单向发展直至期望破灭的特点。当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开始增长时,会吸引更多的使用价值投入到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产生更多的剩余价值后,则会导致对该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更高。当被推得过高的期望成为可以确信无法达到的目标时,期望破灭。

当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没有进入持续发展的阶段,那么该未来期望一定会在未来得到逐步的实现,差别仅仅是实现的时间长短会因为未来实际的剩余价值率的大小而有变化。

由于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其本质是转移自用于创造劳动力价值的价值,所以未来期望大于1时,会抑制劳动力价值的增长,但长远看,由于可以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也就更有利于劳动力价值的增加。所以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保持为一定程度上的稳定,对生产力的发展最为有利,过低则不利于长远的剩余价值率的增长,过高则会抑制当前劳动力价值的增长,甚至于使生产难以维继,进而导致期望的破灭。

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起源于人类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价值与剩余价值的主观认识。交换并不是未来期望的充分或必要的条件,在未来不通过交换而通过计划分配方式进行社会再生产的社会里,对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同样存在。在交换中用货币来表示,仅仅是使未来期望得以直观的表现。

现在再回头来看价格定义——人类用货币表示的对价值的主观认识,那么我们可以发现,这个对价值的主观认识,就是对商品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所以商品价格,就是货币表示的对商品使用价值的未来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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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loo 发表于 2009-9-3 14:30:2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五.分配关系和分配原则

分配,就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出来的新产品确定新的所有关系的行为。

分配关系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关于产品分配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分配关系由所有关系和劳动关系共同决定。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产品的分配就是价值的分配。分配的价值包括了两部分:转移到新的社会再生产品中的价值,以及,在生产新的社会再生产品时创造的剩余价值。产品的分配行为,实际上就是这两部分价值的分配行为,也就是确定这两部分价值所有关系的行为。

转移到新的社会再生产品中的价值的所有关系是怎样的,可以参考物的交换的所有关系。从物的角度来看,人对物的所有关系发生了变化,但从价值的角度来看,人对价值的所有关系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交换前后,等量的价值仍然归原来各自的所有者所有,只是价值的载体发生了变化。同样,价值的转移,从一个载体变到另一个载体中,所有物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凝聚在所有物中的价值,它的所有关系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等量的价值同样归原来的所有者所有,变化的仅仅是价值的载体——所有物,原来的价值所有者同样对等量的价值具有所有关系。那么可以看到,新产品价值中包含的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和劳动力转移的价值,其价值的所有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归原来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所有。

新创造的剩余价值,它的所有关系又是怎样的呢?

根据价值的无差别性,投入到社会再生产中的每一份细微的价值,被用于劳动者的劳动中,价值的增值程度都是相同的,在这个价值增值的过程中,每一份细微价值的所有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细微价值的增值部分的所有关系,和原来价值的所有关系相同。

根据以上两点,可以得出,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价值的转移和价值的增值,都不改变价值的所有关系。而且通过上面的分析还可以看到,从一个价值载体转移到另一个价值载体中去的价值,其价值的所有关系没有发生变化,不需要被重新分配,而需要被分配的,仅仅是新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其分配方法是各价值所有者按照价值比例分配。这就是分配原则。

分配原则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关于分配关系如何由所有关系和劳动关系共同决定的规律,是人类史上各个社会都必须、也必然遵守的客观规律。

正是由于分配原则决定了剩余价值的分配是按照价值的所有关系来进行,所以在第二类劳动关系中,人类将所有关系进行了主观认识上的拆分,将多个人针对同一所有物的所有关系,拆分出狭义所有关系与使用关系这两类主观认识上的所有关系,或者狭义所有关系与租用关系、狭义所有关系与借贷关系等等,这样才能清晰的按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六.分配关系现象

“原始社会的平均分配”这样一个分配关系,是因为原始社会的所有关系是氏族部落内的人共有一切生产要素;劳动关系是氏族部落内的人共同劳动;所以按照分配原则,可以得到这个社会的分配关系是,所有人平均分配价值和剩余价值,尽管在这个社会里剩余价值微乎其微。

“奴隶社会的奴隶主‘喂养’奴隶”这样一个分配关系,是因为奴隶社会的所有关系是奴隶主拥有一切生产要素,包括了奴隶;劳动关系是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奴役关系;所以按照分配原则,可以得到这个社会的分配关系是,奴隶主得到一切价值,包括剩余价值,奴隶作为一种生产工具,仅仅能保证不死。

“封建社会的地主向佃户收租”这样一个分配关系,是因为封建社会的所有关系是地主拥有土地这种生产资料,佃户只拥有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关系是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土地租用关系;所以按照分配原则,可以得到这个社会的理论上的分配关系是,地主根据土地租用关系得到部分剩余价值,佃户得到劳动力价值转移的那个价值和另一部分剩余价值。但是在封建社会里,由于土地是所有生产要素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生产资料,所以地主在分配关系上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他们通常会将土地所有关系中主观拆分出来的土地租用关系,在土地所有关系中占据的比例非常高,这样他们就能获得比例非常大的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这样一个分配关系,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关系是资本家拥有资本化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仅仅拥有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关系是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或者说是劳动力购买关系;所以按照分配原则,可以得到这个社会的分配关系是,由于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价值,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力价值和其他所有的资本化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都归资本家所有,所以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得到一切剩余价值,劳动者不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劳动者仅仅获得了劳动力转移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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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9-9-3 16:43:0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3 14:10
呵呵,你都这么说了,我还能说啥?
老兄想说啥就说啥啊。不想说,兄弟求你你也不说啊。老兄不妨说说看,大家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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