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有人认为笔者也如其他一些所谓的资产阶级学者一样,把私有制看作了一种永恒的存在而加以推崇。对此,本人倒可以毫不犹豫地同意这种看法。只是请其不要忘记,马克思所设想的对私有制的扬弃从而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超越,也是有条件的——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这种条件的存在,私有制就是一种永恒!
马克思说:
“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7]12
显然,马克思非常明了财富的稀缺性意味着什么,从而加更明白由于这种稀缺性的存在而使得一个社会的分配原则是什么——并且这个社会一定会因此而存在着他幻想消灭的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还知道届时劳动必须是一种需要,我们甚至有理由指出他实质上是认为只有在劳动本身作为一种需要而可以使人们直接地由这种劳动的过程来获得某种精神满足的时候,这种分配才有可能实现——没有人为满足需要的直接过程本身再要求什么报酬。因此,我们与其说马克思是忽视了人性的,不如说他是洞悉人性的,从而设想了一种可以为人性所容忍或接受的可能的出现。如果不是这样,共产主义仍如资本主义一样会在主观上存在着一种无偿占有的!因为显然,这时候仍然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对劳动的“无偿”占有。无可否认,如果说家庭人口是不同的,或者说人们的劳动量是不同的——如果我们承认人们存在着事实上的各种差异的话,那么所谓的“按需分配”必是建立在这种分配与客观劳动不相适应的前提下的,[1]于是这里便存在着一种关于无偿占有的自我否定。由此我们也可以发现,所谓的无偿占有,由马克思的观念,将必然地得出这种占有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而只是一种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观念上的占有的结论。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忘记权利二字,只是,这种权利是完全从属于“社会”的或者是“个人”的完全建立在整个社会基础之上的愿望的,而不再是首先内在于人们的劳动或社会劳动。因此,那个时候的权利在我们今天看来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是如过去那样是由于按“生产条件”的分配,而是由于按人们的实际需要的分配。换言之,它是对每一个人的需要的平等,而不是对每一个人的生产条件的平等。[2]于是消失的首先不是权利本身,而是旧的产生权利的基础;消失的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建立起来的共产主义的法权——这种权利至少是:只要人们需要,人们就可以取得。只是这种来源于需要的法权之所以成为可能,则在于如上述是这时的产品生产乃是作为一种需要的满足本身——并且这种生产的分工也已经仅仅是生产的物质条件本身的分工,而不再是劳动者劳动的分工——以及生产力是空前的,从而人们的需要指向物的稀缺性也已经消失。于是,对于我们来说这里的问题是:劳动能否如需要满足本身一样?劳动分工的消失是否能够成为可能?按需分配是否是现实的?所谓的按生产条件分配是否是客观的?
下面我们就来考察这几个问题。
①如果我们不考虑一种社会交换下的社会评价,那么劳动的客观性又是从何而来呢?我们是否就认为一切生产的产品都是有用的产品从而这种劳动从属于马克思意义上的有用劳动呢?显然不能够这样。毫无疑问,共产主义的预设没有进行这方面的考虑——一切都是在充分地涌流着的,不然也就不会出现共产主义的过剩问题。于是,似乎一切都是客观的,但这种客观却只能是源于马克思的观念,而不会是事实。这里的客观劳动已经不是价值概念而只是产品量的概念。
②我们是否能够相信:马克思在主观上认为届时人们的差异性将要消失呢?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