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人红股更红
621 0

民间借贷案件数猛增送达难 中介费收取争议大 [推广有奖]

  • 0关注
  • 16粉丝

院士

82%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1
论坛币
806 个
通用积分
5.0637
学术水平
13 点
热心指数
29 点
信用等级
0 点
经验
33058 点
帖子
2068
精华
0
在线时间
657 小时
注册时间
2016-2-26
最后登录
2019-11-1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5月11日上午,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引人注意的是,仅在朝阳区法院,该案原告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什么特点?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了哪些问题?法官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何对策及建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介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送的司法建议。

  个案分析: 大量诉讼集中在极少主体

  仅在朝阳区法院,夏先生即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322起,2015年起诉153起。判决书显示夏先生为自由职业者。

  朝阳区法院法官郝卓介绍,这种情况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我们通常把这种案件称为‘串案’,即原告相同、被告不同的多起案件或被告相同、原告不同的多起案件。”

  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多的一个人提起了418起诉讼,作为原告提起超过50件诉讼的达到了20人,而一家公司更是在该院提起了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

  郝卓表示,这些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其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益,而中介机构则作为居间方从中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高利贷

  “提起大量诉讼的公司则往往是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者或关联公司,他们往往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代为清偿本息,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郝卓说。

  特点观察:

  案件数猛增 送达难

  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朝阳区法院日前发布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16年,朝阳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3年增长了5.4倍,达11658件。2017年前4个月,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777件,预计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6年仍将有大幅增长。

  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总额巨大。2016年,朝阳区法院审结11183件,较上一年度增长259.9%,是2013年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数量的6.9倍,涉案标的总额达560548.75万元。

  案件送达难、公告比例高、权利救济成本增加是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对借款人资信水平的审查能力、个人信息的辨识能力均较为有限,纠纷成讼后,因出借人所掌握的借款人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准确,往往造成法院送达困难。

  “许多案件因电话、住址有误,难以通过直接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因无法有效送达不得不进行公告送达。”郝卓说。

  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普通程序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比例,客观上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和出借人权利救济的过程,增加了权利救济的成本。

  以朝阳法院2016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例,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数量为4586件,占比达41%;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数量为6597件,占比59%,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数量仅为405件,占3.62%。

  问题关注:

  中介费收取争议大

  近年来,民间投融资需求不断扩张,民间借贷逐渐演变为一种规模化、市场化的经营行为,成为很多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活跃,P2P网贷平台成为一种新型的、主流的借贷方式,相应的涉P2P网贷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也很多。

  P2P网络借贷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的子类型,一是O2O模式,即P2P平台通过线下寻找意向借款人,将经过审核的借款需求在平台发布,投资人线上进行投资;二是纯线上模式,即借款人和投资人均通过P2P平台线上签约实现资金融通。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

  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也就是说作为出借人的个人仅是“名义”上的出借人,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这样中介公司就将其借款收益通过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

  在P2P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中介服务费通常也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借款逾期时,网贷平台往往代偿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在此情况下,网贷平台或其关联公司亦成为了出借人,也存在利息收益和中介费用均归属于同一主体,中介费用是否应一并计入利息受法定利率上限约束的问题。

  矫辰指出,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费用,常引发借贷双方的争议。原因在于,预扣中介费的做法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却需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根据该本金数额计算的还款额还本付息。

  对此,朝阳区法院建议相关监管机关关注此问题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加强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收取的规制和监管,适时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

  法官提醒:

  读清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民间借贷作为投资的一种渠道和方式,受到不少投资人的关注。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对此,郝卓向广大投资人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在思想上有正确的认识,任何投资行为的收益和风险都是正相关的。在关注一项投资回报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到与之相伴相生的风险。

  第二,在民间借贷投资中应当优先选择能够提供担保的项目,通过抵押或质押等方式降低投资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担保,都要符合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例如,一些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往往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证抵押给出借人。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没有经过登记的房屋抵押,不会发生设立抵押权的效果,所以在借款不能偿还时,也不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效果。

  第三,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相关内容,特别是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出借人、借款人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制定借款协议条款时,应当对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同时应准确理解不同还本付息方式的计算方法,使约定内容符合法律和社会经济实践的一般认识,从而避免理解分歧和争议。

  对于约定一次性还本付息、先息后本还款的,应当对借款利率作出明确约定;对于分期还款的,其约定的还本付息方式及利率计算方式应当符合金融借款活动中的一般定义。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民间借贷 中介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P2P网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 民间借贷 中国银行业 朝阳法院 北京市 工作人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好友,备注jr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6-6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