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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中价值范畴的多层次内涵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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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讨论劳动价值论的网友,不管是拥护者一方还是反对者一方,往往是将价值概念的理解固定在一个静止的内涵上,并没有注意到在不同的条件和语境下,价值的内涵可以是不同的。《资本论》中价值范畴的内涵是多层次的,就我的理解价值至少存在着三个层次的内涵,它们分别对应于价值的创造、确定和实现过程。

1、价值的产生,价值的第一层涵义——个别价值

从事物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来把握客观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剖析当然是采取了这种辩证的方法,作为资本论核心的价值范畴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对于价值这一范畴的理解,首先必须把握其产生过程,即价值的创造

(顺便插一句,有网友反对“价值的创造”这种表述,认为价值是劳动“形成”的,而不是劳动“创造”的。如果二者都是表示价值产生的过程(也即商品生产的过程),我不认为这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相反,倒认为“创造”的表述更为准确。这是因为价值作为劳动产品中“凝结”的劳动,是静态的劳动——死劳动,是劳动过程——活劳动——的产物,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是“死劳动”,而不是“活劳动”,“死劳动”和“活劳动”并不是相同性质的概念。从价值(死劳动)本身来看,就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相反,我们在这里用“形成”来表述,反倒容易和劳动过程中劳动资料价值的转移混淆起来。)

假定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再把劳动资料价值的转移这些复杂的情况暂时撇开,那么这个劳动者生产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就是劳动者生产此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这是价值范畴的第一层涵义,我称之为产品(商品)的个别价值(或主观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并没有探讨商品生产出来以后,进入交换之前这一阶段的价值问题,似乎还坚决地否定了这种价值。马克思说:“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末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但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一卷1975版第52页)。这是因为马克思一开始就是从社会劳动相互交换的角度来研究价值,来确定价值的,马克思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定义的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价值(或客观价值),价值在其一般意义上是指社会价值,而不是指个别价值。个别劳动和个别价值的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是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根本无需专门讨论。但是,就我所接触的探讨价值论的文章或言论,很多人包括某些所谓的专家学者,都混淆了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在价值论上陷入泥潭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提出加以专门探讨。

实际上,如果没有个别价值的概念,甚至连商品交换也理解不了。一个劳动者生产了一件商品,在拿到市场上出售之前必然要对商品进行估价,这是交换得以发生的前提。撇开劳动资料的价值转移不谈,劳动者对产品价值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其自己花费的劳动时间。专家们会教导说,劳动者要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判断产品的价值。但是劳动者一来由于知识水平的制约、二来由于信息来源的制约,他怎么能够准确判断产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个别价值是商品交换的前提,而一般价值(即社会价值或客观价值)只是作为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果而出现的。

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在脱离生产过程之后就具有了价值,在经过交换过程之前,其价值表现为个别价值。我觉得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个别价值。

(1)、之所以称之为个别价值,是因为这个价值只反映劳动者生产此产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
(2)、还可以称之为主观价值,是因为这个价值只是劳动者个人的所作的判断,还没有经过社会交换过程的确认
(3)、同种商品的个别价值是不同的,是因为不同劳动者生产同种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各不相同,其主观判断也不相同。

由此可见,虽然个别价值是形成一般价值的前提和基础,但绝不能把个别价值等同于一般价值。许多网友在探讨价值论时从没有注意到这个区别,而是直接用个别价值代替一般价值。

2、价值的确定,价值的第二层涵义——一般价值

同种劳动产品,在同一个市场上交易的时候,不管其个别价值如何,其交换价值总是一样的。如果这个交换价值代表了一定的劳动时间,那么这个劳动时间必定是市场上同种劳动产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数,也就是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假定市场是统一的),价值的这种含义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定义的价值概念。上文已经说过,这种涵义的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价值客观价值。称之为社会价值,是因为它所反映的已经不是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称之为客观价值,是因为价值判断是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果,而不是有劳动者个人主观判断的结果。

不少网友在探讨价值论时,并不注意区分价值创造过程和价值确定的过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价值创造是指价值产生的过程,它和商品生产是统一的;而价值确定是指客观(社会)价值的确定过程,它和商品交换过程是统一的。在进入交换过程之前,价值只能是以个别(主观)价值的形式存在,在交换中形成的价值才是客观(社会)价值。

价值确定过程是个别价值形成社会价值的过程,社会价值由个别价值形成,因而它与个别价值是有机联系着的,这种关系可以通过以下等式表示:

假定市场上有某种商品N个,每单位此种商品所反映的个别劳动时间分别是T1、T2、T3……Tn,在交换中形成的每单位此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Tp,那么:Tp·N=T1+T2+T3+……+Tn。也就是说由个别劳动时间加总所得出的总劳动时间就是市场上此种产品的总价值总价值除以商品量就是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这样,不管个别劳动时间高于或者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总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标准来交换的,因此劳动能力强或生产效率高的劳动者,会以较少的个别劳动时间交换到代表较多劳动时间的商品,劳动能力较弱或效率较低的则相反。

3、价值的实现,价值的第三层含义——符合社会客观需求的价值

关于这一层次内涵的价值,我也没有找到一个确切的术语来表达,姑且以“符合社会客观需求的价值”来表述。这一层次涵义的价值所要表达的内容是:一旦某种产品的产量超过了社会对这种产品的客观需求,那么,这种产品按照上节所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的价值就不能完全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是部分产品无法完成交换,其价值实现不了;要么是部分乃至大部分产品在较长的时间内,以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完成交换。从此类商品的总体来看,如果我们以最终实现的价值量来计算,这个价值量所代表的劳动时间要少于社会实际投入此种商品生产的劳动时间。相反的情况是,某种产品的产量如果暂时满足不了社会的客观需求,那么从总量上看,这种产品实际实现的价值就会高于其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的价值。实际上,所谓的社会客观需求不是直接统计出来的,而是通过供求关系反映出来的。供求关系是作为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来调节这种涵义上的价值(至于供求关系能够在在何种程度上反映社会客观需求,我的观点是商品交换关系越是简单越能反映社会客观需求,越是复杂越不能反映社会客观需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含义上的价值实际上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基础,由供求关系为调节机制所形成的价值。这种涵义的价值概念是最接近实际生活的价值范畴,是对社会经济现象具有较强分析功能的价值范畴,而前两种涵义上的价值范畴是不能直接用于日常经济现象的分析的。

价值范畴的以上三种涵义是相互联系的,个别价值取决于劳动者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一般价值是由全部个别价值通过交换过程而确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符合社会客观需求的价值是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基础上,通过供求调节而最终实现的价值。我觉得只有把握了价值的这三个层次的涵义,才能算完整的理解了劳动价值论的价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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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 价值论 多层次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劳动价值论 内涵 多层次

经济学是劳动人民的科学,不是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沙发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1-6 10:28: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看来303先生似乎有些改变以往的观点呢.
说几点意见.
一.个别价值的说法就可以了,以主观价值为注脚,叙述上容易混淆.虽然意济魅?
二,你的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个别劳动时间加总而除以商品量的说法,不符合马克思原意
三,严格地说,社会价值,也是一种个别价值,只是,这是一种生产者一般的个别价值.它与生产者个人的个别价值显然不同.尽管有这种不同,本人却不主张这种区分.
四,最后一部分所说的价值,才真正是人们日常所理解的价值.也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这样,事实上就不得不与效用论取得某种一致----当然,我不知道你现在对效用论是否仍持过去的见解.然而,这已经不属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范畴了.
除却这些,本人基本没有什么意见.
顺便也贴一旧文,也是讨论一些概念的.欢迎批评指正.(标题:<关于几个政治经济学概念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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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whm303 发表于 2009-11-6 13:23:3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1-6 10:28
看来303先生似乎有些改变以往的观点呢.
说几点意见.
一.个别价值的说法就可以了,以主观价值为注脚,叙述上容易混淆.虽然意济魅?
二,你的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个别劳动时间加总而除以商品量的说法,不符合马克思原意
三,严格地说,社会价值,也是一种个别价值,只是,这是一种生产者一般的个别价值.它与生产者个人的个别价值显然不同.尽管有这种不同,本人却不主张这种区分.
四,最后一部分所说的价值,才真正是人们日常所理解的价值.也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这样,事实上就不得不与效用论取得某种一致----当然,我不知道你现在对效用论是否仍持过去的见解.然而,这已经不属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范畴了.
除却这些,本人基本没有什么意见.
顺便也贴一旧文,也是讨论一些概念的.欢迎批评指正.(标题:)
看来303先生似乎有些改变以往的观点呢。我没有改变任何东西,不知你是如何看出我的改变。马经的范畴本来就不是静止不变的,这是我素来的观点。如果在你看来我的观点改变了,那么我只能说你不太理解辩证法。
你的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个别劳动时间加总而除以商品量的说法,不符合马克思原意。一般我不太拘泥于马克思的愿意,也不喜欢引经据典。但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解来看,我还没注意到和马克思的定义有何不同。
社会价值,也是一种个别价值。关于区分社会价值和个别价值的标准,我主帖里是说清楚的,二者在这个意义上的区别是严格的。

这样,事实上就不得不与效用论取得某种一致。马克思从没有否认效用的作用,承认效用的作用并不是和效用论取得一致。记得曾经在某个帖子的回复里,我表达过这种观点,暂时找不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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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1-6 15:24:0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看来303先生似乎有些改变以往的观点呢。我没有改变任何东西,不知你是如何看出我的改变。马经的范畴本来就不是静止不变的,这是我素来的观点。如果在你看来我的观点改变了,那么我只能说你不太理解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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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看一下你的“符合社会客观需求的价值”:

“这种涵义的价值概念是最接近实际生活的价值范畴,是对社会经济现象具有较强分析功能的价值范畴,而前两种涵义上的价值范畴是不能直接用于日常经济现象的分析的。”
在马克思那里,没有这个概念。而且,一旦把这个概念当作价值。直接就违背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换言之,与其关于商品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论述相悖。试问:对于马经最基本的东西的否定,还算是马经的东西吗?所谓对马经的发展,那是在承认其最基本的东西的前提下的发展,而不是否定了他的根基。如果否定了这个根基,那就是另外的东西了。这也不是哪个人愿意把它称作马经的东西,它就是马经的东西的问题。
即使你说那是辩证法中的扬弃,那也不行。所谓公有制还是对私有制的否定从而扬弃呢,我们能说公有制就是私有制了吗?dmj 事物间本来就是有联系的,但“联系”不等于“是”。


你的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个别劳动时间加总而除以商品量的说法,不符合马克思原意。一般我不太拘泥于马克思的愿意,也不喜欢引经据典。但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解来看,我还没注意到和马克思的定义有何不同。
社会价值,也是一种个别价值。关于区分社会价值和个别价值的标准,我主帖里是说清楚的,二者在这个意义上的区别是严格的。
========
而至于说你没有看出有什么不同。那么试问,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什么?那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意,这是指一定量的产品的劳动时间,这个一定的量对于不同的劳动条件下是相同的。比如,一件衣服或十件衣服用时有的用三个小时完成,有的用二个小时完成。有的用一个小时完成。这个平均就是二个小时。但是,各个生产条件下,产品总生产量可以不同。如果按你的算法,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随着产量的不同而不同。而马克思的算法与产量不同无关。而只与一定量或单位量的劳动时间相关。你说,你的与马克思的一样吗?
你所说的个别价值,与你说的社会价值存在区别,我并不否认,但是,效用评价过程中,也就是你所说的供求关系中,根本就不考虑什么你所说的那个社会价值,而直接针对是你所说的那个个别价值。在没有得到社会承认之前,它依旧是一种个别。试想,那种脱离了社会评价的价值,算得上社会价值吗?社会,不仅仅有生产者,还有消费者,唯这二者共同才能组成一个社会也即市场。

这样,事实上就不得不与效用论取得某种一致。马克思从没有否认效用的作用,承认效用的作用并不是和效用论取得一致。记得曾经在某个帖子的回复里,我表达过这种观点,暂时找不到链接。
========
马克思连社会需求对于价值的决定都否定呢,就不用说效用了。我们看看他是怎么说的:
“在这里顺便指出,‘社会需要’,也就是说,调节需求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因而也就是,第一是由全部剩余价值和工资的比率决定的,第二是由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不同部分(利润、利息、地租、赋税等等)的比率决定的。这里再一次表明,在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得到说明以前,供求关系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三,203
显而易见,这里,价值在供求关系发生作用之前就已经决定了,何来马克思对效用的重视?
我不会耽误你的时间去让你找什么马克思的你所认为的重高效用的原话。因为我认为你根本就找不到——如果你能够找到并确实如你说的那样,那么我倒愿意改变我的一些看法。
至于说你是不是与效用论取得一致。既然你承认了你所说的“符合客观需求的价值”“是最接近实际生活的价值范畴,是对社会经济现象具有较强分析功能的价值范畴。”并且“而前两种涵义上的价值范畴是不能直接用于日常经济现象的分析的。”那么,你事实上就已经同样接近了效用论的观点了。那么我说你与效用论取得了某种一致,一点也不为过。效用论是不否认劳动的基础作用的。同时,又指出了效用对于价值评价的形式上的决定性地位。你的第三点离开了效用论的一些见解,是无法成立的。
是马克思的就是马克思的,不是就不是,我们没有必要因为自己有了进步而一定把这个进步贴上马克思的标签。这不是对马克思的发展,而是对马克思的羞辱。如果马克思在世,相信他也会坦率地承认这不是他的思想。
我还承认马克思的那种价值,在他的范式中是正确的呢;但是,这并不表明我承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我同样承认既定的效用论有诸多正确的一面;但这同样并不表明我完全认同既定的效用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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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精忠岳飞 发表于 2009-11-6 15:35:5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认为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依些行业熟练劳动力的规模来确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种表述在工业社会较为准确。
“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这个马克思的观点我是赞同的,

但在计划经济配置资源,调整资源的最优价格,应该取决于劣势生产部门中的最大的个别消耗,而不取决于部门(企业)之间的平均消耗。最优价格就是代表的是一种改进,与价值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价值应该是反映一个量,但不是反应的一种改进尺度。劣势生产条件下的个别消耗代表的是一种劳动力的缺失程度,这种缺失程度可以叫做客观制约诂价,这样能很好的指导改进。

至于劳动创造价值,使用“创造”不太恰当,使用创造容易误导人们,使人们觉得劳动创造了什么什么东西,这个东西的量就是价值,显然这是违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本意。

当然还可以使用“产生”价值。但使用“形成”的好处在于能准确表述价值是由劳动凝成的。
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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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whm303 发表于 2009-11-6 17:34: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1-6 15:24
我们现看一下你的“符合社会客观需求的价值”:

“这种涵义的价值概念是最接近实际生活的价值范畴,是对社会经济现象具有较强分析功能的价值范畴,而前两种涵义上的价值范畴是不能直接用于日常经济现象的分析的。”
在马克思那里,没有这个概念。而且,一旦把这个概念当作价值。直接就违背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换言之,与其关于商品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论述相悖。试问:对于马经最基本的东西的否定,还算是马经的东西吗?所谓对马经的发展,那是在承认其最基本的东西的前提下的发展,而不是否定了他的根基。如果否定了这个根基,那就是另外的东西了。这也不是哪个人愿意把它称作马经的东西,它就是马经的东西的问题。
即使你说那是辩证法中的扬弃,那也不行。所谓公有制还是对私有制的否定从而扬弃呢,我们能说公有制就是私有制了吗?dmj 事物间本来就是有联系的,但“联系”不等于“是”。
看来诗客先生既不满意马克思理论的不发展,也不满意马克思理论的发展。诗客先生说我关于价值范畴的第三层涵义与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悖,我不免有点诧异。像诗客先生这样以反驳劳动价值论为己任的学人,难道一点也不关注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国外的文献我虽然没有看过(外语水平欠缺),国内理论界自六十年代以来业已形成了一个大致的共识,那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涵义,我个人认为这是对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发展。我关于价值范畴第三层涵义的理解就是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涵义相一致的。如果诗客先生不了解这种发展,我建议你去找一下相关文献;如果诗客先生认为这种发展是对马克思理论的背离,那么我觉得诗客先生应该感到高兴才对——马克思主义阵营又出修正主义了。

一种理论是否存在着最最基本的观点而不能改变?或许其他理论是这样,但马克思主义不是这样。马克思主义崇尚的是唯物论和辩证法,除此以外并不存在任何不能改变的基本观点。
经济学是劳动人民的科学,不是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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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1-6 17:41:4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whm303 发表于 2009-11-6 17:34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1-6 15:24
我们现看一下你的“符合社会客观需求的价值”:

“这种涵义的价值概念是最接近实际生活的价值范畴,是对社会经济现象具有较强分析功能的价值范畴,而前两种涵义上的价值范畴是不能直接用于日常经济现象的分析的。”
在马克思那里,没有这个概念。而且,一旦把这个概念当作价值。直接就违背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换言之,与其关于商品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论述相悖。试问:对于马经最基本的东西的否定,还算是马经的东西吗?所谓对马经的发展,那是在承认其最基本的东西的前提下的发展,而不是否定了他的根基。如果否定了这个根基,那就是另外的东西了。这也不是哪个人愿意把它称作马经的东西,它就是马经的东西的问题。
即使你说那是辩证法中的扬弃,那也不行。所谓公有制还是对私有制的否定从而扬弃呢,我们能说公有制就是私有制了吗?dmj 事物间本来就是有联系的,但“联系”不等于“是”。
看来诗客先生既不满意马克思理论的不发展,也不满意马克思理论的发展。诗客先生说我关于价值范畴的第三层涵义与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悖,我不免有点诧异。像诗客先生这样以反驳劳动价值论为己任的学人,难道一点也不关注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国外的文献我虽然没有看过(外语水平欠缺),国内理论界自六十年代以来业已形成了一个大致的共识,那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涵义,我个人认为这是对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发展。我关于价值范畴第三层涵义的理解就是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涵义相一致的。如果诗客先生不了解这种发展,我建议你去找一下相关文献;如果诗客先生认为这种发展是对马克思理论的背离,那么我觉得诗客先生应该感到高兴才对——马克思主义阵营又出修正主义了。

一种理论是否存在着最最基本的观点而不能改变?或许其他理论是这样,但马克思主义不是这样。马克思主义崇尚的是唯物论和辩证法,除此以外并不存在任何不能改变的基本观点。
打个比方,一个学派说地球是圆的,另一学派说地球是扁的,现在,说圆的那学派也开始说地球是扁的了,那叫对该学派的发展吗?
而你说的那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涵义问题,你的说法,与这种说法并不相同,我之前有过一篇文章也是讨论这个问题的.一会儿也贴上来.那也是在讨论劳动价值论问题时,有人这么说,我才写的.所以是,行文有些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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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09-11-7 11:32: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 whm303

第一,你将价值的内涵规定为三个层次有些不妥。
其实它只有两个层次即——“个别层次”和“社会层次”。至于“符合社会客观需求的”层次,因为是作为对使用价值的需求,所以它只是一个前提,而并不直接参与价值和价格的形成。——难怪诗客先生以为他找到了同盟军。
第二,你的社会必要劳动的规定与马克思的“平均条件”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这个规定是不正确的!因为按照这样的规定,将导致社会上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会出现亏损并退出。所以社会必要劳动只能是一种“最低条件”的劳动即——个体劳动。
第三,为了在实际运用中便于区分“个别价值”和“一般价值”,我建议你将前者称为价值,而后者称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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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1-7 11:39: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09-11-7 11:32
1# whm303

第一,你将价值的内涵规定为三个层次有些不妥。
其实它只有两个层次即——“个别层次”和“社会层次”。至于“符合社会客观需求的”层次,因为是作为对使用价值的需求,所以它只是一个前提,而并不直接参与价值和价格的形成。——难怪诗客先生以为他找到了同盟军。
第二,你的社会必要劳动的规定与马克思的“平均条件”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这个规定是不正确的!因为按照这样的规定,将导致社会上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会出现亏损并退出。所以社会必要劳动只能是一种“最低条件”的劳动即——个体劳动。
第三,为了在实际运用中便于区分“个别价值”和“一般价值”,我建议你将前者称为价值,而后者称为价格。
不了解情况,别乱说,你既不了解作者在说什么,也不了解马经都说了什么.
不要和傻瓜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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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借一步 发表于 2009-11-7 14:11:1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1-6 17:41
whm303 发表于 2009-11-6 17:34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1-6 15:24
我们现看一下你的“符合社会客观需求的价值”:

“这种涵义的价值概念是最接近实际生活的价值范畴,是对社会经济现象具有较强分析功能的价值范畴,而前两种涵义上的价值范畴是不能直接用于日常经济现象的分析的。”
在马克思那里,没有这个概念。而且,一旦把这个概念当作价值。直接就违背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换言之,与其关于商品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论述相悖。试问:对于马经最基本的东西的否定,还算是马经的东西吗?所谓对马经的发展,那是在承认其最基本的东西的前提下的发展,而不是否定了他的根基。如果否定了这个根基,那就是另外的东西了。这也不是哪个人愿意把它称作马经的东西,它就是马经的东西的问题。
即使你说那是辩证法中的扬弃,那也不行。所谓公有制还是对私有制的否定从而扬弃呢,我们能说公有制就是私有制了吗?dmj 事物间本来就是有联系的,但“联系”不等于“是”。
看来诗客先生既不满意马克思理论的不发展,也不满意马克思理论的发展。诗客先生说我关于价值范畴的第三层涵义与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悖,我不免有点诧异。像诗客先生这样以反驳劳动价值论为己任的学人,难道一点也不关注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国外的文献我虽然没有看过(外语水平欠缺),国内理论界自六十年代以来业已形成了一个大致的共识,那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涵义,我个人认为这是对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发展。我关于价值范畴第三层涵义的理解就是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涵义相一致的。如果诗客先生不了解这种发展,我建议你去找一下相关文献;如果诗客先生认为这种发展是对马克思理论的背离,那么我觉得诗客先生应该感到高兴才对——马克思主义阵营又出修正主义了。

一种理论是否存在着最最基本的观点而不能改变?或许其他理论是这样,但马克思主义不是这样。马克思主义崇尚的是唯物论和辩证法,除此以外并不存在任何不能改变的基本观点。
打个比方,一个学派说地球是圆的,另一学派说地球是扁的,现在,说圆的那学派也开始说地球是扁的了,那叫对该学派的发展吗?
而你说的那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涵义问题,你的说法,与这种说法并不相同,我之前有过一篇文章也是讨论这个问题的.一会儿也贴上来.那也是在讨论劳动价值论问题时,有人这么说,我才写的.所以是,行文有些特别.
食客先生,因为阁下一贯的坚持主观效用论,且是标准的庞巴维克信徒,所以你的比喻多数是不太贴切的。至于你的结论和帖子,因为时间关系不打算批驳,但是奉劝一下,如果你认为马克思经济学就是死的内容,不发生半点变化,只能说明阁下对马克思的理论一开始就带着偏见。据我所知,思想贫乏差不多是西方经济学的各派的共性,他们所作的多半研究只是在不断的“替代”或者换个说法。如果你提不出来像点样子的反驳,我觉得还是回家认真看书,踏实治学为好。
隐客 白痴 不学无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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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4-28 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