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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 绿色贸易壁垒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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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及存在具有国际法律依据,一些环境公约与WTO的协定中均有绿色贸易壁垒的规定。而西方各个主要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实践又为我国构筑合理、合法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构建我国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上,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吸纳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采取集中立法与分散立法相结合,建立相应配套制度,理顺绿色贸易壁垒的运行机制,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与法律救济途径等。  关键词:绿色壁垒,国际比较,借鉴,体系构建
  一、引言
  世界贸易自由化、消除各种国际贸易障碍与壁垒是WTO所追求的目标。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生产、市场及资本的国际化,污染循环的速度也大大加快,如果不把环境因素纳入贸易规则之中,而单纯强调贸易自由化,会大大增加对环境的压力。由于对外贸易过程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在保护环境与人身健康的名义下,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多数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限制商品进口,从而形成了绿色贸易壁垒。近些年来,一方面,我国对外出口连续遭遇这种绿色贸易壁垒,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丢掉了一些海外市场;另一方面,我国由于自身的环境技术标准比较低,许多发达国家的“洋垃圾”与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我国境内,使我国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遭受双重损失。
  这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我国建立绿色贸易法律体系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变得越来越迫切。近些年来,我国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在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规定比较分散,有些方面甚至还是空白,“检测缺乏标准,处罚缺乏依据”的尴尬现象经常出现。因而要积极应对及利用绿色贸易壁垒保护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就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构建调整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体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在加入WTO之后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应该深入研究和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绿色贸易壁垒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我们可以参照国际层面上各国对绿色壁垒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现状与现实国情,构筑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
  二、主要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实践和比较研究
  绿色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当前贸易保护的主要形式,但由于科技和信息水平的差异,目前主要是发达国家在构筑这种贸易壁垒,通过对进口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制定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和法规,以限制或者阻止可能影响本国商业利益的进口。由于发达国家拥有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环保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情况下,极力主张将环境问题引入贸易领域,并通过进一步加大贸易领域对环境协调的力度,将环境问题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维护自己利益的有利武器。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纷纷以环境保护为名出台各种环境措施,提高环境标准,对进口产品提出苛刻、繁杂的环境要求,构筑了自身的绿色贸易法律体系,使发展中国家出口受到严重影响。
  (一)主要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实践
  1.美国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鼓吹自由贸易和市场开放最卖力的国家。作为世界上经济实力最为强大的国家,其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实际上推行国际贸易自由化并不单纯是为了获取贸易利益,其背后的意图是逼迫对手开放市场,降低别国产品的自给率和提高其对美国产品的依赖性,并利用它来谋求自己称霸全球的战略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美国在环境标准、法规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护主义色彩,是战后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发源地之一。美国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中不乏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主要目的的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但更多的是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不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
  (1)绿色环保法律法规。美国不仅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还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在美国有权颁布有关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的机构很多,例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能源效率标准局等。这些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茶叶进口法》、《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空气净化法》、《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等。这些法规对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试验的方法等都逐一进行了详细规定。据统计,每月被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扣留的各国进口商品平均高达3500批左右。
  (2)绿色环境认证制度。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目前已有55种影响较大的认证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环境认证制度。美国的环境认证管理是自由分散的体制,没有统一的国家环境认证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开展环境认证工作。美国会依照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查。为了能够更好地对商品的安全性能进行认证,美国设立了代号为UL(Underwriter Laboratories)的保险商实验室,外国商品必须通过UL认证后才能顺利地进入美国市场。外国进口商的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销售时也须向UL这样的认证机构申请认可,获得认可之后才可以进入美国市场。
  (3)绿色包装制度。在标签包装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标签法规最为完备、严谨的国家,其新法规的研究制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美国的海关在对货物查验过程中不仅查验是否标明原产地、是否贴上所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而且查验贴标志或标签的方法是否符合海关要求,是否符合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特殊要求。以美国的食品标签为例,1995年9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正式法令,要求销售的强化食品应按规定加附营养标签,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仅仅是在这一领域处领先地位的美国制造商为此每年就要多支出10.5亿美元。由此可以想象其他落后国家出口商的成本压力。在商品包装方面,美国的规定也十分苛刻。例如1998年9月中旬,美国农业部以中国出口商品的包装使用了未经处理的木料,将亚洲地区的长刺蜂带进美国,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由,向中国发出90天的最后通牒,要求中国商品在此期限内改换包装,否则同年12月17日以后将禁止使用上述包装材料的商品进口到美国。
  (4)绿色技术标准制度。较高的科技水平为美国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提供了借口。由于这些标准都是根据美国的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很难跨越。例如,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美国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但美国环保署规定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时达到,否则禁止进口。这一时间上的规定使很多国家的汽油出口商损失惨重,其不合理的绿色技术壁垒的本质显而易见。
  2.日本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
  日本的绿色贸易法规和标准要求相当严格,当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需要满足双重标准,不仅符合国际标准,还要与日本标准相吻合。以化妆品为例,日本不仅要求进口化妆品必须满足ISO9000标准,还要与日本自己的化妆品成分标准、添加剂标准和药理标准一致,只要其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将拒绝进口该产品。日本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并且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并要求附在信用证上。进口货物在入境时要由日本官员检验是否符合各种技术性标准。
  (1)绿色市场准入制度。想要进入日本市场的商品,要跨越两道规格门槛:一是强制型规格,主要指商品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须满足其特定的标准,否则就不能在日本制造与销售(如医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电器和计算仪器等);二是任意型规格,主要是每年在日本市场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这种任意型规格又细分为国家规格、团体规格、任意质量标准三种。虽然是任意型规格,但其中许多标准均为日本消费者所熟知,如果不符合这些标准,基本上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
  (2)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日本进口食品卫生检疫也是十分严格、细致的,其分为命令检查、监测检查和免检三类。
  命令检查是对于某些易于残留有害物质或易于沾染有害物质的食品要逐批进行百分之百的检验,是强制性检查。食品检疫的重点是像小麦、大豆、花生等受潮后易腐败发霉的食物;生鲜、冷冻食品等易腐烂变质的食物:蘑菇和鱼等有毒种类混入的食物。食品类商品在进口之前或签订进口合同之时,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确认对象食品是否适宜进口,因为某些食品添加剂在外国虽被认可,但在日本很可能被列为违禁物质。
  监测检查是指由卫生检疫部门根据自行制订的计划,按照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对不属于命令检查的进口食品进行的一种日常抽检,具有调查性质。日本对进口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类实行严格的检疫、防疫制度。动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并依据国际兽疫事务局等有关国际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日本植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植物检疫法》,由农林水产省植物防疫所负责。
  3.欧盟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
  欧盟最先认识到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性。欧盟绿色环保体系分为两层:上层是欧盟指令,下层是绿色技术标准体系。欧盟指令是对欧盟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法律,各成员国需要制定相应的执行法令。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欧盟逐渐形成了约300个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欧盟指令。除欧盟指令外,还包括上万个厂商可自愿选择的绿色技术标准体系。欧盟规定,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许流通。这一规定在约束了欧盟内部厂商的同时也给欧盟以外的国家增加了贸易障碍。随着欧盟绿色贸易壁垒体系的完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难度将越来越大。
  (1)绿色环境标志制度。欧盟的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发展较早,十分完善。1993年7月正式推出欧洲环保标志Ec Label。凡有此标志者,即可在欧盟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1995年4月,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1S09000系列标准体系。欧盟也启动一项名为1S0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1999年3月,欧盟做出决定,要求贴有环保标志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商品再增加两种,即纤维服装和鞋类,从而使1993年欧盟所规定需贴有环保标志的商品由12种增至14种。这些环境认证标志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很难达到。
  (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由于经济技术实力普遍较强,欧盟各国的绿色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也较严。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欧盟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符合欧洲标准,或取得欧洲标准委员会认证标准,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满足欧盟安全认证标志标准,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达到ISO9000标准。
  欧盟还颁布了涉及大型及小型家用电器类、IT和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类、电气电子工具类、医疗设备类等10大类、近20万种产品的《关于报废电气电子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产生较大影响。
  (3)绿色环境标志制度。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在必须符合欧盟指令和标准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欧盟绿色环境标志制度规定的产品认证。欧盟12个指令把市场上流通的产品都做了规定,覆盖的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在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检验(认证)结果之前,外国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就必须取得一个欧洲国家的认证。这12个指令覆盖的产品生产厂要想把产品卖到欧洲,生产厂要有较好的质保体系。每个指令中对质保体系的要求都做了规定,有的要按ISO9002,有的要按ISO9003,有的没有做规定,有的产品还要求提供样品检验。其目的就是要求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其产品是合格产品,符合协调标准或经过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即可加贴“CE”标志。
  (4)绿色包装制度。利用绿色包装制度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是欧盟的一贯做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下,欧盟各国以保护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为宗旨的包装法规相继颁布。在包装上,欧盟要求其15个成员国实行紧急措施,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实行新检验标准,具体要求为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得有直径大于3毫米虫蛀洞,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从1995年开始,丹麦禁止使用一次性包装,违者纳税。荷兰颁布的《包装盟约》规定必须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同时规定从1997年7月起60%左右的包装材料必须可重复使用。
欧盟对商品标签的规定也十分严格。例如,关于转基因食品标签,欧盟《新食品法》第8条规定:如果转基因食品或食品成分不再等同于已经上市的食品,则应对该转基因食品加贴特殊标签。2002年7月欧盟又对转基因食品执行新的标签规定,此规定更加苛刻:要求任何食品只要含有0.5以上转基因成分,必须加贴标签。2002年1月1日欧盟实施牛肉标签新规定,牛肉的标签上除标注以往的内容外,还应标明该块牛肉的出生、饲养、屠宰切碎等地的内容。
  (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欧盟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欧盟对在食品中残留的22种主要农药制定了新的最高残留限量。欧盟在1997年就开始禁止在棉花种植中使用含有有毒金属化合物的杀虫剂。德国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使用含有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成衣、皮革、服装、床上用品等均不能进入德国市场。
  由于近年来欧盟接连出现食品危机,如2001年口蹄疫、疯牛病,2002年德国、比利时又相继爆发饲料丑闻等,食品安全问题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为此欧盟加强了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中的辅料、动物饲料的成分、植物中的农药残留、转基因问题、生物风险、食物污染和动物的健康及保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确定食物链中的技术标准并进行立法,监督欧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分析潜在的风险,通过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制止风险。
  (二)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比较研究
  1.环境管理角度
  随着国际环境公约的频繁出台、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以及消费者环保意识的增强,许多国家纷纷制定或修订环境与贸易的法规。进口国每一部环境与贸易法规的实施在保护环境的同时都可能改变市场上的商品构成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形成潜在的市场准入制度。比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修订2001/83/EC指令中传统草药品部分的指令草案中规定,对于人用药品,欲获得药品市场准入的申请者,应提供技术细节和文件,它们应包括产品的理化、生物或微生物、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结果,从而得出其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这样的指令实施必然对中国传统中草药出口欧盟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再比如,美国对农产品施加极其严格的农药、兽药及重金属残留限量检验。2006年,美国共对氯苯嘧啶醇、抑霉唑、安磺灵、三氟羧草醚、联苯菊酯、硫丹等约43种农药的残留限量作出修正或新增,涉及肉类、蔬菜、水果、咖啡、谷物等农产品。这些残留限量标准中存在不少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如,美国将氯苯嘧啶醇(Fenarimol)在牛肾中的残留限量从0.1降至0.01ppm;在葡萄内/表氯苯嘧啶醇(Fenaximol)及其代谢物残留由0.2ppm降至0.1ppm。然而,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该物质在牛肾中的残留限量为0.02ppm,在葡萄内的残留限量为0.3ppm。
  2.环境标志角度
  环境标志制度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个过程有机结合的产物。自1978年第一个环境标志——德国的“蓝色天使”诞生以来,有关环境标志的构想和实践逐步在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开来,并迅速成为当今世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潮流。相对中国而言,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在总体上已经成熟和完善。各国环境标志的立法方式不尽相同。有的采用专门立法,有的采用综合立法,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标志的标准确立、环境标志的申请程序、环境标志的使用、环境标志中政府的职责以及环境标志中公众参与等。专门性的环境标志立法包括:2005年韩国的《环境友好产品采购促进法》、2001年北欧五国的《环境标志规则》、2000年欧盟修订的1 980/2000号的《共同体环境标志法令》以及一系列单项产品的环境标志法令。综合性的环境标志立法,例如:1991年美国的《联邦环境营销声明法》、1987年新西兰的《环境声明以及公平交易法》、1985年加拿大的《消费包装以及标签法》等。
  3.绿色包装角度
  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意识到包装及其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并着手发展绿色包装,各国的包装法规也随着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以及环保意识的增强而不断修订补充,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用强制性的手段对包装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大大减少了垃圾的产生量。如德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包装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应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负责,产品及包装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有义务回收并处理其产品产生的废弃物,并承担所需费用;规定工业企业和商业中产生的包装废弃物不能进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对产品和包装废弃物处理有环境影响的,实行收取产品处置费和包装税的方法,已在许多欧洲国家逐渐流行起来,这种方法提高了那些需要特别处理的或不易回收再利用的产品的价格,相对降低了那些更能被环境所接受的替代产品的价格,有利于市场接受。
  如比利时制定了一种“生态税”,规定凡用纸包装的食品和重复使用的包装可免税,其他材料的包装统统要交税金,对于回收重复使用的包装必须有证据说明这些包装已重复使用过7次。美国于1993年开始实行向批发商收取包装处理费用的办法(1995年每件收2美元),并每年规定回收定额,如达不到定额指标,就征收处理费。
  对一些易于直接重复使用的包装,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包装押金制,以经济激励方式鼓励回收。押金制度在西欧一些国家比较盛行,对啤酒和饮料瓶大都采用押金/退款制度,效果良好,而且不难管理。如瑞士推行了一种每个罐头盒、每个饮料容器预付O.5法郎的押金制度,以保证包装容器的回收利用。据世界包装组织理事会宣布,欧洲各国在1992年已全面禁止PVC包装材料,许多国家已规定禁止进口产品包装中使用发泡塑料类环境难降解的包装材料。欧盟许多国家的电子产品、日用品的包装大都采用可回收再利用的纸浆模塑包装。
  4.生物安全角度
  美国是最早开展生物安全研究和立法工作的国家。早在1975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召开的重组DNA分子国际会议就讨论了重组DNA的安全问题。1976年美国颁布了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制定的《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生物技术的安全管理规定。198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表了关于重组DNA安全问题蓝皮书后,美国政府1986年颁布了对生物技术协调管理的基本框架,责成美国农业部、环境保护局、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及国立卫生研究院五个部门分别制定细则,对转基因生物及产品进行协调管理。
  可以看出,美国的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强调以产品为基础,基本原则是对生物技术的管理应着重于生物技术产品本身的特性和危害性,而不是生产过程;制定的规则必须有利于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有关领域的规则,应作为产品的特性和风险性的评价标准,而不应视为特定的控制标准,为新生物技术的应用创造机会。
  欧盟国家的生物安全管理以技术为基础,与美国有很大的不同。欧盟与生物安全有关的主要法规包括两大类:一是水平系列的法规;二是产品相关的法规。前者包括:遗传修饰或病原生物体的隔离使用、遗传修饰生物体的目的释放、从事遗传工程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后者包括:欧盟关于含GMO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的决定、GMOS或病原生物体的运输、饲料添加剂、医药用品以及新食品方面的法规。欧盟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试验、商品化与环境释放都做了严格的规定。欧盟成员国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条例,以确保各国及欧盟的生物安全。
  欧盟实行的是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模式,为加强生物安全的有效管理,还设立了科技咨询机构和信息及技术支持机构,以提供科学和技术支持,提高生物安全管理政策的科学化,有效防止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
  日本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和应用较早,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其安全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以保证重组DNA生物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安全性。日本1979年就制定了《重组DNA实验管理条例》进行生物技术的安全管理,并多次修订。按照职能分工,由科学技术厅、通产省、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等部门负责具体的生物安全管理。1987年,科学技术厅颁布了《重组DNA实验准则》,负责审批实验阶段的重组DNA研究。该准则详细规定了控制条件的DNA研究,分别按大、小两个试验规模划分了物理控制等级,并对各等级制定了相应的实验室设计、设备要求及操作规范。明确规定,在从事重组DNA工作之前,需要依据受体、外源DNA、载体及GMOS的特性进行安全评估,确定控制等级,然后才可进行相关的研究工作。准则同时还规定了相应负责人的责任,以确保重组DNA研究整个过程和产品的安全性。厚生省于1986年颁布了《重组DNA准则》,并成立了有关生物技术委员会,负责对重组DNA技术生产药品和食品的管理。
  三、中国建立和完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的政策建议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绿色贸易壁垒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大障碍。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在产生中存在很强的被动性,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和程序不健全且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在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过程中协调性也差。通过对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实践的比较研究,可以给我国完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提供经验借鉴和启示,对于积极应对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挑战,规范和促进本国对外贸易的良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应当加大对技术标准建设的投入,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技术标准体系。同时健全国内绿色认证和稽查制度,严格绿色检测、监督和惩戒制度。在建立和完善国内市场普遍的绿色准入制度基础上,规范认证程序,加大认证的激励和服务,加快企业绿色认证进程,并强化认证后的跟踪和信誉管理。对暂未取得认证的企业及产品必须加强监控检测力度,实行企业绿色报告、监管部门核查和社会举报相结合,对低于绿色标准要求的行为或产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责令其召回和补偿,直至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严格控制非绿色行为和产品混迹于市场,全面提升国内市场的绿色营运平台。
  第二,提高绿色技术标准的整体水平,积极推广和使用国际标准,尽快缩小我国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在这方面不仅要研究ISO、IEC和ITU三大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更要注意发达国家所制定和采用的绿色技术标准,它们的绿色技术标准才是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源。
  第三,积极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要以法律形式强化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在现有的多边贸易体制下,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在客观上确实可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但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大多数国家都是以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我国要全面参加ISO、IEC各委员会和工作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协调工作,充分反映我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特别是要尽量争取把我国的优势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国家标准纳入到国际标准体系中去。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我国应当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绿色壁垒方面的立法经验,同时学习发展中国家如何把建立本国的绿色壁垒与本国国情相结合,把环保的精神体现在现有的和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中。
  第四,建立绿色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绿色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加强对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研究,密切关注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首先,要加强通报咨询网站建设,建立交叉结合的绿色贸易壁垒信息收集网。其次,要发挥跨国企业和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定期收集、整理、发布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最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团体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密切联系企业,及时通报绿色贸易壁垒动态,使我国的出口产品达到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要求。
  第五,导入并完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世界银行1999年9月发布的《环境年度评估报告》指出,东亚和东太平洋地区环境恶化每年造成的损失已超过该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5%。在我国,传统的环境成本外部化做法几乎使企业放弃了对环境成本的核算,同样,消费者对消费成本的核算通常也只是停留在为消费项目所支付的价格上,而对于消费带给自身生命或健康的后续影响往往被忽略。这样,产品的环境成本也就被转嫁至消费者或政府身上,如政府在增加环境治理及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投资。这种核算方式不仅高估了企业的净产出水平,而且也有悖于收益与成本之间的配比性,必须通过引入环境成本核算来纠正这种偏差。在建立科学量化的环境监测、评估、核算和报告体系基础上,可根据企业在产品提供过程中的资源使用包括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抑制、产品消费产生的生命或健康损害和威胁状况以及环境治理和恢复、健康维护所需投入等来确定企业应该分担的环境成本数额,在形式上,可采取征缴环保保证金或各种环保性税收等,将绿色生产和消费纳入企业和消费者的决策体系之中,真正在全社会确立起经贸和环境均衡发展的中心地位。
  第六,加强技术研发,推进产业改造和产品替代,大力发展绿色经营。产品设计及材料技术、生产工艺技术、环保技术的落后是制约我国企业及其产品提高绿色经营水平和跨越国外绿色壁垒的瓶颈因素,技术进步已成为推广绿色经营和破解国外绿色壁垒的一项关键工作。对此,应广泛发动和联合技术研发、质量监督、环保检测等部门的力量,加强对传统非绿色产业和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会诊,找出制约绿色经营水平的根源所在,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研发和改造,诸如对合成材料、替代材料的开发,改进产品的安全、卫生、环保设计和生产工艺流程,推出新型环保技术等。对于新建或新引进的产业和项目则必须附加绿色论证,严格执行绿色经营标准。



作者:武力超 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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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 借鉴意义 国际比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际 绿色 借鉴 贸易壁垒

沙发
好吃肉肉 发表于 2010-5-15 17:57:2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写得不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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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tutu 发表于 2010-5-18 10:59: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想知道参考文献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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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weiheyue 发表于 2010-11-23 21:0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论文内容很好,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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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强力了!楼主很厉害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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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文献1124 发表于 2011-4-10 20:39:4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正好可以拿来看看,谢谢了。
努力,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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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龟830 发表于 2013-4-27 17:40:3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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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75 发表于 2014-11-21 12:43: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非常好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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