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理论界曾经发生过一埸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商品价格,应该由价值决定,还是由生产价格决定?”的大争论。参与这埸争论的两方学者各自引经据典,争得不亦乐乎。
主张应该由价值决定的这一派,其主要理由就是:“生产价格”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是“价值”在资本家头脑里的歪曲的反映,现在我们是社会主义了,我们的社会主义企业不再象资本家那样唯“利”是图了,我们社会主义市埸里的商品价格自然应该还原为由“价值”决定,反映劳动人民是价值的创造者。
当然,主张由生产价格决定的这一派也同样引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振振有辞地进行反驳。最终,这埸争论是谁也说服不了谁,不了了之。
但是,在当时的“计划价格”实践中,还是按照“成本+平均利润”这一模式来核定价格的。
我们知道,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销售的绝大多数商品都是执行的“计划价格”,只有在城乡“自由市埸”上允许出售的少数商品,以及“黑市”上的商品,才是由市埸规律自发地形成和调节的。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我在某地县食品公司工作。我所在的县食品公司经营着几千种商品。其中,属于上级指定的很多重要商品(有专门的商品目录),其价格必须报县物价局核定。向物价局申报时,必须附有每一种商品的详尽的成本资料(包括进价成本、运输成本、装卸费、库存保管费、合理损耗等)。县物价局在审核各种成本资料无误的情况下,计算出该商品每一单位的单位成本,再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的每一类商品的平均利润率,加上平均利润,计算出该种商品的单位批发和零售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所加的利润率是不同的),下达到县食品公司执行。即:
某种商品的单位计划价格=该种商品的成本+该种商品所属类别的平均利润
这里要说明一下,各类商品的平均利润率是不同的,都是上级统一规定的。各类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差别,可能就是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讲到的不同生产部门的不同的资金有机构成和不同的资金周转时间,而估算出来的差别平均利润率。
还有相当数量的非重要商品,由县食品的业务主管负责人自行核价,不必报县物价局核定。但是,各食品公司业务主管负责人自行核价的程序和原则,与物价局核价是一样的,也是先核定各种商品的成本,再加上该种商品所属类别的上级规定的平均利润。
那末,在那个时代,为什么不能按“价值”来核定各种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价格呢?实际上,我们这些做实际经济工作的人都知道,当时我们县食品公司经营着数千种商品,这些商品中各自都包含着多少劳动者的抽象人类劳动量?形成了多少价值?这是根本没有办法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