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10-4-21 22:21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10-4-21 21:52 
张三兄,我认为不能脱离了成本收益及其局限条件谈经济效率。不能离开了具体的局限条件来谈公产、私产谁有效率的问题。是的,在私有产权下,经济效率可能比较高,但把财产权利界定为私产,本身是有成本的。我想要条私有的路,你也想要条私有的路,问题是人人私有的路,成本有多高?可能不可能?这也是目前城市极大部份是“公路”而非“私路”的原因。正如刚刚得奖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研究公共资源管理指出,现实世界存在大量治理良好的公有产权模式。
制度或者说合约结构的变迁,包括公有产权向私有产权转变,也是有具体的制约因素的,比如生产要素与产品价格,技术,信息等等,这些外生变量变化,不同制度下资源租值大小变化,从而导致制度变迁,离开了这些制约因素的变化,我们无从知道制度向哪个方向变迁是有经济效率的。我自己就观察解释过一个中巴车营运方式转变的实例,离开制约中巴车营运方式因素(我的实例中是劳动力价格)我们无法解释,也无法比较各种制度、各种合约结构下的经济效率的。
关于渐进式变迁与剧进式变迁,在公有产权向私有产权变迁经济效率问题上,从到目前为止中国与苏东制度变迁前后经济效率实际效果与事实看,中国的渐进式变迁效率更高,至于以后的效率比较,其约束因素是啥,怎么样随着制约因素变化而变化,我们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蓝田兄,我可以实事求是讲,您的这些说法,是我现在非常愿意和张五常先生的观点保持距离的一个理由。
产权是什么?究其本质而言,不是说需要谁界定,也不是说界定成本有多少,而是说一组合约的均衡,仅此而已。一些资产就其经济属性而言,有效率的合约均衡一定是私有的;另一些资产,则可能共有更有效率。关键问题在于剩余控制权的匹配问题(就是巴泽尔所谓公共域)。也或者借用公共经济学的术语,一部分GOODS是排他的,另一部分GOODS是非排他的。土地属于前者,道路属于后者,不可混为一谈。
在这些问题上,博弈论和激励理论的发展对认识的深化绝不是张五常先生所武断认为的无价值。产权理论的精髓,在巴泽尔和哈特那里,不是在张五常那里。
退一步进,如果在某一特定的约束条件下,土地共有更加有效率,那么私人间完全可以通过自由进出的合约“集体化”,而无需我们现在这样通过国家暴力来“被集体化”,否则,在个体被剥夺自主选择的情形下性质形成的“制度”(上帝知道,这不是“约束条件”),你拿什么来保证效率,用什么来体现成本?在英美法系下,这种通过契约实现的“集体”,和私有物权是不冲突的。
至于苏东改革模式和中国改革模式的“效率比较”,第一,您应该首先定义什么是“效率”,第二,我觉得您应该注意到苏东模式和中国模式改革的起点完全不一样的。
张三兄,泛泛而谈产权理论或者任何理论,没任何意思的。正如你自由主义,“有两条需要你们牢记在心:
一、 定义:一个人的行为不受限制,只要他的这个行为不伤害他人,并且,他愿意把这相同的自由渡让他人。
二、 渊源:自由主义与其对手一样,源自功利主义。其主张的正当性,源自对目的的追求:最大的同共善。”要是人家的定义与渊源与你的自由主义不同呢?你咋有效率地同人家交流自由主义。我感觉我和你说的产权理论,就是两种“定义与渊源”的。
我是这样看经济学理论的,我在卡尔纳普与卡尔。波普尔可能伪验的科学范畴内,把经济理论视为经验科学,则理论的检验标准是逻辑性与解释力。
从解释能力角度看,下面的判断,没有意义的,因为这么粗分的概念,无法解释具体的现实与现象,也无法判定产权理论的解释能力的“产权是什么?究其本质而言,不是说需要谁界定,也不是说界定成本有多少,而是说一组合约的均衡,仅此而已。一些资产就其经济属性而言,有效率的合约均衡一定是私有的;另一些资产,则可能共有更有效率。关键问题在于剩余控制权的匹配问题(就是巴泽尔所谓公共域)。也或者借用公共经济学的术语,一部分GOODS是排他的,另一部分GOODS是非排他的。土地属于前者,道路属于后者,不可混为一谈。”
我简单问你好了:我的实例中,中巴车与人都是私有产权吧?为何随着时间推移,劳动力价格的变化,会分别采用劳动力计件合约结构与计日合约结构呢?你仅仅“私有产权”,你能解释哪个具体合约结构下的私有制是有效率的吗?按照你说法,都是私有制是不是全是有经济效率的了?为何全是有效率的私有制,还是出现了具体不同合约结构的变迁?我认为问题出在你的产权概念太泛了,没有具体指定约束私有产权的具体变量,我们是无法知道到底什么叫影响行为选择的私有产权的,因为,此私有产权关非彼私有产权。
我再举个例子,同样的公有产权,公有制企业,公有制仅仅从控制权细分,就会因此有千差万别的经济效率(文献可参考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与关于横店的个案研究)),我们不能用“公有制”如此泛的概念说明具体的公有制企业的,也无法因此说明其各异的经济效率,我们还是要细分公有制下,不同约束行为选择与经济效率条件,否则,会犯以名(公有或者私有)责实的错误。
我同意的,哈特用剩余权控制权与索取权细分产权,巴泽尔用公共领域概念细分产权,而且,两者有相似性,这不是同样说明,同样所谓的私产或者公产,仍要细分的嘛?不是也说明,仍要指明具体的约束行为的局限条件的吗?所谓“一些资产就其经济属性而言”仅仅用排他可以解释的吗?我的中巴车实例,是不是全是排它性的私产安排,但仅仅用排它性私产这个属性,我们是无法解释同样是排它私产属性下,不同经营模式与合约结构的。
“在这些问题上,博弈论和激励理论的发展对认识的深化绝不是张五常先生所武断认为的无价值。产权理论的精髓,在巴泽尔和哈特那里,不是在张五常那里。”这些人为主观判断,也没啥意义的吧。据说所知,张五常不是反对博弈论,也不是反对激励,也不是反对数学,而是说,从经验科学角度,用解释现象的角度看,这些理论解释力不够,仅此而已。当然,我同意博弈理论与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也很有用的理论,如果能解释具体的现象,推出有验证含义的推测来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