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的一跃
1 马克思的一跃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本来是很严格的劳动价值理论,一跃而成为用“商品价值=c+v+m”公式来表示的生产价格理论。……但马克思的这“一跃”,却让庞巴维克看出了破绽。
【 以下内容源自杨玉生的:评西方经济学界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附上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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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巴维克写道:“在《资本论》第1卷坚持并极力强调,所有的价值都以劳动为基础,而且仅仅以劳动为基础。商品的一切价值都同生产它们的必要劳动时间成比例。这些命题是直接而唯一地从商品内在交换关系中归纳和提炼出来的。我们被引导到‘从交换价值和交换关系开始,以便探索隐藏在其中的价值’。我们被告知,以一种严格的三段论式的结论并强调毫无例外,把两种商品确定为交换中的等价便意味着二者之中有一个共同的因素,因此,在这两种商品中每一个都是可通约的。因此,所出现的暂时背离或偶然偏离地对商品交换规律的违反,体现同一劳动数量的商品在原则上必须在长期相互平衡。而现在,在《资本论》第3卷中,我们却被明确地、冷冰冰地告知,务必不能而且从来不能依据《资本论》第1卷的教导进行交换,个别商品按照不同于在其中所物化的劳动的比例同其他商品交换,而且这不是偶然的和暂时的,而是必须的和长久的。……我感到困惑;在这里,我没有看到对一种矛盾的解释,而是赤裸裸的矛盾本身,马克思的《资本论》第1卷同第3卷的矛盾,平均利润率和生产价格理论不能同价值理论相一致。”[2]P29-30
庞巴维克在《卡尔·马克思及其体系的终结》中重点评述了马克思的如下四个论点:
第一,即使个别商品按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价值出售,这些相互的波动会互相拉平,而且就商品本身而言——考虑所有的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总量仍等于它们的价值总量;
第二,价值规律支配价格运动,因为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或增加使生产价格下降或提高;
第三,价值规律支配着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尚未完成的原始阶段的商品交换权力;
第四,在复杂的经济制度中,价值规律调节生产价格,至少间接地和最终地调节。因为有价值规律决定的商品总价值决定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的数量从而调节一般利润率。
庞巴维克认为,马克思的所有这些论点都同其一系列其他论点相矛盾。
下面是他的评论:
(1)马克思并没有真正坚持,在进入商品生产价格中的平均利润同体现于单个商品中的剩余价值之间有某种联系。相反,在许多地方强调地说,进入一种商品生产价格的剩余价值量(平均利润)同生产特殊商品的生产部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无关,而且实际上基本不同于特殊生产部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量。因此,马克思并没有把他所描述的价值规律的影响同价值规律的特殊函数联系起来(按照价值规律的原理,价值规律决定不同商品的交换关系),而同另一个假定的函数,即同所有商品价值的加总联系起来。在这个应用上,像我们自己所确信的,价值规律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2)那么,第二个论点,即商品的总价值决定总剩余价值,是否真实呢?毫无疑问,剩余价值并不代表国民产值总量中的一个固定的或不变的份额,而是国民生产总值和支付给工人工资间的差额。因此,商品中物化的总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仅仅由其自身来规定剩余价值量。它至多只是一种决定工资率的因素。实际上,这也没有遵循价值规律。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无条件地坚持价值规律决定工资率。他认为,劳动力的价值,像其他商品一样,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特殊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并进一步指出,为了维持工人个人和其家庭的生计,需要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变成了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或者,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可是,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却被迫作了重大修改,他把注意力转向了这样的事实,即劳动者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也可以按偏离必要劳动时间的生产价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说,资本的可变部分也可以偏离其价值。换言之,工资可能永久地偏离与物化于必要的生活资料的劳动量相适应的比率,或者,永久地偏离价值规律的严格要求。因此,至少有一种决定因素是同作为决定总剩余价值因素的价值规律不相容。
(3)按照马克思的看法,总剩余价值调节平均利润。但是,显然,总剩余价值仅仅提供一种决定因素。而另外的因素——社会现存的资本存量——是作为第二个决定因素而发挥作用的,它同第一个因素及价值规律无关。例如,若总剩余价值为150先令,各部门的剩余价值率均为100%,那么,若所有部门所花费的总资本为1,500先令,利润率便为10%;若总剩余价值保持不变,总资本提高到3,000先令,利润率便下降到5%;若总资本仅为750先令,利润率就将提高到20%。因此,社会资本存量便进入了影响链。这同价值规律是不相容的。
因此,必须作进一步的结论:平均利润率调节具体的平均利润量,具体的平均利润量则随特殊的商品生产而增长。但这只有在对前面的一些论点确定某些约束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说。那就是说,随着某种商品生产而增长的平均利润总量是两个因素的产物:投资的资本数量乘以平均利润率。而在不同阶段上投资的资本量又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即给予劳动报酬的劳动量和所支付的工资率。而后面这两个因素是同将起作用的价值规律是不相容的。
(4)关于马克思的第四个论点,即平均利润必须调节商品的生产价格,只有在作下面的纠正的情况下才是对的:平均利润只是同所花费的工资一起决定价格的因素。而在工资中,像刚刚说过的,有一种外在于马克思价值规律的因素,在价格决定中同其他价格决定因素一起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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