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有一群消费者,他们的收入不均,且他们的收入只用来购买一种物品(为了分析方便这样假定,放宽条件不影响结论)。
从收入高到低排列:第一人收入1000万元,第二人900万元,第三人800万元,。。。
生产者若将价格定得比1000万元高,没有任何人有能力购买,尽管他们都认为消费一单位这种物品的效用是正的。
当生产者调整价格到1000万元时,这群消费者中的第一个人可以买得起一单位物品,则我们称1000万元为消费者意愿价格,此时所有消费者就只买一单位物品;若按1000万元价格成交,消费者剩余为零。
当生产者调整价格为900万元,则第二个消费者可以买得起了,于是,900万元为消费者意愿价格,此时消费者需求量是二单位;若按900万元价格成交,消费者剩余100万元。
当生产者调整价格为800万元,则第三个消费者便可以买得起,于是,在需求量为三单位时,800万元为消费者意愿价格;若按800万元价格成交,消费者剩余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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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消费者意愿价格,或所谓需求价格,不过就是消费者在有意愿购买的前提下与其购买力相适应的价格。这种(需求)价格,取决于消费者的收入或购买力,而同“边际效用递减律”不搭噶。
其实,上面的分析,就是市场需求曲线。我们只能看出,消费者追求总效用最大化,是我们推出需求曲线的必要条件,而看不出边际效用递减律同需求定律有何等关系,也就是说,边际效用递减律同需求定律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