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ykd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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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论——微观经济学(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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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5-9 09:48:27
在人大经济论坛——马克思主义理论上传下载区,《财富论——微观经济学上》下载次数已达686,下载次数增加了31。而《财富论——微观经济学下》下载次数则达379.
最近,由于朋友对“分配权力”成为价值的定义的质疑,我回过头来考察分配权力,又有新见解,现在上传,供大家研究。

一、        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对于分配价值论的阐述,我用了整整十个章节(从第二章到十一章)来考察,从商品生产到交换,再深入到分配,其中“商品交换过程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是理解分配价值论的一个关键。对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市场决定了各生产要素都可能有分配权力,不过,由于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价值应运而生了。这里,价值,首先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同时,由于市场上价值表现为人们从社会获得产品的能力,价值就又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十一章以后,我又用分配价值论考察现实的商品生产与交换,用事实证明分配价值论是正确的。

你电话中说,分配权力是一政治概念,怎么能成为价值的定义?分配权力是一政治概念,怎么就不能成为经济学的概念,成为价值的定义?对分配权力,我们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第一就是分配权力的归属问题,即分配权力属于谁?此时,分配权力,我们往往又称分配权,这里,没有数量概念,这是纯粹的政治概念,当然,政治对经济往往产生影响,也就是经济学的概念了;第二就是分配权力的大小,这是量的概念,当然也就既是政治概念,又是经济概念了。第三,就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分配权力是一种存在,从而有存在属性的概念,即定义了,而我们平常感觉到的,都是分配权力量的概念,正如重力、长度一样。第四,就是分配权力的计量。我们平常感觉到的,都是分配权力量的概念,涉及到分配权力的计量。

不过,对于分配权力,肯定有二种不同的存在属性或不同的定义。第一种分配权力是指分配产品的权力,此时,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或几个人,许多产品经济中的产品分配,往往是这样,我们可从三个方面考察这一分配权力。第一,就分配权力的归属问题,由于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或几个人,从而,涉及到产品归谁分配的问题,即分配权力属于谁?第二,就分配权力的大小问题,由于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分配权力也就是分配对象的大小。第三,就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由于产品的分配权力归一个人或几个人,这一存在属性,就是分配产品的权力。这里的“产品”是泛指,从而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概念。第四,就分配权力的计量,我们往往用具体的产品数量来进行,此时,单位产品就是计量单位。

第二种分配权力就是分配到产品的权力,此时,分配权力不再归属某一个人,而是大家都有,一些产品经济或家庭经济的产品分配是这样,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产品分配也是如此,从而,分配权力就表现为分配到产品的权力,当然,只有市场经济中的这一种分配权力,才能成为价值的内容。第一,就分配权力的归属问题,由于大家都有分配权力,也就不存在分配权力归谁的问题。此时,对于一些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而言,实行分配的人,只是劳动者,不是分配权力的拥有者。第二,就分配权力的大小,由于分配权力不再归属某一个人,分配权力的大小,也就是分配到的产品多少,当然,就价值理论而言,这是价值量问题。一般来说,产品经济或家庭经济的产品分配,分配权力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而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产品分配,分配权力不仅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还需要通过市场调节。第三,就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由于分配权力不再归属某一个人,这一存在属性,就是分配到产品的权力或能力,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也就是价值的定义了。第四,就分配权力的计量,对于产品经济或家庭经济的产品分配,一般由具体的物的数量来体现;对于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产品分配,则有一个发展过程。价值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分配权力的计量问题,就是单位价值的确定了。从最初物物交换时用交换的物来计量,发展到等价物、一般等价物,到现在则用单位货币或纸币来计量了。

对于产品的分配,在产品经济中就已经产生,此时,产品分配的权力,往往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中,存在分配权力属于谁的问题,这纯粹是一政治概念。这样,分配权力拥有者进行产品分配,如原始社会,氏族族长往往拥有产品的分配权力;奴隶社会,奴隶主拥有产品的分配权力。同时,分配对象的大小,也就是产品的多少,揭示了分配权力的大小。而分配行为及结果也存在大小,揭示了参与分配的人能获得多少产品,由于这会影响生产力发展,也就是经济学概念了。当然,这里,分配权力仅仅归某个人所有,分配的结果,还仅仅表现为参与分配的人能获得多少产品,不表现为参与分配的人的分配权力。并且,某个人的分配权力,仅仅是一种权力,不能反映分配关系,即不能反映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不能成为价值的内容。此时,分配的结果,才反映生产者之间的关系。

当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也存在分配权力不再归属某一个人,而是大家都有,如我国过去的生产队的产品分配就是这样。此时,实行分配的人,只是劳动者,不是分配权力的拥有者,如生产队队长就只是劳动者。而各成员的分配权力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如生产队的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分配权力的计量,由形形式式的产品的数量来进行,如10斤稻谷,也正是分配权力的计量由形形式式的产品的数量来进行,价值还没有产生。当然,参与产品分配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就反映了分配关系,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

当商品产生以后,商品生产者就不再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表现为社会生产产品,产品表现为社会产品,当然,也就产生了社会产品的分配。那么,社会产品的分配,是怎么进行的?

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产品的分配,分配权力不再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中,各生产要素,都有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力,进而,都拥有一定的分配权力,产品的分配,表现为各生产要素分配权力的大小,即各生产要素获得多少产品的能力,就表现为他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力,从而,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就决定了分配的结果,当然,参与产品分配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就反映了分配关系,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这一生产关系,不仅反映了商品生产过程中,还反映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力不仅由计划或一定规则决定,还需要通过市场调节。

不过,不同商品之间,就物质存在而言,是不能进行比较的,价值应运而生了,价值,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当然,这一分配尺度是商品之间的共质,从而成为价值的内容。

这里,单位价值,就是代表单位价值的商品,各生产要素形成的价值量成为各生产要素拥有分配权力的表现形式,同时,各生产要素形成的价值量之和,组成商品价值量或交换价值量,成为商品交换的基础,即分配权力成为商品交换的基础,从而,价值又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不过,请注意:价值,是分配权力存在属性概念。你说“分配权力是商品价格,不是价值”,表明你没有弄清存在属性与量的关系。确实,商品价格是一分配权力,但这是商品交换价值量——分配权力的量的货币表现形式,是一个量——价值量的概念。价值,则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概念,从而不是商品价格,或者说,商品价格的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就是价值。正如重力,就有存在属性与量的区别。我们说“重力”的属性时,就是地球对物的引力,这就是属性概念;我们说“某物的重力”时,就是重力的量的概念。

上面我简单扼要简述了价值的定义,请提出宝贵意见。



二、        为什么只有分配价值论是正确的?

我们已经考察了分配价值论,由于现在存在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而我认为只有分配价值论是正确的,为什么?从价值的属性考察,我们就能了解这一点。
你电话中说,价值是劳动,这已经明确定义了的。其实并不是这样,即使是马克思也没有先入为主。
价值是商品之间的共质,并且是商品交换的基础。必须满足这二个条件,才能成为价值的定义。劳动价值论的劳动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效用,都可以说是商品之间的共质,但不是商品交换的基础,从而不能成为价值的定义。
其实,不管是古典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都首先认为:价值是商品之间的共质。不管是古典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都是从商品交换过程中去考察价值理论的,而在市场上,各种商品之间是不能进行比较的,因此,商品之间肯定有一种共质,以便商品之间能够相互比较而交换,价值就是商品之间的共质,这是人们对价值的最基本的认识。(这里不引经据典了)。至于这一共质是什么?劳动价值论者从简单商品生产与交换出发,认为这一共质是劳动。边际效用价值论发现,劳动价值论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的基础,从而提出这一共质是边际效用或效用。当然,不管是劳动,还是边际效用或效用,都是商品之间的共质,因而,这二者都可能成为价值的定义。
不过,价值理论本身,是用来考察商品交换规律的,当然,价值,又必须是商品交换的基础。马克思创立了生产价格理论,就是想说明劳动(价值)是商品交换的基础。不过生产价格理论是完全错误的,从而从反面证明劳动(价值)不是商品交换的基础,进而,劳动价值论是错误的。而边际效用本身的边际属性,以及单位货币的商品效用是不同的,就决定了效用不是商品交换的基础,也就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价值的定义。
这里,生产资料是否有生产力是判断劳动价值论是否正确的关键。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生产,就是生产物质财富,人类需要的也是物质财富。这样,生产资料是否有生产力就成为判断劳动价值论是否正确的关键。
如果生产资料没有生产力,只有人类劳动力有生产力,当然,物质财富是人类劳动生产的,也就只有劳动者能获得物质财富,资本利润就是剥削劳动的结果,劳动价值论可以成立。不过,此时,也仅仅是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成立,“价值是劳动”还是不成立,简单商品生产时期,劳动价值论不能完善解释市场,就是证明。当然,此时,既然生产资料没有生产力,发展生产资料也就没有意义,这与事实不符合。
如果生产资料有生产力,就不仅人类劳动力有生产力了,当然,物质财富不仅是人类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也生产物质财富,这样,也就不仅劳动者能获得物质财富,生产资料所有者也要求能获得物质财富——生产资料生产的物质财富,这里,资本家不会要“劳动”,只要物质财富。这样,资本利润就不是剥削劳动的结果,在资本主义,劳动价值论就明显不成立了。
事实上,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那么,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各自的生产力为多少?这一研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物质财富的分配可脱离生产力,生产力只是成为物质财富分配的影响因素,包括生产资料参与分配的理由。
正因为物质财富的分配可脱离生产力,而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价值——分配权力,就产生了,分配价值论也就是唯一正确的价值理论了。
总之,只有分配权力既是商品之间的共质,又是商品交换的基础,进而,只有分配价值论是正确的。


三、        价值是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富的最基本存在形式。而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进而成为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不仅进入市场的商品,价值成为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没有进入市场的产品,我们往往也用价值来衡量。
这里,正是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才能成为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商品效用或者说抽象的使用价值,说是人类财富的存在形式,还可以存在,只是与物质财富相重复了。但“劳动”既不能吃,也不能用,成为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则是不可想象的。
也正是价值仅仅是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仅仅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我们才能理解财富。对于一种财富,就物质存在而言,不管价格如何变化,是不变的,价格变化,仅仅反映了所有者的分配权力发生了变化。如一套住房,不管价格是10万还是100万,就物质存在而言,是不变的,变化的是所有者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力。或者说,只要所有者不出售住房,价格是10万还是100万,没有关系,只有当所有者出售住房而要购买其它商品时,价格大小才有关系。
分配价值论,对于我国目前征收20%个人所得税,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只有一套住房的人,由于是用于自己居住的,即使出售以后,也必须购买住房,就物质财富而言,并没有变化,从而不应该征税。只有投机性需求的住房,是用于投机的,就价值而言,已经变化了,需要征收20%个人所得税。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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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6-4 11:09:35
最近,我看了“第八章 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一章,觉得有些章节的论述有些乱,也就进行了修改。现分二个帖子上传,供大家研究。
                  第二节     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从第六章我们已经明白:由于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商品的产生,也就产生了社会产品的分配,也就产生了价值,价值是物质财富——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当货币产生以后,货币成为价值的物的存在形式,这样,货币——价值度量了物质财富,进而消费者能够购买商品,就把价值为物质财富的分配尺度抽象出来了。在这里,货币度量了商品,从而使消费者可以购买商品,进而实现物质财富的分配,货币,作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实物尺度,就是一目了然的。
在这里,由于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这样,价值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如社会中有A、B、C三种商品,并各有100个,由于物质财富之间不能比较,我们不能直接分配,此时就需要价值来度量。假设A商品的价格为1元、B商品的价格为5元,C商品的价格为10元,三种商品总价格就为1600元。此时,如A消费者分配到100元,则可从社会获得100元价格的商品,如10个C商品,或10个A商品、6个B商品与6个C商品,等等,这样,物质财富就能被分配了。
不过,在这里,只是消费者从社会总产品中,通过商品交换,获得自己需要的商品,从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过程,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社会产品的分配,就通过消费者购买商品得到实现。但通过这一商品交换,消费者获得了商品,而各商品生产者也只是根据自己的商品及其价格,获得一定的货币量——分配权力,而没有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
在这里,当价值仅仅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时,我们仅仅是从社会产品角度考察:价值度量了社会产品。此时,作为商品之间的共质,劳动可以成为分配尺度,效用也可以成为分配尺度,从而,劳动或效用都可能成为价值的内容。而当我们从生产者或消费者角度考察时,我们就会发现:价值,还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并且这一分配权力成为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
从生产者或消费者角度来说,也就是从“人”角度考察,对于生产者而言,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他们能够从社会产品中分配到多少产品,也是由价值量来表现的,价值量表现为生产者能分配到多少产品;当货币产生以后,他们能够从社会产品中分配到多少产品,就由商品价格——货币量来体现,多少货币就表示能分配到多少产品,如上例,A消费者从商品交换中得到100元,就能分配到100元产品。这样,价值又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的定义也就产生了。由于“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是客观存在的,分配价值论就产生了,也正是这客观存在的“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又成为物质财富的分配尺度。
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从分配权力计量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就能看得更明白。
我们已经明白,物质财富的分配,不仅仅存在于商品——社会产品之间,在社会实践——产品经济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我国过去的农村生产队的经济形式,就是产品经济,不过,实践中——生产队的物质财富的分配,不是针对各种物质财富之间进行的,而是针对同一物质财富进行分配的,如谷物、豆子,等等。这样,物质财富之间的一些共同的物理性质——一种共质的东西,成为我们分配物质财富的分配尺度,如重量、体积或者物质财富的个体。而人们的分配权力,就体现在能够分配到多少物质财富,如多少公斤谷物或多少升谷物、多少只羊,等等。这里,人们的分配权力,由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决定,而分配尺度,如重量、体积或者物质财富的个体,则不能计量人们的分配权力,因为等量同一分配尺度的不同物质财富,体现的分配权力不同,如一公斤谷物与一公斤豆子的分配权力就不同,因此,物质财富之间的一些共同的物理性质——一种共质的东西,只能成为我们分配物质财富的分配尺度,但不能计量物质财富的分配权力,这些共同的物理性质,只能与具体的物质财富一起,才能体现人们对物质财富的分配权力,即才能计量分配权力。如100斤谷物,“斤”只能是分配物质财富的分配尺度,不能计量分配权力,只有当“斤”与谷物结合,才能表现分配权力,即多少“斤谷物”, 才能计量分配权力。
但是,对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价值来说,则不是这样,如一个单位价值,就是分配到一单位价值谷物或一单位价值豆子,这二者的分配权力是相同的,并且,一单位价值谷物、一单位价值豆子、一单位价值钢铁与一单位价值电视机等等体现的分配权力,都是相同的,从而,价值,作为分配权力,可以独立于具体的物质财富而存在,一单位价值就是分配权力的表现,这样,价值,可以独立成为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即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这样一来,针对物质财富的分配而言,由于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价值,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价值,正是由于物质财富的社会化分配而产生的;而针对人们分配物质财富的行为来说,价值,又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商品生产者能形成多少价值,就能获得多少价值的物质财富。这样,价值,作为分配权力的性质又成为分配尺度,我们就往往只称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当然,既然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我们也就可以从社会生产关系考察价值的形成了。这里,从商品总体来说,商品价值量或商品交换价值量,就是商品所有者能获得多少物质财富的权力标志;从商品价值量或商品交换价值量的形成来说,劳动者的收入、土地地租与资本利润,就是劳动者、土地所有者、资本所有者获得多少物质财富的权力标志。
至于一个商品生产者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能形成多少价值,即一个商品生产者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能形成多少分配权力,是由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就是价值的形成规律问题,我们正是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把握价值的形成规律,从而把握商品价格的运动规律与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
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那么,这劳动,是否是价值?了解了商品中劳动的含义,就明确价值是否是劳动了。商品中的劳动,其实是劳动者参与产品分配的依据,代表的是分配权力,而“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实际上就是认为: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或者说“劳动且只有劳动才有分配权力”。这,从我国大锅饭时生产队凭工分分配产品就可看出。工分,是劳动量——抽象劳动的代名词,由生产队队员个人拥有,生产队中产品的分配正是按工分进行的,从而,工分——劳动的真正意义,是能拥有分配权力。由于物质财富之间是难以比较的,因而,生产队中的产品分配,是根据每种产品数量,按工分分别进行分配的。这里由于按同种产品进行分配,而同种产品是可以相互比较的,也就是说可以进行计量,这里的计量尺度,成为生产队分配产品的一个尺度。根据产品本身的计量尺度——分配尺度,生产队直接按工分进行分配这些物质产品。前者属于物的物理特性的尺度——如重量等为分配尺度,后者工分则表现为能拥有多少分配权力。例如稻谷的分配。稻谷是可以按重量进行分配的,而生产队正是根据稻谷的重量,结合劳动者的工分进行分配稻谷的。如扣除生产队的生产成本,积累等开支,可分配稻谷重量一万公斤,生产队总工分为1万分,则每分工分可分到1公斤稻谷,即一个工分能拥有一公斤稻谷的分配权力,劳动者可依据自己的工分分到相应重量的稻谷。如甲劳动者400分工分,则可分到400公斤稻谷;乙劳动者拥有250分工分,则可分到250公斤稻谷。以此类推,这里,重量——斤成为生产队分配产品的一个分配尺度,而工分则表现为能拥有分配权力的生产要素,因此,工分存在的意义,不是劳动,工分存在的真正意义是分配权力。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工分——劳动量,成为拥有分配权力的要素,体现了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的生产关系,不过,工分还没有成为产品分配的尺度,一方面,实际分配中,物的物理特性的尺度——如重量等为分配尺度,另一方面,生产被分配的产品所需的劳动——工分,肯定小于参与分配的工分,如每分工分可分到1公斤稻谷,生产1公斤稻谷所需劳动肯定小于1工分所代表的劳动量。从而,工分还没有成为产品分配的尺度,价值还没有产生。
尽管生产队可按物的性质和工分分配社会产品。但是由于物质财富的不可比较的。从而有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想多拿A产品而少拿B产品,而别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想多拿B产品而少拿A产品,成为不可能的事。从而,这种产品的分配形式,是不充分的。
为了使大家明白了解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的含义,我再从我国过去大锅饭时期生产队产品的分配形式,设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演变成价值的分配形式过程,从而加以形象地解释。
一般而言,生产队的社会产品分配形式过渡到价值的分配形式,可经历二个过程:一是产品的工分化,从而使物质财富之间可以互相比较,从而所有产品可以总和在一起分配,不必各种物质财富分别进行分配。二是工分——分配权力不再由劳动者直接负担,而是由商品负担。这时,工分就演变成真正意义上的价值了。
我们先分析产品的工分化,此时,工分——代表的分配权力由劳动者负担,工分——劳动量又成为产品的分配尺度。假定生产队对各种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登记,即每一种产品所用工时进行登记,而不只是登记劳动者的工分。这样,各种产品就工分化了。例如,稻谷生产共用工时500天,即5000个工分,而总产量为1万公斤,这样,每公斤稻谷0.5个工分。假设该生产队共生产四种农作物,其中大豆总产量1000公斤,共用工时200天,即2000个工分,则每公斤大豆2个工分;玉米总产量2000公斤,共用工时100 天, 即1000个工分,则每公斤玉米0.5个工分;菜油总产量500公斤,共用工时200天,即2000 个工分,则每公斤菜油4个工分。以上都扣除生产队的生产成本,积累等开支以后的情况。假设甲劳动者总工分为400 个工分, 乙劳动者总工分为200个工分。如果产品未工分化,则甲劳动者只能获得400公斤谷、40公斤大豆、80公斤玉米,20公斤菜油;而乙劳动者只能获得200公斤谷、20公斤大豆、40公斤玉米、10公斤菜油。
我们再假定该生产队的产品已经工分化,并且产品结构是合理的,正好反映了劳动者的总体需求。这时,甲劳动者总工分为400 个工分,表明甲劳动者可获得总工分为400 个工分的产品,这样,甲劳动者可能只需300公斤谷,计150个工分,60公斤玉米,计30个工分,而要60公斤大豆,计120个工分,25公斤菜油,计100个工分,总计400 个工分。而乙劳动者总工分为200个工分,表明乙劳动者可获得总工分为200个工分的产品,此时,乙劳动者可需260公斤谷,计130个工分,60公斤玉米,计30个工分,10公斤大豆,计20个工分,5公斤菜油,计20个工分,总计正好200个工分。
这里,甲劳动者总工分为400 个工分与乙劳动者总工分为200个工分,代表的是分配权力,而各产品中的工分,是劳动量,代表的是分配尺度,即劳动成为产品的分配尺度,分配权力还没有成为产品的分配尺度,价值还没有产生。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的工分化,使生产队的产品的分配更加合理。在产品未工分化的情况下,有的劳动者,如甲劳动者,粮食供给过多,有400公斤谷、80公斤玉米,而自己想要的东西又太少,只有40公斤大豆、20公斤菜油。可有的劳动者,由于自己工分太少,从而分配到的粮食太少,只200公斤谷、40公斤玉米,不能吃饱。 而在产品工分化以后,甲劳动者少要了粮食,只要300公斤谷和60公斤玉米,却多要了大豆和菜油,要了60公斤大豆、25公斤菜油,提高了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乙劳动者少要了大豆和菜油,只要了10公斤大豆、5公斤菜油,而多要了粮食,稻谷从200公斤增加到260公斤,玉米从40公斤增加到60公斤,这样就填饱了自己的肚子。因而产品的工分化,优化了生产队中产品的分配。
价值的首要含义,就是量化了物质财富,使物质财富之间可以比较,从而优化了物质财富的分配,这时,价值成为物质财富的计量尺度。因此,以上生产队中产品的工分化,由于仅仅是劳动成为产品的分配尺度,分配权力还没有成为产品的分配尺度,价值还没有产生,产品的工分化只是产品的价值化的雏形,不过,这种社会产品的分配形式,正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产品分配形式,也是计划经济产生的一个理论源泉。可以说,我国过去计划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企业中的劳动者工资,就是一种工分——劳动量的分配权力的表现形式,而产品的价格仅仅是劳动的货币表现形式,而不是价值——分配权力的货币表现形式。
但是,作为一个生产队,其规模较小,生产结构较易调整。同时,工分,不仅对劳动者来说,可以计量,并且对产品来说也可以计量。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工分不仅对劳动者难以计量,从而对产品来说也难以计量,因为,一个劳动者的工分——劳动量多少,不仅包含劳动延续时间,还包含劳动强度,劳动者的素质等等,即工分是抽象劳动的反映。即使在一个生产队里,工分尽管能够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延续时间进行计量,但也不能完全反映一个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劳动者的素质,尤其是劳动者的勤劳程度等,从而工分制度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大锅饭的生产队工分制度,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不仅仅只使生产队的产品工分化,从而优化物质财富的分配,并且对工分本身,也必须实现变革,也就是说,工分的分配权力不再直接由劳动者负担,而是由商品负担,劳动者通过拥有商品——工分而拥有价值——分配权力,从而使工分参与分配的权力接受市场的检验。
当工分的分配权力不再直接由劳动者负担,而是由商品负担,劳动者通过拥有商品——工分而拥有价值——分配权力时,各产品中的工分,不仅代表分配权力,而且,工分代表的分配权力还成为产品的分配尺度,即分配权力成为产品的分配尺度,价值就产生了。因为工分的分配权力,不仅归商品生产者所有,而且工分的分配权力,还成为其他商品生产者或消费者获得这一产品的分配尺度,从而工分的分配权力,成为分配尺度。如商品的工分为10个货币单位,而工分的分配权力为20个货币单位,则其他商品生产者或消费者必须用20个货币单位来获得这一商品,而不是用10个货币单位,因此,工分的分配权力,成为分配尺度。这里,工分计入商品,不是计入劳动者名下,实质上是使劳动者的劳动的分配权力受市场的检验,从而使劳动者的报酬——工分或劳动的分配权力体现的生产关系科学化,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工分不直接计入劳动者的名下,而计入商品,从而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与分配权力统一起来,价值就这样产生了。
农村改革以后,不再存在生产队的产品分配,工分就不再存在,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计量在产品中,产品转化为商品,如果进行了专业化,甲劳动者生产稻谷,乙劳动者生产大豆,此时,劳动者只能凭借自己生产的产品参与分配,或者说凭借自己产品中的劳动参与分配,从而,商品中的劳动,真正意义是拥有分配权力。此时,我们可仍用工分计量劳动量,如甲劳动者稻谷生产共用工时40天,即400个工分,而总产量为800公斤,这样,每公斤稻谷0.5个工分;乙劳动者大豆总产量100公斤,共用工时20天,即200个工分,则每斤大豆2个工分。这样,甲劳动者除了300公斤稻谷自己使用外,用500稻谷与其它商品交换自己需要的产品;乙劳动者除了10公斤大豆自己使用,用90公斤大豆与其它商品交换自己需要的产品。这里,稻谷与大豆中的劳动,在表面上表现为交换能力,本质上则是分配权力。
这里,劳动者凭借商品或劳动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进而产品拥有分配权力,那么,是劳动成为价值的内容,还是劳动或产品的分配权力成为价值的内容?这就看谁是商品交换的基础了。商品经济中,劳动者只能凭借自己生产的产品参与分配,或者说凭借自己产品中的劳动参与分配,从而,市场上,商品中的劳动,表面看,代表的是交换能力,而真正意义是拥有分配权力。此时,A商品生产者凭借自己生产的产品参与分配,或者说凭借自己产品中的劳动参与分配,从而劳动代表的是分配权力;B商品生产者也只能凭借自己生产的产品参与分配,或者说凭借自己产品中的劳动参与分配,劳动代表的也是分配权力。而商品交换价值量或商品价格,正是分配权力的表现形式,表现的是劳动的分配权力,而不是劳动,劳动仅仅是获取社会产品的一个凭证或依据。这样,对于A商品而言,B商品的分配权力成为分配尺度;对于B商品而言,A商品的分配权力成为分配尺度。而商品交换就依据各自的分配权力——商品交换价值量进行,当然,分配权力,不仅成为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而且成为商品交换的基础,从而,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其实,在市场上,即使商品中没有劳动,只要有使用价值,商品交换价值量或商品价格就存在。既然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当劳动、资本与土地等生产要素能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这些生产要素就能形成价值。同时,能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些暴力,也能形成价值,如国家暴力能形成价值;拥有商品的权力,也能形成价值等等。这些,从另一角度证明:在商品交换中,商品中的劳动,真正意义是拥有分配权力,而不是劳动本身,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而拥有劳动就拥有分配权力,仅仅是生产关系的产物,当拥有土地与资本也能拥有分配权力时,就不仅劳动能形成价值,资本与土地也能形成价值了。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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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6-4 11:11:26

第四节          分配权力的计量

前一节我们从理论上考察了分配权力概念及其定义,这一节,我们就从一些例子中考察分配权力概念及其定义,这样,大家会容易了解。
如有二个集团,集团一有三个人A、B、C,仓库里有100斤大米待分配,其中,A具有分配权。这里,A拥有分配权,属于政治属性。当A决定:自己(A)分配到50斤大米、B分配到30斤大米、C分配到20斤大米时,结果,A就拥有50斤大米、B拥有30斤大米、C拥有20斤大米。集团二有四个人D、E、F、G,仓库里有1000斤大米待分配,其中,D具有分配权。这里,D拥有分配权,属于政治属性。当D决定:自己(D)分配到500斤大米、E分配到150斤大米、F分配到150斤大米、G分配到200斤大米时,结果,D就拥有500斤大米、E拥有150斤大米、F拥有150斤大米、G拥有200斤大米。
如果A与D拥有完全的分配权力,即制约权数为1,如奴隶社会的奴隶主,此时,A的分配权力就是100斤大米,D的分配权力就是1000斤大米,即大米的重量成为A与D的分配权力的计量方式,B、C、E、F、G拥有的大米,只是A或D的施舍,如奴隶的食物只是奴隶主的施舍一样。这样,A拥有100斤大米的分配权力与D拥有1000斤大米的分配权力,是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是分配权力概念的外延。而分配权力就是分配产品的权力,作为分配权力的定义或分配权力概念的内涵,就是我们从A与D的分配权力存在中抽象出来的,不仅排除了A与D二个人,还不再有数量概念,只是存在属性的描述。
当然,在现实的社会,一个人拥有完全的分配权力,除了奴隶社会,几乎是不存在的,分配产品的人,只是分配产品的执行人或者说劳动者,此时,参与产品分配的人,都有一定的分配权力,并形成一定的规则或者说生产关系,执行分配的人只是按规则办事。当然,执行分配的人,往往拥有一定的分配权力,即制约权数不等于零,从而影响产品分配。这个问题,上一节已经考察,本章节不再讨论,本章节是假设制约权数为0的前提下考察分配权力的。
在制约权数为0的前提下,参与产品分配的人,都有一定的分配权力,并形成一定的规则或者说生产关系,此时,分配权力就是参与分配产品的权力或获得产品的权力。如有一个集团,有三个人A、B、C,仓库里有100斤大米待分配,其中,A具有分配权。这里,A拥有分配权,属于政治属性,不过制约权数为0,即没有分配权力。此时,A的分配都是按一定规则办事:自己(A)分配到50斤大米、B分配到30斤大米、C分配到20斤大米时,结果,A拥有50斤大米分配权力、B拥有30斤大米分配权力与C拥有20斤大米分配权力,即大米的重量成为A、B与C的分配权力的计量方式,这些都是分配权力的物的存在形式。 而分配权力就是参与分配产品的权力或获得产品的权力,作为分配权力的定义或分配权力概念的内涵,就是我们从A、B与C的分配权力存在中抽象出来的,不仅排除了A、B与C三个人,还不再有数量概念,只是存在属性的描述。
现实中,人们的分配权力或生产关系,往往被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我国过去生产队中的物质财富分配,分配权力就表现为人们凭借劳动有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权力,以及单位劳动(时间)能分配到多少物质财富,而“工分”就是计量单位。在这里,劳动者凭借劳动或资本有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权力,以及单位劳动(时间)能得到多少“工分”,如一个男正劳动力,一天工作能计10“工分”,一个女劳动力一天工作则计7“工分”,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分配原则,而劳动者的劳动得到的工分,就成为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此时,劳动者就可凭借这“工分”数量,计量分配多少物质财富。而分配权力就是参与分配产品的权力或获得产品的权力,作为分配权力的定义或分配权力概念的内涵,就是我们从这些工分的分配权力存在中抽象出来的,不仅排除了具体的劳动者,还不再有数量概念,只是存在属性的描述,而作为价值内容的分配权力,由于是定义,就只能是这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
不过,这工分,由于不是人们的根本需要,还仅仅是分配权力存在的一种形式,这分配权力还必须由具体的物质财富来表现,即在具体的物质财富分配中,还必须与相应的客观存在的“物”的分配权力相结合,分配才得到最终实现,如对稻谷进行分配时,工分,还必须与相应的稻谷重量相结合,此时,有多少斤稻谷,不仅表现为多少分配对象,还表现为分配权力的存在形式。如一个工分能分配到10斤稻谷,10斤稻谷不仅是物质存在形式,还是分配权力的物的存在形式,即1 个工分的分配权力,还必须由10斤稻谷来表现,从而,10斤稻谷表现为分配权力的物的存在形式。
注意:重量单位“斤”为稻谷的分配尺度,但仅仅为分配尺度,不是分配权力,只有“斤”与稻谷结合,才能成为分配权力,并且,斤稻谷,只能成为稻谷的分配权力的计量单位,不能成为其它产品分配权力的计量单位。
当商品产生以后,由于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价值就产生了,价值首先是物质财富的分配尺度。同时,由于单位价值,又表现为从社会获取多少价值产品的权力,因此,价值又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你拥有多少价值,就能从社会获取多少价值的产品。
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还被商品交换行为掩盖着,分配权力或价值还没有统一的计量单位,此时,分配权力直接由交换到的商品数量表现出来,正如产品分配中,人们的分配权力由产品数量来表现一样,从而,我们往往用交换一方来作为分配权力的计量单位。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即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形成价值。此时,如生产A商品所需劳动为5个单位,生产B商品所需劳动为1个单位,如果要考察A商品的分配权力,就假设B商品所代表的分配权力为1个单位,即B商品代表的价值量为1单位价值。在一般生产关系下,A商品就能交换到5个B商品,即A商品价值量为5单位价值,即拥有5单位分配权力;不过,在市场上,A商品往往交换到8个B商品或2个B商品,则A商品交换价值量为8个单位价值或2个单位价值,即拥有8个单位分配权力或2个单位分配权力。如果要考察B商品的分配权力,就假设A商品所代表的分配权力为1个单位,即A商品代表的价值量为1单位价值。在一般生产关系下,A商品就能交换到5个B商品,即B商品价值量为1/5单位价值,即拥有1/5单位分配权力;不过,在市场上,A商品往往交换到8个B商品或2个B商品,则B商品交换价值量为1/8个单位价值或1/2个单位价值,即拥有1/8个单位分配权力或1/2个单位分配权力。
在这里,A商品交换价值量为8个单位价值或2个单位价值,即拥有8个单位分配权力或2个单位分配权力,或者B商品交换价值量为1/8个单位价值或1/2个单位价值,即拥有1/8个单位分配权力或1/2个单位分配权力,都是分配权力或价值的客观存在形式,而分配权力是分配社会产品的权力,就是我们从这些分配权力存在中抽象出来的定义。同时,分配权力,既是商品之间的共质,还是商品交换的基础,从而,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当然,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作为定义,这一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当然也是定义。
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既然分配权力或价值还没有统一的计量单位,当然,我们就不能发现统一的计量单位,此时,分配权力只能由交换到的商品数量表现出来。但是,分配权力没有统一的计量单位,并不能就能否定社会产品分配的存在,进而不能否定分配权力的存在,正如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也没有统一的计量单位,也存在分配权力一样。商品生产出来以后转化为社会产品,人们的唯一行为,就是分配这些社会产品,而商品交换过程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既然存在分配,当然,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就客观存在。
我原来就是没有认识到“物物交换时没有统一的计量单位”这一点,建立在物物交换的基础上,妄图发现统一的计量单位,结果白化了我近十年时间,到2009年才走出这一迷途,发现货币产生以后,分配权力或价值才有统一的计量单位。
当货币产生以后,尤其是纸币产生以后,分配权力及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就被货币或纸币抽象出来了,在这里,货币或纸币,作为社会产品分配权力的物的表现,是显而易见的。你有多少钱,就能从市场中得到多少(总)价格的商品,这不就是购买力吗?购买力就是分配权力的转化形式!
我们假设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分配权力或价值为一单位价值,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单位劳动时间形成一单位价值,如生产A商品所需劳动为5个单位劳动时间,生产B商品所需劳动为1个单位劳动时间,则A商品价值量为5元,B商品价值量为1元,这表示在一般生产关系下,A商品与B商品的分配权力——价值量。但在市场上,A商品价格可能为8元或2元,B商品价格可能为1/2元或2元,这些,都是在市场上A商品与B商品的分配权力——交换价值量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而分配权力是分配社会产品的权力,就是我们从这些分配权力存在中抽象出来的定义。同时,分配权力,既是商品之间的共质,还是商品交换的基础,从而,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当然,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作为定义,这一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当然也是定义。
总之,分配权力,可以表现为一个人对物质财富的分配权力,也可以表现为人们凭借劳动或资本等有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权力,以及单位劳动(时间)或资本能分配到多少物质财富,这些,都是分配权力问题,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分配权力的客观存在形式,涉及的是价值的形成——价值量。而作为分配权力的定义,则是从这些客观存在的分配权力中抽象出来的,而作为价值内容的社会产品分配的分配权力,是分配的产物,就是这一生产关系的产物,既然是定义,当然是分配权力概念的内涵,是指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
不过,在现实的社会产品分配中,分配权力的表现——价值的形成,往往是二种“分配权力”的集合,如工厂中劳动者工资的决定,往往既由劳动者在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又由劳动者在工厂中的地位——生产关系决定。而工厂中的工会组织,往往会增加劳动者在工厂中的地位。这些问题,都是涉及价值的形成规律问题,值得大家研究,但决不是价值的定义问题。
这里,我要重申的是: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就是定义,至于物质财富如何分配,就是人们使用“分配权力”的过程,这就涉及分配制度了,涉及价值的形成规律。一些人认为“价值理论应提出或包括社会产品的分配制度”,这是不正确的。价值理论,是考察商品交换的理论,而商品交换是根据现实的生产关系进行的,因此,价值理论,首先是研究商品之间共质的理论,其次才是考察生产关系的理论,即考察价值形成规律,由于价值形成,是以现实的生产关系为基础,因此,价值理论仅仅是考察现实的生产关系,以考察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绝对不包括提出社会产品的分配制度,并且,这些,是验证价值理论是否正确的问题。考察社会产品的分配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应该是政治经济学的内容。
正因为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从而,价值的形成,是人们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的结果,一些人的“分配权力”只有影响了人们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才能影响价值的形成,如商品生产垄断,不管是商人垄断还是政府垄断,都影响价值的形成。另外,既然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当然,我们也就通过考察市场中物质财富的分配规律,从而把握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
这里,在分配权与分配权力的探讨中,由于存在分配者的主观分配意识,也就存在主观与客观二个概念。主观,是指人的主观意志,客观则与主观相对应。同时,客观决定了主观的产生,主观是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的,当然,主观会影响客观的存在。
就分配、分配权、分配权力与分配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存在的性质不同。而分配者如何分配的意识,才是主观的。在这里,分配、分配权与分配权力,决定了分配意识的存在,分配意识是建立在这些客观的基础上的。
只有产生了客观的分配,才会产生分配的意识;分配权,则决定了谁的主观意识能成为分配的结果;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则是主观意识产生的客观基础,没有分配权力,就不存在分配,更不要说进行分配了。这里,分配权力的存在属性,是不会随着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一个人的主观意志,是不可能把分配权力转变为重力、长度等其他东西的,只有分配权力的各种存在形式,即分配结果,才受主观影响的客观存在,这里,分配的数量,可以是主观的结果。
不过,在现实的产品分配中,产品如何分配,是客观的生产关系的内容,而分配权所有者的主观意识对分配的影响,我们往往用制约权数来考察。当制约权数为1时,分配权所有者的主观意识决定了分配的结果;当制约权数为0时,分配权所有者的分配权力为0,分配权所有者实际上只是实行分配的劳动者,没有分配权力。越完善的社会制度,制约权数越趋向于0,分配制度就越完善。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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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8-21 08:44:42
《财富论——微观经济学上》下载次数已经达到745,很不错,谢谢广大网友支持。
现在我正在写《财富论——政治经济学》,由于要工作赚钱,每天研究与写作时间不多。过去的一年多,我研究了产权理论,现在基本上完成。传统的产权理论,没有把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区别开来,产权的定义也不正确,没有明确产权是一经济实体。我把产权理论写成了四个章节,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内容。现上传给大家批判。


第七章        财产所有权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

我们前面考察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就是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生产资料作为一种财产,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或集团不能侵犯,当然,在法律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可以明确的,如现实中一些空想社会主义国家,就明确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制,私人不能占有生产资料。同时,由于生产资料所有者是不能使用生产资料自然的使用价值的,并且生产资料所有者不仅往往不直接经营生产资料,而且还合伙经营生产资料,也就产生了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因此,我们接下来几个章节,考察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制、产权理论与法人代表制度。
既然考察财产所有权,当然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财产?人类财富存在物质财富(包括精神财富)与社会财富二种形式,如电视机就是物质财富存在形式,而债权或货币就是社会财富存在形式。而当人类财富被人或集团排他性占有时,人类财富就转化为财产。
财产所有权,顾名思义,就是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是法定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独占权,揭示了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人应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是财产归属谁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不过,对物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四种权利,往往与财产所有权人分离,从而,这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不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同时,一方面,由于财产所有权,并不表明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处分财产,存在相应的法律约束;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也由于产品分配不均匀,产生了一些人拥有剩余产品,一些人产品不足,尤其是当货币或纸币(以下只称货币)与现代生产资料产生以后,产生了物或货币的借贷、租赁与投资,从而,不仅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还产生了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产权。这里,财产所有权产生了五种存在形式,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或纸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财产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形态,其中,第一个表现为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后四者作为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其中,股权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即对物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而货币、知识产权与债权本身,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从而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没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这五种财产所有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就表现为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当然,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利,都是相对于物而言的,因此,占有,首先是指所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占有形态。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就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从而,事实上的占有权即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事实上的占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权利,只有对物的占有,才能使用、处分,也才能凭借物获得收益。
由于财产所有权人往往处分物,引起自己不占有物,进而,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下对物的占有,又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二种情况。所有者拥有物,就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房屋出租时,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这是所有人处分物的结果。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对物质财富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而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人就仅仅依法对物享有法律上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有人不再对物享有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并且处分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不能侵犯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这里,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而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获得其它物或利益,以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的基本需要,即存在生产使用与生活使用二种,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不过,只有当财产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才享有当然的使用权。
对物的使用过程就是物的消费过程,所以,使用权也就是物的消费权。不过,我们要区别消费资料使用权与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消费资料使用,是一种享受,是使用者自愿进行的,从而,对于消费资料的使用者,是需要对所有者付出代价的,当然,随着消费资料使用权的转让,产生了产权;而生产资料的使用,是一种负担,是劳动,是使用者不自愿进行的,当然,对于生产资料的使用者,是需要所有者或产权所有者付出代价的,从而,生产资料使用权始终归劳动者。市场上生产资料的转让,要么就是所有权的转让,要么就是收益权的转让,后者会产生现代产权。同时,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我们需要从商品生产过程中考察生产资料使用者与所有者的关系。
正是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从而,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物的使用权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象征。而正是由于物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的,财产所有权人就可能处分物,进而产生了现代产权。我们说处分权是所有权人拥有权利的核心,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但只有物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的,财产所有权人才会处分物,也就产生了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加工、改造、毁损等。事实上的处分,是由于物的所有人消费或使用物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出售、投资、租借与转让等,此时,物的所有人并不使用物,而把使用权转让给别人。财产所有权人行使法律上的处分权,使财产所有权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也正是所有权拥有法律上的处分权,是现代产权产生的原因。当所有人出售物以后,就产生了物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产生了所有权的货币或纸币存在形态;当所有人出租物以后,就产生了产权;当所有人出借物以后,就产生了债权;当所有人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股权。而在法律上,当所有者处分物以后,所有者往往就失去了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权或部分处分权归产权所有者或物的新的所有人了。如当房东出租住房以后,尽管房东拥有住房所有权,但往往失去住房的许多处分权;当物所有者出借物以后,出借人往往失去物的所有权,也就失去对物的处分权,只拥有债权——产权的一种存在形式,而借贷者拥有物的所有权,进而拥有物的处分权。从而,处分权是所有权人拥有权利的核心,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从而,收益权即是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从生产力角度考察,收益权可分为使用权转让收益与生产力收益。一般消费资料转让产生的收益,为使用权转让收益;而生产资料转让产生的收益,为生产力收益,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由生产资料生产力产生的收益。对于生产资料而言,由于资本家自己是不能使用物的,只能转让给别人使用,从而可以认为不存在转让收益,只存在生产力收益,即使没有生产力的生产资料如厂房收益,也是有生产力的生产资料收益的结果。而正是存在生产资料收益,转让生产资料收益权,也就产生生产资料收益权转让收益。银行利息,就是资本收益权转让收益。
而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这一收益属于是生产力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物的转让收益就是法定孽息,物的收益权的转让收益也是法定孽息。
最后,我们还要再考察物的使用与劳动。传统的产权理论中,都认为物的使用权是所有人愿意拥有的,其实,物的使用权,不仅不是财产所有人必需拥有的,而且还可能是财产所有人不愿拥有。对物的使用,分为生产使用与生活使用,生活使用是人享受物的过程,是人的生存、生理与发展等的需要,从而人们愿意拥有物的使用权,如食物的使用权。但生产使用,就目前而言,是一痛苦的过程,如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没有人自愿使用生产资料,这样,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就表现为劳动力的实现过程,也就是劳动过程。同时,对于生产资料而言,不管是生产资料所有人还是生产资料的产权所有人,尤其是法人,都是不能使用生产资料自然的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的自然的使用价值,天生就归劳动者,而生产资料所有人或者生产资料的产权所有人,只有作为劳动者,才能使用生产资料的自然的使用价值。
然而,劳动者也不是自愿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的,但劳动者又必须使用生产资料以获得物质财富。那么,为什么劳动者要使用生产资料呢?因为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不仅利用生产资料能提高生产力,而且现代商品生产,离开生产资料劳动者一事无成,即劳动者要获得物质财富,必须使用生产资料。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而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而让别人使用生产资料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即发挥生产资料的生产力,以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
既然劳动者也不是自愿使用生产资料的,但劳动者又必须使用生产资料,以获得物质财富,从而,从生产力角度上讲,由于生产资料有生产力,从而这一收益,属于生产资料生产力收益;由于劳动力也有生产力,劳动者工资是生产力收益。同时,由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生产力也难以计量,劳动者工资与资本利润,是生产关系的产物,产品生产就是在这一生产关系下进行。不过,现代社会,生产资料所有权人或产权所有者往往是资本家,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的主人,而劳动者仅仅是雇工,从而产生了雇佣劳动,这样,在法律上,劳动者工资,具有法定性质,这一生产力收益,属于法定孽息;而资本利润,则属于生产力收益。
生产资料收益分为银行利息与企业主收入。这里,银行利息与企业主收入之间的关系,也是生产关系的产物,商品生产就是在这一生产关系下进行。不过,银行利息表现为生产资料债权——一种产权存在形式所有者的收益,具有法宝性质,属于法定孽息;企业主收入表现为生产资料所有权或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为生产力收益。
也正是现代社会产生了雇佣劳动,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即劳动力也成为企业产权所有者所有,而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表现,表现为企业产权所有者对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使用,此时,劳动者不仅不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或产权,还不拥有劳动力,因此,生产资料的自然使用价值,天生是归劳动者的,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仅仅是一自然现象,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仅仅表现为劳动过程,而不表明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不仅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归企业产权所有者,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也归产权所有者,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表现为资本家使用劳动力的过程,所以,工资,仅仅表现为劳动力所有者的收益;企业主收入,不仅是生产资料资本产权收益,还是劳动力产权收益,即不仅生产资料成为资本的内容,劳动力也成为资本的内容。
收益权即是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收益权,进一步证明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物的使用权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象征。正因此,当生产资料不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就没有人愿意占有生产资料,就不存在资本家了,这也就为社会主义产生提供了前提。
而当货币产生以后,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以后,由于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财产所有人并不关心财产的使用权,往往用货币借贷与股票买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当然,收益权,不仅成为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也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使用权转让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收益权转让,也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如资本出借引起的债权,就是转让资本收益权或生产力收益的结果。一般来说,消费资料现代产权的产生,是转让使用权的结果;生产资料或资本现代产权的产生,则是转让收益权的结果。
既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因此,这些权利,不仅要有法律来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制度,即只是拥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更不能凭财产所有权来触犯法律。当然,这些权利,也就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如地主拥有一块土地的财产所有权,就意味着地主可以决定这块土地的用途,是用来种植玉米,或者用来放牧等等。地主对土地的使用肯定是排他性的,在未经允许下别人不能在它上面建筑楼房。但即使地主拥有这块土地,根据法令,地主不能在他的土地上种植大麻,也不能在他的土地上训练自己的小型部队。此外,法律规定,土地所有制,仅仅涉及地表部分,地下财产归国家、土地上空归国家,从而,当航空公司的航线恰好穿越了他的土地上空时,地主没有权利禁止飞机飞越其土地上空;土地下的矿产资源,地主也不能拥有,而归国家。
不过,正是由于地主拥有了土地,而地主没有权利禁止飞机飞越其土地上空,也没有权利私自挖掘地下矿产资源,但是,如飞机飞越其土地上空,侵犯了地主的利益,如飞机噪声引起地主不能睡觉,或者有企业挖掘地下矿产资源引起土地不能种植,此时,地主是否有权要求飞机所有者或企业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引起了财产所有权的外在性问题,此时,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这些外在性问题,财产所有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也就难以规范社会秩序,财产所有权应该拥有的权利还要有所发展。
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别人的行为。这种外在性在现实生活中是极为普遍的,通俗地说,外在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由于没有明确的权利关系,就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只要权利不明确,由外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权利,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外在性所带来的伤害。
那么,如何克服这一外在性呢?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问题,即火车所有者与土地所有者,都有明确的对物的财产所有权,当然不能解决这一外在性问题,因此,关键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如果不仅这块土地是属于有树木、庄稼的农场主的,而且农场主有权禁止火车排放烟火,火车若要排烟,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的费用;反之,如果赋予火车主人具有自由释放烟火而又不负责任的权力,那么农场主若想避免由于火车释放烟火所导致的火灾造成的损害,进而要求火车不放烟火,就必须向火车主人支付一笔费用,以使火车主人愿意并能够不排烟火,甚至停止运行。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外在性,要更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赔偿,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前提就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财产所有权也就产生了发展。
总之,财产所有权意味着人们对财产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与建立在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由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一起,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完整的法定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等,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产生了与财产所有权不同的产权,但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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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8-21 08:45:31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也由于产品分配不均匀,产生了一些人拥有剩余产品,一些人产品不足,尤其是当货币或纸币(以下只称货币)与现代生产资料产生以后,产生了物或货币的借贷、租赁与投资,从而,不仅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还产生了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一些权利——现代产权理论的精髓。这里,财产所有权产生了五种存在形式,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财产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形态,其中,第一个表现为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后四者作为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其中,股权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即拥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或终极所有权;而货币、知识产权与债权本身,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从而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没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这五种财产所有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就表现为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不过,在现实中,许多财产,所有人往往不直接对物进行使用或经营财产,而归别人使用或经营,即所有人通过事实上的占有而处分物或货币纸币。而所有人处分物的情况,存在二种状态,一是所有人保留了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二是所有人放弃了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由于所有人处分物,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也就发生了变化。
当所有人保留了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时,由于所有人对物的处分,所有者对物的占有,就只能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从而,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下对物的占有,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二种情况。所有者拥有物,就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房屋出租时,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这是所有人处分物的结果。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就是指所有人依法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对物质财富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而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就仅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法律上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有人不再对物享有事实上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并且处分与赠与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不能侵犯产权所有者——租房者的利益。
当所有人放弃了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时,由于所有人对物的处分,就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此时,货币、债权与股权,作为财产——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其中货币与债权作为一种权利,又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此时,所有权所有人就不再拥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从而,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或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归企业或债务所有者了,物的原来财产所有者也就失去了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仅仅有收益权,是法律上的权利。股权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即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或终极所有权,对物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是指由法律赋予对物的财产存在形式的终极所有权。
在产品经济中,人们关心的是物的存在与增值,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价值也就成为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此时,人们不再只关心物的存在与增值,还主要关心价值的存在与增值,这样,对于财产所有权,不仅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价值形态,而且,人们不再只关心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而主要关心财产所有权的价值形态。同时,由于货币成为分配权力的物的存在形式,从而货币成为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这样,对于财产所有权,人们不再只关心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而主要关心财产所有权的价值形态或货币形态,也就不仅产生财产所有权的货币或纸币形态,而且产生了货币债权或价值债权(以后只称货币债权)与股权等。
这样,随着财产概念的深化,当货币、债权与股权也成为人类财产的内容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也就发生了变化。从广义上讲,货币、债权与股权,是财产的内容,货币所有权、债权所有权与股权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从狭义上讲,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货币、债权与股权,都是建立在物的财产所有权之上的权利,成为现代产权理论的精髓,成为现代产权的存在形式。因此,本章节考察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是从财产的广义上讲的。
物出售以后,就转化为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当然就拥有对货币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所有者对货币的占有权,也包括事实上的占有权与法律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就是所有者用货币购买商品。所有者投资、出借或赠送货币给别人,则属于处分权范畴。当然,货币所有者投资或出借货币,有收益权。
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工资——货币,成为劳动者的财产源泉,不是由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存在形式转化而来的。其实,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劳动者财产的实物存在形式,劳动者工资是劳动者出售劳动力的结果,从而,货币,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最终是由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存在形式转化而来的。
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与债权形态,主要是所有人处分物或货币与纸币的产物,从而,债权或股权,本身就是一种权利,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实物存在形式基础上的由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此时,债权是具有转化为物质财富的权利,也就成为财产的内容,进而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股权则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
正因为债权或股权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从而,财产所有权的股权或债权形态,不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债权或股权享有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的权利,还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债权与股权本身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后者正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精髓。
对债权或股权的占有权,也分为事实上的占有权与法律上的占有权。所有者对债权或股权的直接拥有,为事实上的占有权,当所有者把债权或股权在银行抵押贷款时,所有者就只能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了。所有者抵押债权或股权到银行贷款,就是使用权的表现。
所有者出售或转让债权或股权的行为,就是处分权的表现。所有者出借债权或股权,由别人抵押债权或股权到银行贷款,也是处分权的表现。所有者使用或处分债权或股权,往往可以获得法律许可的一定利益,这就是收益权。
对于债权与股权本身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正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精髓,我们将在《产权理论》一章中考察。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这里,知识产权,由于有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利,从而成为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也就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




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分类

财产所有权,是指拥有财产的排他性权利,进而对财产拥有由法律保障或赋予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与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当然,由于分类方式不同,就产生各种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的存在形式上考察,财产所有权可分为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财产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形态,这一分类,前一节已经详细考察,这里不再分析;从财产存在的形态分类,可分为有形资产财产所有权与无形资产财产所有权,其中,前者财产所有权又可分为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对物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分类,可分为私有财产所有权与公有财产所有权;由于财产所有人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如财产全民所有权、财产国家所有权、财产集体所有权与财产私人所有权等;而由于财产所有权物的存在形式不同,就产生产品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等;按财产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可分为固定资产财产所有权和流动资产财产所有权。
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就是直接占有物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当然,对物拥有由法律保障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如我们通常占有物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就是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表现为最完全的法权形式。
对物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就是不直接占有物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只是在法律上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进而对财产拥有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即拥有由法律赋予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权中的相应权利。如股东对企业财产,就拥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拥有财产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以及由法律赋予的处分权与收益权等。
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与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的根本区别,就是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处分权利不同。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所有者可以任意处分物,即使出租以后也可以——只是要负担违约责任;而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所有者不能任意处分物,只能进行由法律规定的一些处分权。
货币、债权与知识产权,是人类财富的社会存在形式,因此,也就产生了无形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此时,这一财产所有权形式,不针对具体物的拥有权利,但有从社会或特定人或人群获取物的权利。
财产全民所有权,是指财产归一个国家全体人民共有拥有的所有权形式,是最高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而允许财产全民所有的社会制度,就是财产全民所有制。既然财产全民所有,当然,不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都不能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当然更不能凭借财产占有收益。而不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都不能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标志,就是不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如占有或使用全民财产,如引起财产损失的,必须进行补偿。
财产国家所有权,就是由国家代表全国人民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较高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而允许财产国家所有的社会制度,就是财产国家所有制。此时,国家或ZF代表全体人民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财产国家所有权与财产全民所有权的区别,就是财产所有权国家拥有时,国家能够凭借财产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
财产集体所有权,就是由劳动者集体代表集体人民共同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较低级的财产公有权形式,而允许财产集体所有的社会制度,就是财产集体所有制。此时,劳动者集体代表全体人民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从而,劳动者集体成为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财产私人所有权,就是由个人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较低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而允许财产个人所有的社会制度,就是财产私人所有制。由于个人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也就能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
财产,当然是指某一物,而由于物不同,就产生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具有经济学意义的,就是产品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归谁,也就是市场中的经济主体是谁,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生产产品有许多生产要素,如劳动者、资本家、地主等,谁拥有产品所有权,对经济发展就有重大意义,因此,一个社会就要明确产品所有权归谁的财产所有制形式,也就产生了产品所有权的不同存在形式。
土地与生产资料都具有生产力,当然,土地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归谁,对经济发展会产生影响,因此,一个社会就要明确土地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归谁的财产所有制形式,也就产生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同存在形式。




                  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产生的原因与目的

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从而,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进而建立了社会秩序。
在原始社会,产品全民所有,分配给人民使用后,人民基本上全部消费,没有剩余,此时,仅有的少量简单的生产资料,也是全民所有,也就没有财产所有权产生的必要。只有随着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以后,此时,由于生产力水平还较低,不能进行按需分配,这些剩余产品,由于按劳分配,基本上是由个人占有,此时,为了明确财产关系,规范社会秩序,就产生了财产私有制了,也就产生了财产所有权了。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当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当剩余产品产生以后,这些剩余产品的归属,就成为一个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问题,而财产私有制的产生,是按劳分配的结果,适应了人的自私本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既然一些人产生了剩余产品,此时,这些剩余产品能否归个人,就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就会引起社会动荡,因此,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也就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生,目的是为了建立社会秩序,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财产所有权应当享有的权利,随着生产力发展会发生变化。原来的财产所有权,仅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没有收益权,收益权就是财产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权力。只有当财产参与物质财富分配时,即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才产生收益权,收益权也就成为财产所有权当然享有的权利。
不仅收益权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引起了外在性问题,此时,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这些外在性问题,财产所有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也就难以规范社会秩序,财产所有权应该拥有的权利还要有所发展。
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别人的行为,这种外在性在现实生活中是极为普遍的。外在性一般包括二个方面,一方面,外在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由于没有明确的权利关系,就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只要权利不明确,由外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权利,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外在性所带来的伤害,因此,生产力发展要求财产所有权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外在性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人不能享有的权利,如法律规定土地的主人不能在土地上种植大麻等。这一外在性,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我们不考察。
那么,如何克服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的外在性呢?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问题,如火车所有者与土地所有者,都有明确的对物的财产所有权,但不能解决这一外在性问题,因此,关键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如果不仅这块土地是属于有树木、庄稼的农场主的,而且农场主有权禁止火车排放烟火,火车若要排烟,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的费用;反之,如果赋予火车主人具有自由释放烟火而又不负责任的权力,那么农场主若想避免由于火车释放烟火所导致的火灾造成的损害,进而要求火车不放烟火,就必须向火车主人支付一笔费用,以使火车主人愿意并能够不排烟火,甚至停止运行。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外在性,要更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赔偿,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前提就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财产所有权也就产生了发展。从而,财产所有权的发展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外在性问题,而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那么,现实中,我们是如何解决这一外在性问题的?就是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此时,火车主人具有释放烟火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火车若排烟损害了土地主人的利益,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的费用。
总之,财产所有权,是私有制产生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同时,财产所有权应该享有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原来的财产所有权,仅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没有收益权,只有当财产参与物质财富分配时,即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才产生收益权,收益权也就成为财产所有权当然享有的权利。同样,由于生产力发展,产生了经济外在性问题,财产所有权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发展了,不仅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而且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人不能享有一些权利。而财产所有权产生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或社会成本,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即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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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9-5 18:56:27

第九章        产权理论


第一节          产权

财产所有权,就是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揭示了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不过,财产所有权与所有者是不能分离的,但财产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不仅四者之间可以分离,而且这些权利往往与财产所有者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房子出租时,尽管房子所有权归所有权人,但对房子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部分处分权,则归租房人,甚至租房人还拥有一定的收益权,因此,房子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并不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只是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我们也就把这四项权利单独列出,称为产权,此时,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而当这些权利的部分或全部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时,就产生了产权。
随着产权的发展,现代产权,有二个含义。一个含义,产权就是指有关财产的一些权利成为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项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我们一定要区别产权存在与产权包括的权利内容等,首先,产权必须是一个经济实体,我们说,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此时,这些权利没有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当然还没有产生产权,这些权利只是财产所有权这一经济实体应该享有的权利。这里,财产本身,不管是物质财富还是社会财富,都是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而存在,因此,财产所有权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实体。其次,一个产权,作为经济实体,并不是财产所有权拥有的全部权利构成的,而是可以部分权利构成,因此,产权所有人依法对财产享有财产所有权人赋予或法律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产权,当然,这些权利,往往还受到财产所有权人或法律的制约。第三,财产所有权是所有者对自己财产享有权利,而产权的性质是产权所有者对他人财产享有权利。
第二个含义,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如债权与法人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当然,这个权利,往往是财产所有权人行使法律上的处分权以后的产物,或者说是出售物、出借物或投资的产物,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同时,这些权利——产权,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当然,这些权利又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而有关这些权利——产权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即对这些权利——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形成的经济实体,又成为产权的内容。
这样,从广义上说,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也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当然,这些权利又会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而有关这些权利——产权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即对这些权利——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形成的经济实体,又成为产权的内容,产生了产权分级。
总之,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不能混淆。财产所有权,揭示的是财产归属问题,而产权揭示的是对财产的有关权利,这里,财产所有权者当然享有财产的有关权利——享有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但并不能说财产所有权就是产权,这里,这些权利并没有成为一个经济实体,产权还没有产生,因此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不同的。区分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对现代市场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商品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扩大再生产,财产所有权人往往不能或不参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其他人对财产进行经营活动,如通过债权债务形式表现的财产关系,此时,在法律上,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以及以法权形式体现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与产权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从而,产权对现代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产权的产生,并没有否定财产所有权,如房屋租赁时,租房者拥有房屋的相关权利,并没有否定房东的房屋所有权;企业法人产权的产生,也没有否定投资者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我们已经指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因此,产权也就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内容。随着产权的发展,债权与法人产权,也成为产权的内容,并且,从广义上讲,货币购买物的权力,也属于产权的内容。这里,货币与债权,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当然就没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而法人产权,尽管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但由于有具体物的标的——企业财产,当然就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对财产的一些权利构成的产权,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而存在,当然,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如商铺出租时,租房人拥有的对房子的产权,就具有经济实体性。既然一个产权,作为经济实体,并不是对物的所有权利构成的,而是可以部分权利构成,从而,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如商铺出租时,出售商铺的处分权,就不是租房人拥有的,产权已经发生分离。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经济实体的产权,当然可以流动,并且与其它权利相独立,同样是商铺出租,租房人是可以再出租商铺给别人的,从而实现产权的流动,并且是可以独立进行的。
产权对现代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产权的功能是指,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规范和保护人们的经济关系,形成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一、 产权的激励功能。产权的产生归根结底是由于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任何产权的产生及其主体对其产权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动机支配下的经济行为,没有收益的产权的产生是不可思议的。二、 产权的约束功能。产权对产权主体在行使产权的经济活动中所施加的强制。三、 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指的是产权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调节或影响资源配置状况的作用。四、 产权的协调功能。财产关系及其产权关系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关系是明确的,但产权关系非常复杂和多样,这就要求社会对各种产权主体进行定位,以建立和规范产权主体行为的产权制度,从而协调人们的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秩序规范、有序的运行。
产权,尤其是现代产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产权的发展,产权的的存在形式也逐渐发展,产生了五种存在形式,即通常所讲的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货币形态、知识产权、产权的债权形态与股权形态。其中,第一个表现为事实上的产权,后四者则为法律上的产权,其中,中间三者由于没有具体的物的标的,仅仅是纯粹的法律上的产权,而股权则是对物的法律上的产权。五种产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租、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也就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同时,对财产的权利,往往由物来体现,从而物质财富又成为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实物形态,就表现为事实上的产权,此时,产权的所有权利,都是相对于物质财富而言的,因此,占有,首先是指产权所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表现为产权的实物占有形态。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就是指产权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从而,事实上的占有权即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事实上的占有权是产权的最基本权利,只有对物的占有,才能使用、处分,也才能凭借物获得收益。
产权的实物形态下对物的占有,又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二种情况。产权所有者拥有物,就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房屋出租时,房屋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而租房人——产权所有者拥有对物即房子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这是房子所有人处分物的结果。
我们说,当财产所有权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人就依法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对物质财富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但是,当产权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时,并不意味着产权所有者能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所有权利,只享有财产所有权人或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不过,只有当产权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才能享有其它权利。
租房人还可以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此时,就产生了产权分级。二级产权所有者拥有物,就是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一级产权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而当产权所有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时,产权,就仅仅是指产权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法律上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产权所有人不再对物享有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并且处分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不能侵犯二级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产权所有者利益的权利,由于产权占有物,也就拥有财产使用权。这里,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而产权所有者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一定利益,是产权产生与存在的一个原因,并且是产权产生的一个最原始的原因,产权所有者通过对物的使用来获得其它物或利益,以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的基本需要,产权所有者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
物的使用权,是以事实上占有物为前提的,财产所有权只有实物存在形式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现代产权不仅产权的实物形态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法人产权一般也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产权的货币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二者则没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从而这二者对物都没有使用权。同时,产权所有者占有物,但产权的占有权,是从所有权的占有权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即受到所有权的约束,从而,产权的使用权受到财产所有权的约束,产权是不完全的物权存在形式。
正是产权所有者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从而,财产的使用权,不是产权所有者必需拥有的,物的使用权也不是产权的象征,如企业中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并不是说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产权。而正是由于物的使用权,不是产权所有者必需的,才可能产生产权分级。当然,随着产权的发展,产生了产权分级以后,财产的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所有者的意思,移转给下一级产权所有者拥有,并且,在法律上,原始产权所有者往往失去了物的使用权。当然,原始产权所有者不会无偿转让物的使用权,而要求获得一定利益,这本质上也是使用权的一种,从而,产权的财产使用权,也分为实物使用权与收益权,只是我们经常把收益权单独列出。
而当货币产生以后,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以后,由于产权所有者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产权所有者如一些基金组织,并不关心财产的使用权,往往热心于用货币借贷与股票买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处分权是指产权所有者依法处置物的权利,产权所有者由于占有物,也就拥有处分权。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加工、改造、毁损等。事实上的处分,是由于产权的所有人对物进行使用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出售、投资、租借等,此时,物的产权所有人不使用物,而把使用权转让给别人。正是产权所有人法律上的处分权,是产权分级产生的原因。
同样,物的处分权,是以事实上占有物为前提的,现代产权不仅产权的实物形态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法人产权也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只有产权的货币形态与产权的债权形态二者没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从而这二者对物都没有处分权。即使产权所有者占有物,但产权的占有权,是从所有权的占有权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即受到所有权的约束,从而,产权的处分权受到财产所有权的约束,产权还是不完全的物权存在形式。
这里,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与灵魂,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是拥有物的所有权的根本标志,从而,所有权所有人如何处分物,决定了产权的内容。当所有者出租物以后,所有者拥有物的事实上的所有权,但不事实上占有物,而承租人拥有物的产权,拥有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也就拥有一定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当所有者出借物以后,财产所有权归借贷者,原来的所有者只拥有债权——现代产权的内容,对物没有使用权与处分权;当所有者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法人产权,原来的所有者只拥有股权或拥有物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对物没有使用权与处分权。
处分权也是现代产权的灵魂,是决定产权作用的一项权能,如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就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能否有效率。当产权有处分权时,这一产权设计是有效率的;当产权没有处分权时,这一产权就不存在效率。因此,不需要效率的产权,往往没有处分权,尤其是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如债权;需要效率的产权,往往有处分权,如企业产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从而,收益权即是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由于产权占有物,也就拥有收益权,收益权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也是产权产生与存在的一个原因。从生产力角度考察,产权的收益权也可分为使用权转让收益与生产力收益。而在民法上,产权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
由于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财产的使用权可依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移转给产权所有者拥有,也就产生了产权。正因此,财产的使用权转让,是许多产权产生的原因,但并不是唯一的原因。正如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财产的使用权可能还不是产权所有者必需拥有的,财产的使用权可依法律的规定或产权所有者的意思,移转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拥有,这些自然人或法人就拥有物的产权,产生产权的分级。同时,这一使用权转移,也不是无偿的,而是需要一定利益的,也就产生了产权的收益权。收益权,是所有人转让财产使用权的目的,也可成为产权所有者拥有产权的目的。从而,随着财产所有权的发展,产生了产权以后,收益权也就分为所有权收益与产权收益,如银行利息,就是产权的收益,而企业主收入则为财产所有权收益。
使用权转让,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收益权转让,也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如资本出借引起的债权,就是转让资本收益权或生产力收益的结果。一般来说,消费资料现代产权的产生,是转让使用权的结果;生产资料或资本现代产权的产生,则是转让收益权的结果。



第二节         产权的存在形式

随着产权的发展,现代产权,有二个含义。一个含义,产权就是指对有关财产的一些权利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项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第二个含义,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我们说,财产所有权有五种存在形式,即通常所讲的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知识产权形态。产权也有五种存在形式,即通常所讲的产权的实物形态、知识产权、产权的货币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与产权的债权形态。前一个表现为对物的事实上的产权,后四者为法律上的产权,其中,股权表现为对物的法律上的产权,而货币、知识产权与债权本身,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从而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没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从而,这三个则是纯粹的法律上的产权。当然,这五种产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产权的实物形态,是指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时的产权存在形式。最常见的,就是财产所有者出租财产产生的产权与企业产权,如出租住房,租房者拥有的产权就是这一产权存在形式。
货币与债权不是物质财富的存在形式,本身就是一种权利的存在形式,从而,货币与债权本身就是一种产权存在形式。货币与债权,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因此,是现代产权的存在形式。同时,这些权利——产权,又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当然,这些权利又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当然,有关这些权利——产权的一些权利,即对这些权利——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又成为产权的内容。从广义上说,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也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当然,这些权利又会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而有关这些权利——产权的一些权利,即对这些权利——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又成为产权的内容,产生了产权分级。
由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而,科学技术往往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成为财富的存在形式,而这一权利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也就产权的存在形式——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生产力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成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制度,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
股权既可以是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又可以是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当法定主体拥有物的财产所有权,投资物以后,产生了企业法人产权,进而企业法人拥有企业财产事实上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此时,所有者就失去了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只拥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产生了股权,股权就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即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不是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而当法定主体仅仅拥有物的产权,投资物以后,也就产生了产权分级,下一级产权拥有事实上的产权,即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就失去了事实上的产权,只拥有法律上的产权,产生了股权,即股权反映了产权关系而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从而,股权又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即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产权,不是事实上的财产产权。
这里,财产所有权,涉及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产权涉及对财产的一些权利的归属。物质财富作为一种物的存在,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标的,而货币、知识产权、股权或债权,是作为一种权利——拥有获取物的权利,而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标的。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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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9-5 18:57:59

第三节        产权的分类

现代商品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扩大再生产,财产所有权人往往不能或不参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其他人对财产进行经营活动,如通过债权债务形式表现的财产关系,此时,在法律上,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以及以法权形式体现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与产权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从而,产权对现代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经常谈到各种产权,如知识产权、专利权、法人产权、企业产权、自然人产权、法人产权等,这些产权之间,许多存在交叉关系,容易产生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产权进行分类。
从财产存在的形态分类,可分为有形资产财产产权与无形资产财产产权,其中前者产权又可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产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产权。根据产权的存在形式,可分为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知识产权、产权的货币形态与产权的债权形态。其中,前一个表现为对物的事实上的产权,第二个为对物的法律上的产权,最后三个则为无形资产的产权。这里,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又可分为:商标权、各种技术专利权、著作权等。
从财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分类,可分为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其中公有产权,又可分为财产全民产权、财产国家产权与财产集体产权。由于财产所有权物的存在形式不同,就产生产品的产权、土地产权与生产资料产权等。按产权归属不同级别分类,可分为原始产权与二级产权。按财产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可分为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
从产权所有者不同来分类,可分为自然人产权与法人产权。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按不同标准,对法人产权又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产权分为企业法人产权、机关法人产权、社会团体法人产权与事业单位法人产权。


  


第四节        产权产生的原因与目的

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在私有权产生,甚至原始社会后期,就已经明确了,此时,财产所有权能规范社会秩序,当然,这能解决商品交易成本问题,即降低了建立在实物之上的商品交易成本。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产生了借贷、企业等,也就产生了产权,此时,产权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关系问题——内在性问题,而仅仅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还不能解决这些内在性问题,产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也就难以规范社会秩序,明确的产权制度就产生了。产权的产生,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产生了借贷、企业等经济行为,而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则是为了规范社会经济秩序,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借贷与企业?是由于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即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初的财产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仅仅是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是没有收益权的,收益权就是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分配权力。只有当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即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此时,不仅收益权成为财产所有权当然享有的权利,并且产生了借贷与企业,进而产生了产权。因此,产权产生的根本原因,表面看是产生了借贷、企业等经济行为,实质上是由于物参与了物质财富的分配,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则是为了规范社会经济秩序,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
我们已经知道,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别人的行为,通俗地说,外在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财产所有权本身只是一方的事,此时,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从而是一个外在性问题。但产权本身,就是二个或多个法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当然由产权本身产生的问题,就是一个内在性问题,即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是一个内在性问题。此时,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就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这一关系的内容,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只要产权不明确,由内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产权制度,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内在性所带来的伤害。
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现代社会,还不能最大限度地规范社会秩序,会引起交易成本较高或社会成本较高,只要有明确的产权制度,才能规范社会秩序,商品交易成本与社会成本才能最大限度降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产生了借贷、企业等,也就产生了产权,此时,产权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关系问题——内在性问题,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就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这一关系的内容,才能规范经济秩序,也就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例如房屋租赁,如果房屋所有者可以任意处分房屋,租房者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就不能建立;如果租房者可以任意处分房屋,房屋所有者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房屋租赁市场也就不能建立。只有明确租房者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房屋租赁市场才能正常进行。
随着生产力发展,企业的产生,也是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并且是现代产权产生的原因。例如投资人投资产生了股份有限公司,此时,投资人有没有无限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就影响了企业经营管理,当然也就影响了投资环境。如果投资人有无限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这个股东去要求企业这样经营;另一个股东又去要求企业哪样经营,等等,企业经营管理就会混乱,企业管理成本就非常高,最终不能生存下去,当然,也就不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了。只有明确企业产权及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没有无限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大部分企业经营管理权力归企业产权所有者——企业法人,企业经营管理才能正常进行,也就降低了管理成本。产权产生的目的,还是为了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传统的产权理论认为:降低交易成本是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一方面,这一观点没有弄清原因与目的的关系,降低交易成本仅仅是产权产生的目的,产权产生的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产生了物的借贷与企业等。另一方面,产生这一观点的原因,是没有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有了明确的财产所有权以后,许多商品交易的生产成本是很低的,只有当借贷等行为产生以后,这些经济行为引起的商品交易成本,仅仅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还不能降低,只有明确的产权,才能降低这些经济行为的交易成本。因此,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产生了物的借贷与企业等;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则是由于生产力发展产生了产品剩余与外在性问题。而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产生的目的,都是为了降低商品交易成本。
总之,产权产生的根本原因,表面看是产生了借贷、企业等经济行为,实质上是由于物参与了物质财富的分配,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则是为了规范社会经济秩序,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与社会成本。这里,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对于我们理解产权产生的原因,就更容易。同时,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率的,但私有财产所有权并不一定最有效率,如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已经绝对过剩,此时,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没有效率,生产资料公有制才有效率,但此时,仍需要产权私有制,即需要生产资料的产权私有制,因为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率的。当前中国国有企业低效率,就是没有私有产权的结果。




第五节        产权的分级

财产所有权是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是法定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独占权,揭示了财产的归属问题,因此,财产所有权与所有者是不能分离的,从而是不存在分级的。而产权则是财产所有者处分物的产物,是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等离开财产所有者而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当然,既然这些权利可以离开财产所有者,也就可以离开产权所有者,从而产权存在分级。产权分级,是产权所有者处分权的产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从而,所有权所有人如何处分物,决定了产权的内容。这就是说,产权所有者尽管占有物,但产权的占有权,是从所有权的占有权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即受到所有权的约束,从而,产权是不完全的物权存在形式。这样,产权所有者尽管占有物,但可能不拥有处分权,尤其是法律上的处分权,如财产所有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产权占有者——自然人尽管事实上占有物,但不能处分物,这一情况,往往发生在使用期较长的物上,如房屋出租,从而,处分权,尤其是法律上的处分权,不是产权产生的标志,不是产权的核心内容。不过,处分权是现代产权——法人产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现代产权——法人产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法人产权命运的一项权能。
处分权是指产权所有者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权包括对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权和对物的法律上的处分权。现代产权——法人产权内容的核心,或者说拥有现代产权——法人产权的根本标志,就是拥有较完整的处分权,尤其是拥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这是决定法人产权命运的一项权能。而正是产权所有者的法律上的处分权,是产权分级产生的原因。当产权所有者出售物以后,就产生了产权存在形态的变化;而当产权所有者进行租借或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不同级别的产权,即产权分级就产生了。而在法律上,当下一级产权产生以后,原始产权往往就失去了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权或部分处分权归下一级产权所有者了。
这里,租房者再出租住房,就产生了产权分级;企业出租物,也产生产权分级;自然人投资,一般是拥有财产所有权才能投资的,从而产生了企业产权,也就不会产生产权分级,而法人投资,由于法人只拥有产权,也就产生了产权分级。
不同级别的法人产权拥有者,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对各自占有的财产,具有相同的权利,尤其是相同的处分权。当产权所有者进行租借或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下一级别的产权,而在法律上,当下一级产权产生以后,原始产权所有者往往就失去了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权或部分处分权归下一级产权所有者了,原始产权所有者只拥有下一级产权财产的终极产权所有权。而不同级别产权的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归财产所有权人所有。
我已经指出,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区别,不能统一在同一的概念——产权中,而不同级别的产权,往往是针对法人产权而言的,但由于不同级别的法人产权与自然人产权一样,与财产所有权有根本的区别,这些产权所有者,不仅都不是财产所有权人,即不是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人,而且都是处分权的产物,可以具有相同的依法处置物的权利,也都是对物的一些权利集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没有根本的区别,从而,我们可以把这些不同级别的产权,统一在产权概念中。
产权的分级,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到处存在,因此,明确不同级别的法人产权,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对各自占有的财产,具有相同的权利,尤其是相同的处分权,对现代市场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商品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扩大再生产,不仅财产所有权人往往不能或不参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其他人对财产进行经营活动,如通过债权债务形式表现的财产关系,而且法人产权之间往往进行资本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明确不同级别的产权,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对各自占有的财产,具有相同的权利,尤其是相同的处分权,从而以法权形式体现财产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从而,现代产权理论对现代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节        股权

当法定主体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股权,因此,股权就是指:投资人投资物以后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存在广义上的股权与狭义上的股权。从狭义上说,股权就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此时,股权,既可以由股票来表现,也可以由记帐形式来表现。一般来说,向公民合伙投资,由记帐形式来表现;向企业法人投资,由股票来表现。从广义上说,独资,也产生企业法人,产生了法人产权,也就存在股权,只是一个人占有100%股权,本章节考察的,就是这一广义上的股权。同时,企业产权的性质,是对物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当然,投资主体性质可以不同,即投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于法人不拥有财产所有权,只拥有法人产权,从而,股权既可以是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又可以是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
当法定主体拥有物的财产所有权,出租物以后,产生了产权,此时,所有者仍有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但当法定主体拥有物的财产所有权,投资物以后,产生了企业法人产权,进而企业法人拥有企业财产事实上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此时,所有者就失去了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只拥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产生了股权,股权就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即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不是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
自然人只能拥有财产所有权而投资,而当现代企业制度产生以后,即股份公司产生以后,由于不同股份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拥有股权,即股份公司可以投资,此时,由于企业仅仅是独立的法人,仅仅拥有企业产权,从而产生了产权分级。现代社会,不仅企业法人可以投资,其他法人,如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ZF机关法人,也可以进行投资,从而产生产权分级。
不过,当法定主体只拥有物的产权时,出租物以后,产生了产权分级,此时,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则拥有物的法律上的产权,事实上的产权归下一级产权所有者。当法定主体拥有物的产权,投资物以后,也产生了产权分级,下一级产权拥有事实上的产权,即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就失去了事实上的产权,只拥有法律上的产权,产生了股权,从而,股权又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即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产权,不是事实上的财产产权。
不管股权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还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其权利都是由投资方式决定。向合伙组织投资与独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三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三者之间的权利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产生的股权权利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法定代表人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与独资产生的股权权利,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此时,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总之,当法定主体投资物以后,不仅产生了企业法人产权,还产生了股权。股权和企业法人产权的权利,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产权的权利。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企业法人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同时,投资人还依法成为被投资人的一部分。授予出的权利形成了被投资人财产的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从而,两者都是不完整的物权。被投资人的产权主要体现依法享有对投资财产的权利,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及对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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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3-11-27 09:03:12
        (第六十四章)  第五节   空想社会主义
  
  
  
  空想社会主义这种学说最早见于16世纪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一书,是先贤柏拉图的理想国与欧洲不公现实的冲撞产物。从而,空想社会主义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空想社会主义者以政治——公平为出发点进行考察的,而不是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进而决定社会制度角度考察的。
  空想社会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6世纪至19世纪初为第一阶段,为古典空想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产生至列宁主义产生为第二个阶段,为现代空想社会主义;苏联空想社会主义产生至今为第三阶段,为空想社会主义实践。三个阶段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各不相同,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水平也不同。
  古典空想社会主义,从16世纪发展至19世纪初,共经历了400多年,此时,没有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仅仅表现为一些人的个人政治思想表现。此时,尽管存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阶级划分,但由于没有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指导,政治影响力受到严重限制。
  16世纪至17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就提出了“实行公有制”、“人人劳动、按劳分配”等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但对社会主义的设想还只是一个粗糙而简单的轮廓。18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开始对社会主义进入理论探讨和论证阶段,并用“法典”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了批判,认为私有制引起经济上的不平等、进而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 ;当具备初步的阶级观点后 ,主张实行绝对平均主义的、斯巴达式的共产主义;在设计未来理想社会时,以农村公社和手工工厂为原型,主张在封建制度崩溃后,在农村公社和手工工厂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 ;赞同君主制、终身制、家长制等。
  19世纪30和40年代,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得到了巨大发展。由于英国的工业革命在欧洲大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这时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对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道德观念进行了批判 ;理论上,提出政治制度的基础是经济状况,指出私有制产生阶级和阶级剥削;设计未来理想社会主义制度时以大工厂为原型,完全抛弃了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他们甚至进行了社会实验,1824年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买下1214公顷土地,开始新和谐移民区实验,但实验以失败告终,而欧文也因此破产。
  只有马克思主义的产生,空想社会主义才得到空前发展,空想社会主义也就进入第二阶段。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必然产生剩余价值理论,产生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即产生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进而产生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这一理论,由于有劳动价值论作为理论基础,就具有巨大的政治影响力,结果导致空想社会主义实践。
  正因为马克思的空想社会主义是建立在错误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导致了列宁主义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实践。仅仅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发展到什么阶段才能进入社会主义,并不能明确,不过,马克思的空想社会主义,还是指出资本主义发展到较高阶段,才能进入社会主义,只是生产力发展到什么水平,人类社会进入社会主义,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也决定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只是空想社会主义。也正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不能明确人类社会如何进入社会主义,同时,既然存在劳动剥削,当然不论何时,都应该消灭资本主义,从而,列宁从政治出发,即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斗争出发,认为人类社会可以从生产力水平较低的资本主义直接进入社会主义,列宁主义产生了,并且产生了空想社会主义实践。
  正因为马克思主义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劳动价值论是错误的,揭示了马克思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劳动剥削与被剥削的理论是错误的,也就决定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也只是空想社会主义。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必然产生劳动剥削与被剥削理论,必然反对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而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客观的,从而,劳动价值论会严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空想社会主义必然灭亡,从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仅仅是空想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实践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1917年10月,前苏联进行了十月革命,在较低生产力水平的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了空想社会主义社会,从而,人类社会进行了空想社会主义实践。前苏联的空想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必然反对劳动剥削与被剥削,进而必然反对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而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客观的,从而,劳动价值论会严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空想社会主义必然灭亡,前苏联空想社会主义灭亡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总之,劳动价值论是错误的,价值仅仅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而不是什么劳动。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生产力发展要求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从而资本能形成价值,这样,能最大限度促进生产资料积累,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同时,一个社会制度,是由生产力发展要求决定的,尽管生产力的发展,是受到生产关系的影响,但社会生产关系如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因此,一个社会应实行怎样的社会制度,我们主要要从生产力发展角度考察,而不是生产关系。
余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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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9 18:59:47
《财富论——政治经济学》一书,全书八十几万字,现在只有三章没有完成, 今年基本能完成写作。由于这本书与《财富论——微观经济学》一样,也是以分配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因此,为了让大家尽早看到这本书的内容,以及让大家更加容易理解《财富论——微观经济学》,从今天开始,我陆续发帖上传,请大家指导。待我全部完成写作,再以一个新贴上传,让大家下载阅读,谢谢。  
  
目录

第一章 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一节 政治经济学的产生
第二节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目的
第四节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手段
第五节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财富的源泉
第一节 物质财富及其使用价值
第二节 物质财富的源泉
第三节 生产力
第四节 劳动生产率
第五节 国民生产总值
第六节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

第三章 稀缺与效率
第一节 人的本性是自私的
第二节 稀缺
第三节 生产可能性边界
第四节 效率
第五节 生产资料优先增长规律
第六节 生产资源的最优化组合

第四章 生产力
第一节 生产力总论
第二节 经济增长
第三节 生产力是自然力
第四节 生产力发展规律
第五节 自然科学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六节 经济学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五章 生产关系

第一节 生产关系
第二节 价值与生产关系
第三节 一般生产关系
第四节 特殊生产关系
第五节 生产关系优越性的判断标准
第六节 生产关系的公平性

第六章 人的本性
第一节 自私性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
第二节 人的主观能动性
第三节 理性
第四节 理性的发展
第五节 人的自私本性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

第七章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
第一节 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
第二节 劳动力对生产关系发展的决定作用
第三节 科学技术对生产关系发展的决定作用
第四节 生产资料对生产关系发展的决定作用
第五节 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反作用

第八章 生产资料所有制

第一节 生产资料所有制
第二节 人的本性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作用
第三节 生产力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决定作用
第四节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优越性判断标准
第五节 生产资料私有制
第六节 生产资料国有制
第七节 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
第八节 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
第九节 土地所有制

第九章 财产所有权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
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分类
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产生的原因与目的
第十章 财产所有制
第一节 财产所有制形式
第二节 财产全民所有制
第三节 财产集体所有制
第四节 财产私人所有制
第五节 财产国家所有制

第十一章 产权理论
第一节 产权
第二节 产权的存在形式
第三节 产权的分类
第四节 产权产生的原因与目的
第五节 产权的分级
第六节 股权
第十二章 法人制度
第一节 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
第二节 法人制度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制度
第四节 法人产权
第五节 企业产权
第六节 国家产权与ZF产权

第十三章   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

第一节 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
第二节 人的自私本性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产生地位问题
第三节 生产资料的产权决定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第四节 生产力对人们在产品生产中地位的最终决定作用
第五节 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第六节 奴隶主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第七节 地主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第八节 资本家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第十四章   产品分配形式
第一节  产生产品分配的原因
第一节 参与产品分配的要素
第二节 产品分配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 人们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
第四节 产品分配形式的决定
第五节 产权对产品分配的影响
第六节 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七节 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
第八节 商品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
第九节 劳动者参与产品分配
第十节 土地参与产品分配
第十一节 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
第十二节  知识产权

第十五章   生产关系的自我调整
第一节 生产关系的自我调整
第二节 劳动者工资逐渐增加规律
第三节 资本利润率逐渐下降规律
第四节 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地位的变化
第五节 税收
第六节 福利政策


第十六章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第一节 经济基础
第二节 上层建筑
第三节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第四节 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反作用
第五节 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第六节 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辩证关系

第十七章   原始共产主义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节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第四节 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
第五节 产品分配形式
第六节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第七节 原始共产主义上层建筑的基本特征
第八节 母系社会
第九节 父系社会

第十八章   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一节 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土地全民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三节 产品平均分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四节 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五节 生产力发展的决定作用

第十九章   原始社会主义

第一节 原始社会主义的产生
第二节 财产私有制的产生
第三节 国家的产生
第四节 土地国家所有制
第五节 土地产权私有制
第六节 产品按劳分配形式
第七节 生产资料私有制
第八节 贵族的形成
第九节 原始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的建立

第二十章  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一节 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土地国家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三节 原始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第四节 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五节 原始社会主义社会的解体

第二十一章   奴隶社会

第一节 奴隶与奴隶主的产生
第二节 生产力发展
第三节 奴隶社会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第四节 奴隶社会上层建筑的发展
第五节 生产资料所有制
第六节 土地国家所有制
第七节 土地生产力
第八节 产品分配形式

第二十二章   奴隶社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一节 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奴隶社会的基本矛盾
第三节 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四节 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五节 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六节 经济学的产生

第二十三章   封建社会

第一节 封建社会
第二节 土地国家所有制
第三节 土地私有制
第四节 封建专制制度
第五节 土地地租是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
第六节 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是客观的
第七节 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的地位
第八节 产品分配形式

第二十四章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一节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萌芽
第二节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
第四节 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五节 土地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六节 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五章   商品经济的产生
                  
第一节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第二节 商品的产生
第三节 社会产品分配的产生
第四节 生产与消费的脱节
第五节 商品生产与分配的脱节
        
第二十六章 分配的原理

                     第一节  产生社会产品分配的原因
                     第二节  物质财富的生产与分配
                     第三节  分配的对象
                     第四节  分配的主体
                     第五节  分配权力的标志
                     第六节  分配的途径

第二十七章 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

                     第一节  价值产生的前提条件
                     第二节  价值产生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  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
                     第四节  价值是生产关系的产物
     
      第二十八章 货币和商品价格形式
          第一节  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尺度
          第二节  货币是社会产品分配的尺度
          第三节  商品价格形式
          第四节  简单的商品价格形式
          第五节  扩大的商品价格形式
          第六节  一般商品价格形式
          第七节  货币形式

      第二十九章  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第一节  产品分配是分配权力问题
         第二节  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
         第三节  分配权力的属性与含义
         第四节  分配权力的计量
         第五节  分配权力是商品交换的基础
         第六节  货币的抽象作用
         第七节  市场中分配权的归属
         第八节  传统分配理论与分配价值论的区别

       第三十章  价值的形成
         第一节  价值形成的要素
         第二节  货币是价值尺度
                    第三节  价值单位
                    第四节  分配权力的大小
                    第五节  等价交换规律
                    第六节  财富的社会属性

       第三十一章  价值的属性
         第一节  价值是商品之间的共质
         第二节  价值是商品交换的基础
         第三节  价值不是决定商品交换规律的东西
         第四节  价值是各生产要素的统一体
         第五节  价值是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统一体
         第六节  价值是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统一体
         第七节  价值是不同消费者的统一体
         第八节  价值是商品价值量与商品交换价值量的统一体
         第九节  价值是价值量与价格的统一体

     第三十二章  商品交换过程是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
        第一节  商品交换过程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
        第二节  物物交换过程
        第三节  货币的二面性
        第四节  商店

     第三十三章 市场经济原理
        第一节  商品经济
        第二节  计划经济
        第三节  市场经济
        第四节  商品供给规律是生产关系的产物
        第五节  商品需求规律是客观的
        第六节  商品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第七节  市场运动的主体
     
      第三十四章   商品交换价值量
      第一节  商品交换价值量
      第二节  商品价格
      第三节  商品价格的运动
      第四节  生产成本
      第五节  生产成本曲线
      第六节  商品供给决定商品价格
      第七节  商品交换价值量与资本利润

     第三十五章  社会产品的再分配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价内税
         第三节  银行信用和债券
         第四节  股票
         第五节  期货

     第三十六章  消费者个人收入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收入的性质
       第三节  可支配收入
       第四节  可支配收入的来源
       第五节  消费者可支配收入是一个历史过程
       第六节  可支配收入的存在形式
       第七节  可支配收入的分配状态
       第八节  耐用消费品对商品购买力的影响
       第九节  投资对消费者可支配收入的影响
       第十节  消费者收入与商品购买力
       第十一节 消费者收入与商品需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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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11 22:43:35
最近,我修改了《财富论——微观经济学》第一章《第四节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也就上传,供大家批评指正。
                   第四节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经济学是一门实征科学与行为科学,微观经济学也一样,这里,不仅商品生产是人们的一种行为,商品消费,也是人们的一种行为。因此,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从现实的市场经济中,抽象出单个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律性东西,然后,用这规律性东西去把握市场经济中各种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运动。同时,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单个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因此,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还必须从现实的市场经济中,抽象出研究对象。
然而,市场经济,表面看就是各种商品互相交换,我们知道,商品之间是不能相互比较的,因此,在研究单个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律性之前,必须首先把握商品能够相互交换的本质,即价值理论是微观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基础,没有科学的价值理论,我们进行微观经济学研究,就会显得力不从心。
分配价值论,是唯一科学的价值理论,因此,只有在分配价值论下,我们才能在微观经济学研究中游刃有余。
分配价值论认为: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各种因素,只要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就能形成价值。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一自然现象,这里,人本身就是一自然物,而物质财富生产出来以后,就是如何分配物质财富。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只存在针对各别物质财富的分配,只要针对物质财富的计量就行了。但是,当商品产生以后,产生了社会产品,此时,由于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价值就应运而生了,价值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或分配权力,而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人们结成的产品分配关系,就是生产关系的内容。
正因为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商品生产与交换才成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人本身虽是一自然物,但又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生产关系——产品分配关系,对商品生产会产生作用,因而,商品生产与交换成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这里,商品交换过程,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商品生产的目的,就是通过商品交换,从社会获得社会产品——物质财富,社会产品的分配规律,就成为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因此,我们研究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就是研究社会产品的分配规律。
商品生产与交换,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社会生产关系如何,商品生产规律与交换规律就如何,因此,我们必须在现实的生产关系中,考察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如在商品生产自由竞争条件下,一般生产关系决定了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即商品价值量,就成为我们把握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律性东西,商品价值量曲线,就是商品供给曲线;而在商品生产垄断情况下,生产资料垄断决定的生产关系,就决定了商品生产垄断条件下的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生产要素,也就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此时,我们就用这一生产关系来把握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但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资本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资本也就能形成价值,此时,我们就用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这一生产关系来把握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
因此,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必须首先从市场经济中,抽象出社会产品分配规律,然后运用商品生产过程中人们结成的生产关系,考察具体的各个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这就是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社会产品分配规律,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商品生产与需求没有脱节,社会产品的分配规律,就成为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但是,当货币产生以后,产生了商品供给与需求,商品生产与需求脱节,此时,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不仅与商品生产者有关,还与消费者有关,即对于商品供给来说,社会产品分配规律使我们明确了商品价值量,但不能明确商品供给的具体运动,即不能明确商品供给数量。
那么,商品生产数量是如何决定的呢?我们知道,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商品价格,而在具有一定利益的价格下,商品生产者当然希望生产越多越好,只是事实不能这样,商品生产数量,我们必须考察消费者——商品需求规律,因而,边际效用理论产生了,并且成为微观经济学的内容。
当然,对于商品生产的不完全竞争与商品生产垄断,即使是商品价格的运动规律,商品价值量规律也解决不了,需要结合商品需求规律。
在这里,消费者的商品需求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因此,我们只要正确把握商品需求规律及其商品需求的变化,就可正确进行微观经济学研究了。
当然,现代商品生产,存在许多生产要素,而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不同,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也就不同,如劳动者为市场主体,劳动形成价值的规律就成为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当资本成为市场主体,资本形成价值的规律就成为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
现代商品生产,生产资料成为市场上的重要商品,虽然生产资料的供给规律与消费资料相同,但生产资料的需求规律与消费资料不同,因此,生产资料需求规律成为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内容。
总之,微观经济学是一门实征科学与行为科学,这里,不仅商品生产是人们的一种行为,商品消费,也是人们的一种行为。因此,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从现实的市场经济中,抽象出单个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律性东西,然后,用这规律性东西去把握市场经济中各种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运动。然而,商品生产与交换,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社会生产关系如何,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就如何,因此,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必须立足于商品生产过程中人们结成的生产关系,即必须以现实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研究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而不能建立在理想的生产关系上研究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这就是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同时,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单个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因此,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还必须从现实的市场经济中,抽象出研究对象。例如,当货币产生以后,产生了商品生产与需求的脱节,产生了消费市场,此时,我们考察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还必须考察消费者——商品需求规律,因而,边际效用理论产生了,并且成为微观经济学的内容。现代商品生产,生产资料成为市场上的重要商品,虽然生产资料的供给规律与消费资料相同,但生产资料的需求规律与消费资料不同,因此,生产资料需求规律成为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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