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ykd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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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论——微观经济学(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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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1 18:10:13

第九章财产所有权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

我们前面考察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就是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生产资料作为一种财产,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或集团不能侵犯,当然,在法律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可以明确的,如现实中一些空想社会主义国家,就明确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制,私人不能占有生产资料。同时,由于生产资料所有者是不能使用生产资料自然的使用价值的,并且生产资料所有者不仅往往不直接经营生产资料,而且还合伙经营生产资料,也就产生了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因此,我们接下来几个章节,考察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制、产权理论与法人代表制度。
既然考察财产所有权,当然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财产?人类财富存在物质财富(包括精神财富)与社会财富二种形式,如电视机就是物质财富存在形式,而债权或货币就是社会财富存在形式。而当人类财富被人或集团排他性占有时,人类财富就转化为财产。
财产所有权,顾名思义,就是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是法定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独占权,揭示了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人应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是财产归属谁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不过,对物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四种权利,往往与财产所有权人分离,从而,这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不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同时,一方面,由于财产所有权,并不表明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处分财产,存在相应的法律约束;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也由于产品分配不均匀,产生了一些人拥有剩余产品,一些人产品不足,尤其是当货币或纸币(以下只称货币)与现代生产资料产生以后,产生了物或货币的借贷、租赁与投资,从而,不仅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还产生了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产权。这里,财产所有权产生了五种存在形式,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或纸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财产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形态,其中,第一个表现为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后四者作为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其中,股权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即对物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而货币、知识产权与债权本身,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从而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没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这五种财产所有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就表现为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当然,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利,都是相对于物而言的,因此,占有,首先是指所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占有形态。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就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从而,事实上的占有权即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事实上的占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权利,只有对物的占有,才能使用、处分,也才能凭借物获得收益。
由于财产所有权人往往处分物,引起自己不占有物,进而,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下对物的占有,又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二种情况。所有者拥有物,就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房屋出租时,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这是所有人处分物的结果。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对物质财富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而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人就仅仅依法对物享有法律上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有人不再对物享有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并且处分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不能侵犯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这里,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而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获得其它物或利益,以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的基本需要,即存在生产使用与生活使用二种,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不过,只有当财产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才享有当然的使用权。
对物的使用过程就是物的消费过程,所以,使用权也就是物的消费权。不过,我们要区别消费资料使用权与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消费资料使用,是一种享受,是使用者自愿进行的,从而,对于消费资料的使用者,是需要对所有者付出代价的,当然,随着消费资料使用权的转让,产生了产权;而生产资料的使用,是一种负担,是劳动,是使用者不自愿进行的,当然,对于生产资料的使用者,是需要所有者或产权所有者付出代价的,从而,生产资料使用权始终归劳动者。市场上生产资料的转让,要么就是所有权的转让,要么就是收益权的转让,后者会产生现代产权。同时,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我们需要从商品生产过程中考察生产资料使用者与所有者的关系。
正是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从而,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物的使用权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象征。而正是由于物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的,财产所有权人就可能处分物,进而产生了现代产权。我们说处分权是所有权人拥有权利的核心,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但只有物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的,财产所有权人才会处分物,也就产生了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加工、改造、毁损等。事实上的处分,是由于物的所有人消费或使用物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出售、投资、租借与转让等,此时,物的所有人并不使用物,而把使用权转让给别人。财产所有权人行使法律上的处分权,使财产所有权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也正是所有权拥有法律上的处分权,是现代产权产生的原因。当所有人出售物以后,就产生了物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产生了所有权的货币或纸币存在形态;当所有人出租物以后,就产生了产权;当所有人出借物以后,就产生了债权;当所有人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股权。而在法律上,当所有者处分物以后,所有者往往就失去了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权或部分处分权归产权所有者或物的新的所有人了。如当房东出租住房以后,尽管房东拥有住房所有权,但往往失去住房的许多处分权;当物所有者出借物以后,出借人往往失去物的所有权,也就失去对物的处分权,只拥有债权——产权的一种存在形式,而借贷者拥有物的所有权,进而拥有物的处分权。从而,处分权是所有权人拥有权利的核心,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从而,收益权即是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从生产力角度考察,收益权可分为使用权转让收益与生产力收益。一般消费资料转让产生的收益,为使用权转让收益;而生产资料转让产生的收益,为生产力收益,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由生产资料生产力产生的收益。对于生产资料而言,由于资本家自己是不能使用物的,只能转让给别人使用,从而可以认为不存在转让收益,只存在生产力收益,即使没有生产力的生产资料如厂房收益,也是有生产力的生产资料收益的结果。而正是存在生产资料收益,转让生产资料收益权,也就产生生产资料收益权转让收益。银行利息,就是资本收益权转让收益。
而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这一收益属于是生产力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物的转让收益就是法定孽息,物的收益权的转让收益也是法定孽息。
最后,我们还要再考察物的使用与劳动。传统的产权理论中,都认为物的使用权是所有人愿意拥有的,其实,物的使用权,不仅不是财产所有人必需拥有的,而且还可能是财产所有人不愿拥有。对物的使用,分为生产使用与生活使用,生活使用是人享受物的过程,是人的生存、生理与发展等的需要,从而人们愿意拥有物的使用权,如食物的使用权。但生产使用,就目前而言,是一痛苦的过程,如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没有人自愿使用生产资料,这样,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就表现为劳动力的实现过程,也就是劳动过程。同时,对于生产资料而言,不管是生产资料所有人还是生产资料的产权所有人,尤其是法人,都是不能使用生产资料自然的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的自然的使用价值,天生就归劳动者,而生产资料所有人或者生产资料的产权所有人,只有作为劳动者,才能使用生产资料的自然的使用价值。
然而,劳动者也不是自愿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的,但劳动者又必须使用生产资料以获得物质财富。那么,为什么劳动者要使用生产资料呢?因为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不仅利用生产资料能提高生产力,而且现代商品生产,离开生产资料劳动者一事无成,即劳动者要获得物质财富,必须使用生产资料。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而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而让别人使用生产资料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即发挥生产资料的生产力,以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
既然劳动者也不是自愿使用生产资料的,但劳动者又必须使用生产资料,以获得物质财富,从而,从生产力角度上讲,由于生产资料有生产力,从而这一收益,属于生产资料生产力收益;由于劳动力也有生产力,劳动者工资是生产力收益。同时,由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生产力也难以计量,劳动者工资与资本利润,是生产关系的产物,产品生产就是在这一生产关系下进行。不过,现代社会,生产资料所有权人或产权所有者往往是资本家,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的主人,而劳动者仅仅是雇工,从而产生了雇佣劳动,这样,在法律上,劳动者工资,具有法定性质,这一生产力收益,属于法定孽息;而资本利润,则属于生产力收益。
生产资料收益分为银行利息与企业主收入。这里,银行利息与企业主收入之间的关系,也是生产关系的产物,商品生产就是在这一生产关系下进行。不过,银行利息表现为生产资料债权——一种产权存在形式所有者的收益,具有法宝性质,属于法定孽息;企业主收入表现为生产资料所有权或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为生产力收益。
也正是现代社会产生了雇佣劳动,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即劳动力也成为企业产权所有者所有,而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表现,表现为企业产权所有者对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使用,此时,劳动者不仅不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或产权,还不拥有劳动力,因此,生产资料的自然使用价值,天生是归劳动者的,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仅仅是一自然现象,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仅仅表现为劳动过程,而不表明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不仅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归企业产权所有者,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也归产权所有者,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表现为资本家使用劳动力的过程,所以,工资,仅仅表现为劳动力所有者的收益;企业主收入,不仅是生产资料资本产权收益,还是劳动力产权收益,即不仅生产资料成为资本的内容,劳动力也成为资本的内容。
收益权即是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收益权,进一步证明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物的使用权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象征。正因此,当生产资料不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就没有人愿意占有生产资料,就不存在资本家了,这也就为社会主义产生提供了前提。
而当货币产生以后,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以后,由于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财产所有人并不关心财产的使用权,往往用货币借贷与股票买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当然,收益权,不仅成为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也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使用权转让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收益权转让,也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如资本出借引起的债权,就是转让资本收益权或生产力收益的结果。一般来说,消费资料现代产权的产生,是转让使用权的结果;生产资料或资本现代产权的产生,则是转让收益权的结果。
既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因此,这些权利,不仅要有法律来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制度,即只是拥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更不能凭财产所有权来触犯法律。当然,这些权利,也就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如地主拥有一块土地的财产所有权,就意味着地主可以决定这块土地的用途,是用来种植玉米,或者用来放牧等等。地主对土地的使用肯定是排他性的,在未经允许下别人不能在它上面建筑楼房。但即使地主拥有这块土地,根据法令,地主不能在他的土地上种植大麻,也不能在他的土地上训练自己的小型部队。此外,法律规定,土地所有制,仅仅涉及地表部分,地下财产归国家、土地上空归国家,从而,当航空公司的航线恰好穿越了他的土地上空时,地主没有权利禁止飞机飞越其土地上空;土地下的矿产资源,地主也不能拥有,而归国家。
不过,正是由于地主拥有了土地,而地主没有权利禁止飞机飞越其土地上空,也没有权利私自挖掘地下矿产资源,但是,如飞机飞越其土地上空,侵犯了地主的利益,如飞机噪声引起地主不能睡觉,或者有企业挖掘地下矿产资源引起土地不能种植,此时,地主是否有权要求飞机所有者或企业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引起了财产所有权的外在性问题,此时,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这些外在性问题,财产所有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也就难以规范社会秩序,财产所有权应该拥有的权利还要有所发展。
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别人的行为。这种外在性在现实生活中是极为普遍的,通俗地说,外在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由于没有明确的权利关系,就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只要权利不明确,由外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权利,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外在性所带来的伤害。
那么,如何克服这一外在性呢?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问题,即火车所有者与土地所有者,都有明确的对物的财产所有权,当然不能解决这一外在性问题,因此,关键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如果不仅这块土地是属于有树木、庄稼的农场主的,而且农场主有权禁止火车排放烟火,火车若要排烟,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的费用;反之,如果赋予火车主人具有自由释放烟火而又不负责任的权力,那么农场主若想避免由于火车释放烟火所导致的火灾造成的损害,进而要求火车不放烟火,就必须向火车主人支付一笔费用,以使火车主人愿意并能够不排烟火,甚至停止运行。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外在性,要更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赔偿,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前提就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财产所有权也就产生了发展。
总之,财产所有权意味着人们对财产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与建立在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由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一起,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完整的法定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等,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产生了与财产所有权不同的产权,但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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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1 18:11:16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也由于产品分配不均匀,产生了一些人拥有剩余产品,一些人产品不足,尤其是当货币或纸币(以下只称货币)与现代生产资料产生以后,产生了物或货币的借贷、租赁与投资,从而,不仅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还产生了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一些权利——现代产权理论的精髓。这里,财产所有权产生了五种存在形式,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财产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形态,其中,第一个表现为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后四者作为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其中,股权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即拥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或终极所有权;而货币、知识产权与债权本身,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从而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没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这五种财产所有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就表现为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不过,在现实中,许多财产,所有人往往不直接对物进行使用或经营财产,而归别人使用或经营,即所有人通过事实上的占有而处分物或货币纸币。而所有人处分物的情况,存在二种状态,一是所有人保留了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二是所有人放弃了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由于所有人处分物,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也就发生了变化。
当所有人保留了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时,由于所有人对物的处分,所有者对物的占有,就只能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从而,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下对物的占有,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二种情况。所有者拥有物,就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房屋出租时,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这是所有人处分物的结果。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就是指所有人依法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对物质财富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而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就仅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法律上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有人不再对物享有事实上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并且处分与赠与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不能侵犯产权所有者——租房者的利益。
当所有人放弃了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时,由于所有人对物的处分,就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此时,货币、债权与股权,作为财产——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其中货币与债权作为一种权利,又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此时,所有权所有人就不再拥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从而,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或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归企业或债务所有者了,物的原来财产所有者也就失去了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仅仅有收益权,是法律上的权利。股权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即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或终极所有权,对物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是指由法律赋予对物的财产存在形式的终极所有权。
在产品经济中,人们关心的是物的存在与增值,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价值也就成为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此时,人们不再只关心物的存在与增值,还主要关心价值的存在与增值,这样,对于财产所有权,不仅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价值形态,而且,人们不再只关心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而主要关心财产所有权的价值形态。同时,由于货币成为分配权力的物的存在形式,从而货币成为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这样,对于财产所有权,人们不再只关心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而主要关心财产所有权的价值形态或货币形态,也就不仅产生财产所有权的货币或纸币形态,而且产生了货币债权或价值债权(以后只称货币债权)与股权等。
这样,随着财产概念的深化,当货币、债权与股权也成为人类财产的内容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也就发生了变化。从广义上讲,货币、债权与股权,是财产的内容,货币所有权、债权所有权与股权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从狭义上讲,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货币、债权与股权,都是建立在物的财产所有权之上的权利,成为现代产权理论的精髓,成为现代产权的存在形式。因此,本章节考察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是从财产的广义上讲的。
物出售以后,就转化为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当然就拥有对货币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所有者对货币的占有权,也包括事实上的占有权与法律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就是所有者用货币购买商品。所有者投资、出借或赠送货币给别人,则属于处分权范畴。当然,货币所有者投资或出借货币,有收益权。
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工资——货币,成为劳动者的财产源泉,不是由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存在形式转化而来的。其实,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劳动者财产的实物存在形式,劳动者工资是劳动者出售劳动力的结果,从而,货币,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最终是由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存在形式转化而来的。
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与债权形态,主要是所有人处分物或货币与纸币的产物,从而,债权或股权,本身就是一种权利,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实物存在形式基础上的由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此时,债权是具有转化为物质财富的权利,也就成为财产的内容,进而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股权则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
正因为债权或股权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从而,财产所有权的股权或债权形态,不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债权或股权享有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的权利,还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债权与股权本身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后者正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精髓。
对债权或股权的占有权,也分为事实上的占有权与法律上的占有权。所有者对债权或股权的直接拥有,为事实上的占有权,当所有者把债权或股权在银行抵押贷款时,所有者就只能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了。所有者抵押债权或股权到银行贷款,就是使用权的表现。
所有者出售或转让债权或股权的行为,就是处分权的表现。所有者出借债权或股权,由别人抵押债权或股权到银行贷款,也是处分权的表现。所有者使用或处分债权或股权,往往可以获得法律许可的一定利益,这就是收益权。
对于债权与股权本身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正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精髓,我们将在《产权理论》一章中考察。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这里,知识产权,由于有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利,从而成为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也就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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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1 18:18:51

第十章财产所有制形式

第一节财产所有制形式

我们前面已经考察了财产所有权,而对于财产所有权而言,存在不同所有者,也就产生不同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因此,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制是不同的。同时,现代的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从而不仅财产本身,就存在不同的存在形式,而且这些物质财富成为财产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土地与许多生产资料成为财富的时间不同,占有形式也不同,从而存在许多财产所有制形式。由于不同财产所有制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不同,因此,我们要考察各种财产所有制形式。
财产是指人们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而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是法定主体对财产拥有排他性的占有权利,从而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完全消费、处分、使用、收益与赠与的权利,因此,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完全消费权、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与赠与权六种权利,它是财产归属谁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这里,不仅财产所有权应该归谁,应该由法律来明确,而且,财产所有者应该享受的权利也应该由法律来明确,这些权利还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围绕财产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财产所有制。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财产所有制经历了全民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
财产所有制,包括财产所有制、产品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等。从产品的生产、分配与消费过程来看,财产所有制,首先是人类生产出的产品所有制形式,然后,由于产品的分配与消费,产生了产品剩余,才产生生产资料所有制与财产所有制。
现代产权,有二个含义。一个含义,产权就是指有关财产的一些权利成为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项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第二个含义,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如债权与法人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过,由于产权可能成为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如债权,当然,这些权利就又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而这种围绕产权所有关系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也是财产所有制内容。
总之,在法律上,以法权形式体现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科学合理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与产权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由于分类方式不同,会产生各种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当然,由于分类方式不同,就产生各种不同的财产所有制。从财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分类,可分为私有财产所有制与公有财产所有制;由于财产所有人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财产所有制,如财产全民所有制、财产国家所有制、财产集体所有制与财产私人所有制等,其中,前三者合并为公有财产所有制;而由于财产所有权的物的存在形式不同,就产生产品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等。
首先,作为财产的物质财富,基本上都是劳动产品,由于产品生产可能存在许多生产要素——包括不同的劳动者,就需要明确产品的所有者是谁,否则就影响产品生产,也就产生产品所有制问题,并且,这些产品的所有制形式不同,产品分配结果就不同,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不同,因此,这些产品的所有制形式,就成为我们考察的对象。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初期,没有剩余产品,财产所有制就只有产品所有制形式,由于产品实行全民平均分配,从而是产品全民所有制。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到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中、末期,产生了剩余产品,也就涉及到产品所有制以外的财产所有制问题,此时,不仅整个氏族拥有一些剩余产品,产生财产全民所有制,而且,产品分配以后,一部分人消费了全部产品,但另一些人会产生了剩余产品,这些剩余产品归谁?当然归个人,也就产生了财产私有制了。当然,当私人经济产生以后,就产生了产品私有制形式,也就是财产私有制的一种存在形式了。
在原始社会主义,产生了国家,也就产生了财产国家所有制,财产国家所有制,只有到达共产主义,随着国家消亡才会消亡。并且,在原始社会主义,由于存在国有经济,也就存在产品国家所有制。产品国家所有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都曾经存在过,也只有到达共产主义,随着产品全民所有制的产生而消亡。
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成为产品分配的主要形式,此时,产生了产品集体所有制,并且是财产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存在形式。而到达共产主义,不仅产品实行全民所有制,财产也实行全民所有制。
土地有生产力,当土地绝对过剩时,如现实中的空气,就不会成为财产,但当土地缺乏时,尤其是农业产生以后,占有土地就是占有生产力,土地也就成为财产的存在形式,土地所有制就成为我们考察的对象。
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并且生产资料一开始就是缺乏的,当然,占有生产资料就是占有了生产力,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成为我们考察的对象。尤其是现在不仅生产资料规模非常庞大,生产资料生产力非常大,人们离开了生产资料,几乎一事无成,而且生产资料还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也就转化为资本,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从而,生产资料所有制,成为我们考察的重要内容。
总之,财产的存在形式也有多种,从财产的可移动性角度来考察,存在动产、不动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从财产生产过程角度来考察,存在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区别;从生产手段角度考察,有生产资料、土地与消费资料的区别。这里,由于不同的产品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有不同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把产品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单独列出进行考察。



第二节财产全民所有制

财产全民所有制,又叫财产社会所有制,就是财产所有权归社会全体人民共同拥有的一种财产公有制形式,包括财产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与产品全民所有制等,其特点是:全体人民共同拥有或享有这些财产。一是全体人民共同拥有与享受这些财产;二是全体人民共同拥有财产,然后分配这些财产而享受这些财产,既可以是全体人民平均分配或按劳分配,也可以是全体人民按需分配。财产全民所有制,是共产主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人类生产出的产品,甚至不能满足生存的需要,这样,不仅生产出的产品,只能由全体人民实行平均分配,以最大程度保证人类的生存,即产品只能实行全民所有制,而且,一些财产,如为了过冬而节余的产品及一些简单的生产工具,也只能实行全民所有制。一方面,由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人们之间存在较亲的血缘关系,财产或产品全民所有制,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人们必须勤奋劳动,才能保证人类的生存,从而,财产全民所有制,还不会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能满足人类生存后,尤其是出现剩余产品以后,财产全民所有制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一方面,产品可以实行全民所有制,但一些人不勤奋劳动,如果产品实行单纯的平均分配,产品虽然也能维持人类的生存,但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尤其是人们的亲缘关系也已经较远,会引起别人也不勤奋劳动,从而影响生产力发展,从而,在产品分配上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按劳分配;另一方面,财产全民所有制,已经会影响生产力发展了。在原始共产主义中、晚期,已经产生了父系社会,产生了现代家庭,出现了家庭经济,此时,实行财产全民所有制,既不现实,也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也就产生了财产私有制。到达原始社会主义,财产全民所有制,则完全瓦解,被财产国家所有制与财产私有制所取代。
由于生产力发展需要长期的发展,人类社会也就经历了长期的财产私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如原始社会主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都实行财产私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只有到达共产主义,财产所有制才实行全民所有制。
当人类到达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非常高,产品已经达到按需分配,此时,财产所有制,又进入财产全民所有制。一方面,由于产品极为丰富,实行按需分配,财产全民所有制就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劳动已经成为人们的必需行为,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正如现在的体育运动一样,从而,财产全民所有制,已经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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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2 21:06:54
第十一章 产权理论


第一节          产权

财产所有权,就是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揭示了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不过,财产所有权与所有者是不能分离的,但财产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不仅四者之间可以分离,而且这些权利往往与财产所有者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房子出租时,尽管房子所有权归所有权人,但对房子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部分处分权,则归租房人,甚至租房人还拥有一定的收益权,因此,房子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并不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只是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我们也就把这四项权利单独列出,称为产权,此时,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而当这些权利的部分或全部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时,就产生了产权。
随着产权的发展,现代产权,有二个含义。一个含义,产权就是指有关财产的一些权利成为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项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我们一定要区别产权存在与产权包括的权利内容等,首先,产权必须是一个经济实体,我们说,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此时,这些权利没有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当然还没有产生产权,这些权利只是财产所有权这一经济实体应该享有的权利。这里,财产本身,不管是物质财富还是社会财富,都是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而存在,因此,财产所有权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实体。其次,一个产权,作为经济实体,并不是财产所有权拥有的全部权利构成的,而是可以部分权利构成,因此,产权所有人依法对财产享有财产所有权人赋予或法律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产权,当然,这些权利,往往还受到财产所有权人或法律的制约。第三,财产所有权是所有者对自己财产享有权利,而产权的性质是产权所有者对他人财产享有权利。
第二个含义,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如债权与法人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当然,这个权利,往往是财产所有权人行使法律上的处分权以后的产物,或者说是出售物、出借物或投资的产物,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同时,这些权利——产权,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当然,这些权利又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而有关这些权利——产权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即对这些权利——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形成的经济实体,又成为产权的内容。
这样,从广义上说,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也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当然,这些权利又会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而有关这些权利——产权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即对这些权利——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形成的经济实体,又成为产权的内容,产生了产权分级。
总之,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不能混淆。财产所有权,揭示的是财产归属问题,而产权揭示的是对财产的有关权利,这里,财产所有权者当然享有财产的有关权利——享有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但并不能说财产所有权就是产权,这里,这些权利并没有成为一个经济实体,产权还没有产生,因此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不同的。区分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对现代市场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商品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扩大再生产,财产所有权人往往不能或不参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其他人对财产进行经营活动,如通过债权债务形式表现的财产关系,此时,在法律上,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以及以法权形式体现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与产权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从而,产权对现代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产权的产生,并没有否定财产所有权,如房屋租赁时,租房者拥有房屋的相关权利,并没有否定房东的房屋所有权;企业法人产权的产生,也没有否定投资者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我们已经指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因此,产权也就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内容。随着产权的发展,债权与法人产权,也成为产权的内容,并且,从广义上讲,货币购买物的权力,也属于产权的内容。这里,货币与债权,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当然就没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而法人产权,尽管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但由于有具体物的标的——企业财产,当然就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对财产的一些权利构成的产权,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而存在,当然,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如商铺出租时,租房人拥有的对房子的产权,就具有经济实体性。既然一个产权,作为经济实体,并不是对物的所有权利构成的,而是可以部分权利构成,从而,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如商铺出租时,出售商铺的处分权,就不是租房人拥有的,产权已经发生分离。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经济实体的产权,当然可以流动,并且与其它权利相独立,同样是商铺出租,租房人是可以再出租商铺给别人的,从而实现产权的流动,并且是可以独立进行的。
产权对现代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产权的功能是指,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规范和保护人们的经济关系,形成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一、 产权的激励功能。产权的产生归根结底是由于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任何产权的产生及其主体对其产权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动机支配下的经济行为,没有收益的产权的产生是不可思议的。二、 产权的约束功能。产权对产权主体在行使产权的经济活动中所施加的强制。三、 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指的是产权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调节或影响资源配置状况的作用。四、 产权的协调功能。财产关系及其产权关系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关系是明确的,但产权关系非常复杂和多样,这就要求社会对各种产权主体进行定位,以建立和规范产权主体行为的产权制度,从而协调人们的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秩序规范、有序的运行。
产权,尤其是现代产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产权的发展,产权的的存在形式也逐渐发展,产生了五种存在形式,即通常所讲的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货币形态、知识产权、产权的债权形态与股权形态。其中,第一个表现为事实上的产权,后四者则为法律上的产权,其中,中间三者由于没有具体的物的标的,仅仅是纯粹的法律上的产权,而股权则是对物的法律上的产权。五种产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租、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也就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同时,对财产的权利,往往由物来体现,从而物质财富又成为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实物形态,就表现为事实上的产权,此时,产权的所有权利,都是相对于物质财富而言的,因此,占有,首先是指产权所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表现为产权的实物占有形态。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就是指产权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从而,事实上的占有权即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事实上的占有权是产权的最基本权利,只有对物的占有,才能使用、处分,也才能凭借物获得收益。
产权的实物形态下对物的占有,又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二种情况。产权所有者拥有物,就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房屋出租时,房屋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而租房人——产权所有者拥有对物即房子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这是房子所有人处分物的结果。
我们说,当财产所有权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人就依法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对物质财富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但是,当产权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时,并不意味着产权所有者能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所有权利,只享有财产所有权人或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不过,只有当产权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才能享有其它权利。
租房人还可以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此时,就产生了产权分级。二级产权所有者拥有物,就是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一级产权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而当产权所有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时,产权,就仅仅是指产权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法律上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产权所有人不再对物享有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并且处分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不能侵犯二级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产权所有者利益的权利,由于产权占有物,也就拥有财产使用权。这里,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而产权所有者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一定利益,是产权产生与存在的一个原因,并且是产权产生的一个最原始的原因,产权所有者通过对物的使用来获得其它物或利益,以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的基本需要,产权所有者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
物的使用权,是以事实上占有物为前提的,财产所有权只有实物存在形式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现代产权不仅产权的实物形态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法人产权一般也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产权的货币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二者则没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从而这二者对物都没有使用权。同时,产权所有者占有物,但产权的占有权,是从所有权的占有权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即受到所有权的约束,从而,产权的使用权受到财产所有权的约束,产权是不完全的物权存在形式。
正是产权所有者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从而,财产的使用权,不是产权所有者必需拥有的,物的使用权也不是产权的象征,如企业中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并不是说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产权。而正是由于物的使用权,不是产权所有者必需的,才可能产生产权分级。当然,随着产权的发展,产生了产权分级以后,财产的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所有者的意思,移转给下一级产权所有者拥有,并且,在法律上,原始产权所有者往往失去了物的使用权。当然,原始产权所有者不会无偿转让物的使用权,而要求获得一定利益,这本质上也是使用权的一种,从而,产权的财产使用权,也分为实物使用权与收益权,只是我们经常把收益权单独列出。
而当货币产生以后,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以后,由于产权所有者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产权所有者如一些基金组织,并不关心财产的使用权,往往热心于用货币借贷与股票买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处分权是指产权所有者依法处置物的权利,产权所有者由于占有物,也就拥有处分权。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加工、改造、毁损等。事实上的处分,是由于产权的所有人对物进行使用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出售、投资、租借等,此时,物的产权所有人不使用物,而把使用权转让给别人。正是产权所有人法律上的处分权,是产权分级产生的原因。
同样,物的处分权,是以事实上占有物为前提的,现代产权不仅产权的实物形态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法人产权也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只有产权的货币形态与产权的债权形态二者没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从而这二者对物都没有处分权。即使产权所有者占有物,但产权的占有权,是从所有权的占有权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即受到所有权的约束,从而,产权的处分权受到财产所有权的约束,产权还是不完全的物权存在形式。
这里,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与灵魂,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是拥有物的所有权的根本标志,从而,所有权所有人如何处分物,决定了产权的内容。当所有者出租物以后,所有者拥有物的事实上的所有权,但不事实上占有物,而承租人拥有物的产权,拥有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也就拥有一定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当所有者出借物以后,财产所有权归借贷者,原来的所有者只拥有债权——现代产权的内容,对物没有使用权与处分权;当所有者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法人产权,原来的所有者只拥有股权或拥有物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对物没有使用权与处分权。
处分权也是现代产权的灵魂,是决定产权作用的一项权能,如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就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能否有效率。当产权有处分权时,这一产权设计是有效率的;当产权没有处分权时,这一产权就不存在效率。因此,不需要效率的产权,往往没有处分权,尤其是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如债权;需要效率的产权,往往有处分权,如企业产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从而,收益权即是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由于产权占有物,也就拥有收益权,收益权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也是产权产生与存在的一个原因。从生产力角度考察,产权的收益权也可分为使用权转让收益与生产力收益。而在民法上,产权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
由于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财产的使用权可依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移转给产权所有者拥有,也就产生了产权。正因此,财产的使用权转让,是许多产权产生的原因,但并不是唯一的原因。正如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财产的使用权可能还不是产权所有者必需拥有的,财产的使用权可依法律的规定或产权所有者的意思,移转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拥有,这些自然人或法人就拥有物的产权,产生产权的分级。同时,这一使用权转移,也不是无偿的,而是需要一定利益的,也就产生了产权的收益权。收益权,是所有人转让财产使用权的目的,也可成为产权所有者拥有产权的目的。从而,随着财产所有权的发展,产生了产权以后,收益权也就分为所有权收益与产权收益,如银行利息,就是产权的收益,而企业主收入则为财产所有权收益。
使用权转让,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收益权转让,也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如资本出借引起的债权,就是转让资本收益权或生产力收益的结果。一般来说,消费资料现代产权的产生,是转让使用权的结果;生产资料或资本现代产权的产生,则是转让收益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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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2 21:10:19
第二节  产权的存在形式

随着产权的发展,现代产权,有二个含义。一个含义,产权就是指对有关财产的一些权利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项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第二个含义,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我们说,财产所有权有五种存在形式,即通常所讲的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知识产权形态。产权也有五种存在形式,即通常所讲的产权的实物形态、知识产权、产权的货币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与产权的债权形态。前一个表现为对物的事实上的产权,后四者为法律上的产权,其中,股权表现为对物的法律上的产权,而货币、知识产权与债权本身,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从而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没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从而,这三个则是纯粹的法律上的产权。当然,这五种产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产权的实物形态,是指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时的产权存在形式。最常见的,就是财产所有者出租财产产生的产权与企业产权,如出租住房,租房者拥有的产权就是这一产权存在形式。
货币与债权不是物质财富的存在形式,本身就是一种权利的存在形式,从而,货币与债权本身就是一种产权存在形式。货币与债权,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因此,是现代产权的存在形式。同时,这些权利——产权,又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当然,这些权利又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当然,有关这些权利——产权的一些权利,即对这些权利——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又成为产权的内容。从广义上说,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也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当然,这些权利又会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而有关这些权利——产权的一些权利,即对这些权利——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又成为产权的内容,产生了产权分级。
由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而,科学技术往往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成为财富的存在形式,而这一权利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也就产权的存在形式——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生产力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成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制度,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
股权既可以是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又可以是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当法定主体拥有物的财产所有权,投资物以后,产生了企业法人产权,进而企业法人拥有企业财产事实上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此时,所有者就失去了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只拥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产生了股权,股权就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即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不是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而当法定主体仅仅拥有物的产权,投资物以后,也就产生了产权分级,下一级产权拥有事实上的产权,即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就失去了事实上的产权,只拥有法律上的产权,产生了股权,即股权反映了产权关系而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从而,股权又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即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产权,不是事实上的财产产权。
这里,财产所有权,涉及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产权涉及对财产的一些权利的归属。物质财富作为一种物的存在,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标的,而货币、知识产权、股权或债权,是作为一种权利——拥有获取物的权利,而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标的。



第三节 产权的分类

现代商品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扩大再生产,财产所有权人往往不能或不参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其他人对财产进行经营活动,如通过债权债务形式表现的财产关系,此时,在法律上,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以及以法权形式体现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与产权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从而,产权对现代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经常谈到各种产权,如知识产权、专利权、法人产权、企业产权、自然人产权、法人产权等,这些产权之间,许多存在交叉关系,容易产生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产权进行分类。
从财产存在的形态分类,可分为有形资产财产产权与无形资产财产产权,其中前者产权又可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产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产权。根据产权的存在形式,可分为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知识产权、产权的货币形态与产权的债权形态。其中,前一个表现为对物的事实上的产权,第二个为对物的法律上的产权,最后三个则为无形资产的产权。这里,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又可分为:商标权、各种技术专利权、著作权等。
从财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分类,可分为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其中公有产权,又可分为财产全民产权、财产国家产权与财产集体产权。由于财产所有权物的存在形式不同,就产生产品的产权、土地产权与生产资料产权等。按产权归属不同级别分类,可分为原始产权与二级产权。按财产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可分为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
从产权所有者不同来分类,可分为自然人产权与法人产权。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按不同标准,对法人产权又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产权分为企业法人产权、机关法人产权、社会团体法人产权与事业单位法人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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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3 19:14:21

第十二章法人制度


第一节   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

产权不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只有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才形成完整的现代产权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法人制度。法人的形成、法人财产终极所有权、法人产权、法定代表人制度、法人破产后财产清算方法,等等,就组成了一个法人制度,与产权一起,形成了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
产权的产生,不是现代才有的,只要产生资本借贷与物的租借,就产生了产权。不过,在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以前,产权仅仅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没有产生现代产权理论。
现代产权理论,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即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结果。如果商品生产仅仅是小规模的商品生产,不需要大量生产资料,单个人的资本就已经足够了,就不会产生现代产权理论,此时,财产所有权与古典产权就可以了。只有产生了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大量资本投入,个人不能负担这些资本投入,需要许多人一起投入资本时,现代产权理论就产生了。
由于许多人一起投资,此时如何经营,就成为一个问题,没有现代产权理论,管理费用是非常大的,有了明确的现代产权理论——法人产权制度,就大大降低了管理费用,现代产权理论就应运而生了。现代产权理论产生,是由于管理成本问题,一些人主张占企业51%股份,就是一个明确的证据。二个人每人拥有50%股份时,管理成本是很大的;当三个人以上时,每个人都占有不到51%的股份,管理成本也很大,此时,没有现代产权理论,效率是非常低下的。总之,现代产权理论,不仅把所有权与产权分开,而且产生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产权与法定代表人制度,就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
传统的产权理论认为:降低交易成本是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一方面,这一观点没有弄清原因与目的的关系,降低交易成本仅仅是产权理论产生的目的,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产生了物的借贷与企业等。另一方面,产生这一观点的原因,是没有区别产权理论与现代产权理论。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不仅是明确的财产所有权产生的目的,也是产权产生的目的,而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则是企业的产生。
总之,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与企业的产生,而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管理成本问题。有了明确的现代产权理论——法人产权制度,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管理费用,现代产权理论就应运而生了。




第二节  法人制度

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法人制度,法人制度的形成,是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标志。法人的形成、法人的财产终极所有权、法人产权、法定代表人制度、法人破产后财产清算方法,等等法律制度,就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人制度,与产权一起,形成了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不仅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而且大部分人具有行为能力,从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因此,产权分为自然人产权与法人产权,而只有当法人产权产生以后,现代产权理论才真正产生。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不过,由于传统的产权理论,把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等混同起来,以至各国法人制度尽管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当然,现实中,尽管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还是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当然,随着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各国法人制度将会统一起来,法人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就中国而言,这种传统法人制度理论是对《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的反映,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中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法人的典型形式是企业法人。
法人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其他法人构成,或者由自然人与其他法人共同构成。不过,由于其他法人是由自然人构成的,因此,法人的性质,最终是由自然人构成。
法人之所以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由于法人依法拥有法人产权。法人是不拥有财产所有权的,只拥有产权,法人财产所有权归投资者或者说股东,即自然人或国家。我们说法人产权,即经营权,是指法人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与赠与等权利,就是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能依法对物独立享受的民事权利,从而,归投资者或股东的财产所有权表现为财产终极所有权或对物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
不过,法人制度产生的标志,是在民法上,法人又可凭借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财产所有权人应该用自己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是天经地义的,国家一经产生,也就是民法一经产生,财产所有权人就应该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但产权产生之初,产权所有权人可能是不能凭借产权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的,或者说,普通产权所有权人只依法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与赠与等权利,但可能没有凭借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如租赁住房,产权所有权人就不能用住房承担民事权利。但法人制度一经产生,在民法上,法人就可凭借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但法人的最终性质,还是由自然人构成的,是自然人的集合体,如现在的企业法人,就由出资人构成。法人制度,把法人与自然人区别开来,把法人从自然人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于自然人并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为了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如企业法人,企业产权表现为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权,保证企业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企业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企业法人,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在这里,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由自然人——劳动者与资产构成,而企业法人,则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不过,是出资人的集合体,不是劳动者的集合体。ZF与ZF法人也不同,ZF由自然人——劳动者如公务员与ZF资产构成,但ZF法人则是由国家或行政区域内人民的集合体。区别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对于我们把握法人制度,尤其是把握国有企业劳动者地位与ZF官员地位,进而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传统的法人制度中,没有明确区别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以至于我们说国有企业产权归企业或ZF产权归ZF,就是国有资产产权归国有企业劳动者或ZF产权归ZF官员,影响了国有企业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运行。只有当我们区别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我们说国有企业产权归企业或ZF产权归ZF,就是国有资产产权归国有企业法人——出资者的集合体即国家或ZF产权归ZF法人——国家或行政区域内人民的集合体,才能规范我国国有企业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运行。
这里,我们说企业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并且是出资人的集合体,不是劳动者的集合体,是针对现有的生产力水平而言的。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风险较高,只有出资人的集合体拥有企业产权。首先,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市场波动较大,要求劳动者与资本经常进行流动,以适应市场。如果劳动者结合成联合体,并且拥有企业产权或商品,不仅劳动者联合体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并且劳动者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即劳动者不能在市场上独立存在,也就引起资本不能流动,也就难以适应市场波动,影响经济发展。而资本拥有企业产权或商品,不仅资本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而且劳动者也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也就适应市场波动,促进经济发展。其次,劳动者也不能负担产品的市场风险。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市场风险较高,尤其是资本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加剧了市场风险,这样,在市场上,产品可能会一分不值而引起企业亏本甚至破产,此时,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没有收入,进而陷入困境。但对于资本所有者,企业破产仅仅表现为资本家没有了部分资本甚至全部资本,但资本家还是有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因此,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是出资人的联合体,不是劳动者联合体,只有到达高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才是劳动者联合体。第三,资本家的企业资本,能缓冲市场风险,能使企业较长时间存在。劳动者的工资则用于个人消费,不能缓冲市场风险,进而市场风险会引起企业经常破产,也就影响经济发展。
法人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正是法人的性质是人的集合体,从而,在民法上,尽管法人与这一集合体的自然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但这一集合体的自然人,拥有对法人及法人产权存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法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不受法人集体中的任何一个自然人的约束,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确由组成法人的自然人集体决定,如股东大会决定董事长人选。同时,虽然组成法人的自然人或原来的投资者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但这些自然人有权依法制定章程,依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总之,法人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但法人的性质,还是由自然人构成的,是自然人的集合体。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法人制度,法人制度的形成,是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标志。而法人制度产生的标志,是在民法上,法人又可凭借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
既然法人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正是法人的性质是人的集合体,这决定了法人效率,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是较低的,这就需要法定代表人制度来优化。法人的产生,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如ZF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不可能因为法人的低效率而消灭法人,而只能在法人产生的情况下,建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来提高法人的效率。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制度

仅仅是法人依法拥有法人产权,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才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法人制度的灵魂,是法人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
法人可以是由自然人组成,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而正是这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决定了法人集体的行为能力是低下的,引起管理效率低下,从而需要法人制度来提高企业或ZF等组织的管理效率。而法人制度提高企业或ZF等组织的管理效率的保证,就是法定代表人制度。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从这一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具有三个特征,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三、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各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尽管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具有共同的特征,从而,法定代表人制度还是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等。
企业法人是最普遍的法人存在形式,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利益行使法人权利。这样,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当然,法定代表人要接受本企业全体股东和有关机关的依法监督。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律与法人集体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权力,首先是由法人集体赋予的。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而正是这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决定了法人集体的行为能力是低下的,引起管理效率低下,从而需要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制度来提高企业或ZF等组织的管理效率。不过,尽管法人集体的行为能力是低下的,但这一法人集体具有的一定行为能力,已经足够确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一方面,法人集体可以制定章程,赋予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另一方面,法人集体可确定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当然,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主要还是法律赋予的,法人集体赋予或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必须符合法律,法律规定赋予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法人集体不能剥夺。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此时,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定代表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此时,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而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我们一定要树立“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意识,任何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尤其是国家法人或ZF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因此,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非法行为,尤其是ZF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该制定严厉的法律责任,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非法行为的发生。
上一章我们已经指出,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由自然人——劳动者与资产构成,而企业法人,则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不过,是出资人的集合体,不是劳动者的集合体。ZF与ZF法人也不同,ZF由自然人——劳动者如公务员与ZF资产构成,但ZF法人则是由国家或行政区域的人民的集合体。这样,在企业或ZF中,只有法定代表人能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它劳动者既不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当然,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法人或ZF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与法人章程的明确授权,这样,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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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3 19:15:02
第四节   法人产权

法人产权,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法人产权,就是指法人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就是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能依法对物独立享受的民事权利,从而,归投资者或股东的财产所有权表现为财产终极所有权或对物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这样,法人产权表现为法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资产不论由谁投资或属于谁,一旦形成法人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法人,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建立法人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设立法人产权,从而,法人产权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就中国而言,法人制度与法人产权理论是对《民法通则》确立法人与法人产权的反映,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与法人产权、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
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中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当然,中国法人产权分为企业法人产权、国家机关法人产权、事业单位法人产权与社会团体法人产权。而法人的典型形式是企业法人,法人产权的典型形式,就是企业产权。
法人产权的性质,当然是产权,不是财产所有权。由于传统上没有明确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认为法人产权就是法人财产所有权,也就不利于规范法人产权的权利。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或由其他法人构成,这决定了法人是不可能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法人只能拥有产权。
当然,与自然人的产权一样,法人产权受到财产所有权人的制约,企业法人产权就受到股东的制约,如股东会依法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来制约法人产权;股东会通过决定法人法定代表人人选来制约法人产权;法人重大事宜往往需要通过股东来决定,等等。
从法人与法人产权的产生,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产权与自然人产权的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从而,法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与自然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自然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是商品买卖关系,而法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则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由于法人仅仅是财产所有权人的集合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因此,法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
法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表关系,当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即法人产权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一方面,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法人或ZF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即法人产权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从而,法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间,不是单纯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这里,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可以存在限制,可以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与法人章程的明确授权,这样,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对于法人产权的认识,是比较混乱的,尤其是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的所有者是谁的认识是错误的。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产权的所有者是法人,企业法人产权所有者是企业法人——投资者联合体、国家机关法人产权所有者是国家、事业单位法人产权所有者是国家,社会团体法人产权的所有者由社会团体的性质决定。同时,我们知道,法人是没有行为能力的或行为能力是极度低下的,因而,我们建立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这里,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这样,法人产权的所有者是法人,而法人产权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对于我国来说,我们要明白的是,法人产权所有者,决不是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是国家,决不是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在法定代表人制度下,国有企业法人产权也是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而不是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来实现。只有明确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与实现方式,我们才能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的改革。
要理解法人产权的归属,还要区别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代理人则是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法人产权的权利非常多,法定代表人往往不能亲自执行法人产权,需要一些代理人来处理,代理人制度就产生了。代理人执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相关产权权利,如企业中的管理人员,都是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这里,代理人的权力,来自法定代表人,并且不能超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权力,超越的权力,往往是无法律效力的。而法定代表人不仅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对外关系上,即使超越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或违反法人章程,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法人有权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总之,法人产权,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法人产权,就是指法人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就是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能依法对物独立享受的民事权利,法人产权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企业产权

企业产权,就是企业法人产权,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法人的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产权的典型形式,就是企业产权。企业产权,就是对企业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
这里,我们有必要弄清企业法人产权本质上属于谁?是属于投资人联合体,还是劳动者联合体?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是投资人联合体,不是劳动者联合体,只有到达高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才是劳动者联合体,当然,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下,企业法人产权本质上属于投资人联合体。我国国有企业法人产权,就属于国家,而不属于国有企业职工,这一点,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观点也有事实论据,如国有资产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产权就归企业投资人,包括国家,不属于企业职工,难道企业投资人由国家独占时,企业产权就归企业劳动者了?
当然,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取决于企业法人的性质。如企业法人是投资者的联合体,当然企业法人产权,就表现为投资者联合体对自己资产的支配权。如是独资企业,企业法人就是投资者个人,当然企业法人产权,就表现为投资者个人对自己资产的支配权。传统上的产权理论,由于没有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也就难以明确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
企业法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人的关系,要看企业的组成形式。由于企业的组成形式不同,企业产权的主体就不同,可以存在三种主体形式。一种企业产权主体为企业投资者,企业虽然是一个法人实体,但企业还没有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负无限责任,此时,企业法人产权往往没有独立性,股东或股东集体往往可以自行解散企业。二种企业产权主体为企业,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不过,企业法人由投资者组成,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负有限责任。企业产权主体为企业的典型形式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产权,我们往往又称为公司产权,此时,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股东或股东集体往往没有权力解散企业。第三种企业产权主体为企业,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但企业法人是劳动者联合体,即企业法人由劳动者组成,此时,企业资产是国有资产,即企业财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权,而企业法人——职工联合体必须负担国有资产的保值。我们一般说的企业产权,就是指企业作为法人对企业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形成的经济实体。企业产权表现为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企业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企业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企业,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总之,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初级社会主义,劳动者联合体不能成为企业法人,因为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生产力发展要求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劳动者难以负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而,劳动者联合体为企业法人这一产权形式,为生产力高度发达的高级社会主义实行模式。
我国的现代产权理论中,往往把企业法人产权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混淆起来,有必要区别企业法人产权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权利。法人产权,就是指法人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就是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能依法对物独立享受的民事权利,从而,企业法人产权表现为法人对企业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资产不论由谁投资或属于谁,一旦形成法人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法人,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而法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表关系,当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即企业法人产权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企业法人产权,就是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而组成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我们又往往通称为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但绝对不包括收益权,这是法人产权与法定代表人拥有权利的区别。企业经营管理权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决策权,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与生产多少的问题。包括(1)企业资产增减权,即企业增加或减少资产,从而扩大或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权利;(2)经营对象决定权,即决定生产、交换的对象的类型和数量的权利;(3)经营方式决定权,即决定企业采取何种技术水平、何种资源组合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利。2、人事劳务管理权,就是对企业职工与派出的劳务的管理权利。3、 资金支配使用权,即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出资建新企业,购买或出售其他企业的股权的权利;4、物资管理权,包括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等。例如出售产品或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出售、出租生产设备或厂房,购买或出售股票、债券。5、其他经营管理权。
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企业财产所有权由股权来体现,即股权是对企业资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企业产权则归企业法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归企业法人,但由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一般来说,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董事会,此时,经理仅仅是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因此,董事会的权利既不同于股东的持股权,也不同于企业法人产权,而是一种对整个公司组合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任何一个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却不能支配整个公司,只有董事会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在这里,董事会权利的特点在于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资产,在所有权上主要并不是隶属于董事会成员的。尽管董事会的成员也拥有公司的股权,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个董事会成员的股份在整个公司的资产中只是一部分,并非全部。在当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低,但他却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
因此,企业法人产权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权利是不同的。企业法人产权就是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由于法人是由投资人组成的集体,从而,从法律上看,法人产权是企业法人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但本质上还是投资人自己对自己的资产的支配权,股东大会表面看是投资人——财产所有权人大会,本质上则是企业法人产权的表现形式。产权是一独立的经济实体,财产所有权人与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因而,股东如作为投资人,是不能享受法人产权的,只有作为法人的组成成员,才能享有法人产权。而董事会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是由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这里,企业经营管理权,仅仅是由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代表权,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也就没有形成独立的产权。不过,董事会拥有的经营管理权,虽然是由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法人产权的代表权,即是一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集中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是企业法人委托的一种支配权,但他以企业法人为主体,一经形成法人产权,不仅法人产权不可以任意分割,企业经营管理权也不可以任意分割。所有者不可凭借所有权去分割企业的资产,也就不能分割企业法人产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所有权(股权),并以此来决定选择、评价、约束公司的行为,并转移风险,但却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企业法人产权,也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企业经营管理权,这是由法律确定的。同样,企业法人——投资人联合体也不能凭借法人产权任意分割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经营管理权与企业产权,是相对独立的,法人法定代表人一经决定,就拥有企业经营管理权,法人产权只能依据法律与企业章程来约束经营管理权,企业经营管理权不可以任意分割。同时,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可以存在限制,可以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与法人章程的明确授权,这样,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一方面,在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下,法人产权一经委托,对大多数所有者来说不可能凭其所有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并且,所有者作为法人的组成成员,也不可能凭其产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而只能所有者作为法人的组成成员,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数代表来监督、约束受托者。除非持股者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所有者与法人组成成员只能通过市场交易,通过股票市场的投票来评估、监督、选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不是劳动者)则是企业购买了的商品,与其它商品一样,从根本上说,已属于企业产权的内容。只有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不是商品,企业的产权才能属于劳动者联合体,劳动力也不再属于企业产权的内容。
总之,企业法人产权是一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是由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代表权,即是一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同时,法定代表人还不能完全实施经营管理权,需要经营管理权的委托代理制度,这样,在财产所有权、法人产权、委托代表与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资产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财产所有者、产权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代表权与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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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4 22:36:56

第十三章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第一节   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经济学,是研究经济增长的理论,因此,我们研究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是指对经济增长有影响的地位问题。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指人们对产品生产的决定权,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生产多少的决定权由谁占有,也就是产品生产的产权归谁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市场主体是谁,这涉及到产品生产效率与市场效率,从而,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当然,产品生产的产权归属,就是产品归谁的问题。而在讨论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以前,我们先探讨人类劳动,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享受还是负重?
人类劳动,是人的体力与脑力的支出过程,而人的体力与脑力的支出过程,不仅仅是人类劳动,如人们的体育锻炼、电脑游戏享受等等,也是人的体力与脑力的支出过程。我们知道,人们的体育锻炼、电脑游戏享受等等,是人的体力与脑力的支出过程,也是人们的享受过程,那么,人类劳动的体力与脑力的支出过程是否是人们的享受过程呢?这是应该否定的。
一方面,人们的体育锻炼、电脑游戏享受等等,是人们的一种自愿行为,而人类劳动则不是人们的自愿行为,是一种被动行为;另一方面,人们的体育锻炼、电脑游戏享受等等,其行为时间与强度,是由人们自由决定的,不受控制,当然其行为时间与强度,使人们处于享受阶段,而人类劳动时间与强度,则不是由人们自由决定的,受到自然规律、生产管理制度等的控制,而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人们需要较长的劳动时间与较高的劳动强度,才能生产出自己需要的产品,从而人类劳动时间与强度,使人们处于负重状态。当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力极高的情况下,人们只需要较短的劳动时间与较低的劳动强度,就能生产出自己需要的产品,从而人类劳动时间与强度,使人们处于享受状态,此时,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共产主义。
总之,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人类劳动的体力与脑力的支出过程处于一种负重的状态,这也就决定了人类劳动是处于一被动状态。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一自然现象,劳动者在物质财富生产中,一方面,劳动者的劳动是一自然现象,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自然力——劳动力,对产品生产发生作用,从而影响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即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劳动地位,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劳动者始终不自愿参加劳动,从而,对于劳动本身而言,是无地位可以探讨的。因此,我们研究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及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是考察劳动者的劳动地位,而是考察谁拥有产品及谁拥有对产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决策权。
产品生产出来以后,谁拥有产品,即谁是产品的主人,这是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根本地位问题。谁拥有产品,一般来说,也就决定了谁拥有对产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决策权。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决定的,而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对产品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决定了生产什么产品,就决定了产品生产的可能性;决定了如何生产产品,就决定了产品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效率;决定生产多少产品,就决定了产品生产的程度。因此,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对产品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当然,这些,由生产力发展决定。
一般来说,谁拥有产品,也就决定了谁拥有对产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即谁就能决定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当然,这些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不能决定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的劳动者,就处于次要地位或被动地位。
那么,谁应该拥有产品?进而这些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另一些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则处于次要地位呢?这是一个社会制度问题,而生产力发展对社会制度与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起最终决定作用。既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对产品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当然,产品或产品产权属于谁,谁在产品生产中就处于主导地位,否则就处于被动地位,而谁拥有产品,是由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的。
在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产品生产者自己生产自己消费,即产品属于劳动者,此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都由生产者自己的消费行为决定。即使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属于劳动者,如土地属于地主,但生产资料的产权与劳动者是相结合的,当然,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这里,没有处于次要地位的劳动者。
在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可能存在雇用劳动与奴隶。此时,雇主或奴隶主——生产资料或土地所有者,拥有产品,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而被雇用劳动者或奴隶在产品生产中则处于被动地位。从而,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都由雇主或奴隶主决定。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不再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为整个社会生产产品——产品因交换而转化为商品,这样一来,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生产者都要根据市场需要来决定。但是,此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产权是相结合的,不仅劳动者拥有产品,而且劳动者在产品——商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没有劳动者处于次要地位。
只有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生产中,才广泛存在一部分劳动者在商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另一些劳动者在商品生产中处于次要地位,同时,存在一部分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处于主动地位,而另一些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只有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才广泛产生极少数人拥有产品,而大部分劳动者不拥有产品,生产资料的产权与大部分劳动者脱离。
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者也不是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为整个社会生产商品,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生产者也都要根据市场需要来决定。但是,产品生产,首先表现为资本家生产,然后才表现为社会生产,劳动者的劳动力或劳动成为商品。当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不是任何劳动者都能决定的,只有拥有产品或生产资料产权的劳动者——资本家或代理人才能决定生产行为。因而,拥有产品或生产资料产权的劳动者或代理人,决定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从而在商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其它劳动者就处于次要地位。
最后,我们再考察一下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相互关系是否是生产关系的内容。认为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相互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劳动价值论的产物。在劳动价值论指导下,土地地租与资本利润是剥削劳动的产物,当然,此时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相互关系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也就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然而,在分配价值论指导下,土地地租与资本利润是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相互关系,任何社会(奴隶社会除外)的产品生产,都表现为人们相互协作的关系,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也就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    生产力发展对人们在产品生产中地位的最终决定作用

既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对产品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产品应该属于谁,进而谁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都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当然,生产力发展就会决定产品应该属于谁,进而决定谁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一般来说,产品或产品产权属于谁,谁在产品生产中就处于主导地位,否则就处于被动地位,这一地位关系,会促进生产力发展。即当产品属于谁,进而这个人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时,就会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当别人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产品所有者反而处于被动地位或无关地位时,就会阻碍生产力发展。
那么,产品应该属于谁?这是一个社会制度问题,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里,我们要注意:是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社会制度与产品应该属于谁!因此,只要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制度,就可能存在,不是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制度才能存在。既然生产力发展决定了产品属于谁,进而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地位,当然,我们就要从生产力发展角度去考察“产品应该属于谁?”这个问题。
当劳动力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力量时,发掘劳动力、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就是发展生产力,生产力发展就要求劳动者应该拥有产品,并且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中,就是这样。
当生产资料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时,就要综合考察。如生产资料量与质的增加就能极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时,不管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还是生产资料国有制,生产力发展都要求生产资料所有者或生产资料产权所有者拥有产品,进而,生产资料所有者或生产资料产权所有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社会是这样,初级社会主义也是这样。
生产力发展为什么要求生产资料所有者拥有产品?一方面,从社会化大生产角度来考察,资本投资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而劳动者就业是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扩大再生产需要大量的物力与人力,只有资本集中才能适应这一点。劳动者就业始终是个人行为,并且就业范围还受到个人专业等影响,从而劳动者就业是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扩大再生产的,劳动者集中本身就需要资本集中才能实现。另一方面,从市场竞争角度考察,只有资本适应市场竞争,劳动者工资是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劳动者工资是用于劳动者自己及家人生存、活动与发展的,因此,必须是相对固定的,而剧烈的市场竞争,会使劳动者没有收入,甚至负债,劳动者就陷入困境,也就经常影响商品生产。但资本,不仅资本利润不是影响资本家生存的收入,而且资本本身,还可成为市场竞争的基础。因此,生产力发展要求生产资料所有者即资本家拥有产品。
如果生产资料量的增加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时,发掘劳动力就是发展生产力,其中,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主要靠劳动力。此时,不仅生产力发展要求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生产力发展还要求劳动者拥有产品,进而,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这样。这主要是因为在社会主义,不仅商品扩大再生产数量已经较小,而且产业结构已经相对稳定,市场竞争已经不剧烈,劳动者拥有产品也就适应生产力发展了。
产品或产品产权属于谁,进而决定他就应该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也是由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的。既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对产品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当然,生产力发展,就要求产品或产品产权属于谁,谁在产品生产中就处于主导地位,否则就处于被动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促进产品生产,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因为只有产品的主人才会关心产品生产与发展,其他人是不关心产品生产与发展的。我国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劳动者——不是产品所有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人的地位。
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人类实行的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产品实行公有制。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起初几乎由自然决定,人类生产结果,几乎是偶然行为。当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行为越来越重要,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最终大部分由人类需求决定。不过,此时人类大部分需求,是得不到满足的。
在生产力得到发展,但仍处于较低生产力水平下,生产力发展决定了产品私有制的产生,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此时,产品私有产权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也一样。在原始社会主义,劳动者生产产品、占有产品与消费产品,当然劳动者在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占有产品,从而在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封建社会,尽管土地归地主,但产品归劳动者,从而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产品私有制下,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最终,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此时,生产资料私有产权决定了产品私有制,进而又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即生产资料或所有者拥有产品并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产品分配中处于主动地位;而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则在产品生产中处于次要地位,在产品分配中处于被动地位。
只有在较高生产力水平下,由于生产资料极为丰富,不仅生产资料不再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而且生产力决定了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人类社会也就进入社会主义,此时,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又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本身是无行为能力的,国家——全民也无经济行为能力,也没必要有经济行为能力,即生产资料所有权人在产品生产中处于无行为地位,在产品分配中处于无行为地位,这,反过来决定了国家不拥有产品;另一方面,因为在社会主义,不仅商品扩大再生产数量已经较小,而且产业结构已经相对稳定,市场竞争已经不剧烈,劳动者拥有产品也就适应生产力发展了,因此,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拥有产品,进而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产品分配中处于主动地位。
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经济行为能力与经济调控能力,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经济行为能力,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经济调控能力,则不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目的是为了经济秩序、产品分配制度的实现等等。国家ZF不应有经济行为能力,但可有经济调控能力。
当然,产品生产是一自然现象,产品生产主导者的行为,必须符合自然规律,否则会遭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同时,商品生产还是一社会现象,商品生产主导者的行为还受到市场规律的约束,当商品生产主导者的行为,符合市场规律时,就促进商品生产;当商品生产主导者的行为,不符合市场规律时,就会遭到市场的惩罚,也就阻碍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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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8 19:33:06

第十四章      产品分配形式


第一节 产生产品分配的原因

经济学上的产品分配,是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结成的关系,从而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只有这一关系影响生产力发展,才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不过,在社会生活中,还有一种产品分配,不是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结成的关系,而是由于亲缘关系产生的产品分配,由于这一产品分配不影响生产力发展,也就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如家庭生活中的产品分配,这是根据家庭成员的生理需要进行分配的。原始社会的产品分配,初期可以认为是由于亲缘关系产生的产品分配,此时,产品分配不影响生产力发展,从而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亲缘关系逐渐疏远,引起产品分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也就逐渐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
我们在第一篇《经济学原理》中,已经阐述了社会产品分配产生的原因。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社会里,人们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消费产品,生产和消费是不脱节的,并不存在社会产品的分配问题。只有当人们自己生产的产品发生生产过剩,自己消费不掉,而自己需要的产品,自己又生产不了,对于其它劳动者而言,也是如此,即自己生产的产品过剩,同时又需要其它人生产的产品。由于产品交换是产品生产者与外界联系的唯一途径,因而产品交换是生产者获取其它产品的唯一途径。产品交换就产生了,每个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也就成为社会产品,即生产者表现为社会生产产品,当然生产者也需要从社会获取产品,这时,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就发生了分离或脱节,社会产品分配就产生了。
但是,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发生脱节,并不一定就产生社会产品的分配。假如产品的生产是无限的,足够每一个生产者的消费需求。例如空气、水一样,就不存在社会产品的分配,每个生产者只需向社会提供产品,又可从社会提取任何产品。而现实是,每一个产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有限的,而满足这个生产者的社会产品也是有限的。这样,社会产品的分配就产生了。生产与消费的脱节和产品生产的有限性,决定了社会产品需要分配。社会产品分配,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产生。
不过,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经济经历了产品经济与商品经济二个阶段,而在产品经济中,尽管产品生产与消费是不脱节的,也存在产品分配,这是由于劳动力不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即使在商品经济中,各商品生产也存在各种生产要素,从而存在产品或市场收入的分配,只是这一分配,在商品价格实现以前就已经进行甚至基本完成。
在第一篇《经济学原理》中,我们已分析了物质财富的源泉。土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为三大生产力,劳动力不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水力、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也是物质财富的源泉。物质财富的生产属于生产力范畴,是一种自然现象。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自然力的因素越来越重要,人类离开了自然力,几乎一事无成。人类自身逐渐脱离了物质财富的生产,而是利用自然力的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从而劳动力表现为开发和利用自然力的能力。正是劳动力不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从而产生了产品的分配。由于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也是物质财富的源泉,并且劳动者离开这些自然力,就一事无成,同时,这些自然力没有劳动者的参与,也不能生产物质财富,从而产品生产肯定是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结果,产品也就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生产的结果。当然,当这些自然力被个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的时候,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等自然力相脱节,产生生产资料租用或劳动者雇用,由于各生产要素都需要产品,产品分配就产生了。这样,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以及这些自然力被私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这二者缺一不可,才使产品分配成为现实。
首先,土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为三大生产力,而生产资料与土地的生产力,自己并不能发挥,因此,这三大生产力,归根结底由人来负担的,而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产品归谁,就是如何发挥、发展这三大生产力的问题,就成为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问题,产品分配问题就产生了。当然,产品分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就促进生产力发展;当产品分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就阻碍生产力发展。第二、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才使产品分配成为可能。尽管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具有自然力,但这些自然力没有劳动者的参与,也不能生产物质财富,从而只有当劳动者没有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从而不能生产物质财富,为了自己的生存,只有租用别人的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产品分配才成为现实。第三、只有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是稀缺的,产品分配才成为现实。如果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是非常丰富的,劳动者可以自由选用,产品分配就不能成为现实。从而只有当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是稀缺的,自然力私人占有才具有社会意义。第四、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被私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或过剩,产品分配才成为现实。如果自然力被私人占有,但所有者仅供自己使用,没有自然力或过多的自然力供别人使用,产品分配也就不能产生。
当然,即使土地与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一方面,由于国家法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说没有生产能力,公有的土地与生产资料必须由各个劳动者使用,从而产生土地或生产资料与劳动者脱节,产品分配就可能产生了。另一方面,由于土地与生产资料的质不同,以及个人使用的数量不同,生产力发展也要求土地与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使产品分配更公平,从而产品分配也就成为现实。原始社会主义虽然实行土地公有制,但已经产生了土地地租。这是由于土地与生产资料的质不同,以及个人使用的数量不同,会引起劳动者个人收入不同,会引起一些社会不公平,引起社会矛盾,因此,生产关系的发展也要求土地与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从而产生产品分配。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国家,国家的管理需要大量人力与物力,也就需要人民向国家提供产品,产生税收,因此,即使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社会里,劳动者拥有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从而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消费产品,但还是存在产品的分配问题。如封建社会存在拥有土地与简单生产资料的农民,他们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消费产品,但需要向国家交税,从而存在产品的分配问题。只有到达共产主义,生产力极度发展,产生了按需分配,才不存在产品分配问题。
总之,土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为三大生产力,劳动力不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而当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等自然力相脱节,产生生产资料租用或劳动者雇用,由于各生产要素都需要产品,产品分配就产生了。






第二节   参与产品分配的要素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人们生产出物质财富以后,就是如何分配这些物质财富。这里,产品生产是一自然现象,各生产要素的结合是一自然现象,往往谁也不能缺少,而劳动力、土地、水力、生产工具与科学技术等,都具有生产力,当然,这些生产要素就影响产品生产的数量与质量。劳动力归劳动者天经地义,但土地、水力、生产工具与科学技术等,都具有生产力,这些生产要素就影响产品生产的数量与质量。当劳动力与土地、水力、生产工具等直接结合时,土地、水力与生产工具的生产力就表现为劳动力,此时,自然力的劳动者私人所有,就表现了一种生产关系,并且社会上往往自然力的劳动者私人所有,是不平均的,从而就表现了一种不公平的生产关系;当劳动力与土地、水力、生产工具等相脱离时,土地、水力与生产工具的生产力就表现为所有者的生产力,所有者就要求参与产品分配,产生了产品分配,此时社会上往往自然力的劳动者私人所有,也是不平均的,也就表现了一种不公平的生产关系。政治经济学考察的物质财富分配,就是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当然,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原则,涉及的就是物质财富生产必须的生产要素,是否可以参与产品分配,以及如何参与产品分配。这里,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关系,都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不管是劳动力参与产品分配,还是土地或资本参与产品分配,都是如此。劳动力参与产品分配,直接表现为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土地与资本参与产品分配,表面看是物的关系,本质上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不过,物质财富生产必须的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并不是人类产生就存在的,而是一个历史过程,即使劳动力都是如此。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几乎没有或者极其简单,没有参与产品分配;土地没有得到开发,仅仅是天然的生产力,即产品为天然产品,土地也没有参与产品分配;同时,由于生产力非常低,只能实行平均分配人类才能生存,从而劳动力都没有参与分配,产品在整个社会实行平均分配。只有到达原始共产主义后期,生产力得到一定发展,才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实行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
劳动者是物质财富生产必须的生产要素,并且具有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因此,劳动者成为参与产品分配的要素。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已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成为最基本的产品分配原则,不过,此时的按劳分配形式,是家庭经济。
当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尤其是这些自然力被私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时,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关系,又表现为人与物的分配关系,即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也参与了产品分配,成为参与产品分配的要素,因为这些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是物质财富生产必须的生产要素。
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成为最基本的产品分配原则,由于土地(包括水力等天然生产要素)具有生产力,并且每个人拥有的土地质量与数量不同,按劳分配本身就要求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以达到公平的按劳分配。同时,一方面,土地在原始社会主义就产生了公有制——氏族所有制,从而劳动者就与土地相脱离,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就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末期,产生了庞大的管理机构,产生了庞大的管理人员,社会发展需要大量管理费用,仅仅人头税已经不能满足,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就成为社会需要,也就成为现实。当然,土地具有生产力,土地质与量的增加,就是生产力发展,而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就能促进土地质与量的增加,从而,生产力发展就要求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到达奴隶社会,国家产生了,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劳动者与土地还是分离的,土地还是参与产品分配。
到达封建社会,土地实行私有制,但由于大量土地被一部分人私人占有,产生了地主,大量劳动者没有土地,需要从私人手中租用土地,当然,土地也就参与了产品分配。到达资本主义,不仅农业生产需要土地,而且工业与商业等生产活动,也需要土地,而土地是实行私有制的,土地也就参与产品分配。
人类发展进入社会主义,土地已经得到高度开发,如果每个人拥有的土地质量与数量可能不同,为了科学实施按劳分配,就要求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并且土地也参与产品分配,以达到科学的按劳分配。当然,如果社会主义每个人拥有的土地质量与数量已经相同,土地也就不参与产品分配了。只有到达共产主义,产品实行按需分配,土地才肯定不参与产品分配。
生产资料(包括生产技术等产品)具有生产力,在生产资料缺乏的情况下,客观上也就影响产品分配。不过,在现代生产技术产生以前,生产资料非常简单,还没有直接参与产品分配,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只是表现为劳动力。只有现代生产技术产生以后,生产资料不仅数量庞大,而且非常先进,劳动者离开生产资料几乎一事无成,成为产品生产的必需要素。此时,一方面,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生产资料质与量的增加,就是生产力发展,而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就能促进生产资料质与量的增加,从而,生产力发展就要求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另一方面,在生产资料缺乏的情况下,由于每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质量与数量不同,按劳分配本身就要求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以达到公平的按劳分配,即客观上生产资料也就参与产品分配,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
当然,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关系,表现为人与物的分配关系,不仅仅表现在这些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上,一些没有生产物质财富能力的生产要素,如厂房,也参与了产品分配,成为参与产品分配的要素,因为这些东西(如厂房)也是物质财富生产必须的生产要素,没有这些生产要素,要么具有生产力的生产要素的生产力不能表现出来,如原材料;要么具有生产力的生产要素会产生损失,如厂房,当然它们的所有者要求它们参与产品分配,它们的所有者不会无偿提供。
即使到了初级社会主义,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力发展也要求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只是这些生产要素国家所有。只有到达高级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极其丰富,每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质量与数量几乎相同,按劳分配本身就要求生产资料不再参与产品分配。
总之,土地、水力、生产工具与科学技术等,都具有生产力,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由于每个人拥有的土地与生产资料质量与数量不同,当然,这些生产要素就影响产品生产的数量与质量,即影响生产力发展与产品分配,当然,不仅生产力发展要求各种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而且按劳分配本身也要求各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以达到公平的按劳分配,从而,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原则,就是物质财富生产必需的生产要素,都可能参与产品分配,成为产品分配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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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kd05130 发表于 2014-12-28 19:34:23

第三节  产品分配的基本形式

上一节我们考察了参与产品分配的各种要素,那么,这些要素是如何参与产品分配的?是何时参与产品分配的?参与产品分配的方式不同、参与产品分配的时间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分配形式,这一节我们就来考察产品分配的基本形式。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各个社会生产关系是不同的,当然产品分配的形式就不同。
从分配过程角度来考察,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产品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二个分配过程。产品再分配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参与分配的要素、分配的原则等,千变万化,一般要根据具体的产品再分配来考察,一般涉及的是公平问题,不是我们研究的内容,是宏观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因为产品再分配形式,一般不会影响市场的效率,只影响市场的素质。如中国公务员退休工资过高,是产品再分配问题,这不会影响市场效率,但会引起许多高素质劳动者愿意当普通公务员,从而降低企业中劳动者的素质,也就降低了市场素质。
从分配方式考察,产品分配,存在产品或财富集中分配、契约分配、市场分配与计划分配四种方式。产品集中分配,虽存在一个分配关系,但往往存在分配权归谁的问题,并且存在分配者的权力约束问题。此时,参与产品分配的各个要素的分配权力,既由生产关系决定,还可能受到分配者的权力影响。原始共产主义的产品分配与产品再分配,都是产品集中分配方式。
契约分配与市场分配,则是生产关系与市场的产物,此时,没有分配者问题,参与产品分配的各个要素的分配权力,既由生产关系决定,还受到市场的影响,并且,契约分配往往受到市场的影响;而市场分配中往往存在契约分配的影响。土地地租是一契约分配,但受到土地市场的影响;劳动者工资也是契约分配,也往往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而商品市场中的社会产品分配,则是市场分配,但其中往往存在契约分配的内容。
计划分配,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完全是生产关系的产物,不受市场的影响。当然,从本质上说,计划分配是一种没有契约的契约分配。
除了奴隶以外,任何产品分配,都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产物,存在一定的分配原则,即参与产品分配的生产要素都具有一定的分配权力,产品分配形式,就是从产品分配原则来考察的,是从参与产品分配的生产要素角度考察的,涉及是指产品分配给谁及分配多少产品问题,因此,产品集中分配、契约分配、市场分配与计划分配,都存在相应的产品分配形式,当然产品分配形式包括二个方面内容,一是参与产品分配的要素;二是人们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参与产品分配的各个生产要素,不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是不同的,而且,参与产品分配的时间也不同,当然也就产生了不同的产品分配形式。如当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时,既可以地主在产品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如地主雇用了长工,也可以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如农民租用土地。同时,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时间也比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时间要晚得多,也就产生了不同的产品分配形式。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经济经历了产品经济与商品经济二个阶段,当然,由于社会经济的存在形式不同,产品分配的形式就不同。从社会经济的存在形式来说,产品分配形式,可分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与商品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二种形式,这是由于各要素参与产品分配的方式不同所引起的。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是建立在物质财富的生产的基础上的,是由于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以及这些自然力被私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时才产生的。商品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则是建立在商品市场的基础上,是由于生产社会化而产生的。
从社会生产关系角度来说,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只有当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以及这些自然力被私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时,产品分配才可能产生,因而它反映的生产关系较为简单。而对于商品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是由于生产社会化而产生的,不需要产品分配产生的条件就产生了,当然产品分配产生的条件也会影响商品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从而商品经济的产品分配会更复杂,它可分简单商品生产的产品分配与资本主义产品分配、社会主义产品分配三种形式,这是由于各要素参与产品分配的时间不同与是否参与产品分配所引起的。
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来说,产品分配形式,经历了平均分配、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将来共产主义实现,则产生按需分配形式。其中,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的时间不同,也就产生产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不同存在形式。
在原始共产主义,产品极其贫乏,只有实行产品平均分配,人类才能生存,当然,产品平均分配就成为人类的不二选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逐渐丰富,才逐渐产生了按劳分配,这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已经成为产品分配的基本形式。
按劳分配既体现了产品分配的公平原则,也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同时,也正是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产生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产品分配形式。
土地与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由于各个人拥有的数量与质量不同,就影响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就要求各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体现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同时,由于土地与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土地与生产资料本身数量与质量的增长,就是生产力的发展,而土地与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就是土地与生产资料本身数量与质量的增长的最好形式,当然,生产力发展就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产生了。在原始社会主义中期就产生了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到达奴隶社会后期,也就产生了货币资本参与产品分配;现代资本产生以后,生产资料资本就参与了产品分配,同时,原先生产技术是依附于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当知识产权产生以后,生产技术就成为生产关系的独立一极,参与了产品分配。
到达高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又成为基本的产品分配形式。此时,生产资料已经相当丰富,产生了生产资料绝对过剩,并且各个人拥有的数量与质量基本相同,生产资料就不再参与产品分配;同时,土地尽管是贫乏的,但已经得到极度发展,并且土地的质量已基本相同,土地也就不再参与产品分配。当然,生产技术的发展,就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是否还成为生产关系的独立一极,参与产品分配,成为一个未知数,有待未来人来回答。
只有到达共产主义,产品生产已经极度发达,产生了按需分配的产品分配形式。此时,人类劳动不仅成为人们的自愿行为,还成为人们的必需活动,从而不需要按劳分配了。








第四节人们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

在上一章,我们已经探讨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问题,这一节,我们就讨论人们在产品分配过程中的分配地位问题。我们已经明白,土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为三大生产力,劳动力不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而当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等自然力相脱节,产生生产资料租用或劳动者雇用,由于各生产要素都需要产品,产品分配就产生了。
这里,物质财富是人们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从而,物质财富是人们愿意得到的东西,因此,产品的分配,是人们自愿的行为,正是产品分配,才使人们参与了产品生产。而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每个人都想自己多分得一份产品,从而产品分配,影响了人们参与产品生产的程度,从而影响了经济增长,因此,研究产品分配,是经济学的内容。
在产品分配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从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分配以来,人类劳动就始终参与了产品的分配,由于劳动力具有生产力,从而劳动者的劳动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影响了经济增长。当劳动者的劳动——单位劳动时间能获得较多的产品时,劳动者就积极参与产品生产,而当劳动者的劳动——单位劳动时间获得较少的产品时,劳动者就消极参与产品生产,从而,产品分配影响了经济增长。同时,产品分配,不仅影响了劳动者参与产品生产的程度,还影响劳动者的劳动力发展,从而影响经济增长。
在产品分配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生产资料参与产品的分配,则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当然,由于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从而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影响了经济增长。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在生产资料缺乏时,当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时,就促进生产资料的增长,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当生产资料不参与产品分配时,就不利于生产资料增长,也就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同时,当某一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较多时,就促进这一生产资料的增长;当某一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较少时,就阻碍这一生产资料的增长,从而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会影响经济增长。
以上我们分析了劳动与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影响,那么,劳动与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各自处于什么地位呢?这是由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的,是由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决定的。在劳动力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主要生产要素时,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并且生产资料比较简单,往往与劳动者相结合,没有分离,也就处于从属地位。
一旦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脱离,并且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就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一方面,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生产资料或资本所有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当然,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就处于支配地位,而劳动参与产品分配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另一方面,生产资料私有制本身,也决定了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处于支配地位,这是由于生产资料是人们参与产品生产的必要条件,没有生产资料,人们就不能参与产品生产,而产品——物质财富是人们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在生产资料缺乏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是处于支配地位,而劳动参与产品分配是处于被动地位。正是由于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处于支配地位,这就是劳动参与产品分配较少,产生吃不饱、穿不暖的情况,而劳动者仍参与产品生产的原因。
同时,即使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产品分配中也会处于被动地位,如封建社会的土地地租。在封建社会,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在产品分配中则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地主可以主动甚至任意提高地租。这是由于土地是人们参与产品生产的必要条件,没有土地,人们就不能参与产品生产,而产品——物质财富是人们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是处于支配地位,而劳动参与产品分配是处于被动地位。
正因为一旦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脱离,并且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就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劳动者的利益需要保护。一方面,我们可通过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如最低工资制度。另一方面,劳动者可组成工会,利用集体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工会的力量,往往影响了生产关系的内容。
在生产力水平很高的情况下,也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生产资料或资本所有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被动地位,当然,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就处于被动地位,而劳动参与产品分配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并且,生产力发展,可能还决定了生产资料不参与产品的分配。
这里,我们要指出,奴隶是一特殊的劳动者,奴隶没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如猪、羊一样,从属于奴隶主,因此,奴隶是没有什么地位而言的,我们探讨的地位问题,是针对具有人身自由权的人而言的。
当然,产品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即产品分配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从而,产品分配的主导者不能任意分配产品,产品分配的地位也只是影响产品分配的结果,否则就会遭到生产力的惩罚。如地租过高,会引起农民收入过低,进而引起农民对农业生产不能投资,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如资本利润过高,如资本家不能消费又不能扩大再生产,就会引起商品生产相对过剩,引起经济萧条甚至经济危机,因此,资本家只能根据生产关系决定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任意决定劳动者的工资。
最后,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还与劳动力是否流动有关。当劳动力不能流动时,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往往极低,如封建社会中的农民,劳动力往往不能流动,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就较低,地租往往由地主说了算。而当劳动力能自由流动时,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就要高一些,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就高一些,此时,当一个企业的工资较低时,劳动力就会流向工资较高的企业,当然,劳动者工资就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劳动力往往过剩,劳动者工资往往较低;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劳动力经常会缺乏,劳动者工资就较高,因此,劳动者工资,既是生产关系的产物,又是市场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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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6-1-16 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