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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财产所有权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
我们前面考察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就是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生产资料作为一种财产,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或集团不能侵犯,当然,在法律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可以明确的,如现实中一些空想社会主义国家,就明确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制,私人不能占有生产资料。同时,由于生产资料所有者是不能使用生产资料自然的使用价值的,并且生产资料所有者不仅往往不直接经营生产资料,而且还合伙经营生产资料,也就产生了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因此,我们接下来几个章节,考察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制、产权理论与法人代表制度。
既然考察财产所有权,当然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财产?人类财富存在物质财富(包括精神财富)与社会财富二种形式,如电视机就是物质财富存在形式,而债权或货币就是社会财富存在形式。而当人类财富被人或集团排他性占有时,人类财富就转化为财产。
财产所有权,顾名思义,就是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是法定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独占权,揭示了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人应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是财产归属谁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不过,对物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四种权利,往往与财产所有权人分离,从而,这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不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同时,一方面,由于财产所有权,并不表明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处分财产,存在相应的法律约束;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也由于产品分配不均匀,产生了一些人拥有剩余产品,一些人产品不足,尤其是当货币或纸币(以下只称货币)与现代生产资料产生以后,产生了物或货币的借贷、租赁与投资,从而,不仅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还产生了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产权。这里,财产所有权产生了五种存在形式,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或纸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财产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形态,其中,第一个表现为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后四者作为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其中,股权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即对物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而货币、知识产权与债权本身,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从而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没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这五种财产所有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就表现为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当然,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利,都是相对于物而言的,因此,占有,首先是指所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占有形态。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就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从而,事实上的占有权即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事实上的占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权利,只有对物的占有,才能使用、处分,也才能凭借物获得收益。
由于财产所有权人往往处分物,引起自己不占有物,进而,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下对物的占有,又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二种情况。所有者拥有物,就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房屋出租时,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这是所有人处分物的结果。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对物质财富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而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人就仅仅依法对物享有法律上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有人不再对物享有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并且处分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不能侵犯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这里,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而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获得其它物或利益,以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的基本需要,即存在生产使用与生活使用二种,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不过,只有当财产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才享有当然的使用权。
对物的使用过程就是物的消费过程,所以,使用权也就是物的消费权。不过,我们要区别消费资料使用权与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消费资料使用,是一种享受,是使用者自愿进行的,从而,对于消费资料的使用者,是需要对所有者付出代价的,当然,随着消费资料使用权的转让,产生了产权;而生产资料的使用,是一种负担,是劳动,是使用者不自愿进行的,当然,对于生产资料的使用者,是需要所有者或产权所有者付出代价的,从而,生产资料使用权始终归劳动者。市场上生产资料的转让,要么就是所有权的转让,要么就是收益权的转让,后者会产生现代产权。同时,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我们需要从商品生产过程中考察生产资料使用者与所有者的关系。
正是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从而,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物的使用权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象征。而正是由于物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的,财产所有权人就可能处分物,进而产生了现代产权。我们说处分权是所有权人拥有权利的核心,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但只有物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的,财产所有权人才会处分物,也就产生了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加工、改造、毁损等。事实上的处分,是由于物的所有人消费或使用物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出售、投资、租借与转让等,此时,物的所有人并不使用物,而把使用权转让给别人。财产所有权人行使法律上的处分权,使财产所有权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也正是所有权拥有法律上的处分权,是现代产权产生的原因。当所有人出售物以后,就产生了物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产生了所有权的货币或纸币存在形态;当所有人出租物以后,就产生了产权;当所有人出借物以后,就产生了债权;当所有人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股权。而在法律上,当所有者处分物以后,所有者往往就失去了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权或部分处分权归产权所有者或物的新的所有人了。如当房东出租住房以后,尽管房东拥有住房所有权,但往往失去住房的许多处分权;当物所有者出借物以后,出借人往往失去物的所有权,也就失去对物的处分权,只拥有债权——产权的一种存在形式,而借贷者拥有物的所有权,进而拥有物的处分权。从而,处分权是所有权人拥有权利的核心,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从而,收益权即是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从生产力角度考察,收益权可分为使用权转让收益与生产力收益。一般消费资料转让产生的收益,为使用权转让收益;而生产资料转让产生的收益,为生产力收益,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由生产资料生产力产生的收益。对于生产资料而言,由于资本家自己是不能使用物的,只能转让给别人使用,从而可以认为不存在转让收益,只存在生产力收益,即使没有生产力的生产资料如厂房收益,也是有生产力的生产资料收益的结果。而正是存在生产资料收益,转让生产资料收益权,也就产生生产资料收益权转让收益。银行利息,就是资本收益权转让收益。
而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这一收益属于是生产力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物的转让收益就是法定孽息,物的收益权的转让收益也是法定孽息。
最后,我们还要再考察物的使用与劳动。传统的产权理论中,都认为物的使用权是所有人愿意拥有的,其实,物的使用权,不仅不是财产所有人必需拥有的,而且还可能是财产所有人不愿拥有。对物的使用,分为生产使用与生活使用,生活使用是人享受物的过程,是人的生存、生理与发展等的需要,从而人们愿意拥有物的使用权,如食物的使用权。但生产使用,就目前而言,是一痛苦的过程,如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没有人自愿使用生产资料,这样,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就表现为劳动力的实现过程,也就是劳动过程。同时,对于生产资料而言,不管是生产资料所有人还是生产资料的产权所有人,尤其是法人,都是不能使用生产资料自然的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的自然的使用价值,天生就归劳动者,而生产资料所有人或者生产资料的产权所有人,只有作为劳动者,才能使用生产资料的自然的使用价值。
然而,劳动者也不是自愿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的,但劳动者又必须使用生产资料以获得物质财富。那么,为什么劳动者要使用生产资料呢?因为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不仅利用生产资料能提高生产力,而且现代商品生产,离开生产资料劳动者一事无成,即劳动者要获得物质财富,必须使用生产资料。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而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而让别人使用生产资料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即发挥生产资料的生产力,以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
既然劳动者也不是自愿使用生产资料的,但劳动者又必须使用生产资料,以获得物质财富,从而,从生产力角度上讲,由于生产资料有生产力,从而这一收益,属于生产资料生产力收益;由于劳动力也有生产力,劳动者工资是生产力收益。同时,由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生产力也难以计量,劳动者工资与资本利润,是生产关系的产物,产品生产就是在这一生产关系下进行。不过,现代社会,生产资料所有权人或产权所有者往往是资本家,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的主人,而劳动者仅仅是雇工,从而产生了雇佣劳动,这样,在法律上,劳动者工资,具有法定性质,这一生产力收益,属于法定孽息;而资本利润,则属于生产力收益。
生产资料收益分为银行利息与企业主收入。这里,银行利息与企业主收入之间的关系,也是生产关系的产物,商品生产就是在这一生产关系下进行。不过,银行利息表现为生产资料债权——一种产权存在形式所有者的收益,具有法宝性质,属于法定孽息;企业主收入表现为生产资料所有权或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为生产力收益。
也正是现代社会产生了雇佣劳动,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即劳动力也成为企业产权所有者所有,而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表现,表现为企业产权所有者对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使用,此时,劳动者不仅不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或产权,还不拥有劳动力,因此,生产资料的自然使用价值,天生是归劳动者的,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仅仅是一自然现象,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仅仅表现为劳动过程,而不表明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不仅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归企业产权所有者,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也归产权所有者,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表现为资本家使用劳动力的过程,所以,工资,仅仅表现为劳动力所有者的收益;企业主收入,不仅是生产资料资本产权收益,还是劳动力产权收益,即不仅生产资料成为资本的内容,劳动力也成为资本的内容。
收益权即是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收益权,进一步证明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物的使用权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象征。正因此,当生产资料不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就没有人愿意占有生产资料,就不存在资本家了,这也就为社会主义产生提供了前提。
而当货币产生以后,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以后,由于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财产所有人并不关心财产的使用权,往往用货币借贷与股票买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当然,收益权,不仅成为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也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使用权转让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收益权转让,也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如资本出借引起的债权,就是转让资本收益权或生产力收益的结果。一般来说,消费资料现代产权的产生,是转让使用权的结果;生产资料或资本现代产权的产生,则是转让收益权的结果。
既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因此,这些权利,不仅要有法律来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制度,即只是拥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更不能凭财产所有权来触犯法律。当然,这些权利,也就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如地主拥有一块土地的财产所有权,就意味着地主可以决定这块土地的用途,是用来种植玉米,或者用来放牧等等。地主对土地的使用肯定是排他性的,在未经允许下别人不能在它上面建筑楼房。但即使地主拥有这块土地,根据法令,地主不能在他的土地上种植大麻,也不能在他的土地上训练自己的小型部队。此外,法律规定,土地所有制,仅仅涉及地表部分,地下财产归国家、土地上空归国家,从而,当航空公司的航线恰好穿越了他的土地上空时,地主没有权利禁止飞机飞越其土地上空;土地下的矿产资源,地主也不能拥有,而归国家。
不过,正是由于地主拥有了土地,而地主没有权利禁止飞机飞越其土地上空,也没有权利私自挖掘地下矿产资源,但是,如飞机飞越其土地上空,侵犯了地主的利益,如飞机噪声引起地主不能睡觉,或者有企业挖掘地下矿产资源引起土地不能种植,此时,地主是否有权要求飞机所有者或企业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引起了财产所有权的外在性问题,此时,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这些外在性问题,财产所有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也就难以规范社会秩序,财产所有权应该拥有的权利还要有所发展。
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别人的行为。这种外在性在现实生活中是极为普遍的,通俗地说,外在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由于没有明确的权利关系,就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只要权利不明确,由外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权利,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外在性所带来的伤害。
那么,如何克服这一外在性呢?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问题,即火车所有者与土地所有者,都有明确的对物的财产所有权,当然不能解决这一外在性问题,因此,关键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如果不仅这块土地是属于有树木、庄稼的农场主的,而且农场主有权禁止火车排放烟火,火车若要排烟,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的费用;反之,如果赋予火车主人具有自由释放烟火而又不负责任的权力,那么农场主若想避免由于火车释放烟火所导致的火灾造成的损害,进而要求火车不放烟火,就必须向火车主人支付一笔费用,以使火车主人愿意并能够不排烟火,甚至停止运行。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外在性,要更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赔偿,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前提就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财产所有权也就产生了发展。
总之,财产所有权意味着人们对财产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与建立在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由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一起,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完整的法定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等,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产生了与财产所有权不同的产权,但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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