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封建社会
第一节 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是封建专制社会的简称,是以封建专制制度为特点的文明社会制度。经济形式为小农经济,其基本生产关系是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土地或土地产权并参与产品分配,从而产生了封建地租,农民(或农奴)耕种封建地主的土地,并且绝大部分产品作为地租被封建地主占有。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专制制度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以维护封建产品分配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宣扬封建道德为主要内容。在封建制度下,社会基本的对立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或农奴)阶级。
我们知道,奴隶社会的基本矛盾有二,即奴隶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和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的标准也就有二,其中,以奴隶制的废除为根本,当然,当奴隶制废除时,人类社会就进入封建社会。
原始社会后期,从生产力角度考察,奴隶制引起奴隶的各种反抗,影响了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要求奴隶社会灭亡。从政治角度考察,封建国王要消除奴隶主势力,必须消灭奴隶,从而奴隶社会的灭亡成为现实。战国中期,秦朝秦孝公任用法家商鞅变法结束了奴隶制,在法律上使奴隶与国民(自由民)获得了平等的民权地位,也就进入封建社会。西方则是在中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灭亡而奴隶制灭亡,产生了庄园经济的农奴时代,也就进入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的建立,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根本区别,就是文明与野蛮。奴隶社会是以奴隶制为特点的野蛮社会,封建社会就是以封建专制制度为特点的文明社会。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特点,就是奴隶没有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即奴隶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土地国家所有制,仅仅表现为国王与奴隶主之间的关系。而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特点就是不仅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私有土地,而且劳动者——农民的劳动也参与产品分配。这样,国王与封建主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劳动者成为生产关系的另一极,凭借劳动参与产品分配。因此,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奴隶获得解放,不仅政治上得到解放,而且劳动者能以“劳动”参与分配,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从而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由于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解决方法有二种,一是重新分配国有土地,并允许土地产权转让与荒地开发。二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历史上,封建社会也就产生二种形式,即土地国家所有制形式与土地私有制形式。
奴隶社会是野蛮社会,以奴隶制为特点,当然,当奴隶制废除时,人类社会就进入封建社会。奴隶社会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当人类社会进入封建社会时,如果国王能够重新分配土地,并允许土地产权转让与荒地开发,避免了土地国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不良影响,奴隶社会灭亡进入封建社会时,土地国家所有制也就能够存在,中世纪的欧洲就是这样。
在西方,奴隶社会实行的主要是共和制,到达罗马帝国时,才产生王权,并且没有产生诸侯,奴隶主的力量是分散的,不能与王权相对抗,当进入中世纪时,王权就能重新分配国有土地。不过,仅仅是国王重新分配土地,是难以根本解决土地国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的。只有国王重新分配土地,并且允许土地产权转让与荒地开发,即土地产权转让可以获得一定利益,才能缓解土地国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中世纪的欧洲就是这样。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虽然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产生了庄园经济,允许土地产权转让与荒地开发,适应了生产力发展,从而封建社会能够较长时间存在。这里,所有土地属于国王,国王把土地封给贵族、功臣,贵族又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封给亲信,如此下去,产生了各种封建领主。封建领主不仅占有农田,还把原来生息在这片领地上的农民也囊括入自己的帐簿,使大批农民沦为农奴。农奴则被视为领主财产的一部分,与奴隶类似,但农奴只可使用不可买卖,更不可以任意杀害,从而不是奴隶。不过,封建领主获得的土地,是包括荒地的,也就产生了庄园经济。此时,封建领主不仅可以开发荒地,还可以把国有土地转租给农民或农奴,产生了产权分级,此时,国王与各封建主凭借土地共同占有地租,农民或农奴凭借劳动分配到一些产品。
其实,西欧奴隶社会末期,一部分奴隶已从主人手中领得份地耕种,纳租赋、服劳役,转化为隶农。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度的发展,奴隶、隶农和贫穷无地的自由农民,逐渐转化为农奴和依附农民。当然,农奴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可以被奴隶主随意买卖、杀戮。农奴主对农奴一般不能杀戮,但能随意处罚或连同土地买卖、抵押和转让。并且,农奴有少量劳动工具和牲畜,以奴役性的条件从农奴主领得小块份地从事耕作,有自己的家庭和经济,因而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
而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则不是这样,土地国家所有制,代表的是国王的利益,实行的是井田制,国王是不允许国有土地产权转让与荒地开发的,从而存在土地国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同时,中国奴隶社会产生,就进入王权社会,并且产生了各种诸侯,当然,随着诸侯与奴隶主力量的逐渐强大,土地私有制就可能产生。一方面,土地私有制的产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就使土地私有制成为可能,而土地私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正是奴隶主提出实行土地私有制的理由。而国王考虑的不仅仅是土地收益,还考虑国富民强。当他意识到土地私有制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能国富民强,从而加强自己的地位,同时土地收益可以通过土地税收弥补时,就会主动实行土地私有制。另一方面,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奴隶主手中,奴隶主就不愿意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了,而当诸侯与奴隶主势力强大时,国王就不能任意侵夺他们的土地,这就使土地私有制成为事实。在中国,自从春秋战国时期泰国的商鞅变法起,奴隶制就消灭了,也就进入封建社会,同时也就实行土地私有制,地主对辖内土地拥有绝对支配权,可以任意买卖。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对使用土地的农民通过收取地租来获得利益。当然,中国一进入封建社会,就实行土地私有制。
第二节 土地国家所有制
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都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二者具有不同的内容。在奴隶社会,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由于土地与奴隶的劳动力一起生产出的产品,不管是公田还是私田,奴隶都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与猪牛一样,获得的产品,只是奴隶主的经济行为,从而,土地国家所有制,反映了国家或国王与奴隶主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与劳动者——奴隶的关系。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本质上就是土地国王所有制。所有土地属于国王,国王把土地封给贵族、功臣,或者贵族又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封给亲信,如此下去,产生了各种封建领主。此时,国王与各封建主凭借土地共同占有地租,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而农民或农奴凭借劳动分配到一些产品,成为生产关系的另一极。因此,土地国家所有制,反映了国王或封建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从而本质上又是土地私有制。
不过,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与奴隶社会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是有所区别的。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实行的是庄园经济,不仅允许土地出租,还允许封建主开发荒地,即荒地的产权也归封建主。但奴隶社会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实行的是井田制,即不仅不允许土地出租,还不允许封建主开发荒地,即荒地的产权不归封建主。
因此,到了奴隶社会后期,随着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由于不允许封建主开发荒地,奴隶社会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就成为不可调和的了。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土地生产力归国家,但国家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也就没有土地开发的能力,只有人才有开发土地的能力,即劳动者或奴隶主有开发土地的能力,从而,土地国家所有制会严重影响土地的开发,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此时,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不过,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奴隶社会后期,尽管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还是存在大量私田,即奴隶主开发的土地,不用上交地租或税收,生产的产品全部归奴隶主,成为私田,从而,新开发土地的生产力现实中是归奴隶主的,会促进奴隶主开发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而这一矛盾也就表现为国王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
公田与私田的存在,就产生了国家或国王与奴隶主或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国王想增加公田的数量,奴隶主或封建主则想尽力保护私田,甚至想把公田也变成私田。奴隶社会的私田,是不能出租的,也不能买卖,从而本质上还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同时,在法律上,是不允许人们开荒的,私田的存在,本质上是非法的,这也就了影响了土地的开发与利用,影响了生产力发展。
到了奴隶社会末期,大量奴隶转化为自由民,此时,大量奴隶主的公田与私田就不能耕种,中国奴隶社会末期,大量土地荒芜就是证明,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就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此时,允许土地出租,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当然,现实中,到了奴隶社会末期,随着大量奴隶转化为自由民,不仅奴隶主开始把土地分成小块,交给奴隶耕种,奴隶可以分享一部分收成,奴隶就在这样的方式下开始演化为“隶农”,而且也有许多奴隶主出租土地给自由民,产生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不过,这一土地出租,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是违法的。
生产力发展要求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并且允许土地出租,中国与中世纪的欧洲,选择了二种不同的道路。中国实行了土地私有制,战国中期,秦朝秦孝公任用法家商鞅变法结束了奴隶制,在法律上使奴隶与国民(自由民)获得了平等的民权地位,同时实行土地私有制,当然也就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并且允许土地出租,从而适应了生产力发展。而中世纪的欧洲,则实行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也就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并且允许土地出租,当然也就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
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采取的是分封制。采邑原本只是终身的,封臣死亡,采邑交还封主,不得世袭,封臣的继承者若要继续从前的关系,要重搞受封仪式。此时,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具有实质性的。但到了九世纪,877年秃头查理又颁布克尔西敕令,使领地世袭合法化。敕令规定:领主可以把自己的特权与荣誉(爵位)移交给自己的儿子或亲属,采邑变成了世袭领地,土地国家所有制就逐渐变成名义的了,到了封建社会晚期,土地就可以买卖了。不过,封君分封土地是要求封臣尽一定的义务的,有的土地义务是提供骑士,有的是提供差役,食品,物资等。所以在交易土地的同时,土地所担负的义务也要随土地一同被交易,有的土地还必须与农奴一起交易,也就限制了土地交易。直到19世纪中叶英国法律经历了一个重大变革时代,1866年正式宣布废除了名义上的土地的国王所有制,私人占有的土地获得了完整的所有权,很多封建义务得以被废除。
总之,中世纪欧洲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庄园经济,虽然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并且允许土地出租,但不允许国有土地自由买卖。当资本主义发展,促进了大量农奴或农民成为工人,并且,工商业发展需要大量土地时,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庄园经济,即不能自由买卖的国有土地,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资本主义发展,就要求实行土地私有制,以适应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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