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周平轩在2006-5-23 1:13:00的发言:…楼主所问的是马克思经济学对此问题的回答,上面各位大虾的回复,好像不符合马克思本人的意图。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商业劳动虽然没有创造价值,但作为实现价值必不可少的环节,所以雇用商业劳动的商业资本也得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其分配率是通过社会平均利润率来实现的。商业资本额乘于由社会平均利润率所推导出来的商业利润率,等于剩余价值量;再用剩余价值量除于商业资本雇用的劳动力的价值,就可以得到商业资本的剩余价值率也就是剥削率了…
按《资本论》,应该是这个意思。但《资本论》为什么这么写,我比较困惑。“社会平均利润率”离不开市场竞争,它更像一个市场竞争的结果。从“商品内在矛盾”到“社会平均利润率”之间的逻辑似乎有些突兀。如果承认“社会平均利润率”是一个“自然”结果(无需讨论与争辩的),那么“个体劳动”与“社会劳动”在商品上的对立统一关系(这也是一个前提性的内容)与“竞争的平均利润率”之间有没有“主次”之分?如果兼顾两者(不分伯仲),那么平均利润率的逻辑与商品内在矛盾(属性)的逻辑是否是相容的?此外,两种关系相结合以推导资本主义社会命运的逻辑又是如何的?
其实上面所说的,可以简单概括一下:由“平均利润率”,我们还可以发现马克思(也许是马克思)采用的又一个原则:“等量资本追求等量利润”。如果不承认商业资本的“生产性”,该原则与“价值增殖”及“等价交换”是否相悖呢?或者,“劳动力成为商品”可以解决“价值增殖”与“等价交换”的相悖(两者可以相容),但新加入的“等量资本追求等量利润”是否与前两者相悖呢(是否需要引入新的概念来实现相容性)?
马克思眼中的“商业”倒底应该指哪部分呢?马克思的本意究竟是什么呢?《资本论》与马克思的个人想法又有何种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