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象形态上来说是劳动价值论。劳动产品的生产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的生产取决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创造性劳动生产的劳动条件(技术发明等)以及重复性劳动在一定的劳动条件下生产劳动产品,以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劳动条件的生产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构成劳动的全过程。
从静态本质上说,劳动是形式,价值是本质。深入劳动形式环节,它的劳动本身和劳动条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活劳动和死劳动的统一。其中,活劳动创造价值,死劳动转移并占有价值。在这里,劳动力作为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与劳动力的价值的差值就是剩余价值。要占有和支配剩余价值,就需要同时占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这要求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范围决定了共同占有的范围。
从动态形式上说,在以共同劳动为形式的动态生产过程的内部分工中,生产劳动创造价值,管理劳动转移并占有价值。所以,我们需要同时参加生产劳动和管理劳动,这就要求实行“鞍钢宪法”的管理制度。并且,由于管理劳动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它只是有偿分享生产劳动创造的部分价值,所以,管理劳动的价值与生产劳动的价值数量相当,这就要求实行“低薪制”的分配原则。实行鞍钢宪法和低薪制,就是巴黎公社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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