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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对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再思考_硕士论文

发布时间:2015-03-24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对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再思考_硕士论文 【摘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检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目前阶段来说,实践性教学确属薄弱环节。与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效果最好的实践性教学方法。针对目前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偶然一次的重大活动式”、“做秀式”等问题,模拟法庭教学还应从多方面加以改进,比如,从制度上加以保障,纳入到教学计划的强制要求中,并在具体实施中切实做到以学生为主体,以锻炼学生的职业实务能力为唯一目的。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法学实践性教学. 当前,全社会各阶层都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突出实践特色,重在解决问题”是中央对这次活动提出的新要求,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对所从事的法学教学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思考。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过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从当初的法学人才奇缺到如今的各法学教育及研究机构用人需求已相对趋于饱和,部分发达地区甚至出现了法学博士“过剩”的现象,面对这样的状况,如何调整法学教学目标,科学发展观为法学教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学教学工作中,就是法学教学工作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发展,这种发展不仅体现在为社会输出法学人才的数量上,更应体现在法学人才的质量层次上。法学教育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就一定要关注市场的需求,就目前及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面对社会转型、利益多元化导致的纠纷的增多,面对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高水平的法律实务人才还相当缺乏。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法学本、专科教育应由理论型人才的培养转为法律职业教育,重视并实施好实践性教学是完成这一转变的关键。 一、科学发展观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性教学 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以科学的眼光来看待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从当时的几乎空白走到了今天的一片繁荣,法治进程与法学教育初步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的局面。但是,近几年来,法科大学生的就业困难状况愈来愈凸显,究其原因,并不是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达到了饱和——如是这样,通过缩小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即可轻易解决,而是我们的法学教学思维及模式没有随时代的进程科学地发展。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表现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就是,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是知识的传授,由于受课堂环境的限制,实践性教学被忽视,而对于多数大学生来说,他们的学习是与他们将来的职业意向有关的,他们希望通过四年的大学学习,毕业后顺利就业,并在职业生涯中,学以致用,创造佳绩,走向成功。因此,学生在渴求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希望自己能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得到锻炼。在封闭的课堂环境下,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难以得到培养,最后的结果是,经过四年的大学法学教育,来到社会实践中,大学毕业生仍难以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以科学的眼光来检视法学教育的发展,着力解决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本、专科法学教学中,转变教学模式,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重视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二、对几种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再思考 一)案例教学法及评析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讲授法学理论或某一法律制度时,选取典型的案件加以剖析,以说明抽象的法学理论或使学生对该法律制度如何应用有一个具体认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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