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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简易程序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2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全文字数:4165

论简易程序

[内容提要]简易程序是人民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的规定。由此可见,简易程序只是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本文试图从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案件适用范围、意义及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和见解。
[关键词] 简易程序 特点 适用范围 意义 适用问题

一、概念及特点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为了使当事人的诉讼方便以及保障当事人依法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和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的规定。我们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简易程序只是基层人民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进行民事诉讼时使用的诉讼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程序进行诉讼,并且,使用该程序进行诉讼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中,共有五个条款,归纳起来,简易程序指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由一人独任审理,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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