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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网灾害应急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4-10-18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电网设施损坏。电网设施因灾害发生倒塔、倒杆、断线事故后,一方面在此过程中可能对国家、集体或人民的财产以及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另一方面,电网设施因遭受破坏而失稳,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置,将构成安全隐患,可能引起更大的事故。无论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害,还是事故造成的扩大损失,在法律上都构成侵权责任,电网企业存在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保险索赔证据不足。电网设施是电网企业的核心资产,电网企业通常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就电网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便在电网资产受损时,通过保险赔偿来弥补损失。实践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正常的保险理赔须由电网企业及时报险,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告后,派人会同投保人及双方认可的公估机构代表到现场进行勘察、估价、定损,电网企业再提出保险索赔申请,并附上损失财产及其估价的证据。在电网受灾的紧急情况下,电网设施大面积受损,且不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电网遭受破坏的现场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损害数量及其受损程度的证据难以完全取得,而且随着抢修工作迅速而全面地铺开,有关取证工作又无法及时跟进,保险索赔的证据可能大量丢失,从而产生保险索赔证据不足的风险。 物资采购和工程施工存在风险。电网遭受灾害损害,第一要务是电网的修复和重建,需要采购大量的物资,投入大量的施工队伍进行抢修,这涉及到物资采购和工程发包的程序问题。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是,有关的国家规定并没有出台,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超过法律规定限额的抢险物资采购和抢险工程发包,如果不实行招标,可能存在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性法律风险。 电网灾害状态下的法律风险防范电网灾害状态下法律风险的防范,是抗险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渗透在抗险救灾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效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可以降低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避免电网企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电网灾害状态下,开展法律风险防范,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依法通知有关当事方并取得不可抗力证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国际惯例,严重灾害一般都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或侵权,依法可作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但是要使这种抗辩理由成立,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须履行三项法定义务:—是及时通知有关当事方;二是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三是证明这种不可抗力是造成自身违约或侵权的直接原因。 据此,在电网严重受灾情况下,电网企业应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广大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不特定的受害人发生停电、导致机组停运的原因,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和安全防范工作,在灾害影响消除后,应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技术管理部门取得将灾害认定为不可抗力的证明。 防止发生扩大事故和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当事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事件或损失的扩大,任何懈怠、迟延、无效的抢险行为导致广大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人民群众遭受扩大损失的,电网企业将依法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因此,在灾害发生后,电网企业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抢险,防止事故和损失扩大,这既是电网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电网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协商降低保险理赔证据标准。由于灾害导致电网设施的损害具有数量多、范围广、程度严重、难以很快界定的特点,保险索赔证据的完备}生难以保证,有关证据也容易灭失。 针对这种问题,电网企业应加强证据采集工作,及时采取现场拍照、摄像、公证、见证等证据保全措施,尽可能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和完备性。同时,还应通过与有关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紧急状态下的简易取证办法,适当降低大面积严重灾害条件下保险理赔的证据要求,或者协商确定基于抢险总投入资金的保险赔付金额的计算办法,以简化理赔金额的计算程序。 建立电网恢复外部支持应急机制。 灾害发生后,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重建工作,这涉及到两方面资源:一是物资设备,二是施工队伍。在目前法律条件下,这两个资源的组织,一般均应按照招标程序办理,这无法满足抗灾抢险的紧迫性要求。要解决这种合法性与紧迫性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建立电网建设外部支持应急体系的办法加以解决。具体做法是,作为应急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制定《电网建设外部支持应急管理办法》,通过招标程序,选择灾害紧急状态下合格物资设备供应商和抢险工程承包商,并建库进行管理。通过与入库成员签订《灾害应急状态下电网建设外部支持战略合作协议》,明确在灾害紧急状态下物资设备供应的定价方法、抢险工程的计价规则等,构建电网恢复外部支持应急机制。 其他相关建议进一步完善应急法律制度。我国《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近年来,国家虽然相继出台了系列应急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但与该法配套的上述国家规定仍然没有出台,建议尽快研究制定,以适应抢险救灾物资采购和工程发包的需要。 建立社会联动抢险救灾机制。电网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基础设施,大多为架空建设,没有防护设施,容易遭受外力破坏和自然灾害袭击,特别是在现代战争条件下,电网通常成为对方的首要袭击目标之一,电网破坏引起大面积停电的社会影响十分严重,因此电网保护和抢险工作显得非常重要。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统一指挥、社会联动、多方协作,因此建议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跨行业、跨部门的电网保护和应急工作队伍,建立常态化的电网保护和抢险应急机制。 建立灾害重建和损失准备金制度。 电网遭受灾害破坏期间,电网企业一方面经营陷入停顿,收入来源暂时中断,另一方面还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修复和重建电网,在这种情况下,电网企业的财务状况将陷入严重窘境。为防止电网企业因灾导致生产停止,建议建立电网灾后重建和损失准备金制度,允许电网企业每年在税前收人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应急储备,实行限额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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