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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26(一)_法律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3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摘 要]农民工群体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农民工群体是经济与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一个底层群体。随着中央对农民问题的重视,也为了响应依法治国的方针。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该群体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故现阶段对如何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群体权益拟提出法律建议: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倾斜保护政策;加强农民工群体与政府部门的互动,建立沟通渠道,使他们的利益要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将其权利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探求切实可行的保护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障,现实缺陷,法律建议
[summary] Migrant workers groups increasingly the attention of social all circles and attention。Migrant workers are economic and social factors made an underclass。As central to the farmer problem take seriously, also in response to the polic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At present our countr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elated policies although to some extent,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is group,But there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It is at this stage that how to further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groups proposed legal advice:The construction of three-dimensional multi-level legal protection system,And develop targeted to tilt protection policy;Strengthen migrant workers groups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teraction,Establish communication channel,Make their interests through a system of channels to express;To establish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of migrant workers,The rights protection into the legal track;Explore the feasible protection ways and methods。
[Keywords] migrant worker,inviolable rights,ensure,The realistic defects ,Legal advice
正文
随着中央与社会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农民工应当予以社会关怀、权利保障的话题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这样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社会群体多一些人文关怀,无疑对于几乎处于困境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会起到雪中送碳的效果;但是,如果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法律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困境却无疑于杯水车薪。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关键是:为什么农民工会成为一个需要社会予以特殊人文关怀的群体?农民工的权利得到保障,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还是城市对其赐予的恩惠?在我国法治化建设步伐日益平稳而加快的进程中,公民权利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关注。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治化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我国是有着悠远历史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较大的比例,而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民工潮”趋势愈演愈烈,目前已经有超过一个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着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与社会媒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子女上学收费高、同工不同酬等现象的关注,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对这一群体的权利行使与保障问题的思考。农民工的公民权利是否能够实现与得到保障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现代法治文明建设进程中不可回避、不可轻视的问题,也是建设法治、文明、有序国家与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完善法律援助机制的起因
农民工进城以自己的劳动谋求生活的同时,也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为城镇的建设、繁荣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的出现为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历史贡献,推动了中国城市扩容与小城镇的建设,为中国市场化的进程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农民工为城市繁荣及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权利却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屡遭侵犯,并日益成为被社会边缘化的弱势群体。而对于农村来说农民工进城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难题,为“三农”问题困境解决踏出一条坦途。我们必须正视农民工,必须深刻认识他们对经济社会做出的巨大贡献。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我们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是新形势下的战略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重要过程。
二、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中存在各类的问题
1、自主择业被限制。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据此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理应享有自主择业的自由。但农民工进城务工办证手续繁杂,费用偏高。据数据显示农民工进城务工办理外出许可证、进城务工许可证、暂住户口证等六七种证件及缴纳管理费等费用竟高达450元。①劳动部在1995年曾多次发布通知禁止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非法收费,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预防本单位人员流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扣留农民工身份证等证件,或是扣留最初一个月或数月的工资,或是强制农民工交纳抵押金,来限制农民工自由择业。
2、限制就业范围。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受到很大冲击,下岗、失业现象日益严重,出于保护城市就业者的考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特别是大中城市大多限制使用农民工,尤其在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北京劳动局公布的每年限制外地人的行业和工种不断扩大,而这些被限制在外的大多为农民工,加上他们受教育的程度比较低,因此他们失业严重,而且在城市里,他们又不从属于任何组织,所以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也不涉及他们。而为能继续留在无生活保障的城市里,他们铤而走险,选择非正规的甚至是违法的职业。据北京市丰台区的一次调查显示,在32万的外来人口中,有工作的有16.7万人,其中办有合法就业手续的仅有3万,也就是说82%的外来劳动者是非正规就业者,②这无疑给城市的稳定埋下了安全隐患。
3、劳动合同执行难。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有些单位为逃避社会保险金的缴纳责任,在用工期间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据广东省中山区劳动监察局统计,2003年受理的400多件农民工投诉案件中,有95%因没签订劳动合同而提不出证据无法解决。③有些情况,即使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也以合同必须存档为由收回劳动合同,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供不出证据。
4、休假权、休息权受侵害。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但实际上,广大农民工每一天都在劳动,对他们而言根本没有所谓的休假。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一年也不会让农民工休假一天,赶上有病请假还要扣工资。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作制度”;同时本法第三十八条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然而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用人单位为追求更多的利润,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屡见不鲜。
5、劳动报酬支付难。对农民工而言,他们可以依据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完成其劳动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它通过占有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获取利润,不论能否盈利,都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但在有些建设工程中,农民工面对激烈竞争的就业形势,不得已在合同中同意包工头平时只给农民工一些生活费,等完工后或年终结算时再支付工资等一些不公平条件,若其半途退工,工资则一文不给。这实际上是将其经营成本强加于农民工身上,让农民工承担其盈利实现与否的风险。这种方式与法与理都是行不通的。因此,出现农民工讨薪大潮,有的农民工以一种激烈方式来讨到自己的劳动成果,而出现各种刑事犯罪,为法治社会建设增加困难。
6、劳动安全未得到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体系。但在许多企业中,只对正式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安全教育,而对这些编外的农民工不管不问。而相比之下,农民工的安全素质、自我保护意识较正式职工要差。因而农民工常常出事故,农民工受伤害的案件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数农民工又没有工伤保险,出事之后只能自己负担医疗费用。
7、社会保障权益受侵害。在我国,各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的,对于流入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考虑到。当然,人们会说,我们连城里人的社会保障体制顾及尚且不周,哪里顾得上流入城市的外来民工的保障呢?还认为,农民工在家乡有田地,他们失去工作后可以回家乡去,城里的保障可以不涉及他们。但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却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多以男性为主,在农村男劳力是整个家庭的顶梁柱,如果他们在城里遇到困境、没有工作、又得不到任何社会帮助,就会面临更大的困境,直接影响他们的家庭。
三、我国法律援助在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的现实缺陷。
法律援助是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专门性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现实缺陷绊住了法律援助的脚。具体体现在:
(一)法律援助相关制度本身存在着一定缺陷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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