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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公证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论婚前财产公证 _法律专业论文

论婚前财产公证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公民个人的财产日渐增多,财产范围日渐扩大,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新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离婚后的婚前财产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已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面对现代社会的婚姻特点及日益增加的财产讼争,婚前财产公证对目前我国婚姻群体的意义和影响,我们应如何冲破传统观念的桎梏去接受法律理性的保护,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新鲜的话题。
[关键词] 婚前财产公证 夫妻财产制 感情 离婚 婚姻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这可视为狭义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这可视为是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
一、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况
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但在我国,由于受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影响仅处于萌芽状态,发展缓慢,公民对婚前财产公证认识不高,同时,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80年代初期,人们的收入不高,仅够养家糊口,根本无剩余财产支配和利用,婚前财产公证思想在人们脑中几乎空白。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个人财富日渐增多,自主意识普遍增强,开始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了认识,并慢慢接受。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视,同时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婚案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成了最终聚集在法庭上的矛盾最尖锐点。因此,婚前财产公证被越来越多的人们理性的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
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中国人来说难接受。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婚前财产公证在办理中还需注意许多事项,首行要搞清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在办理的当事人之中以再婚者居多。在经历过感情波折的基础上,他们在选择伴侣时不仅要考虑到感情因素,也要顾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利益,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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