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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_法律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5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法律的诸多方提出了急待解决的问题,如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问题、数据电文传递中的要约承诺问题、该类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问题等。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传统书面合同中的有关规范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然而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障,因而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本文结合该类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殊性,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对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针对该问题法提出建议。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在电子技术引进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
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电子合同中所遇到的问题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就无从谈起。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2]。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义务(不包括没有履行可能的情况)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属于缔约过时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范畴。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应包括:(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而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2)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实际上鉴于合同性质、内容的不同,许多合同还需具备其他特别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
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且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而言,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也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合同成立的必不可少的阶段,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的目的,向对方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在要约关系中,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但不能笼统地称为承诺人,因为接受要约的人只有对要约予以承诺,才能成为承诺人。从性质上说,要约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2条的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构成要约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十分确定,二是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我国《合同法》第14条也规定: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网上承诺既不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书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诺人必须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才能作出承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要件。
4、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中的事实内容,电视签名是以代码形式存在,必须与数字证书捆绑使用。
5、电子商务合同签约后的履行监管
电子商务合同签约后的核心是“清算支付,货物承运”,即资金流和物流,最重要的是电子支付环节。这也是电子商务目前还欠成熟的部分。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的特点,导致了电子商务的风险所在。如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一般都不与经营者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直接见面,因而其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
工商行政管理在电子商务合同监管中有必要承担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进行网上仲裁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配送主体的规范和物流渠道的管理,加大网络巡查力度,积极开展网络案件查处,打击网络合同诈骗和欺骗行为,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完善与发展。
电子商务合同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在网络经济时代面临的众多新课题之一。网络经济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认证中心、密码的管理、使用、名称核准、电子营业执照的颁发、审验等全部注册、认证过程无不依赖于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软件技术。因此,工商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应用网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网络监管专业人才,以适应加入WTO后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工作的迫切需要。
四、总结
电子商务是我国合同领域中的一个新兴种类,在现代人们生活中广泛应用。我国虽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却是少之又少,并且规定的不是很详细,有几处还极为混乱。《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和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的差距,我国立法必须加以解决否则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并且影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上文分析的仅仅只是电子商务的诸多问题中的几点基本问题,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有些对政府、企业、甚至法律界来说都是新问题,我们期待着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能早日诞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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