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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1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浅议民间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_法律专业论文

浅议民间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间资本运作空前活跃,民间经济往来愈加频繁,由于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各种由于民间口头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引起了关于民间口头合同法律效力的讨论,下面仅就这个话题阐述一些个人的浅显认识。
一、民间口头合同的概念,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口头协议的概念,口头协议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口头协议的特点,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
1、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
2、诉讼中口头协议很难取证,需要大量辅助证据。
3、当事人双方的话语是否为口头协议,很难认定。
4、当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内容不一致时以书面协议为准,口头协议无效。
有关口头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口头合同的存在状况和利弊分析
民间口头合同广泛的存在于各种社会经济生活中,特别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房屋买卖、小额借贷、继承、赠与等,特别是亲友间、熟人间由于各种原因更是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口头合同的优点是简便高效,符合效率原则,它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内容,无需任何文字记载。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交易。一般来讲,这种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额较小、交易快捷等特点,其大多属于现货交易。合同订立采用口头形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简单。因此现实生活中大量即时清结交易的存在,就决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口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较大却采用了口头形式订立,这往往建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因此,口头合同既口头协议是有一定便利性的,符合国人的传统思想,对于亲友间或者是数额不大的经济往来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如遗嘱、赠与等情况是适用的,既符合我们的传统做法又具有书面协议不可比拟的便利性,对于一些落后地区,特别是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群也是唯一的拟订合同的方式。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各种经济往来的频繁,特别是商业规范文本的产生,民间口头合同的弊端也更加突出。
民间口头合同的缺点是内容不易确定,举证难度大,有相当程度的道德风险。在口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合同内容的证明便是原被告必须直面的首当其冲的问题。这就是诉讼法学上所谓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问题。在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另外还以法律规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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