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7)另类解读劳动二重性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关系
6、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
由社会分工和交换所产生的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问题、社会劳动交换的问题,或者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问题,其实是一个在交换前无法解决的难题:因为任何生产者都无法知道他生产商品时耗费的具体私人劳动可折算或转化为多少社会劳动(抽象人类劳动)或他所生产的商品中凝结了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这又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以私人劳动为特征的生产者能在多大的程度上使自己的私人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即转化为社会劳动)、因而他就能够从社会中获得多少其生存、发展所需要的资料这一重大问题。商品生产者生产个别商品的私人劳动能否转化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转化为社会劳动并表现为相应的商品价值,按马克思的意思是取决于他的商品是否为别人即为社会所需要以及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即取决于他生产个别商品的私人劳动与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按比例分配给这一商品的必要份额的符合程度。只有为社会消费所需要的商品,其中耗费的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并表现为商品价值。而人类社会则是通过市场商品交换机制来解决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途径问题,并通过商品价值的社会属性及其价值的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立来解决的,上面这些正是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基本思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本质上是由商品市场交换过程来抽象的量,这样,它就只具有交换后说明的含义,是对商品市场交换过程的结果的肯定和总结。但是马克思从他的叙述要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与历史一致的方法出发,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就试图简单化地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成是静止的先验的存在,因此在他的劳动价值论中就设置了两个极其重要的特殊的前提[在本(3)中已提到,以后还要专文谈到]:一是他只研究只有唯一的供求一致状态下的商品,因此实际耗费的劳动就都可以全部表现为商品价值;二是假定各种劳动力都只是简单劳动力且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都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即在统一的标准的主、客观条件下的劳动。对于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来说,无论从质的方面还是从量的方面,都能直接转化为抽象人类劳动。这样一来,马克思就将生产领域中起点形态的个人具体劳动耗费与交换领域中转化变成的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抽象人类劳动人为地统一在一起了,模糊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别。这样他就能把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地加以处理。
马克思的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以全部产品都可以销售出去从而供求一致为前提的,但是供求一致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卖方市场或买方市场状态下的表现形式是有明显的差别的。马克思在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所表述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对任何一种单个商品(个量)而言的,它大体上与初期的简单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短缺经济情况相符。因为在初期简单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较低,社会经济基本处于卖方市场状态,只要生产出使用价值,就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此时生产结构也还比较简单,人们的劳动也大多是同质的简单的活劳动(即忽略了低水平的智力劳动和社会性潜劳动的作用与贡献),并且商品交换范围(市场)比较狭小,各种产品的供需比较稳定并易达到一致(在此经济发展阶段不存在竞争导致的“生产过剩”问题),此时全社会所有的各种劳动产品一般都可以通过交换转变为商品,因此实际耗费的简单活劳动就都是对社会有效用劳动,可以全部转化为抽象人类劳动(社会劳动)并表现为商品价值,不存在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这种复杂的难题。此时社会的确能够像流行观点所理解的那样,用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下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生产者所耗费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就作为经济尺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看待,这样就可以很方便地解决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难题。因此说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的表述仅仅适用于这种特殊的初期的简单商品经济发展阶段,这也符合他的叙述要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与历史一致的方法。
但是,在随后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现实中,首先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必然使社会经济结构日趋复杂,诸如社会劳动的供求关系、生产结构、产品结构等等也都日益复杂,供求链条也在不断地拉长。激烈的竞争导致出现了普遍的买方市场经济状态(这是为追求剩余劳动而进行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正常的状况):因为任何人都无从知晓社会需要多少什么样的产品,需要多少什么样的具体劳动,他提供多少什么样的产品、什么样的具体劳动才能成为社会劳动分工体系中的一个有效组分。这是一个事先无法人为计算、人为控制的难题。其次,在存在有各种各样复杂程度等等不一的劳动状况下(这也才是资本主义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正常状况),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它们首先都要转化为简单劳动,然后才能进行计量与计算,但这种转化在理论上马克思还无法事先处理,在现实中只能通过商品生产者之间在千百万人次的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中逐步地形成。由于生产劳动产品所耗费的劳动不全是简单的对社会有效的劳动,所以就不能直接转化为马克思的抽象人类劳动并表现为商品价值或马克思的“个别价值”。再次,在资本主义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应用了难以计量的大量的社会性潜劳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与贡献……[郑怡然:应将“潜劳动”概念引入劳动价值论中[J],长白学刊,2006,(1)。76—79。]。这样,马克思所设置的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在资本主义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都已不复存在,所以必须进一步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出符合现实的一般的普适的表述,这就是马克思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表述。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生产和流通,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大流通。那里总是部门间总量对总量的关系。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一开始就是大量生产”,如果遇到分散的小生产,也会把商品“大量地集中”到少数商人手中,“由他们作为整个一个生产部门或其中一个或大或小的共同产品堆积在一起并加以出售。”[25,202]这时总量商品的生产条件很明显地不会是整齐划一的。在主观条件上,劳动有熟练程度和强度的不同,在客观条件上,劳动对象里的原料、辅助材料等等会有质量优劣的不同,劳动资料也有新与旧以及技术性能等等的不同,耕地也有肥力大小的差异等等。因此,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总量总产品中各个部门所费的劳动量必定有明显的质的差异,它们都必须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转化为同质的抽象人类劳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对各种商品总量(生产规模)而言的,是指按比例分别用于各个特殊生产领域满足社会需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是指满足社会需要总量上的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量的问题,“按比例”即意味着供求一致。当然,这个劳动量都应该是指交换后的经济尺度的抽象人类劳动量而不是指交换前具体耗费的自然尺度的劳动量。个量和总量的关系当然是除法的关系。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作为包含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内的特殊表述,因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短缺经济的卖方市场状态下,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不是一个难题,所耗费的简单的具体活劳动时间就可以当作是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两种含义的核心思想都是指在现有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某种商品的生产量与社会需求总量一致时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一个是一般的普适的规定,适用于各种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一个是特殊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初期的简单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当然,关键还是在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本就是不能在交换前加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