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总生产=总消费”
于德浩
2016.4.2
有多少商品生产,就必需有多少商品被消费;即使卖不出去或报废,那也是相当于生产者自己消费。这就是一般所说的“总生产=总消费”。刺激消费的目的是为了刺激生产。
如果,从商品的客观数量上讲,显然总生产必需与总消费相等。但一般,人们以货币度量商品,所以会认为,商品的生产总价值=商品的消费总价值。而人们只能统计到商品的价格,所以会得出,商品的生产总价格=商品的消费总价格。直白的说,卖家得到100元钱,是因为买家付款100元。 这就是等价交换原理。
等价交换原理自然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扩展到所有全部商品,人们就会发现,
商品消费总价格>商品生产总价格。
很显然,多出的一部分就是商人的利润。当然,这也是《资本论》公认的一个难题:
在总商品生产循环中,只有承认总价格>总价值;才能得出剩余价值=利润。
而一般认为,总价格=总价值才是大的假设前提。
暂时不去系统解决这个大问题,我现在仅从侧面稍作诠释,说明这并不是一个不能理解的悖论。
先从微观2人交易过程来看,商品A售价20元,消费者支付20元货币换得商品A。
现在只考虑一般的正常交易情况,略去那些讨价还价及极端贵或极端便宜的干扰因素。消费者为何会购买商品A? 最直接的原因,是消费者觉得值。
现在来抽象解释“值”。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自己生产或通关其他途径获得同样的商品A,他认为可能会支付超过20元;所以他认为从当前交易获得该商品,20元的成交价格是合适的;所以该笔交易达成。如果,换成另外一个消费者,他可能觉得20元太贵,就不会去买。简言之,每件商品一般都能找到买家,但每一个买家只买自己觉得合适的商品。具体的例子,月收入3000元的工薪层一般不会雇佣每月3000元的保姆,但月收入3万元的中产就可能雇保姆,而月入30万的富人一般都会有几个保姆。
再回到我上次的文章,《商品的成交价格》,其中定义:
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生产价值;
消费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消费者的个别劳动时间=消费价值;
一般来说,生产价值<成交价格<消费价值。 成交价格-生产价值=利润。
就是说,如果生产价值>消费价值,那么交易就不会发生。
现在有2种商品B和C;2个人,甲和乙。
甲的生产率是30元/小时,专业生产B耗时1小时;而生产C可能耗时4小时。
乙的生产率是60元/小时,专业生产C耗时1小时;而生产B可能耗时1小时。
生产价值: 商品B的价值=30*1=30元; 商品C的价值=60*1=60元;
消费价值: 商品B消费者乙=60*1=60元;商品C消费者甲=30*4=120元;
所以, 30元<商品B的成交价格<60元; 60元<商品C的成交价格<120元;
不妨设定,B的成交价格是40元,C的成交价格是80元。
现在,总共商品有10件B、5件C;
商品的总价格=10*40+5*80=800元; 商品的总价值=10*30+5*60=600元;
总利润=总价格-总价值=200元; 其中甲乙各自有100元利润。
“贸易一般会给交易双方都带来好处,合作共赢才是常态。”这就是部分经济学家一直在想给一般人简单解释清楚的道理。这看似“凭空多出来的200元利润”是因为,专业的人在做专业的事。
显然这不是一个很好懂的道理,直到300年以前,人类社会还一直崇尚“重农抑商,闭关锁国。”这基于人们一个直观朴实的看法:“蛋糕就这么大,有人分得多,那势必有人分得就少。”现在我要说的是,“如果分得好,那么蛋糕就会变得很大,每个人都会分得更多。”可是由于直观的假象,使很多人甚至部分经济学家现在都没有真正明白“互利互惠”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