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政治经济学中说“资本主义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譬如,吴树青等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国经济出版社,77—78页)这样写道:
资本主义工人劳动之后按劳动时间或劳动成果支付工资。从表面看,好象是工人出卖的不是劳动力而是劳动;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不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而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但是,这是一种假象,工资不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其原因是:(1)劳动要当作商品出卖,在出卖之前必须已独立存在,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和资本家发生买卖关系时,他的劳动活动还不存在,雇佣工人的劳动是在买卖结束之后进行的。而买卖结束之后,工人的劳动是在资本家的监督下进行,已不属于工人,工人无权把劳动当作商品出卖。(2)商品的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的物化,价值量的大小由劳动时间的多少来决定。如果劳动是商品,劳动的价值就由劳动来决定,那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同义词反复。劳动本身的价值不能以劳动决定,就象重量本身没有特殊重量一样。(3)如果劳动是商品,按等价交换原则,资本家支付的工资,就等于劳动者全部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样,资本家不能得到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也就不存在了。
本人认为,姑且不论“资本主义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单就对此观点进行论证时给出的理由来说,论证时的理由并不充分。下面将对上述三点理由加以反驳:
对第一点理由的反驳:劳动要当作商品出卖,在出卖之前必须要已独立存在吗?答案是“不须要”。我们知道,商品可以采取预先定货的方式进行交易,假如我们把劳动当作商品出卖,劳动为什么不能预售?“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和资本家发生买卖关系时,他的劳动活动还不存在,雇佣工人的劳动是在买卖结束之后进行的。而买卖结束之后,工人的劳动是在资本家的监督下进行,已不属于工人,工人无权把劳动当作商品出卖。”没错,但我们可以将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和资本家发生买卖关系时资本家对工人的支付看作资本家对工人劳动的预付。
对第二点理由的反驳:劳动的价值就由劳动来决定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同义词反复?劳动本身的价值不能以劳动决定就象重量本身没有特殊重量一样?答案是“非也”。劳动的“价值量的大小由劳动时间的多少来决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可用劳动时间作为衡量劳动价值量的标准,劳动的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并非“毫无意义的同义词反复”,我们先确定一个时间单位劳动的价值标准值,譬如一小时的价值,工人劳动时的时间与这一小时进行比较,据此算出工人劳动的价值。对于重量,我们也首先有一个单位标准值,我们首先将某一重量当成单位标准值,譬如多重为一斤,然后将其他物与此标准值进行比较,为标准值的多少倍就说重量是多少。
对第三点理由的反驳:如果劳动是商品就得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答案是“不一定”。因为资本家占有资本,与工人谈判时所处地位不一样,资本家完全可以利用自身所处的优势与工人进行不等价交换。正因为资本家与工人进行的是不等价交换,这说明资本家对工人进行了剥削。
以上所言,不知各位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