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om_l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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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论知识产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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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知识产权

                     于德浩

                    2017.3.20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个经济学问题,是探讨中间过渡态的问题。马克思经济学里这么描述,“当技术进步,商品的生产率提高一倍,那么商品的价值就会下跌一半。”这里的初态和末态的商品价值都是指市场平衡态。就是说,原来这件商品卖10元,现在技术进步了,只卖5元。显然,从10元降价到5元这个过程,如何平稳过渡,这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从学术上讲,分为对立的两派,一方认为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为,“若无保护,那么模仿或抄袭势必盛行,从而损害发明者的既得利益。这样,就没有人再愿意主动提高技术,从而导致社会科技发展缓慢。”另外一方则认为,“应该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因为,“保护知识产权,就会形成行政垄断,从而技术的扩散就会缓慢,社会生产力不能够足额释放,妨碍社会的整体进步。”

通俗的说,有人支持保护知识产权,理由是,“技术发明人促进社会进步,并且耗费很多的研发劳动,理应得到更多的奖赏;而那些模仿者就是小偷。”反对者则认为,“技术发明人的功劳没那么大,更不能居功自傲、蛮横霸道,只让他一个人赚超额利润的黑心钱。”

实际上,无论有无知识产权保护法,发明人的权益都已经得到了一定的自然保护。比如,自己的关键技术保密,只卖商品,不透漏技术。在以前的信息扩散缓慢时代,根本就不需要法律保护,光自然保护的时间就足够长了。但现在,随着信息的爆炸式增长,“自我保密”根本就做不到。就是说,在现代这个社会,如果发明家本人的商业运营模式不对,基本上研发成本都可能回不来,“为他人做嫁衣裳”。

是通过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仅激励发明技术;还是不专门立法,从而激励发明人改进技术的同时,也改进终端产品的营销模式?我认为应该是后者。因为,技术的迅速扩散应用更重要,而且一般优秀的发明家都做的相当好。比如,即使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相信,乔布斯的智能手机也早已收回研发成本,而且他本人已经得到了足够的金钱及荣誉的回报。再看另一面,那些海量的所谓高科技专利,天天躺在文案里,毫无用处。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认为,当前繁杂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该取消,仅用普通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处理知识产权事宜就足够了。现在很多人或公司申请发明专利,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都是这么说的“我们只是为了防御。”

法律流氓就是这么滋生的,申请一个不起眼的小专利,然后去四处招摇讹诈,“给我多少钱的专利使用费,否则我和你打官司。”当然,他们也未必能打赢,但是啊,正常经营的公司总是怕被烦死啊,给钱了事得了。

从大处讲,现在的专利保护已经严重过度,大大阻碍社会科技的进步。举个例子,中国的大飞机其实早就可以独立研发制造,但是对外批量销售时却被“世界专利”困扰。比如,某块玻璃不能是平直的,因为“空客或波音已经申请专利了。”所以,咱们只能费劲的去搞个有弧度的玻璃,同时赶紧去申请专利;这就是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

其实,普通的合同法已经可以给技术发明人足够的保护。比如,大众汽车在中国生产,如果想把技术多卖钱,那就把时间签长达几十年,利润分成80%;就看对方乐意不乐意了。如果,中国落后技术一方同意了,那就按照合同办事。等到合同期结束,我们学会技术和管理了,我们就不再续签或者把品牌的分成得降低为30%。就是说,我们技术落后一方也是知恩图报的,因为前面几十年我们已经把大部分收益都交学费了。如果,外国还想以某种专利再压我们几十年,我们当然不能同意。当然,合同我们必须得严格遵守,中间不能肆意抬高己方的分成。这就如同师傅和徒弟的关系,徒弟学艺,3年学成,3年报恩,但没有义务报恩一辈子啊。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王老吉和加多宝。大体是这样,加多宝当时没多大名气,就借用王老吉的品牌。后来,加多宝觉得实际王老吉啥也没干,仅凭“当年的招牌”就分走大部分利润。很不服,于是就自己挣脱出来。当然,加多宝也不够仗义,合同没到期,就擅自离开,所以后来,法律判定王老吉赢得官司。我们在这里吸取的教训就是,千万不能光倚老卖老,得不断实质学习进步,否则迟早会被淘汰。

前段时间,听说有个人在北京大学未名湖裸奔被逮,他说,“我创作了一首歌曲,结果被人剽窃了,他们都红了,赚大钱了,而我一文没有,这世界不公平,我的知识产权没被保护。”我说,就算那首歌曲真是他的原作,但他也终将不成事儿。没有真功夫,妄想一夜成名,这与赌博和摸彩票有啥区别?任何一个功成名就的人,你表面上看好像他只唱了一首歌就火了,但实际人家有很厚的功底。就是说,即使没有那一首歌,也一定会有别的东西让他成名。

就从劳动价值论来言,有些技术发明纯属偶然,实际真没多少付出。反而,终端产品的推广和技术具体应用则是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有些作品很火,作家本人没赚多少钱,这本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从另外一方面讲,仿品本身也有一定好处,属于对真品的一种广告宣传。比如,一个人当初对智能手机啥也不懂,买了某山寨的智能手机;后来他广泛了解后,就买了一个苹果手机。还有盗版书,表面看是侵权,但我更认为是一种广告啊,一个读者可能先看莫言的盗版书,然后再花高价买珍藏版。我估计在现代,哪一个作家都很乐意他的书被大量盗版。

在我看来,印盗版书贩卖,这也属于小商贩的一种劳动,挣点钱实属应该。但是,如果他说,“这书是我本人张三写的”,这才算是侵权。华为与苹果和三星打知识产权的官司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从智能手机销售策略上讲,华为打官司是“以攻为守”,但是如果站在苹果的立场,那华为就是“恶人先告状。”实际上,华为不是为了打赢官司,而主要是为了一种造势宣传,让崇尚国货的华为粉丝坚信,“我们虽然是后来造智能手机的,但我们早就有技术,不是抄袭苹果或三星的。”而事情真相是啥,其他人怎么认为都无所谓了。

说实话,这些巨头公司打官司,都主要是为了广告宣传。到底华为、苹果、三星谁真的是技术发明者,很难说。但那些山寨机一定是技术抄袭的,可巨头们却不找他们的麻烦。

总而言之,我认为,当前的一些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都是过度保护、画蛇添足。我们的目的是推动整体社会进步,而不是让某些所谓发明人一劳永逸、坐享其成。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先发明一套计算机程序,其他人把他的源代码拷贝过来,这当然属于侵权,但物权法足以处理这个纠纷。可是,如果其他人是根据他出售商品的公开信息,重新写代码,甚至高薪挖走他的技术,来研发类似程序;我认为这都不算侵权。也只有这些情况被允许,新技术的交流及应用才会更广泛。

反之,如果给定专利保护,其他人不得研发并销售类似商品,那么就会形成特权垄断,一是阻碍社会进步,二是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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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 马克思 经济学 技术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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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1993110 发表于 2017-3-20 22:34: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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