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是什么时候才明确的,指什么?
配第被人称为劳动价值论的鼻祖,其实名不副实。因为他还认为土地也参与了生产,因而也就“创造了价值”,因此他是“劳动、土地”二元价值论者。
斯密则是概念混乱者,他说在野蛮社会,生产一种商品的劳动决定了该商品能换回的劳动,但在他称之为进步社会里,到底生产一种商品的劳动决定了该商品能够换回的劳动还是不能决定能够换回的劳动,是模棱两可的。
只有到李嘉图,才非常明确地回答了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是指什么。他说,生产一种商品的相对劳动量决定了该商品的价值,也就是决定了该商品能换回的他种商品数量。
有意思的是,李嘉图那句话里的“价值”,并不是劳动价值论者所说的“价值”,而是指斯密定义的“交换价值”,即一种商品能换回的他种商品量。但这并不阻碍后来者称李嘉图为劳动价值论者,因为尽管李嘉图没有给他所说的“生产一种商品的相对劳动量”冠以“价值”之名,但他所说的那句话,则是劳动价值论者接受的核心教条。
后来的劳动价值论者,将李嘉图所说的“生产一种商品的相对劳动量”冠名为“价值”,将李嘉图所说的“价值”恢复为“交换价值”或“价格”,这就构成了劳动价值论臭名昭著的教条:价值决定价格。
所以,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是李嘉图提出的(生产一种商品的相对劳动量),之后的人才予以冠名的(商品价值)。
马氏则把劳动价值论引向玄虚,他说,商品价值乃是生产它的“抽象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而这个“凝结”的量则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他就要面对双重困难:一个个别的劳动过程,是怎样边劳动边把个别劳动“凝结”进商品的?如果个别劳动不能决定个别商品的价值,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是怎样“凝结”进商品的?有个类似物理学里的麦克斯韦妖精先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比如生产一件商品用三“社必小时”,然后修改所有企业的账目,把个别劳动一小时的写成三小时,把个别劳动五小时的也写成三小时么?或者真得能够施行魔法,把所有的不相等的个别劳动都“凝结”成三社必小时?
其实,李嘉图本来就离谱。李嘉图论证他的命题:生产一种商品的相对劳动量决定能够换回的他种商品量时,用了一句废话:一件商品生产出来后,生产它的劳动量就不变了。这能证明什么?什么也证明不了。一个厂商生产了一批商品,今天卖了三分之一,价格是五元;半个月后又买了三分之一,价格是三元;一个月后卖掉剩下的三分之一,价格是6元,也就是说,现实中,“价值”定了,价格也不定。价值决定价格的教条完蛋了。李嘉图于是诡辩,说是因为其他商品的“相对劳动量”变了。这还是不能挽救他的教条。李嘉图接着辩解说,国内市场是充分竞争的。这还是不能挽救他的教条。因为这等于否定他的教条:充分竞争,使价格等于“价值”;不充分竞争,使价格不等于“价值”,根本不存在他所说的“生产一种商品的相对劳动量决定交换价值或决定价格”这回事。离谱吧。
马氏的麦克斯韦妖精,就更离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