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价值论的逻辑
从形式逻辑上看,义务劳动或白白劳动没有报酬,不产生价值,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劳动都会产生价值,因此劳动不是价值的充分条件。土地等自然资源等不是由劳动创造却有价值(价格),也就是说不是所有有价值(价格)的东西一定由劳动创造,因此劳动似乎也不是价值的必要条件。由此,简单地看劳动与价值的关系即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那么劳动价值论是不成立的。为此,劳动价值论必须把劳动经过适当定义,将其范畴缩小,使定义后的“劳动”与价值成为充分必要条件。
由于劳动不是价值的充分条件,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由劳动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这相当于为此定义一个社会必要劳动,将义务劳动和白白劳动等不产生价值的劳动排除在外,这样社会必要劳动成为价值的充分条件。同时,对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价格则以地租理论来解释,认为其价格(价值)是从生产其他物的劳动让渡过来,这样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价值也是由劳动创造出来的,也就是说没有劳动这些自然资源就无法获得地租,于是社会必要劳动成为价值的必要条件。
劳动价值论通过这两个补丁,似乎使社会必要劳动成为价值充分必要条件,于是符合了逻辑关系。但却隐藏着一个更大的逻辑问题,笔者称之为“GDP悖论”。
2.劳动价值论的GDP悖论
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交换价值)由劳动量决定。由于同样的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不同的土地或工具)生产的同类产品数量不同,导致其劳动所生成的价值不同,如一个人在1亩富饶的土地劳动收获6000斤粮食,而同一个人在1亩相对贫瘠的土地上付出同样的劳动收获3000斤粮食,如果单纯以生产个别产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价值,两块地产出的价值就一样,那么就会得出贫瘠土地上生产的粮食单位价值为富饶土地上生产的粮食单位价值的两倍。因此“单纯的劳动价值论”在微观层面形成悖论。为此,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生产个别产品的劳动时间决定。按照这种定义,劳动价值论在宏观层面上似乎是正确的。但是,问题来了:比如一支笔价格为2元,后来生产笔的效率提高了一倍,其价格降到了1元,因此这似乎支持劳动价值论。但是当其他产品如纸的生产效率也提高一倍,那么纸的价值也将减少一半,慢慢的当每个产品的生产效率都提高一倍,那么每个产品的价值将全部减少一半。也就是说:生产某个产品的生产率与其价值成反比,在产品品种与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全社会生产率与全社会产品的总价值成反比,社会越进步,全社会产品的总价值越小;或者全社会在一段时间内产出的总价值由全社会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时间越少,全社会产出的总价值越小。在现实社会中,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工作时间越来越少,但GDP却每年都在增长。GDP是以价格为准统计出的数据,与以上结论相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价值与价格无关,价值不决定价格;或者价值决定价格,但两者成反比。如果我们坚持价值决定价格,那么不是GDP的统计有问题,就是劳动价值论错了。
实际上,劳动价值论是一种相对的价值论,其价值体现为在两种交换商品之间的比例或建立一种等价物(一般等价物)之上,而货币只是一种符号,因此没有一个相对恒定的价值参照物。当全社会生产效率普遍提高时,等价物的价值也发生变动,因此无法进行前后社会总价值(GDP)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