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品的价值,由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
这里,斯密只是把劳动量作为衡量商品价值的真实尺度。即,能购买、支配或雇佣更多劳动的商品,价值就更大。
注意,这里的劳动量,不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
那么,商品能购买多少劳动量呢?
商品价值有三个来源,或者说分为三部分:工资,利润,地租。
即:价值V=工资(能购买的劳动量)+利润(能购买的劳动量)+地租(能购买的劳动量)
进一步地,斯密认为,在社会生产分配过程中,通过竞争,博弈,一定的时期内,一定的地区内,会形成一定的自然地租率,自然利润率,于是上述等式可以表示为:
价值V=(1+自然利润率+自然地租率)*工资(能购买的劳动量)=自然价格
再进一步地,工资能购买到的劳动量是多少呢?显然,就是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
于是有:
价值V=(1+自然利润率+自然地租率)*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
显然,通过上述公式我们可以知道,斯密的价值论并非耗费劳动价值论,因为耗费劳动价值论认为:
价值V=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
只有当土地尚未私有,资本尚未积累的所谓野蛮时代,自然地租率和利润率等于零,斯密的价值公式才会与耗费劳动价值论的公式相同。
而在所谓的文明社会,斯密的价值总是大于耗费劳动价值论的价值,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分配制度发生了变化!
诚然,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与商品的价值关系密切,可以说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但是同样地,分配制度对商品价值的决定作用也是不容忽略的!
如果用分配权价值论来归纳,则更为简便:
价值V=分配权=劳动者的分配权+地主的分配权+资本家的分配权=劳动者分配权(1+自然利润率+自然地租率)
其中,劳动者的分配权大小,当然与耗费劳动量成正比,可以用耗费劳动量计量。所以,耗费劳动量,只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代表了劳动者所拥有的分配权。
同时,劳动量是分配权的基本依据和来源,因此它才能成为价值的基本尺度,真实尺度。劳动量,不但可以计量劳动者的分配权,也可以计量资本家和地主的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