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强 发表于 2011-6-1 21:54
我认为虽然平等是对相同或共性的一种贴近说法,但平等一词的使用是有其特定语境的。在涉及到权利的相同时,就需要用平等一词来表达。只有这样才能形象表达人们享有的权利相同。因为,在以前人们享有的权利通常都是分等级的。
我并没有偷换概念!我们所抽象出的抽象人是指具体的人所具有的共性,从而我们每一个人既是一个有着自己个性的具体的人,也是一个和大家一样有着共性的人。也就是说,在我们之间既有着自己的个性,也有着共有的共性。我只是从不同的具体的人中抽象出了抽象人,而不是将具体人变成了抽象人。
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得出,由于抽象的人是相同的,所以其在享有的抽象权利上也应该是相同的,从而人与人在享有抽象权利上是一样的;由于具体的人在能力上是有差别的,所以其在享有的具体权利上便可能是有区别的,从而具体的人在享有的具体权利上便可能是有区别的。这就使得,在我们还无法消除具体的人与人之间的能力差别之前,我们所追求的平等只能是保证每个人享有的抽象权利一样的平等或者说人们享有的具体权利有区别的平等。
下面我再来解释一下48楼上的一个说法。“国家既然是鼓励公民参与竞争的,那就与政治和经济平等说法自相矛盾。”你在49楼对该说法有所不同意见。
我的这个说法是想从逻辑上分析一下人们(或社会)在说和做上是否存在问题。“自相矛盾”一定是逻辑上有问题。
竞争是人的天性,社会不反对竞争,社会鼓励人们发挥自身的潜能。在这个说法上,我们分歧可能不大。
我们的分歧点在竞争的结果。竞争的结果是导致人们在政治和经济上平等了,还是有差距、不平等了。我的观点是竞争的结果是导致人们有差距、不平等了。所以,在一个存在竞争的社会,说人们要在政治、经济上实现平等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