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能生息,天经地义,问题就出在剩余价值论认识不到:获得所有权后的转卖盈利与原主人无关。
一、问题:
卖出的东西,原主人还能找现主人要时价之差吗?想认真辩论的,回答:是或否
二、解疑:
劳动能力也是商品,工人的劳动在销售之前约定价格售出,月结而已,销售风险盈利皆与之无关。因此,销售后资方盈利了,工人此次当然无权要求分红~~~
(以后的可以再协商,只要你有能力、资本或在人工紧张时,资方可能同意。本次的如果资方出于各类原因,比如避免流失人工再招人耽误工期的麻烦,经过权衡愿意补偿,那是他的自由)。
要知道,拥有所有权是有风险的,可能亏本,不要总看到盈利的时侯。
如果即不愿或无能力去承担拥有所有权所带来的亏损风险,怎么有资格要求参与分红无所有权产品的销售盈利?
只有一条,那就是否认自由,否认所有权不可侵犯,强行侵犯之要求分红。
那样,工人自己的所有权也一样无理由受共识保护了。按此理由,上月卖你米的大娘也可以拉着你要分你工资的红,你有力气上班有她的功劳啊?谁能否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