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在网上发一“商品新概念”的帖子,提出商品是劳动剩余产品。
通过进一步分析,对商品的二重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就是:商品是使用物品和剩余劳动时间或自由时间。
x商品A=y元,其意义是,我以x物品A换取你的y元剩余劳动时间(自由时间),你以y元剩余劳动时间(自由时间)换取我的使用物品。即付出我的自由时间换取你的使用物品。
关于商品二重性,马克思说:“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后来表明,劳动就它表现为价值而论,也不再具有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所具有的那些特征。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因此,在这里要较详细地加以说明”。(法文本17页-18页)。
在举例(20码麻布=1件上衣)说明后,马克思做了个小结:
“一个商品的价值就是通过它表现为交换价值而得到表现的。在本章的开头,我们曾经依照通常的说法,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一个商品,只要它的价值取得一个特别,不同于它的自然形式的表现形式,即交换价值形式,立就表现为这样的二重物,如果孤立地考察它,它就绝没有这样的形式。只要我们知道了这一点,原来的说法就没有害处,而只有简便的好处。(法文本38页)。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用本中,“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的价值被加上了引号,成为: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
这样,在《资本论》中,商品二重性就有了有三种说法。一种是“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第二种是“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第三种说法是“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
第一种说法按马克思自己的意思是不对的,但是当交换价值成为价值的独立形式时,命题还是可以成立的。
第二种说法是《资本论》法文本中的表述,是马克思对德文第一版修正后的表述。
第三种说法是通行本即德文第四版的说法。
显然加引号的“价值”和不加引号的价值,含义应该是不同的。
如果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带引号的“价值”中的价值肯定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特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在什么地方呢?就特殊在它是剩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是自由时间。
商品是使用物品和自由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