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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2009年普高招生章程

南方医科大学2009年普高招生章程

发布:高考介绍 | 分类:南方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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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2009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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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2009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南方医科大学,英文名称为“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 ”。

  第三条 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212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条 南方医科大学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创建于1951年,1979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4年8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整体移交广东省,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校本部(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顺德校区(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马岗);南校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第六条 学校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了以医科为主,理工医结合、中西医结合、热带医学、生物高技术等为代表的优势学科群。学科涵盖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等七大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校训:博学、笃行、尚德、济世;教风:品正、学高、敬业、爱生;学风:德能双修,学以致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学校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学校跨省本、专科生源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学校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各省本、专科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另在广东省招收部分专科生。

  第十四条 法学、经济学、英语等三个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新生入学后,再由相关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本科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一批。专科专业录取批次为第三批A线。

  第四章 考试科目

  第十六条 所有招生专业按理工类(化学、物理、生物)考试科目的要求执行。其中法学、经济学、应用心理学、英语、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等六个本科专业兼招文科(历史、地理、政治)考生。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选考的外语语种可以是任何语种,但入学后学习、考试使用的全部是英语。

  报考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的考生,生源所在省有英语口语考试科目的,须参加英语口语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报考,高考总分相同时,按照英语口语成绩高低录取。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新生报到后须参加学校的英语复试,成绩不合格者,调整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十八条 申请保送我校学习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 ( 面试 )和水平测试”,考核成绩作为保送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由于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学生,一、二年级学生须在国防科技大学学习,除身高、体重、视力等方面要求按照第十九条规定执行以外,其他方面的体检要求参照报考军事院校的体检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六章 录取标准及录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南方医科大学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阶段,学校将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录取分数控制线,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 100% -120%,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只从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中录取,学校将根据教学、生活设施的具体情况,调整男女生的录取人数。男生报考护理学专业,高考总分相同时,享受优先录取。其它专业无男女生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照“志愿优先、专业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顺序录取。

  “志愿优先”: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并列第一志愿)的考生。对同时投档的非第一志愿考生,我校志愿间的级差分为20,10,5,0,……;非第一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专业优先”: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再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对第一专业志愿填报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的考生,当其第一专业未被录取,但高考总分达到其所填报的第二专业我校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时,将优先考虑录取第二专业。如未达到第二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分数优先”:将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排队,依次录取第一、第二专业志愿,如果考生前二个专业志愿均未能被录取,将按其高考分数排序情况,优先满足高分考生后续专业志愿中最靠前的一个专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各省市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加分和优先录取对象一览表》中的先进对象、竞赛优秀生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三十条 经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将及时在网上公布录取结果,查询网址:http://web2.fimmu.com/zs/ 。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7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供确实、可靠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延期报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审查不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组织实施情况,分不同校区安排学生学习。本科各专业一、二年级及专科专业一年级学生安排在顺德校区学习,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学生一、二年级在湖南长沙国防科技大学进行基础课程学习;之后再回校本部学习。

  第八章 奖学助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须按年度足额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学校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生活费用自理。(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1、学费标准:医学类专业:5760元/人·学年; 理工类专业:5160元/人·学年;文管法经济类专业:4560元/人·学年。

  2、住宿费标准: 4人一间标准学生公寓,1500元/人·学年(宿舍水电实行定额管理,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学生自付)。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拿出专项基金,设立状元奖学金、单科优秀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多项新生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优秀新生;同时建立健全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单科课程成绩优胜奖、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学助学机制,使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毕业和就业

  第三十六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我校本、专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颁发南方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临床医学(本硕博连读)八年制学生,达到培养目标,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就业工作,近几年本科毕业生的总体就业率在96%以上,专科毕业生的总体就业率在84%以上。

  第十章 招生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及专家教授等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正之风。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招生工作中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20-61648523。

  第四十条 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办公室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接待考生及其家长、亲属和社会人士的来访;对相关来信、来函做到48小时内回复。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向招生监督小组报告。

  第四十一条 所有参与招生的人员签订承诺书,郑重承诺遵守招生纪律。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招生录取原则规定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对其他遗留问题,由招生监督小组和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妥善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09年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六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

  邮政编码:510515

  网 址:http://web2.fimmu.com/zs/index.htm

  电子邮箱:zsb@fimmu.com

  考生咨询电话:020-61648502 61648504

  传 真:020-61648524

  联系单位: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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