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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主编段忠桥致学术界朋友的一封公开信
学术批评网2010年3月12日发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先生“就拙文被擅自删节一事致《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主编段忠桥先生的公开信”,对我的人格做了无中生有和肆无忌惮的诽谤。此信发表以后引起了学术界很多人的关注,其中不少朋友直接向我询问此事。下面是我对这封公开信做出的回应。
一、关于徐友渔先生讲的“当我得到样刊后,我发现我的论文被纳入一组专题文章”
徐友渔先生说:“当我得到样刊后,我发现我的论文被纳入一组专题文章。”他说这些话无疑暗示他事先不知道自己的文章是一组专题文章中的一篇,而这一点实际上是他后面全部谎言的出发点。
我们人大学报编辑部在去年5月议定在“学术前沿”栏目组发一组反映《正义论》之后当前西方政治哲学新进展的稿子,并决定由哲学编辑李淑英负责这件事。在此后的编辑部会议上,李淑英汇报了她联系作者的情况,并告知最后答应给我们写稿的作者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先生,其文章主要论述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在哪些方面推进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徐友渔先生难道真的不知道李淑英约他写的那篇稿子是一组专题文章中的一篇吗?请看李淑英与他的约稿通信的原始记录:
--- 09年7月17日,周五, xuyouyu@vip.sina.com 写道:
发件人: xuyouyu@vip.sina.com
主题: RE:人大学报向徐老师约稿
收件人: "淑英 李" <lishuying1107@yahoo.com.cn>
日期: 2009年7月17日,周五,下午10:05
请告诉字数要求和截稿日期,我将积极考虑写稿.
徐老师:您好!
我希望能在人大学报上刊发一组政治哲学(正义理论)方面的文章,主要讨论《正义论》之后西方政治哲学的新发展以及由罗尔斯所引发的各种争议。您对西方政治哲学素有研究,也发表过不少相关文章,我们想请您写一篇文章,主要谈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在这个问题上您最有发言权),另外还请何怀宏、万俊人、姚大志几位学者撰稿。 祝平安快乐!
|
发件人: 淑英李 <lishuying1107@yahoo.com.cn>
主题: RE:人大学报向徐老师约稿
收件人: xuyouyu@vip.sina.com
日期: 2009年7月19日,周日,上午9:01
徐老师: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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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看到,李淑英在与徐友渔先生约稿时讲的很清楚:“我希望能在人大学报上刊发一组政治哲学(正义理论)方面的文章,主要讨论《正义论》之后西方政治哲学的新发展以及由罗尔斯所引发的各种争议”,“我们想请您写一篇文章,主要谈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徐友渔先生在回信中讲的也很清楚:“请告诉字数要求和截稿日期,我将积极考虑写稿”。李淑英在给徐友渔先生的复信中又重申了约稿要求:“要求文章反映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在哪些方面推进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字数包括中、英文摘要大概控制在15000字左右(计空格)”如果事实是这样,那徐友渔先生怎么能说“当我得到样刊后,我发现我的论文被纳入一组专题文章”这样的话呢?
二、关于徐友渔先生讲的“当我得到样刊后,我发现我的论文被纳入一组专题文章,你是这个专题的主持人。我有点吃惊,因为约稿时并没有说由你主持。一般情况下,年轻学者为了得到发表机会,愿意加入主编或主持人领导的专题、论文集或丛书的写作,算是受到前辈或名人的提携,而有些资深的学者则不愿意,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头上罩一个主编或主持人意味着承认这个人在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权威地位。我没有那么计较,我不反对你在这次学术专题中作主持人,但我认为这种事应当做得光明磊落,事前告知,征得同意,表示对当事人的尊重,避免强加于人的嫌疑,特别是避免你利用学报主编地位强加于人的嫌疑。”
我是去年年初被任命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主编的。我上任后没有什么新举措,只是强调学报应更加关注学术研究的前沿问题,并开辟了一个新的栏目——“学术前沿”。徐友渔先生所说的他那篇“被擅自删节”的文章就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题为“《正义论》之后的西方政治哲学”的“学术前沿”栏目中。我们这个栏目每一期都设有一个主持人语,即由这一栏目组稿人写的一个简介,目的是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这期的组稿人是李淑英,主持人语本来应由她写。但李淑英坚持要由我来写,理由是我对这一领域的了解比她更多,而且这组稿子也是由人大学报组的稿子,我作为主编来写也是说的过去的。我本人并不愿写,因为我还是这组文章的一个作者,以既是主编又是作者的身份写这种主持人语实在是不好写。在推脱几次没有推掉的情况下,我最后还是答应写了。以下就是我写的“主持人语”:
[主持人语]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于1971年出版,不仅标志着政治哲学在当代的复兴,而且还引发一场时至今日仍在围绕它而持续进行的内容广泛的争论。关于《正义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和影响,罗尔斯在哈佛大学哲学系的同事,也是《正义论》的针锋相对的反对者罗伯特·诺齐克讲过这样一段话:“《正义论》是一部有分量的、深刻的、精致的、博大的和系统性的著作。是自密尔以来还未曾有过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著作,它把一系列直觉的观念,整合为一个令人信服的整体。今天的政治哲学家要么加入到罗尔斯的阵营,要么就要说明他为什么不这样做的理由。”正是在对《正义论》提出的种种疑问和批评中,西方政治哲学又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很多新的重要成果。
对于《正义论》问世以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国内外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见解。在我看来,如果仅就学理层面而言,其发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个是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对自我所有权的论证,二是以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米切尔·桑德尔、查里斯·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对共同体价值的论证,三是以G. A. 科恩、约翰·罗莫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平等主义对剥削和平等的论证,四是罗尔斯本人后来对其《正义论》中的思想做的修正和补充。鉴于国内学术界目前对《正义论》之后西方政治哲学的新进展尚缺少整体的了解,本刊邀请国内四位学者分别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情况做部分或全面的评介。
徐友渔研究员在《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一文中,先简要地回顾总结了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然后着重介绍了因诺奇克的批评而在西方学者中引发的围绕权利问题争论,并进而说明了诺齐克的理论贡献。
龚群教授在《社群主义对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批评》一文中,详细阐述了社群主义者从三个方面对罗尔斯所做的批评,即对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的批评,对超验和先验的自我观的批评、对个人权利优于共同善的批评,并对共同体决定个人的身份与特性的社群主义观念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段忠桥教授的《拯救平等: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两个批判》一文,展示了科恩从社会主义平等主义出发,运用分析哲学的方法对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提出的两个批判:差别原则没有证明基于刺激的不平等是正义社会的特征;差别原则没有确立罗尔斯视为正义的不平等的正义性。
姚大志教授在《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的后期政治哲学》一文中,论述了罗尔斯在其后期政治哲学中,针对人们的各种批评,从正义原则、原初状态的证明和稳定性问题三个方面对《正义论》进行的反思和修正。
我认为,加深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对于解决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公平正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希望本栏目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徐友渔先生说,“当我得到样刊后,我发现我的论文被纳入一组专题文章,你是这个专题的主持人。我有点吃惊,因为约稿时并没有说由你主持。一般情况下,年轻学者为了得到发表机会,愿意加入主编或主持人领导的专题、论文集或丛书的写作,算是受到前辈或名人的提携,而有些资深的学者则不愿意,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头上罩一个主编或主持人意味着承认这个人在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权威地位。”徐友渔先生的这个指责毫无道理。因为我在主持人语中讲的很清楚:“鉴于国内学术界目前对《正义论》之后西方政治哲学的新进展尚缺少整体的了解,本刊邀请国内四位学者分别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情况做部分或全面的评介。”这就表明,这组稿子不是以我的名义,而是以我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的名义,邀请国内四位学者(包括我自己)写的。此外,这个栏目只是介绍《正义论》之后西方政治哲学的新进展,主持人语只是这组专题的内容简介,而且在简介中依次介绍了四个学者(徐友渔先生被放在第一位)各自的观点(包括我自己作为本栏目一个作者的观点),其中并不存在谁是“前辈或名人”的问题。徐友渔先生在看了主持人语之后竟然能讲出上面那些话,我真不知道他是如何推论出来的。在讲完那些话后徐友渔先生接着说:“我没有那么计较,我不反对你在这次学术专题中作主持人,但我认为这种事应当做得光明磊落,事前告知,征得同意,表示对当事人的尊重,避免强加于人的嫌疑,特别是避免你利用学报主编地位强加于人的嫌疑。”这种指责同样毫无道理,因为李淑英在约稿时讲的非常清楚,我们是要在“人大学报上刊发一组政治哲学(正义理论)方面的文章,主要讨论《正义论》之后西方政治哲学的新发展以及由罗尔斯所引发的各种争议”。由于我们学报是这一栏目的组织者,主持人语当然应由我们来写,至于是李淑英写还是我写是我们自己的事情。如果说主持人语就是对本栏目做一简介,主持人语就应由组稿者来写,那存在徐友渔先生强加于我的那些“嫌疑”吗?至于徐友渔先生在此事上是“计较还是不计较”,这个问题留给大家去判断吧!
三、关于徐友渔先生讲的“当看到学报上我的论文有整整一节被删去时,我非常震惊,这一节政治上没有问题,学术上没有毛病,整篇论文没有超过预定篇幅(约稿时说写1万5千字,我只写了1万2千字),删改影响了论文的完整性、抹杀了我的研究成果,况且,删改没有征得我的同意,甚至从未告诉我。如果事前知道要删,我肯定会另送别家刊物。被删的这节写的是柯亨的哲学观点,当我看到这个专题中有你的论文,而且也是谈柯亨,还从论文脚注中得知你正在承担有关柯亨思想研究的基金项目时,我立刻明白事情的原因了。我询问学报编辑部,证实了我的猜测,我被告知,因为你的文章写柯亨,所以你决定把我文章中有关柯亨的内容拿掉”。
徐友渔先生讲的是真话吗?让我们先来看看他所说的被删去的那一节的内容:
柯亨的严厉批判
不难想见,诺齐克的理论会遭到平等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批评,其中批评得最猛烈无情、最持久的是柯亨(G. A. Cohen),他把诺齐克视作为当代为资本主义作最有力辩护的右派思想家的代表。更值得注意的是,他认为自己对资本主义合法性的批判比一般马克思主义者深刻有力,击中要害——虽然他长期认为自己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柯亨的理论特色产生于诺齐克权利理论的特征,也代表了当代平等主义的方向。
施密兹(David Schmidtz)在其著作《正义诸要素》中说:“部分要归功于诺齐克,今日的平等主义者正认识到,任何值得渴望的平等都将不那么集中关注在时间横切面上的财产分配的正义,而更关注人们是怎样受到对待的:他们是如何因其贡献而得到报赏的,以及在历时的过程中是如何使贡献与报赏一致的。这是进步。”[①]
诺齐克从历史角度阐发的正义观的第一个要素是关于拥有的初始获得(包括对无主物的占用)的正义,柯亨全力攻击的正是这一点。诺齐克的理论脱胎于洛克,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说,人们将公有或无主物变成自己的私产,其合法性的必要条件是把自己的劳动加于其上,并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诺齐克把洛克的条件改造为:这种占有不能使其他人的状况因此而变坏。他的这个经过改造的条件引起了批评,对于柯亨来说,这个条件的含义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合法性,是世界资源不平等分配的合理性。
柯亨论证的核心是,诺齐克的占有条件对于合法性的要求太弱。为了简明,柯亨让我们假设一个两人世界,土地为A和B共有,A的收获量为m,B的收获量为n,现在,假设A占有了全部土地,B在他手下劳动,A保证他的所得增加p,即从原来的n变为n+p,虽然A得到的好处更大,收获变为m+q(q>p),但按照诺齐克的标准,B会接受A的私人占有,因为他在A的私人占有之后状况不但没有变坏,反而变好了,表现为收获增加了。在这里,总量的增加p+q来源于A的能干,善于利用分工合作,以及私人占有带给他的积极性。
柯亨说,诺齐克的问题出在他只谈了一种情况,其实还有各种与事实相反的情况,我们应该比较在这些情况下B在私人占有之前和之后的得失。他把全部情况列表如下:
实际情况(A占有) | 与事实相反的情况 | |||
一、继续共有 | 二、B占有 | |||
1、 B的才干=A的才干 | 2、 B的才干>A的才干 | 3、 B的才干<A的才干 | ||
A得 B得 (q>p≥0) | m n | m+p n+q | m+q+r n+p+s (r>0; s>0) | m n |
与事实相反的情况有三种,从上面列表中可以看出,在其中前两种情况下,B的所得既高于土地共有时,也高于为A一个人占有时,最后一种情况,B也无非是与共有时持平。柯亨于是问,诺齐克为什么只把B在A占有之后自己的状况和共有时相比,为什么不作假如B占有时他的所得与以前或与A占有相比,而一旦作这样的比较,B因为A的占有而受损这一点就会明确显示出来。[②]
仔细思考可以看出,柯亨的论证有两大漏洞。第一,在与事实相反的第3种情况中,既然B的能力小于A,因此他的占有和组织生产也可能使得最后的总收成小于m+n,但他必须像最开始假设的那样,兑现付给A的承诺m+p,这样他的所得是n-p,小于共有时的所得n,这说明生产的组织者得益多的一个重要因素:能力强和冒风险。第二,我们可以认为,在诺齐克的论证中,并没有假定两人中一定是A或者B占有了共有土地,更实际、合理的假设是,两人中能力强的那个实行了占有,这种情况下,能力较弱的那个人因为认识到从原始共有到私人占有不可避免,而且自己并没有因为私人占有而状况恶化,而比较容易认可能力强者的占有。
柯亨接着批评了诺齐克的这个看法: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与平等矛盾,一种平等的模式化分配一定会被实施个人权利打破。他说,诺齐克的看法只有在外部资源分配不平等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他设计了一个既有个人权利,又实行外部资源联合所有的情况,在这样一个世界中,个人权利与平等可以同时保持。
像前面一样,柯亨假设在只有两人的世界中,A有能力,B无能,但生产资料归他们两人联合所有,任何人都可以否决任何计划。A能够生产足够甚至超过两人需要的产品,B虽然在生产中不能出力,但因为有否决权,他有与A谈判生产多少、如何分配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的权利得以保持,而平等状态也不至于打破。有人说,这个假设中A 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只是纯粹形式上的,柯亨的答复是,无关紧要,不影响问题的实质,这只是为了对付诺齐克,在他那里,工人有与资本家签订契约的平等自由权也是纯粹形式的。[③]
另一位哲学家瑞安(Cheyney C. Ryan)也对诺齐克关于个人自由与模式化原则不相容的观点提出挑战。他举了一个例子证明,存在一种模式化的分配,在其中个人自由并没有受到侵犯。美国公立大学中的教职是教师们根据能力、品德、成就等取得,他们没有出让、交换这些职位的自由,显而易见,这里没有强制发生。问题的关键在于,教师拥有教职,但教职并非他们的私人财产。诺齐克的主张具有概括性——维持分配模式意味着限制自由,这只有在现存的拥有全都是完全的私人所有时才成立。
瑞安谈到了英国历史上的情况:在前资本主义的财产形式中,在大多数地方都有大片公地,使用这些土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后来发生圈地运动,某些人占有公地,扩大了自己的所有权,但对于大多数英国人而言,他们丧失了以前的权利。如果把洛克的条件“留下足够多和足够好”理解为个人占有不能减少其他人使用土地和物品的自由,这就使私人财产的个人所有权几乎不可能产生。他指出,诺齐克谈论的自由不是同一种,他看中的是与模式化原则相反的财产配置的自由,而漠视在私人产权扩张时普通人使用公共物品的自由。[④]
以上就是我们删掉的那一节。为什么要删掉这一节?我们编辑部当时的考虑是:第一,徐友渔先生的文章超出了我们预定的版面:第二,这一节的内容太糟糕,达不到发表的基本要求。可徐友渔先生对我们删掉这一节的做法却讲了这样一番话:“当看到学报上我的论文有整整一节被删去时,我非常震惊,这一节政治上没有问题,学术上没有毛病,整篇论文没有超过预定篇幅(约稿时说写1万5千字,我只写了1万2千字),删改影响了论文的完整性、抹杀了我的研究成果。”徐友渔先生的这些话是真话吗?让我们看看事实:
第一,李淑英向徐友渔先生约稿时讲的很清楚:“字数包括中、英文摘要大概控制在15000字左右(计空格)。”根据惯例,编辑向作者约稿的字数只是一个大概的字数,就是说,如果约了15000字,实际上少发表了1-2千字也不应认为编辑违约。就徐友渔先生的这篇稿子而言,他发给我们的稿子如果全部发表将是15900字,这要占去8个多页码。我们这组稿子按计划是29个页码,即主持人语1页,四个作者各7页。我们现在发表的徐友渔先生论文就是7个页码12300字。徐友渔先生说他的“整篇论文没有超过预定篇幅(约稿时说写1万5千字,我只写了1万2千字)”。他说的“约稿时说写1万5千字”是实情,但他说只写了1万2千字是假话,因为不算删去的那一节我们已发表了他12300字,可他却说“我只写了1万2千字”。大家可以去数数他发表的论文到底有多少字!
第二,徐友渔先生说,他被删去的那一节“学术上没有毛病,整篇论文没有超过预定篇幅(约稿时说写1万5千字,我只写了1万2千字),删改影响了论文的完整性、抹杀了我的研究成果”。这更不符合实情。他的这一节“学术上没毛病”吗?让我指一些给大家看:
(1)从约稿的要求来讲,我们向徐有渔提出的要求是“主要谈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第一封信),并明确要求“文章反映诺奇克对罗尔斯的批评在哪些方面推进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第二封信),而这一节从标题“柯亨的严厉批判”到内容都与我们的要求无关,这能说学术上没毛病吗?
(2)从稿子的写作质量来看,这一节内容杂乱,缺少逻辑,表述不清,让人不知所云。这一节的标题是“柯亨对诺齐克的严厉批判”,按理说,其中就不应有与此无关的内容,但不知为何,他在本节中加进两段话讲“另一位哲学家瑞安(Cheyney C. Ryan)也对诺齐克关于个人自由与模式化原则不相容的观点提出挑战”,此外还加进一段话讲他自己对柯亨的批评。在“柯亨对诺齐克的严厉批判”的标题下加进这些与标题规定的内容不相干的东西,这能说学术上没毛病吗?再有,从这一节的标题来看,其内容应集中在柯亨对诺齐克的“严厉批判”上,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这一节共2900字,与柯亨对诺齐克的批判无关的内容占去850多字,介绍诺齐克的理论与柯亨对其进行批判的背景的内容占去666字,真正介绍柯亨对诺齐克的批判的内容只有1400多字,而且根本看不出“严厉”的意思。这些问题能说学术上没毛病吗?
(3)从稿子的学术要求来看,这一节的重要内容,即涉及“柯亨对诺齐克的批判”那1400多字,存在着严重的理解错误、自相矛盾和论述不清的地方。先说理解错误,科恩(即徐友渔先生所说的柯亨)是从批判诺齐克的“自我所有”理论出发揭示其为私有制所做的辩护的,因此,科恩在与诺齐克争论时讲的所设想的世界是“由两个拥有自我的人构成的世界”[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