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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司法救济实践告诉经济学人市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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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张建平 | 分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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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简要说说司法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对因经济困难及其它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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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简要说说司法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对因经济困难及其它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1996317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我国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同年5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新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721以国务院第385号令予以公布,同年9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而颁布的一部十分重要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保障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将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在公民一方,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国家、省市自治区、地市和县区四级组织的架构:

国家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975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在北京正式成立。

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地、市地方建立地(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援助的精神就是司法公平的精神,是人人平等的精神。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我们也看到司法领域中一些违背司法援助精神的事情也在同步发展着。

法律服务的高度市场化,实质上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金钱左右法律的情况出现。有钱就是大爷,有钱就能买命。律师不再是为了公正说话,而是为服务报酬说话,尽管可以做到不讲假话,但可以只讲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有意回避对其不利的事实。等等。更不要说自主的腐败行为导致的“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丑行了。

经济学用一个非常商业化的词语——“寻租”——描绘“腐败”,说明腐败的实质正是权力市场化。这也从一方面说明,把市场化引入不当领域的后果。

过去民间对国家权力的市场化深恶痛绝,讥讽道“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由此可见,市场从来都是给有支付能力的人开的,而不是给“买不起”的穷人开的,如果把东西给了没有支付能力的穷人,就是慈善堂而非市场了。市场化排挤穷人是绝对的,因此,不论在任何领域任何事情,只要推行市场化,就意味着排斥穷人。

司法援助尚有死角有待完善。中国的司法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际上是在律师行业的法律服务商品化市场化的背景下展开的,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化,直接暴露了很多问题,突出的一点就是穷人的法律权益如何保障问题。

例如,如果公民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但是打完官司之后可能一贫如洗,形成因病致贫、因学致贫之后的另一类致贫:因诉致贫。那么为了不因诉致贫,可能就会放弃诉讼,默认权利受侵。

中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基本有三: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主要指律师义务办案)。而所有这些援助渠道都不是经济渠道和市场手法。

司法援助实践给了经济学人何种启迪?就是说:市场化不是万能的。

但是经济学人开始把霸权触角深入到法律领域,经济学人的一根筋脑袋只会考虑金钱之利,不会考虑社会正义,开始琢磨起犯罪的成本和治理犯罪的成本,以及司法收益问题了。

市场化的影子跟到哪里,那里的平民便会倒霉,不单单是法律服务领域。市场化的确使得很多领域得以发展,但却让平民难享发展的成果。举法律之外的两个例子。

电话电视提供的信息和传媒服务也在市场化。刚刚开始装家用电话的时候,要出几千块钱还要找熟人说情。现在则很少费用乃至连话机都奉送用户了。

伴随着新农村建设,有条件的农村都要搞“村村通”,包括电话通、电视通。政府免费给农民安装电话架设电视信号传输设施,一时间演绎了农村一幅歌舞升平富足繁荣的新景象。

但是好景不长,很快农村家户的电话纷纷报停机,原因是按月收取的座机费让农民心中不爽,本来就没有多少事情需要打电话,串门唠嗑是一种消遣,现在却要白白付出座机费。在农民看来,那个白白送来的电话机,不过是一只政府部门索要费用的手而已。现在农村的农话网络基本处于多余状态,很多都被青年农民手中廉价的手机取代。

电视数字化之后,城里的电视从可以收到十几个频道增加到几十个频道信号,如果再付专项费用可以收到百十个频道,而周边农村的电视却从十几个频道缩减到三个频道:一个CCTV1,一个省级官方频道和一个市级官方频道。广播电视部门没有学着电信部门把闭路电视快速架设到农村,担心农民也把它看作是有一张“收款单”。其实城里的很多贫民以及租房居住的农民工也有很多只看两个免费频道的,因为数字电视除了几百元的机顶盒费用外还要按月交费,有些频道更是要专项交费。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单向向穷人灌输这个精神那个精神,要让他们和谐生活,自然也就不再提对剩余的两个频道收费的问题了。如果这些节目也要收费,则他们宁愿躺在田埂上晒太阳讲鬼故事也不愿意看歌颂市场经济万能的电视了。

深圳东莞珠海等毗邻港澳的地方,农村都可以收到港澳的许多套电视节目,看到内陆民众看不到的新闻。这些频道都是免费的。每个国家都有官方的电视广播频道免费对国外开播。

今后CCTV1和省市地方政府台会不会收费?应该不会。因为政府把自己的政治需要当作民众的必要需求了,如果认为不是必须需求的,则很可能也会收费。从此一点可以看出,政府对必要需求的东西不能搞市场化这个道理其实也是有所认知的,但是自觉不自觉地忘记自己的应该扮演的角色而去充当市场角色却是政府更加经常犯的错误。

同样,当前涉及民众必要需求的基础交易、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粮油价格等等方面日益积累的民怨,都是因为把市场化不适当地引入造成的。

鼓吹市场化的人士其实都应该是支持“只给富人盖房”论调的,因为这里的“房”是商品房,不是福利房。但是好像学界在鼓吹市场的同时也有很多人反对这种房地产领域的市场化理论。现在,新的廉租房制度就要实行了。不过,这个制度依然拖着一个市场化的尾巴。说明市场化叫嚣对政府决策的影响之深。政府现在缺乏一套理论的支持,处于左右为难境地:一方面是市场化人士的鼓噪,要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另一方面是穷苦阶层的不满情绪在酝酿,企盼社会救助增强。但是,社保体系推进缓慢,地方政府对社保的积极性远不及对推进市场化高涨。

看来,市场化的问题压根儿就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哪里要”的问题。

司法界在推进法律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已经认识到市场的缺陷和无能之处,已经在用非市场化的司法援助制度加以弥补。那么经济学人在卖力推进市场化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市场化对穷人的冷漠和怠慢?有没有考虑它有其不能之处?有没有准备好一套弥补预案?还是认定推进市场化而牺牲穷人的权益是在所难免?

实际上,政府主导的非市场方式的社会基本保障制度,就是司法领域之外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是对市场之无能和副作用的补偿。可惜的是,很多经济学人为推行市场化,不惜唱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指出,必要需求领域是一个非市场化的领域,市场化一定是基于对必要需求的充分保障之下才能够平稳运行。因此,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恰恰是推进非必要需求领域市场化的基础。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性和稳定性,决定了非必要需求领域市场化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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