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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研究_法律论文

    摘要: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否适应企业的发展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它是研究并解决企业中人与企业是否适应,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管理共同关注的对象是企业中的人,企业文化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导向和支撑,人力资源是企业文化的载体,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关键词:人力资源 管理模式 研究 企业文化的承载主体是人,企业文化规范的对象还是人,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构建的过程,同时也是企业文化的建设与整合再造的过程。通过查阅文献和抽样调查,可以看出,建国后,人力资源管理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经验到科学、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在管理模式上,可以划分为两大时期,第1个时期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第2个时期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直至现在,是从对物的管理向对人的管理转变的时期,这里把它称为过渡时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1 计划型管理模式 1.1 计划刚性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在用工程序、人力资源数量、职能部门设置、管理人员的任命等方面完全由上级部门决定,员工之间缺乏竞争,没有危机意识。企业在用工上没有自主权,完全处于被动状态。企业没有选择员工和解雇员工的权利。员工的数量、职称的比例都是按计划设置的。而且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和销售情况等各个方面也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的,企业只负责组织生产,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即可。 1.2 工资和福利实行平均主义 员工进入企业后,按学历高低、工龄长短确定相应级别。大多数员工的劳动报酬,一方面按工龄累计,由国家统一调整工资;另一方面是根据按工龄与工作业绩评定的职称来晋升工资,即劳动报酬主要取决于工作时间长短和每一个工龄应计的报酬额,基于员工所积累的劳动贡献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上升。企业员工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基本上是均衡的,即实行平均主义,企业多采取精神激励如表扬、荣誉称号、主人翁意识等形式激励员工,提倡员工的奉献精神。 1.3 员工依附于企业 员工属于该企业所有,很少向企业外部流动。企业保管着每个员工的档案,有时户口也迁到企业所在的地理区域内。企业实行就业、福利、保障一体化制度。员工是企业的主人,享有子女入托、住房、医疗等全部社会福利,并获得终身的社会保障,即退休、养老、丧葬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就业等。员工只要不出现触犯法律等情况,企业一般不会开除员工。 1.4 没有劳动力市场 国家没有劳动力市场,国家对劳动力进行统一的分配调动。企业的管理者由政府医药主管部门考核任命,绝大多数是由企业内部提拔到管理层或由主管部门委派。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没有自主权,企业在用人上也没有选择权。 1.5 员工是企业的主人 员工处于主人翁的地位。一个企业内设有一个工会,员工之间关系亲密,劳企关系融洽。我国企业内工会组织与企业之间关系协调,工会的领导者多为企业管理层的成员,即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于有党、团组织的存在,员工的参与意识很强。 例如上海科瑞物业是上海绿地集团的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从2002年由原集团的全资企业绿地物业公司改制后重新组建以来,依靠改革和创新,迅速发展成为签约管理规模1000多万平方米、国家一级资质的大型物业企业;这几年,我们科瑞物业在上海对100%的项目进行了保洁、绿化两方面作业服务的外包,对60%约300万平方米的项目实现了保洁、绿化、维修三方面作业服务的外包,有15%约70万平方米的各类项目实现了保洁、保安、绿化、维修四大块作业服务的全面外包。科瑞在物业管理模式的改革思考以及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对企业管理层建设和行业人力资源体系的建设有了一些实践和思考:一、管理模式改革的缘由二、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2 过渡型管理模式 1979年至今,我国企业发展到近万家。在这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开始转变。我们把这一时期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称为过渡型管理模式,简称过渡型模式。过渡型模式与计划型模式相比有了很大的区别,其特点见表2。 2.1 劳动力市场从无到有 自1979年至今,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得到较大的发展,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企业有了用人上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与美国发达的劳动力市场相比,各项制度还需不断完善,但它在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仍起了很大作用。据调查,有44%的企业认为难以招聘到满意的员工,有31%的企业认为人才市场不健全。 2.2 招聘、选拔上由分配、任命向制度化、规范化转变 企业对员工的管理由原来的“人管人”走向“制度管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在用工制度上,由原来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员工,转变为企业自主选择员工,企业也有了更大的选择范围和更多的选择渠道;第二,在晋升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招聘、考试等方式择优录用,改变了原来由领导考核指定的局面。据调查,有67%的企业在选拔中层干部时采取了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方法,并且选拔范围扩大,既可在企业内选拔,也可在社会上招聘。 2.3 报酬结构趋于多元化,分配上仍然存在平均主义 自1979年始,改变了工资制度结构单一化的状况。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标准工资由原来所占的85%开始下降,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所占比重明显上升。以职工的实际技能水平和劳动贡献的大小为参考来增、减工资,出现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1]。分配上增加了员工收入的弹性。据调查,有87%的企业利润波动与员工的收入挂钩。尽管如此,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奖金、津贴人人有份,而且奖金多为团体性的,缺乏针对性与个体性,尤其国有企业产生了新的平均主义;二是体制性收入差别悬殊,因为不同经济性质所导致的收入分配上的差别悬殊。从平均收入来看,国有企业员工收入明显低于合资或独资企业的员工收入;三是同一个企业内,不同岗位收入差距拉大。营销等岗位接触市场多,报酬机制改革得早,实行“工效挂钩”,因而与企业内其他岗位拉大了收入上的差距。 2.4 评价方面以经验性为主 企业内工作岗位的评价系统多以经验性为主。除了营销岗位及部分操作岗位有具体量化的评价体系,很多岗位都是采取语言差别性的评价,如分为好、中、坏或优秀、称职、一般、不合格等。大部分企业主要采取经验性考核方式,对于设置的岗位数量和岗位职责范围,考核标准缺乏科学性。 2.5 培训方面呈现出阶段性和零散性 企业在培训方面表现出3个特点:一是有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历史、宗旨、目标及所任岗位职责、任务等。调查发现,所有被调查企业都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二是岗前培训多为自我培训,培训者多为本岗位的领导者或者本企业培训机构。据调查,有66%的企业是由本企业的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外聘专家或专业培训机构对员工培训的企业仅占34%。三是企业对员工缺乏长远的培训计划。 3 构建现代型管理模式 针对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扬长避短,注重实效,突出特色,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医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简称现代型模式,其特点见表3。 3.1 制度成刚性 应当建立一系列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制度的规定力求面面俱到,实现用制度规范人、约束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以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应当改变只注重主观好恶及过于重视人情、关系、血统、出身、年资和特权的传统积习,转而重视人的能绩,坚持以能绩论英雄,积极推行“保护出头鸟,鞭打慢走牛”的用人机制。 3.2 人才内部提拔与外部招聘并重 在人才的晋升和选拔上,企业应倡导内部提拔与外部招聘并重。在晋升标准统一的情况下,填补基层以上职务空缺时,让员工在开放的生存环境下优胜劣汰。优秀的员工不妨采取美国企业“快车道”的提拔方式[2],即可以越级提拔,不一定需要一级一级地提拔。对于企业外部前来应聘的人才,要着重挖掘其比较优势,以弥补企业人才库之欠缺。在候选人条件相仿的情况下,优先选用内部员工,这样既可以激励在职员工,又可以节省开支。应始终坚持人才内部提拔与外部招聘并重,既不埋没人才,又以更广阔的视野选拔人才,从而可使人力资源达到合理配置。 3.3 年序工资和弹性工资相结合 应当把员工作为企业经营的合作者,建立员工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工资管理方案。员工的薪酬可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年序工资,这部分是由学历、职称和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累计而确定的,随着资历和服役年限的增加而增加。这部分报酬是基础的,是刚性的,以达到稳定员工、减少流动的目的;另一部分为弹性的浮动工资,主要根据员工工作的技能高低和贡献大小来确定,即通过工作表现、努力程度、业绩多少等指标来拉开员工收入上的差距,以达到鼓励员工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目的。 3.4 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企业的作用,建立融洽的劳资关系 在处理好医药企业内部“老三会”、新三会”关系的过程中,在充分发挥党、团组织作用的同时,不断加强工会的建设,加强企业内工会的职能。企业内工会要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上,缓和由员工下岗等诸多因素带来的劳资关系紧张,一方面,要代表员工同资方交涉,争取员工的应得利益;另一方面,要发挥教育功能,倡导团队精神,不仅使劳资双方形成经济发展上的共同体,而且使劳资双方在情感上不断沟通,进行和谐的大家庭式的交流。 3.5 绩效评价细化和量化 企业在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范畴的情况下,应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对岗、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要注重工作表现和创造潜能,根据刚性的标准,用量化的手段,得出公开性的且有根据的考核评价报告,并把员工的考核评价结果“排名定位”。然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择优晋升,对那些出类拔萃的能人,给予高工资、优越的工作条件和具有挑战性的职位,以鼓励和带动其他员工。这种开发机制根据能绩用人,鼓励员工后天努力奋斗,淡化血统、先天出身、门第和人情关系,也是实行弹性工资制的一个重要前提。 3.6 注重员工培训 企业要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训练体系,包括内容上的完整性和时间上的连续性以及操作方法上的科学性。完整的培训内容包括人格训练、心理训练、能力训练。其中,人格训练是基础,对员工的训练首先要帮助他们解决如何做人的问题;其次是培养一个人良好的心理素质,如自信心、意志力、专注力、成就欲等;最后训练他做事的能力。三者之间密切结合,才能使培训真正有效,达到提升员工素质和能力的目的。除了内容完整外,训练方法的科学性也非常重要。好的训练方法集中反映在两点: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完成训练;训练的内容能极深刻地印在训练者的脑海里。 参考文献: 李忠民人力资本[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82 王一江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78~101 罗伯特·约翰人力资源管理教程[M]北京:机械 工业 出版社,1999:126

  • 证券市场的意义和效应_法律论文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先是在1992年爆发了英镑危机,然后是1994年12月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是1997-1998年东亚金融危机。这次金融危机充满了戏剧性:当1997年泰国政府动用外汇储备保卫泰铢的艰难战役失败而不得不让其贬值的时候,许多人甚至在地图上找不到这个偏僻小国的位置,但是,风起于青萍之末,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没有预测到,一场规模浩大的金融危机爆发了。金融危机如飓风一般席卷东南亚各国,然后顺势北上,在1998年波及刚刚加入OECD的韩国。这场金融危机的波及范围甚至到了南非和俄国。 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是经济增长理论中的新领域。多数的实证分析证实股票市场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那么,我国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否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增长呢?回归分析表明:我国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率的提高增加了国有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加快了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了我国经济更快的增长。因而,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性。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股票市场发展是我国金融深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一股推动力量。 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关系是经济增长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当经济学家详细探讨了贸易与经济增长、金融中介与经济增长关系后,感到如何界定股票市场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其目的是要揭示未来股票市场的发展前景和经济增长的潜力。对于股票市场尚未充分发展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假如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那么,促进股票市场的发展就是显而易见的政策建议。  截至2000年3月初,我国股票市场的A股流通市值已达10609.4亿元,在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A股的公司达到了929家。股票市场的规模和流动性指标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相比,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我国1993—1999年间A股流通市值与GDP的比率平均为0.052,46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1976—1993年间的平均比率为0.32。1993—1999年间我国A股的平均交易率(股票成交金额与GDP的比率)为0.275,1976—1993年间美国股市的平均交易率为0.29,英国为0.253,韩国为0.183,泰国为0.144。显然,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了。  怎样研究和确定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呢?莱文和泽尔沃斯(LevineandZeros,1998)在总结阿切和乔万诺维克(AtjeandJovanovie,1993)等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再次证实了一个重要的假设:股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  本文运用莱文和泽尔沃斯(1998)提出的方法对1993—1999年期间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进行实证研究,以检验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对经济增长是否起到了促进作用。一、变量与数据的解释。 为了检验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关关系,我们需要确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  (1)股票市场发展的指标。下述四个指标可以反映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水平。 第一个指标是资本化率,用Capitalization表示,等于每一季度A股流通市值与名义季度GDP的比率,我们用它来反映股市的发展状况。之所以选择流通市值而不是市价总值,是因为我们认为国家股和法人股并没有上市流通,不具备股票市场应有的风险分散、信息收集等功能,只有社会公众股才能代表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和发展水平。股票市场规模越大,募集资本和分散风险的能力越强。考虑到B股相对于A股规模较小,1999年底B股流通市值仅为A股流通市值的3.5%,将B股舍去不会影响计量模型的准确性。流通市值等于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股票A股流通市值之总和。1998年和1999年的季度流通市值数据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月报》(1998.1—1999.12)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统计》(1998.1—1999.12);上交所1994年第三季度至1997年第四季度的流通市值和深交所1994年第一季度至1997年第四季度的流通市值来自《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1995—1998年);上交所1993年第一季度至1994年第二季度的流通市值和深交所1993年的季度流通市值无法从公开出版物上获得现成数据,我们利用上市公司每季度末的流通股本和股票的收盘价计算而得。1992年第四季度至1999年第四季度的季度GDP数据来自《中国统计》(1992.11—2000.2)。 第二个指标是交易率,用Value表示,等于上交所和深交所每季A股总成交金额与季度名义GDP的比值。反映出以经济总量为基础的股市流动性。1998年第一季度至1999年第四季度的A股成交金额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月报》(1998.1—1999.12)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统计》(1998.1—1999.12);1994年至1997年的A股成交金额来自《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1995—1998年);1993年的A股季度成交金额在公开出版物上难于找到现成的数据,我们依据《中国证券报》(1993.1—1993.12)和《证券市场周刊》(1993.1—1993.2)上的数据计算得出。 第三个指标是换手率,用Turnover表示,等于A股季度成交金额除以A股季度流通市值。高换手率意味着相对低的交易费用。第二和第三个指标均反映了股票市场的流动性(Liqridity)。 第四个指标是股票市场收益率波动,用Volatility表示,等于沪市A股指数的季度标准差。沪市A股指数来自《中国证券报》(1993.1—1999.12)。在我们研究的期限内,深市和沪市大盘的走势基本一致,因此,我们只计算了沪市A股指数的标准差。因为上市公司的季度红利分配数据无法精确得到,所以我们在计算股票收益率的波动时,只计算了资本利得的标准差。  (2)经济增长指标。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我们使用三个经济增长指标。  第一个指标是实际GDP季度环比增长率,用GY表示。我们以1993年第一季度为基期,计算各季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RPI),基期RPI=100。用名义GDP除以当季的RPI就得到实际GDP季度环比增长率。在计算各季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时,采用商品零售价格的月度环比数据,其中1996年和1997年各月的数据来自《中国物价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统计年鉴》(1996年、1997年),其它年份的商品零售价格月度环比数据散见于《价格理论与实践》(1992.11—2000.1)、《中国统计》(1992.11—1996.2)、《宏观经济管理》(1994.8—1996.2)。需要指出的是,在Capi-talization、Valre以及下文中的Savings、Depth指标中,我们使用的均是名义GDP,这是因为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同时作用于这些指标的分子与分母,两者相除在一定程度—亡抵销了这种影响。  第二个指标是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季度环比增长率,用GC表示。理由是:①无法获得资本存量的季度折旧数据,所以不使用资本存量增长率指标;②无法获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整的季度数据,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股票市场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联系较为密切,所以使用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数据。各季度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名义值同样除以季度零售物价指数而化为实际值,然后再计算各季度的环比增长率。1993年第一季度至1999年第四季度的名义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来自《中国统计》(1992.11—1994.5)和《宏观经济管理》(1994.8—2000.2)。  第三个指标是居民的银行储蓄率,用Savings表示,等于居民本季度末的储蓄存款余额减去上季度末的储蓄存款余额再除以该季度的名义GDP。1993年第一季度至1997年第四季度的居民储蓄存款季度末余额来自《中国金融统计年鉴》(1995—1998年),1998年第一季度至1998,年第四季度的居民储蓄存款季度末余额来自《宏观经济管理》(1998.5—2000.2)。  (3)传统的金融深化指标。用Depth来表示,测定金融中介的规模,等于金融中介的流动负债(现金以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中介的活期和带息流动负债)与当季GDP的比率,即M2/GDP。这里的M2是上季度末和本季度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存量的算术平均值。1993年第一季度至1997年第四季度的M2来自《中国金融年鉴》(1995—1998年),1998年第一季度至1999年第四季度的M2来自《宏观经济管理》(1998.5—2000,2)。因为1993年前后M2的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所以1993年第一季度的Depth指标中的M2更指1993年第一季度末的广义货币供应量余额。在现实世界中,经济增长受到许多因素内影响。为了检验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否独立于其它变量,有必要结合相定变量进行分析。金融中介与股票市场在优比资源配置中的功能有很多重叠之处,西方关于金融中介的理论表明金融中介同样能够降低信息获取成本、促进对大企业的控制,以及提供风险分散和提高流动性的机制。但越来越多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和金融中介在经济体系中提供了不尽相同的功能。例如,股票市场在提供风险分散和提高流动性机制方面似乎有更大的优势,而金融中介在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和对大企业控制方面似乎比股市做得更好。因此,我们把股票市场和金融中介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后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关性。二、回归结果及其分?/P>  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状况的指标和经济增长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线性回归,我们得到以下几个结果:结果一:Capitalization、Value和Capitalization(-2)和Capitalization(-4)、Value(-4)都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相应的t检验值都大于1.71)。  当期的Capitalization、Value和GY之间的高相关度并不一定说明股票市场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增因为当期经济的繁荣同样会导致当期股票市场交易的活跃。在回归模型中,CaPitalization(-4)的偏相关系数比Capital-ization的偏相关系数要大(由1.93增加到2.37),而Value(-4)的偏相关系数与Value的偏相关系数相比,则没有发生多少变化(由0.63变化到0.60)。这说明当期股票市场的规模和流动性水平与一年后经济增长率的相关度是非常高的。仅仅根据上述数据,我们仍然不能得出股票市场推动了经济增长的结论。因为还存在着另外‘下问题——“价格效应”,即预期将来经济的繁荣会导致当期股票价格的上涨、股票交易的活跃。“价格效应”会使股票流通市值扩大,成交金额增加。为了检验“价格效应”是否是促成GY和Capitaliza-tion(-4),Value(-4)之间高相关性的主要原因,我们把Capitalization(-4)和Value(-4)放在同一个方程中进行回归,表1显示的回归结果表明价格效应不是主要原因。因为Capitalization(-4)仍然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而且Capitaliza-tion(-4)的偏相关系数虽然有所下降(由2.37下降为2.28),但依然相当大。由于,我们大胆地引申出如下结论:这些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增长在总体上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为了增强这一结论的说服力,下述几个方面的论证无疑是必要的。  首先,银行贷款得到的是固定的利息收入,无法分享高风险投资带来的高收益。因此,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总是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贷款的用途,限制企业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投资者购买股票能够通过股票价格的上涨,分享高风险投资带来的高收益,因此,上市公司将筹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知识、技术更加密集的项目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而且企业在投资这些项目时不再面临短期还本付息的压力。上市公司确实也将80%以上的资金用于新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这些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一般都较高。  其次,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是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投资决策、管理水平、经营业绩较为客观的评价,会对公司管理层产生一定的监督压力。朝阳产业、高科技产业的高市盈率会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增加对科研的投入,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同一产业内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差异反映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不同评估,公司的股票价格随着不尽如人意报表的公布而下跌,这些都是投资者迫使企业管理层改善自身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绩效的一种市场压力。股价的低迷也将使公司配股资金的筹集遇到极大的困难,这是股票市场保证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机制。纵观目前国内学者关于中国股市有效性的实证研究结果,大部分结论支持中国股市已逐渐达到弱式有效性,即股票价格反映了所有过去的价格和交易信息。股票市场达到弱式有效性也意味着股票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在不断提高。  第三,国有银行在贷款项目的选择上并没有一套科学、严格的评估方法,而且还要经常发放一些低效的政策性贷款,对那些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进行“输血”,使银行信贷资源没有实现最优配置。我国公司上市名额非常稀缺,证监会的选择尽管不是最优的,但是基于“稀缺性”所形成的遴选机制,使获准上市的企业往往是该行业、该地区的优秀企业,相对说来,募集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效率还是相当高的。此外,我国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配股权的获得规定了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的下限,这是保证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非常缺乏,作为大信贷者的国有银行,同样面临委托——代理的冲突问题,对企业信贷的使用缺乏事后的监督,使资源在企业内部并没有得到最优的配置。将国有企业推向股票市场,建立起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特别是吸纳的法人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管理者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监督。上市公司要定期公布中报、年报和一些重要事项,也就增加了国有企业管理的透明度,便于企业接受外部投资者的监督。对1998年底已在沪深两市交易的174家上市公司的统计显示:1994年至1998年间总经理共发生了65次非正常变更(排除因年龄、生病这两种原因引起的变更),平均每家公司为0.37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公司发生购并引起股权结构的变动是总经理非正常变更的主要原因。我们的统计表明,在1998年发生的52起实质性资产重组(第一大股东易主)中,总经理全部被更换。通过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管理者内部监督、外部约束的加强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结果二:在股票市场的规模指标和流动性指标都进入模型的三个回归方程中,Val-ue、Valre(-2)和Valre(-4)都不再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相应的t检验值都较小)。  这说明在我国股市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这几年里,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扩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远远大于提高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这一结论与莱文和泽尔沃斯(1998)得出的结论差异较大。莱文和泽尔沃斯对42个国家作了跨国分析后认为,提高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便利股票的交易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大于扩大股市规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对此,我们的解释是:提高股票市场的流动性,能够降低投资股票的风险,从而使投资者更愿意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长期项目。但是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广大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存在着新股的“短缺”现象,这也是我国对新股发行实行配额制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购买新股的热情决不会因为股票市场流动性的降低而减少。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可能是直接融资替代间接融资使资源配置的优化效应大于因股市流动性增加而加强了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所实现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效应。而且,股市规模的扩大便于投资者隐藏私人信息,对私人信息的垄断能使投资者获取更高的交易利润,这就激励投资者花费更高的成本去搜集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将随着股票交易逐渐渗入到股票价格中,股票价格对企业信息的反映越是充分,股票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和对管理者的监督控制功能就越完善,资源的配资效率就越高。  结果三:换手率指标Turnover、Turnover(-2)、Turnover(-4)都不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而且换手率的偏相关系数相当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联度很低。  我国股票市场的换手率极高,1993年至1999年年度平均换手率为5.27,1976—1993年间美国的平均换手率0.493,日本为0.469,泰国为0.739,韩国为0.832财。我国股票市场的换手率不仅高,而且与实质经济发展状况相脱离,由换手率指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关系的非显著性可以看出,我国股票市场的投机性非常强。在一个股机性很强的股票市场中,投资者购买股票是为了在短期内将股票在一个更高的价位上抛售,追求的目标纯粹是资本利得。这种短期行为使投资者更关注股票的技术分析、K线形态、炒作概念,而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决策、管理效率、经营业绩、行业发展都不会花费足够的精力去调查研究。这样,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就不会面临中小股东的监督压力,而且股票价格中包含的实质信息也会非常少。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状况相脱离,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就被削弱了。  结果四:Volatility和Volatility(-4)都不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Volatility(—2)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而且Volatility(—2)的偏向关系数是-1.09。  这说明我国股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股票市场总体收益率波动的标准差可以看作是投资股票的市场风险,这种风险是无法用投资组合加以克服的。因此,这种市场风险越大,则风险规避的投资者就越不愿意投资于股市,他们宁愿将钱存在银行里,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这势必会影响新股的发行规模、发行市盈率以及已上市公司的配股功能。这从一定程度上证实了德龙等人(BradfordDelongetal,1989)的观点:股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会阻碍投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结果五:金融深化的指标Depth显著地进入所有的回归模型,而且Depth的偏回归系数是负的。  这一检验结果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相似,金融中介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三、进一步解释  一国的经济增长率由人均资本存量和全要素劳动生产率决定,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也是通过影响人均资本存量和全要素劳动生产率来实现的。居民的储蓄存款是社会的人力资本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研究与开发的重要资金来源,而这些方面的投资决定了一国经济增长率的高低。因此,为了进一步检验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同时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1.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与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相关性模型。这一模型的回归结果显示,除了Capitalization(-2)和Vaule(—2)外,其余衡量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状况的几个指标均不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  Capitalization(-2)和Vaule(-2)的偏回归系数均为正,这说明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的活跃增加了国有单位固定资产的投资。而且这个效应滞后了半年,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从资金募集到项目投资的间隔大约为半年左右。同时,股票融资和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也说明股票市场的直接融资和银行的间接融资并不是纯粹的替代交系,企业从股票市场募集资金后确实会减少向银行借款,但是企业募集资金的大部分却是投向一些技术含量较高、投资周期较长的新项目,而这些项目在企业上市之前是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即使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也会因为资金成本过高降低了投资项目的收益率而被企业放弃。如果这些项目获得资本市场的支持,就可以转变成新的生产能力,其收益率是比较高的。从这个角度看,股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确实加快了企业的技术进步,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推动了经济增长。研究显示,当期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只是等量的增加了国内生产总值,而投资项目外部性的逐渐溢出则提高了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推动了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鉴于我国季度劳动生产率数据难觅,我们无法对劳动生产率和股票市场发展的相关性进行回归。  2.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与居民银行储蓄的相关性模型。这一模型的回归结果显示: 结果一:当期、滞后半年和滞后一年的Capitalization和Value均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相应的t检验值均大于1.71)。股票市场的规模指标和交易率指标与居民银行储蓄率呈负相关性。  这说明,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的活跃将诱使居民减少投机性货币需求,将这部分储蓄存款投资到股票市场中。因为,投机性货币需求追求的只是资产的最高期望收益,股票价格的普遍上涨、市场成交量的放大使股票投资的收益率远远超过了银行储蓄。1999年“5.19”行情启动后,第三和第四季度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比上季度增加了190.83亿元和257.69亿元,而1998年第三和第四季度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则分别比上一季度增加了1633亿元和1827亿元。2000年2月14日股市暴涨了9%以后,沪深两市开户的投资者在3天内剧增了7万多户。股票一级市场的稳定性高收益也吸引着大量的资金滞留在股票一级市场中,随着股市的不断“扩容”,越来越多的储蓄存款加入到“摇奖队伍”。我们的实证结果证明了本斯维格和史密斯(BenciVengaandSmith,1991)提出的观点:股票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交易成本的下降将导致居民银行储蓄率的下降。居民储蓄存款的下降会减少银行的可贷资金,进而使新增投资下降,最终减缓了一国的经济增长率。本文前面的回归结果却表明股票市场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增长。对此,我们的解释是:a.在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股票市场实现的资源配置优化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要大于居民银行储蓄率下降导致的投资下降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b.国有企业通过新股发行和配股融通到的资金部分补偿了银行门接融资的下降;c.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一直处于“超存”的状态,居民储蓄存款的下降,一部分减少了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资金的更加有效利用还提高了投资收益率。结果二:Volatility(-2)和Savings呈显著性正相关关系。  这说明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越高,居民就越青睐收益稳定的银行储蓄。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数量的减少,交易资金的下降将削弱股票市场功能的发挥,从而阻碍经济的增长。这一结果进一步论证了本文Volatility(-2)和GY之间的负相关关系。结果三:GY(-4)在所有的回归方程中都和Savings呈非常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这说明上一年收入的增加会导致当期居民银行储蓄率的下降。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根据持久收入假说,如果居民预期未来的收入会保持现在的增长速度或以更高的速度增长时,他们会在下一年度增加消费,减少储蓄,提前享受未来收入增长带来的好处,从而尽量使较长一段时间内的消费趋于平稳。这样,我们就会看到储蓄率将随着经济增长率的提高而下降。 四、结论 本文的实证研究证实了莱文和泽尔沃斯的假设:股票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性;而与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结论不同。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率的提高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股市规模的扩大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尤为显著。(2)股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抑制了储蓄资金投向高效率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3)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率的提高增加了国有单位固定资产的投资数量,加快了企业的技术进步。(4)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率的提高导致我国居民银行储蓄率的下降,却提高了直接融资的比重。(5)股票市场通过改善投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而提高了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进而提高了我国经济的增长质量。 全文的分析表明,尽管因劳动生产率等数据指标难觅,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证检验的结论,但多数的指标均表明我国股票市场在1993—1999年间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因此,股票市场的积极“扩容”,可以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和高速增长的一股推动力量

  • 中国家电业出口反倾销问题研究_法律论文

     【摘 要】当“中国制造”昂首走向世界的同时,也遭遇了严重的反倾销障碍。目前全球反倾销立案总体呈波浪上升趋势,中国“受灾”最重。据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从1995年至2005年,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在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约有1/6是针对我国的。2007年,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51起,为历年最多。商务部的统计也显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反倾销案最多的国家,而家电领域的反倾销占据了极大的份额。  那么什么是反倾销?它对中国贸易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如何看待中国在世界上遭受到的日趋增多的反倾销调查?我们该如何应对? 本文首先综述了反倾销及其协议的内容,并结合各种案例分析了我国家电出口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进而从外部及内部环境因素深入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政府作为、行业作用、企业行为等方面做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 反倾销 家电出口 应对措施 WTO信息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从1995年至2005年,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在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约有1/6是针对我国的。2007年,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51起,为历年最多。商务部的统计也显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反倾销案最多的国家,而家电领域的反倾销占据了极大的份额。 中国家电业的迅速崛起已经形成了对世界家电业的威胁,从而间接导致一系列反倾销案例的上演。我们注意到,由于中国经济设施完善,产业发展成熟且劳动力成本低,具有成为全球制造中心的比较经济优势,制造业外向型发展特征明显。当前我国家电行业正处于过度竞争时期,各类家电产品生产线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家用电器产品的出口增长率均高于产量的增长率,更高于国内市场销量的增长率,家电产品的毛利率急剧下滑,企业的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巨大的生存压力迫使我国家电制造业快速走向国际化。但是中国家电行业的国际化之路走得并不平坦。来自各个国家的反倾销指控和制裁使我国家电业的出口蒙受巨大损失,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中国家电出口遭遇反倾销的现状 1、中国家电出口遭受反倾销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 原来对中国家电的反倾销主要集中在彩电行业,现在已经全面扩展到家用电器的各个领域,如空调、电脑器材等。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消息:就在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还悬而未决的时候,中国家电另一出口大户空调已经开始遭遇反倾销大棒。由于近年来中国空调出口价格大幅下降,2003年以来,阿根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南美、中美国家已经认定中国空调存在倾销行为。阿根廷2002年8月开始对中国空调提出反倾销诉讼,在4个月的调查期后,认定中国空调反倾销行为成立,并开始对中国空调实行限价,如达不到其价格,就要征收高昂的反倾销税。阿根廷对中国空调实施反倾销不久,中美洲国家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也开始对中国空调提出反倾销诉讼。2002年12月31日,该国贸工部签发初裁,认定我国空调出口企业存在倾销,对其国内PEAKE公司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其销售下降存在因果关系。裁定科龙、春兰等7家企业存在倾销空调的事实,最终对7家空调企业征收最高为343.16%的反倾销税。2006年4月4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新加坡的可刻录光盘(Compact Discs-Recordable (CD-Rs))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23905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0月1日~2005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2002年度~2004/2005年度以及2004年10月1日~2005年9月30日。早在2005年7月28日,土耳其外贸署在宣布对中国彩电收取50%的反倾销税之后,同时宣布将对长虹等30多家中国空调企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约3000万美元,答卷起止期为2005年7月28日起的37天内。 2、反倾销案件数量增长迅猛 有资料显示仅2005年上半年,我国家电企业所面临的来自全球各地的反倾销事件已经不下五起。商务部的统计也显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反倾销案最多的国家,而家电领域的反倾销占据了不小的份额。 3、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增多 截止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过反倾销,发展中国家提起的诉讼越来越多。1988年以前,欧共体、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对我国的反倾销占当时我国受到的反倾销总量的96%以上。而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发动的反倾销不断增多。土耳其针对我国彩电和空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就是其中很有代表性的案例。 4、被征收的反倾销税越来越高 外国对我国家电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趋势,由过去的平均20%左右上升到50%左右。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的家电企业不得不退出已有的部分市场。 5、贸易摩擦重点正由低附加值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转移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逐渐升级和优化,机电产品出口比重扩大,2002年,机电产品分别在我国对美和对欧洲出口中占54%和56%。相应地,机电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数量也开始增加。由于这类产品的附加价值较高,因此,遭遇反倾销后的损失有加重趋势。2004年4月,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彩电企业对美倾销成立后;中国彩电企业的损失高达4.8亿美元,彩电成为美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高的产品。 二、中国家电出口屡次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1、外部原因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经济增长率低,失业率居高不下,从而也影响到了全球经济的缓慢发展。他们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和考虑到某些政治利益,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同时,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利用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自1987年以来出口顺差不断增大,由1987年的逆差11.4亿美元到2002年的顺差303.7亿美元,近几年增长的势头更加迅猛。尤其是我国家电产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工业生产体系。1996年我国主要家电产品--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的年产量约占世界同类产品产量的1/5;电冰箱、洗衣机、电熨斗、电风扇和电饭锅产量居世界首位。据美国著名杂志((appliance(家电))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空调市场前三强中,就有中国海尔的名字,市场占有率达12%,比2001年前进了两位,成为美国空调市场增长最快的品牌。如此巨大的差距的落差让很多国家对我国怀有戒心,在加上国际上一些居心不良者极力鼓吹“中国威胁论”,中国成为反倾销中的最大受害者也就不足为奇了。 2、内部原因 2.1不良的恶性竞争 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造成这种客观存在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因为我国低廉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使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有自然的比较优势;其次家电出口企业营销手段单一,大多数出口企业只是依靠传统的价格手段抢占国外市场;再次是政府产业规划力度不够,出口秩序混乱。 2.2出口地区结构不平衡 我国出口商品的目的地过于集中。目前,发达国家或地区仍然是我国出口的主要目的地。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发起反倾销的条件必须满足倾销对产业造成了损害。我国是一个出口大国,出口贸易额非常巨大,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外贸其中出口总额15,779.3亿美元,增长31.3%。而家电出口又在其中占据了26%的份额。如此巨大的出口量如果集中到某几个国家或地区,即使价格不是很低也会对当地的产业造成很大的冲击。而我国的出口产品不但数量大,而且恰好又非常集中。目前,中国家电协会统计显示,我国家电向欧盟的出口量已经占到总出口量的32%,欧盟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家电出口市场。让我们来 看一下2010年商务部的最新统计数据: 由以上的饼状图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出口地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香港和日本。而出口到香港的产品也大部分只是在香港转口在销往其他三个地区。也就是说,对美国、欧盟、日本的出口几乎占到了我国出口总额的66.7%。 2.3出口企业应诉不力 由于反倾销应诉法律和机制不健全,专业人才匮乏,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意识淡薄。应诉不力可以分为不应诉和应诉能力差。一是不应诉。据统计,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对方即可采用“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利用对其更有利的数据判定我国反倾销成立,迫使我国退出该市场。由于反倾销诉讼成本较高,一个企业无法独自承担20万到50万的诉讼费用,所以我国反倾销案80%以失败告终。二是应诉能力差。具体的表现就是应诉成功率低。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我国出口反倾销预警机制不健全。很多企业在接到反倾销调查通知的时候往往因为没有任何预期和准备,而时间又很仓促,经常在准备毫不充分的情况下匆忙应诉,造成了最终的败诉。这是因为政府和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都不健全,对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行情关注不够,一旦遭遇反倾销也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还有反倾销应诉体系不完善也是败诉的重要原因。反倾销应诉涉及多方面问题,单靠企业孤军奋战,显得势单力孤。没有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单凭企业是很难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的。 三、我国家电业反倾销应对措施 1、政府完善反倾销体系 在反倾销纠纷中,政府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因为政府不仅有代表企业利益与对象国交涉的义务,也有整合国内资源的责任。一是完善外贸经营体制,按照国际惯例建立我国的反倾销体系。二是迫切要求建立出口反倾销预警机制,向企业提供准确的国际市场情况、对各国市场的出口状况、各国具体贸易法规、政策等情况,使国内厂商免受外国的反倾销调查,或者及早做出应对反映。三是建立反倾销应诉体系,反倾销应诉涉及到经济、技术、法律、会计等诸多问题,单靠出口企业应诉,显得势力薄弱,很难成功。四是重视和加强对从事反倾销工作人员的国内外培训,以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五是对外通过多边谈判,努力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2、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不容忽视的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的行为,尽可能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这可以通过商定的本行业主要产品价格水平和制订本行业有序竞争的规则来实现。在价格、市场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协调、协商,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控制好出口价格和数量,避免自己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就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被诉的可能。通过组织本行业企业积极应诉,尽可能地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与律师协会联合起来,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 3、企业自身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一是认真学习掌握WTO反倾销规则,增强法律意识,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只有熟悉规则才能运用规则。二是规范自身的出口行为,控制价格水平,避免无序恶性竞争。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他国家同类竞争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相近。三是开发高端产品,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避免价格战。中国企业之所以屡屡遭遇国外反倾销,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够“强”——包括品牌、技术、功能和服务等方面。自己不够“强”,价格就成为最主要的竞争武器。四是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建立生产基地,就地销售,避免倾销风险。海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选择建立生产基地,使自己的产品成为双方合资、合作的成果,这样就可以绕过反倾销壁垒。五是积极应诉。要做好应诉工作,首先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得到法律的=上的保障。其次,企业应该向调查机构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数据来应对调查,尽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以争取获得较有利的裁定。 四、结 论 世界各个国家针对中国商品特别是家电的贸易保护,并非偶然,当一个国家的制造业崛起时,可能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尤其在世界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其实并非一些国家协商合围“中国制造”,只能说是各自出于各自的利益来保护国内制造业、打击竞争对手,不仅仅是针对中国。面对完全有可能继续增加的反倾销,我们应该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本文对目前我国家电出口的状况进行阐述后,从内部外部五个原因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家电反倾销应当采用政府完善反倾销体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企业自身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等手段,来充分应对日益频繁的反倾销,努力提升对外贸易竞争力。 由于知识积累不足,所以文章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比如一些问题还不能够很深入地分析下去,对案例的掌握还有待近一步提高。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找到自己应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努力弥补自己的不足,充分扩展自己的视野和知识层面,最终使自己变成专业精英。

  • 试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_法律论文

    试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 法律论文  提纲: 夫妻财产制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抚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 (一)、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向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夫妻法定财产制度;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法定夫妻财产制又可分如下几项: (1)、婚后所得共同制: 世界各国确认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以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最为普遍。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双方均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只有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条件下,一方才能处分整个夫妻财产,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夫妻财产的增值或减少,应当通过结算予以分配或继承。 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如下几项: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有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以上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界限,使婚姻法的可操作性得到很大提高。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做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具体内容如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法律中限制较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⑴、约定的主体。由于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契约是从事一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 ⑵、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做出的约定可以撤销。 ⑶、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 ⑷、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们常说“口说无凭”,书面形式容易体现,将来对簿公堂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较容易解决纠纷。 ⑸、约定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通常情况下,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1 、住所决定权。现代各国对住所决定权的立法。有四种:(1)协商一致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商定来确定。(2)自由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选择住所的自由。我国婚姻法也是实行的自由主义原则。 2、夫妻姓名权。世界各国对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五种类型:(1)是保持各自姓氏原则。(2)是实行从一规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3)是坚持妻从夫原则。(4)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的原则。(5)是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各国都有各国的传统姓氏和习惯,其中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完全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夫妻之间就姓氏约定的除外。 3、贞操忠实权。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贞操是旧时指女子不失贞或从一而终的操行。旧时把贞操和贞节相等同。守节操的女子被视为贞节妇女,立“贞节牌坊”。其实性忠诚是对妇女单方面的限制,而丈夫却可以在外寻花问柳。但现代社会把贞操和贞洁相分离,贞洁是对女子而言,贞操已扩大为男女不为婚姻外之性交的良好操行。贞操是不为婚外性交的操行,是对男女双方共同的要求。 4、同居义务权。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双方相互支持对方的活动和意愿。相互抚养、共同料理家务,当配偶一方有难,另一方无条件地有救助、求援义务,同居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否则会给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 5、配偶的家务代理权。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事情很多,尤其在经济方面,如果每件事都要共同实施则是不可能的,法律规定夫妻各方在单独事务时均得代理对方,也就是互为代理人。 当然夫妻间还有其它权利:如、监护权、抚养权、离婚权 、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继承权、收养子女权、住所商定权、失踪或死亡宣告申请权等,在此就不做一一介绍了。 夫妻遗产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其内容主要有: 1、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3、夫妻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确定遗产范围。 4、继承遗产应清偿税款和债务。 5、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6、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均有权继承遗产。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重心再强调身份关系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保护夫妻的财产权,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所以立法者应当完善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使其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加具有操作性,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1

  • 中国家电业出口反倾销问题研究_法律论文

    【摘 要】当“中国制造”昂首走向世界的同时,也遭遇了严重的反倾销障碍。目前全球反倾销立案总体呈波浪上升趋势,中国“受灾”最重。据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从1995年至2005年,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在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约有1/6是针对我国的。2007年,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51起,为历年最多。商务部的统计也显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反倾销案最多的国家,而家电领域的反倾销占据了极大的份额。  那么什么是反倾销?它对中国贸易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如何看待中国在世界上遭受到的日趋增多的反倾销调查?我们该如何应对? 本文首先综述了反倾销及其协议的内容,并结合各种案例分析了我国家电出口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进而从外部及内部环境因素深入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政府作为、行业作用、企业行为等方面做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 反倾销 家电出口 应对措施 WTO信息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从1995年至2005年,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在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约有1/6是针对我国的。2007年,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51起,为历年最多。商务部的统计也显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反倾销案最多的国家,而家电领域的反倾销占据了极大的份额。 中国家电业的迅速崛起已经形成了对世界家电业的威胁,从而间接导致一系列反倾销案例的上演。我们注意到,由于中国经济设施完善,产业发展成熟且劳动力成本低,具有成为全球制造中心的比较经济优势,制造业外向型发展特征明显。当前我国家电行业正处于过度竞争时期,各类家电产品生产线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家用电器产品的出口增长率均高于产量的增长率,更高于国内市场销量的增长率,家电产品的毛利率急剧下滑,企业的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巨大的生存压力迫使我国家电制造业快速走向国际化。但是中国家电行业的国际化之路走得并不平坦。来自各个国家的反倾销指控和制裁使我国家电业的出口蒙受巨大损失,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中国家电出口遭遇反倾销的现状 1、中国家电出口遭受反倾销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 原来对中国家电的反倾销主要集中在彩电行业,现在已经全面扩展到家用电器的各个领域,如空调、电脑器材等。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消息:就在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还悬而未决的时候,中国家电另一出口大户空调已经开始遭遇反倾销大棒。由于近年来中国空调出口价格大幅下降,2003年以来,阿根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南美、中美国家已经认定中国空调存在倾销行为。阿根廷2002年8月开始对中国空调提出反倾销诉讼,在4个月的调查期后,认定中国空调反倾销行为成立,并开始对中国空调实行限价,如达不到其价格,就要征收高昂的反倾销税。阿根廷对中国空调实施反倾销不久,中美洲国家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也开始对中国空调提出反倾销诉讼。2002年12月31日,该国贸工部签发初裁,认定我国空调出口企业存在倾销,对其国内PEAKE公司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其销售下降存在因果关系。裁定科龙、春兰等7家企业存在倾销空调的事实,最终对7家空调企业征收最高为343.16%的反倾销税。2006年4月4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新加坡的可刻录光盘(Compact Discs-Recordable (CD-Rs))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23905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0月1日~2005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2002年度~2004/2005年度以及2004年10月1日~2005年9月30日。早在2005年7月28日,土耳其外贸署在宣布对中国彩电收取50%的反倾销税之后,同时宣布将对长虹等30多家中国空调企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约3000万美元,答卷起止期为2005年7月28日起的37天内。 2、反倾销案件数量增长迅猛 有资料显示仅2005年上半年,我国家电企业所面临的来自全球各地的反倾销事件已经不下五起。商务部的统计也显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反倾销案最多的国家,而家电领域的反倾销占据了不小的份额。 3、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增多 截止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过反倾销,发展中国家提起的诉讼越来越多。1988年以前,欧共体、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对我国的反倾销占当时我国受到的反倾销总量的96%以上。而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发动的反倾销不断增多。土耳其针对我国彩电和空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就是其中很有代表性的案例。 4、被征收的反倾销税越来越高 外国对我国家电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趋势,由过去的平均20%左右上升到50%左右。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的家电企业不得不退出已有的部分市场。 5、贸易摩擦重点正由低附加值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转移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逐渐升级和优化,机电产品出口比重扩大,2002年,机电产品分别在我国对美和对欧洲出口中占54%和56%。相应地,机电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数量也开始增加。由于这类产品的附加价值较高,因此,遭遇反倾销后的损失有加重趋势。2004年4月,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彩电企业对美倾销成立后;中国彩电企业的损失高达4.8亿美元,彩电成为美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高的产品。 二、中国家电出口屡次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1、外部原因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经济增长率低,失业率居高不下,从而也影响到了全球经济的缓慢发展。他们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和考虑到某些政治利益,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同时,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利用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自1987年以来出口顺差不断增大,由1987年的逆差11.4亿美元到2002年的顺差303.7亿美元,近几年增长的势头更加迅猛。尤其是我国家电产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工业生产体系。1996年我国主要家电产品--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的年产量约占世界同类产品产量的1/5;电冰箱、洗衣机、电熨斗、电风扇和电饭锅产量居世界首位。据美国著名杂志((appliance(家电))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空调市场前三强中,就有中国海尔的名字,市场占有率达12%,比2001年前进了两位,成为美国空调市场增长最快的品牌。如此巨大的差距的落差让很多国家对我国怀有戒心,在加上国际上一些居心不良者极力鼓吹“中国威胁论”,中国成为反倾销中的最大受害者也就不足为奇了。 2、内部原因 2.1不良的恶性竞争 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造成这种客观存在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因为我国低廉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使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有自然的比较优势;其次家电出口企业营销手段单一,大多数出口企业只是依靠传统的价格手段抢占国外市场;再次是政府产业规划力度不够,出口秩序混乱。 2.2出口地区结构不平衡 我国出口商品的目的地过于集中。目前,发达国家或地区仍然是我国出口的主要目的地。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发起反倾销的条件必须满足倾销对产业造成了损害。我国是一个出口大国,出口贸易额非常巨大,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外贸其中出口总额15,779.3亿美元,增长31.3%。而家电出口又在其中占据了26%的份额。如此巨大的出口量如果集中到某几个国家或地区,即使价格不是很低也会对当地的产业造成很大的冲击。而我国的出口产品不但数量大,而且恰好又非常集中。目前,中国家电协会统计显示,我国家电向欧盟的出口量已经占到总出口量的32%,欧盟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家电出口市场。让我们来 看一下2010年商务部的最新统计数据: 由以上的饼状图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出口地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香港和日本。而出口到香港的产品也大部分只是在香港转口在销往其他三个地区。也就是说,对美国、欧盟、日本的出口几乎占到了我国出口总额的66.7%。 2.3出口企业应诉不力 由于反倾销应诉法律和机制不健全,专业人才匮乏,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意识淡薄。应诉不力可以分为不应诉和应诉能力差。一是不应诉。据统计,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对方即可采用“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利用对其更有利的数据判定我国反倾销成立,迫使我国退出该市场。由于反倾销诉讼成本较高,一个企业无法独自承担20万到50万的诉讼费用,所以我国反倾销案80%以失败告终。二是应诉能力差。具体的表现就是应诉成功率低。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我国出口反倾销预警机制不健全。很多企业在接到反倾销调查通知的时候往往因为没有任何预期和准备,而时间又很仓促,经常在准备毫不充分的情况下匆忙应诉,造成了最终的败诉。这是因为政府和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都不健全,对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行情关注不够,一旦遭遇反倾销也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还有反倾销应诉体系不完善也是败诉的重要原因。反倾销应诉涉及多方面问题,单靠企业孤军奋战,显得势单力孤。没有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单凭企业是很难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的。 三、我国家电业反倾销应对措施 1、政府完善反倾销体系 在反倾销纠纷中,政府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因为政府不仅有代表企业利益与对象国交涉的义务,也有整合国内资源的责任。一是完善外贸经营体制,按照国际惯例建立我国的反倾销体系。二是迫切要求建立出口反倾销预警机制,向企业提供准确的国际市场情况、对各国市场的出口状况、各国具体贸易法规、政策等情况,使国内厂商免受外国的反倾销调查,或者及早做出应对反映。三是建立反倾销应诉体系,反倾销应诉涉及到经济、技术、法律、会计等诸多问题,单靠出口企业应诉,显得势力薄弱,很难成功。四是重视和加强对从事反倾销工作人员的国内外培训,以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五是对外通过多边谈判,努力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2、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不容忽视的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的行为,尽可能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这可以通过商定的本行业主要产品价格水平和制订本行业有序竞争的规则来实现。在价格、市场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协调、协商,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控制好出口价格和数量,避免自己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就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被诉的可能。通过组织本行业企业积极应诉,尽可能地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与律师协会联合起来,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 3、企业自身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一是认真学习掌握WTO反倾销规则,增强法律意识,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只有熟悉规则才能运用规则。二是规范自身的出口行为,控制价格水平,避免无序恶性竞争。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他国家同类竞争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相近。三是开发高端产品,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避免价格战。中国企业之所以屡屡遭遇国外反倾销,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够“强”——包括品牌、技术、功能和服务等方面。自己不够“强”,价格就成为最主要的竞争武器。四是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建立生产基地,就地销售,避免倾销风险。海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选择建立生产基地,使自己的产品成为双方合资、合作的成果,这样就可以绕过反倾销壁垒。五是积极应诉。要做好应诉工作,首先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得到法律的=上的保障。其次,企业应该向调查机构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数据来应对调查,尽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以争取获得较有利的裁定。 四、结 论 世界各个国家针对中国商品特别是家电的贸易保护,并非偶然,当一个国家的制造业崛起时,可能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尤其在世界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其实并非一些国家协商合围“中国制造”,只能说是各自出于各自的利益来保护国内制造业、打击竞争对手,不仅仅是针对中国。面对完全有可能继续增加的反倾销,我们应该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本文对目前我国家电出口的状况进行阐述后,从内部外部五个原因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家电反倾销应当采用政府完善反倾销体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企业自身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等手段,来充分应对日益频繁的反倾销,努力提升对外贸易竞争力。 由于知识积累不足,所以文章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比如一些问题还不能够很深入地分析下去,对案例的掌握还有待近一步提高。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找到自己应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努力弥补自己的不足,充分扩展自己的视野和知识层面,最终使自己变成专业精英。

  • 证券市场的意义和效应_法律论文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先是在1992年爆发了英镑危机,然后是1994年12月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是1997-1998年东亚金融危机。这次金融危机充满了戏剧性:当1997年泰国政府动用外汇储备保卫泰铢的艰难战役失败而不得不让其贬值的时候,许多人甚至在地图上找不到这个偏僻小国的位置,但是,风起于青萍之末,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没有预测到,一场规模浩大的金融危机爆发了。金融危机如飓风一般席卷东南亚各国,然后顺势北上,在1998年波及刚刚加入OECD的韩国。这场金融危机的波及范围甚至到了南非和俄国。 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是经济增长理论中的新领域。多数的实证分析证实股票市场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那么,我国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否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增长呢?回归分析表明:我国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率的提高增加了国有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加快了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了我国经济更快的增长。因而,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性。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股票市场发展是我国金融深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一股推动力量。 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关系是经济增长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当经济学家详细探讨了贸易与经济增长、金融中介与经济增长关系后,感到如何界定股票市场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其目的是要揭示未来股票市场的发展前景和经济增长的潜力。对于股票市场尚未充分发展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假如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那么,促进股票市场的发展就是显而易见的政策建议。 截至2000年3月初,我国股票市场的A股流通市值已达10609.4亿元,在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A股的公司达到了929家。股票市场的规模和流动性指标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相比,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我国1993—1999年间A股流通市值与GDP的比率平均为0.052,46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1976—1993年间的平均比率为0.32。1993—1999年间我国A股的平均交易率(股票成交金额与GDP的比率)为0.275,1976—1993年间美国股市的平均交易率为0.29,英国为0.253,韩国为0.183,泰国为0.144。显然,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了。 怎样研究和确定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呢?莱文和泽尔沃斯(LevineandZeros,1998)在总结阿切和乔万诺维克(AtjeandJovanovie,1993)等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再次证实了一个重要的假设:股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 本文运用莱文和泽尔沃斯(1998)提出的方法对1993—1999年期间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进行实证研究,以检验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对经济增长是否起到了促进作用。 一、变量与数据的解释 为了检验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关关系,我们需要确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 (1)股票市场发展的指标。下述四个指标可以反映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水平。  第一个指标是资本化率,用Capitalization表示,等于每一季度A股流通市值与名义季度GDP的比率,我们用它来反映股市的发展状况。之所以选择流通市值而不是市价总值,是因为我们认为国家股和法人股并没有上市流通,不具备股票市场应有的风险分散、信息收集等功能,只有社会公众股才能代表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和发展水平。股票市场规模越大,募集资本和分散风险的能力越强。考虑到B股相对于A股规模较小,1999年底B股流通市值仅为A股流通市值的3.5%,将B股舍去不会影响计量模型的准确性。流通市值等于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股票A股流通市值之总和。1998年和1999年的季度流通市值数据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月报》(1998.1—1999.12)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统计》(1998.1—1999.12);上交所1994年第三季度至1997年第四季度的流通市值和深交所1994年第一季度至1997年第四季度的流通市值来自《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1995—1998年);上交所1993年第一季度至1994年第二季度的流通市值和深交所1993年的季度流通市值无法从公开出版物上获得现成数据,我们利用上市公司每季度末的流通股本和股票的收盘价计算而得。1992年第四季度至1999年第四季度的季度GDP数据来自《中国统计》(1992.11—2000.2)。  第二个指标是交易率,用Value表示,等于上交所和深交所每季A股总成交金额与季度名义GDP的比值。反映出以经济总量为基础的股市流动性。1998年第一季度至1999年第四季度的A股成交金额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月报》(1998.1—1999.12)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统计》(1998.1—1999.12);1994年至1997年的A股成交金额来自《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1995—1998年);1993年的A股季度成交金额在公开出版物上难于找到现成的数据,我们依据《中国证券报》(1993.1—1993.12)和《证券市场周刊》(1993.1—1993.2)上的数据计算得出。  第三个指标是换手率,用Turnover表示,等于A股季度成交金额除以A股季度流通市值。高换手率意味着相对低的交易费用。第二和第三个指标均反映了股票市场的流动性(Liqridity)。  第四个指标是股票市场收益率波动,用Volatility表示,等于沪市A股指数的季度标准差。沪市A股指数来自《中国证券报》(1993.1—1999.12)。在我们研究的期限内,深市和沪市大盘的走势基本一致,因此,我们只计算了沪市A股指数的标准差。因为上市公司的季度红利分配数据无法精确得到,所以我们在计算股票收益率的波动时,只计算了资本利得的标准差。 (2)经济增长指标。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我们使用三个经济增长指标。  第一个指标是实际GDP季度环比增长率,用GY表示。我们以1993年第一季度为基期,计算各季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RPI),基期RPI=100。用名义GDP除以当季的RPI就得到实际GDP季度环比增长率。在计算各季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时,采用商品零售价格的月度环比数据,其中1996年和1997年各月的数据来自《中国物价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统计年鉴》(1996年、1997年),其它年份的商品零售价格月度环比数据散见于《价格理论与实践》(1992.11—2000.1)、《中国统计》(1992.11—1996.2)、《宏观经济管理》(1994.8—1996.2)。需要指出的是,在Capi-talization、Valre以及下文中的Savings、Depth指标中,我们使用的均是名义GDP,这是因为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同时作用于这些指标的分子与分母,两者相除在一定程度—亡抵销了这种影响。  第二个指标是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季度环比增长率,用GC表示。理由是:①无法获得资本存量的季度折旧数据,所以不使用资本存量增长率指标;②无法获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整的季度数据,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股票市场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联系较为密切,所以使用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数据。各季度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名义值同样除以季度零售物价指数而化为实际值,然后再计算各季度的环比增长率。1993年第一季度至1999年第四季度的名义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来自《中国统计》(1992.11—1994.5)和《宏观经济管理》(1994.8—2000.2)。  第三个指标是居民的银行储蓄率,用Savings表示,等于居民本季度末的储蓄存款余额减去上季度末的储蓄存款余额再除以该季度的名义GDP。1993年第一季度至1997年第四季度的居民储蓄存款季度末余额来自《中国金融统计年鉴》(1995—1998年),1998年第一季度至1998,年第四季度的居民储蓄存款季度末余额来自《宏观经济管理》(1998.5—2000.2)。 (3)传统的金融深化指标。用Depth来表示,测定金融中介的规模,等于金融中介的流动负债(现金以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中介的活期和带息流动负债)与当季GDP的比率,即M2/GDP。这里的M2是上季度末和本季度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存量的算术平均值。1993年第一季度至1997年第四季度的M2来自《中国金融年鉴》(1995—1998年),1998年第一季度至1999年第四季度的M2来自《宏观经济管理》(1998.5—2000,2)。因为1993年前后M2的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所以1993年第一季度的Depth指标中的M2更指1993年第一季度末的广义货币供应量余额。在现实世界中,经济增长受到许多因素内影响。为了检验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否独立于其它变量,有必要结合相定变量进行分析。金融中介与股票市场在优比资源配置中的功能有很多重叠之处,西方关于金融中介的理论表明金融中介同样能够降低信息获取成本、促进对大企业的控制,以及提供风险分散和提高流动性的机制。但越来越多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和金融中介在经济体系中提供了不尽相同的功能。例如,股票市场在提供风险分散和提高流动性机制方面似乎有更大的优势,而金融中介在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和对大企业控制方面似乎比股市做得更好。因此,我们把股票市场和金?金融中介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后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关性。 二、回归结果及其分? 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状况的指标和经济增长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线性回归,我们得到以下几个结果:结果一:Capitalization、Value和Capitalization(-2)和Capitalization(-4)、Value(-4)都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相应的t检验值都大于1.71)。  当期的Capitalization、Value和GY之间的高相关度并不一定说明股票市场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增因为当期经济的繁荣同样会导致当期股票市场交易的活跃。在回归模型中,CaPitalization(-4)的偏相关系数比Capital-ization的偏相关系数要大(由1.93增加到2.37),而Value(-4)的偏相关系数与Value的偏相关系数相比,则没有发生多少变化(由0.63变化到0.60)。这说明当期股票市场的规模和流动性水平与一年后经济增长率的相关度是非常高的。仅仅根据上述数据,我们仍然不能得出股票市场推动了经济增长的结论。因为还存在着另外‘下问题——“价格效应”,即预期将来经济的繁荣会导致当期股票价格的上涨、股票交易的活跃。“价格效应”会使股票流通市值扩大,成交金额增加。为了检验“价格效应”是否是促成GY和Capitaliza-tion(-4),Value(-4)之间高相关性的主要原因,我们把Capitalization(-4)和Value(-4)放在同一个方程中进行回归,表1显示的回归结果表明价格效应不是主要原因。因为Capitalization(-4)仍然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而且Capitaliza-tion(-4)的偏相关系数虽然有所下降(由2.37下降为2.28),但依然相当大。由于,我们大胆地引申出如下结论:这些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增长在总体上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为了增强这一结论的说服力,下述几个方面的论证无疑是必要的。  首先,银行贷款得到的是固定的利息收入,无法分享高风险投资带来的高收益。因此,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总是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贷款的用途,限制企业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投资者购买股票能够通过股票价格的上涨,分享高风险投资带来的高收益,因此,上市公司将筹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知识、技术更加密集的项目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而且企业在投资这些项目时不再面临短期还本付息的压力。上市公司确实也将80%以上的资金用于新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这些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一般都较高。  其次,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是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投资决策、管理水平、经营业绩较为客观的评价,会对公司管理层产生一定的监督压力。朝阳产业、高科技产业的高市盈率会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增加对科研的投入,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同一产业内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差异反映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不同评估,公司的股票价格随着不尽如人意报表的公布而下跌,这些都是投资者迫使企业管理层改善自身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绩效的一种市场压力。股价的低迷也将使公司配股资金的筹集遇到极大的困难,这是股票市场保证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机制。纵观目前国内学者关于中国股市有效性的实证研究结果,大部分结论支持中国股市已逐渐达到弱式有效性,即股票价格反映了所有过去的价格和交易信息。股票市场达到弱式有效性也意味着股票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在不断提高。  第三,国有银行在贷款项目的选择上并没有一套科学、严格的评估方法,而且还要经常发放一些低效的政策性贷款,对那些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进行“输血”,使银行信贷资源没有实现最优配置。我国公司上市名额非常稀缺,证监会的选择尽管不是最优的,但是基于“稀缺性”所形成的遴选机制,使获准上市的企业往往是该行业、该地区的优秀企业,相对说来,募集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效率还是相当高的。此外,我国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配股权的获得规定了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的下限,这是保证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非常缺乏,作为大信贷者的国有银行,同样面临委托——代理的冲突问题,对企业信贷的使用缺乏事后的监督,使资源在企业内部并没有得到最优的配置。将国有企业推向股票市场,建立起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特别是吸纳的法人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管理者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监督。上市公司要定期公布中报、年报和一些重要事项,也就增加了国有企业管理的透明度,便于企业接受外部投资者的监督。对1998年底已在沪深两市交易的174家上市公司的统计显示:1994年至1998年间总经理共发生了65次非正常变更(排除因年龄、生病这两种原因引起的变更),平均每家公司为0.37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公司发生购并引起股权结构的变动是总经理非正常变更的主要原因。我们的统计表明,在1998年发生的52起实质性资产重组(第一大股东易主)中,总经理全部被更换。通过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管理者内部监督、外部约束的加强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结果二:在股票市场的规模指标和流动性指标都进入模型的三个回归方程中,Val-ue、Valre(-2)和Valre(-4)都不再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相应的t检验值都较小)。  这说明在我国股市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这几年里,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扩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远远大于提高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这一结论与莱文和泽尔沃斯(1998)得出的结论差异较大。莱文和泽尔沃斯对42个国家作了跨国分析后认为,提高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便利股票的交易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大于扩大股市规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对此,我们的解释是:提高股票市场的流动性,能够降低投资股票的风险,从而使投资者更愿意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长期项目。但是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广大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存在着新股的“短缺”现象,这也是我国对新股发行实行配额制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购买新股的热情决不会因为股票市场流动性的降低而减少。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可能是直接融资替代间接融资使资源配置的优化效应大于因股市流动性增加而加强了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所实现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效应。而且,股市规模的扩大便于投资者隐藏私人信息,对私人信息的垄断能使投资者获取更高的交易利润,这就激励投资者花费更高的成本去搜集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将随着股票交易逐渐渗入到股票价格中,股票价格对企业信息的反映越是充分,股票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和对管理者的监督控制功能就越完善,资源的配资效率就越高。  结果三:换手率指标Turnover、Turnover(-2)、Turnover(-4)都不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而且换手率的偏相关系数相当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联度很低。  我国股票市场的换手率极高,1993年至1999年年度平均换手率为5.27,1976—1993年间美国的平均换手率0.493,日本为0.469,泰国为0.739,韩国为0.832财。我国股票市场的换手率不仅高,而且与实质经济发展状况相脱离,由换手率指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关系的非显著性可以看出,我国股票市场的投机性非常强。在一个股机性很强的股票市场中,投资者购买股票是为了在短期内将股票在一个更高的价位上抛售,追求的目标纯粹是资本利得。这种短期行为使投资者更关注股票的技术分析、K线形态、炒作概念,而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决策、管理效率、经营业绩、行业发展都不会花费足够的精力去调查研究。这样,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就不会面临中小股东的监督压力,而且股票价格中包含的实质信息也会非常少。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状况相脱离,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就被削弱了。  结果四:Volatility和Volatility(-4)都不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Volatility(—2)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而且Volatility(—2)的偏向关系数是-1.09。  这说明我国股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股票市场总体收益率波动的标准差可以看作是投资股票的市场风险,这种风险是无法用投资组合加以克服的。因此,这种市场风险越大,则风险规避的投资者就越不愿意投资于股市,他们宁愿将钱存在银行里,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这势必会影响新股的发行规模、发行市盈率以及已上市公司的配股功能。这从一定程度上证实了德龙等人(BradfordDelongetal,1989)的观点:股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会阻碍投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结果五:金融深化的指标Depth显著地进入所有的回归模型,而且Depth的偏回归系数是负的。  这一检验结果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相似,金融中介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三、进一步解释 一国的经济增长率由人均资本存量和全要素劳动生产率决定,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也是通过影响人均资本存量和全要素劳动生产率来实现的。居民的储蓄存款是社会的人力资本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研究与开发的重要资金来源,而这些方面的投资决定了一国经济增长率的高低。因此,为了进一步检验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同时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1.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与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相关性模型。这一模型的回归结果显示,除了Capitalization(-2)和Vaule(—2)外,其余衡量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状况的几个指标均不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  Capitalization(-2)和Vaule(-2)的偏回归系数均为正,这说明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的活跃增加了国有单位固定资产的投资。而且这个效应滞后了半年,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从资金募集到项目投资的间隔大约为半年左右。同时,股票融资和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也说明股票市场的直接融资和银行的间接融资并不是纯粹的替代交系,企业从股票市场募集资金后确实会减少向银行借款,但是企业募集资金的大部分却是投向一些技术含量较高、投资周期较长的新项目,而这些项目在企业上市之前是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即使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也会因为资金成本过高降低了投资项目的收益率而被企业放弃。如果这些项目获得资本市场的支持,就可以转变成新的生产能力,其收益率是比较高的。从这个角度看,股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确实加快了企业的技术进步,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推动了经济增长。研究显示,当期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只是等量的增加了国内生产总值,而投资项目外部性的逐渐溢出则提高了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推动了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鉴于我国季度劳动生产率数据难觅,我们无法对劳动生产率和股票市场发展的相关性进行回归。  2.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与居民银行储蓄的相关性模型。这一模型的回归结果显示:  结果一:当期、滞后半年和滞后一年的Capitalization和Value均显著地进入回归模型(相应的t检验值均大于1.71)。股票市场的规模指标和交易率指标与居民银行储蓄率呈负相关性。  这说明,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的活跃将诱使居民减少投机性货币需求,将这部分储蓄存款投资到股票市场中。因为,投机性货币需求追求的只是资产的最高期望收益,股票价格的普遍上涨、市场成交量的放大使股票投资的收益率远远超过了银行储蓄。1999年“5.19”行情启动后,第三和第四季度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比上季度增加了190.83亿元和257.69亿元,而1998年第三和第四季度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则分别比上一季度增加了1633亿元和1827亿元。2000年2月14日股市暴涨了9%以后,沪深两市开户的投资者在3天内剧增了7万多户。股票一级市场的稳定性高收益也吸引着大量的资金滞留在股票一级市场中,随着股市的不断“扩容”,越来越多的储蓄存款加入到“摇奖队伍”。我们的实证结果证明了本斯维格和史密斯(BenciVengaandSmith,1991)提出的观点:股票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交易成本的下降将导致居民银行储蓄率的下降。居民储蓄存款的下降会减少银行的可贷资金,进而使新增投资下降,最终减缓了一国的经济增长率。本文前面的回归结果却表明股票市场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增长。对此,我们的解释是:a.在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股票市场实现的资源配置优化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要大于居民银行储蓄率下降导致的投资下降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b.国有企业通过新股发行和配股融通到的资金部分补偿了银行门接融资的下降;c.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一直处于“超存”的状态,居民储蓄存款的下降,一部分减少了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资金的更加有效利用还提高了投资收益率。  结果二:Volatility(-2)和Savings呈显著性正相关关系。  这说明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越高,居民就越青睐收益稳定的银行储蓄。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数量的减少,交易资金的下降将削弱股票市场功能的发挥,从而阻碍经济的增长。这一结果进一步论证了本文Volatility(-2)和GY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结果三:GY(-4)在所有的回归方程中都和Savings呈非常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这说明上一年收入的增加会导致当期居民银行储蓄率的下降。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根据持久收入假说,如果居民预期未来的收入会保持现在的增长速度或以更高的速度增长时,他们会在下一年度增加消费,减少储蓄,提前享受未来收入增长带来的好处,从而尽量使较长一段时间内的消费趋于平稳。这样,我们就会看到储蓄率将随着经济增长率的提高而下降。四、结论  本文的实证研究证实了莱文和泽尔沃斯的假设:股票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性;而与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结论不同。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率的提高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股市规模的扩大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尤为显著。(2)股票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抑制了储蓄资金投向高效率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3)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率的提高增加了国有单位固定资产的投资数量,加快了企业的技术进步。(4)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率的提高导致我国居民银行储蓄率的下降,却提高了直接融资的比重。(5)股票市场通过改善投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而提高了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进而提高了我国经济的增长质量。  全文的分析表明,尽管因劳动生产率等数据指标难觅,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证检验的结论,但多数的指标均表明我国股票市场在1993—1999年间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因此,股票市场的积极“扩容”,可以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和高速增长的一股推动力量

  • 网络广告市场_法律论文

    众所周知,网络广告是主要的网络营销方法之一,在网络营销方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多种网络营销方法也都可以理解为网络广告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仅仅限于放置在网页上的各种规格的BANNER广告,如电子邮件广告、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搜索固定排名等都可以理解为网络广告的表现形式。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网络广告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是相同的:网络广告的本质是向互联网用户传递营销信息的一种手段,是对用户注意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相对于传统广告形式,网络广告呈现出一些自身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是把握网络广告营销策略实质的基础。关于网络广告的特点,许多相关书籍和文章都罗列了一些表面的现象,如交互性、广泛性、针对性、表现形式多样性、易统计性等,网络广告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这些特征,但这些基本特征在现阶段的实践应用中要么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要么这些特征不足以从深层次说明网络广告的本质,因此有必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网络广告的特征。 1.网络广告需要有价值的载体 用户是为了获取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来浏览网页、阅读电子邮件,或者使用其他有价值的网络服务如搜索引擎、即时信息等,网络广告是与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和服务相依赖才能存在的,离开了这些对用户有价值的载体,网络广告便无法实现网络营销的目的。因此在谈论网络广告的定向投放等特点时应该正确认识这个因果关系,即并非网络广告本身具有目标针对性,而是用户获取信息的行为特点要求网络广告具有针对性,否则网络广告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网络广告这一基本特征表明,网络广告的效果并不是单纯取决于网络广告自身,还与其所存在的环境和依附的载体有密切关系,这也说明了为什么有些形式的网络广告可以获得较高的点击率,如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和电子邮件广告等,而网页上的一般BANNER和BUTTON广告点击率却在持续下降的事实。 2.网络广告引起用户的关注和点击 由于网络广告承载信息有限的缺点,因此难以承担直接销售产品的职责,网络广告的直接效果主要表现在浏览和点击,因此网络广告策略的核心思想在于引起用户关注和点击。这与搜索引擎营销传递的信息只发挥向导作用是类似的,即网络广告本身所传递的信息不是营销信息的全部,而是为吸引用户关注而专门创造并放置于容易被发现之处的信息导引。这些可以测量的指标与最终的收益之间有相关关系,但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浏览网络广告者并不一定点击,浏览者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转化。这也为网络广告效果的准确测量带来了难度,而且某些网络广告形式如纯文本的电子邮件广告等本身也难以准确测量其效果。网络广告这个特征也决定了其效果在品牌推广和产品推广方面更具优势,而其表现形式以新、大、奇等更能引起注意,这也说明了为了解决网络广告点击率不断下降的困境,网络广告形式不断革新的必然性。 3.网络广告的利与弊 网络广告的表现手段很丰富,是否对用户具有强制性关键取决于广告经营者而不是网络广告本身。早期的网络广告对于用户的无滋扰性也使其成为适应互联网营销环境营销手段的一个优点,但随着广告商对于用户注意力要求的扩张,网络广告逐渐发展为具有强制性和用户主导性的双重属性。虽然从理论上讲用户是否浏览和点击广告具有自主性,但越来越多的广告商采用强制性的手段迫使用户不得不浏览和点击,如弹出广告、全屏广告、插播式广告、漂浮广告等,虽然这些广告引起用户的强烈不满,但从客观效果上达到了增加浏览和点击的目的,因此为许多单纯追求短期可监测效果的广告客户所青睐,这也使得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一样具有强制性,而且表现手段越来越多,强制性越来越严重。目前对于网络广告所存在的强制性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更没有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法律法规,因此这种矛盾仍将继续存在下去。 我认为这三点可以看出,现在对网络广告(尤其是网页展示性的BANNER广告)的研究和应用实际上还不够深入,因此网络广告所应具备的一些优势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从网络广告市场各种网络广告形式份额的变化也可以反映出这种状况。对于搜索引擎广告,由于在多个方面符合了网络广告的本质特征,因此获得了快速发展,到2004年底,搜索引擎广告已经从3年前的不足5%发展到占据网络广告40%的份。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对网络广告本质特征的认识无论对网络广告(形式)自身,还是对于企业的网络营销活动都是至关重要的 我认为网络有诸多的灵活性,传播范围极大,信息容量大,受众数量可准确统计,灵活的实时性,强烈的交互性与感官性 网络广告自从产生之日,就如同互联网一样经历了高速度的增长,1994年10月,美国5热线杂志6(Hotwired)站点刊登了全球第一个网络广告,标志着网络广告时代的到来;1997年,英特尔的一幅动画旗帜广告发表在Chinabyte的网站上,从而标志着中国商业性网络广告的发端;99年,北京三元牛奶在网易上发布网络广告,该广告也标志了中国的传统企业成为网络广告主的开端。  从国外到国内,网络广告从来没有停止过增长的步伐,近几年来,国内网络广告发展势头很猛,有数据显示,中国网络广告市场总额2003年突破了10亿元大关,达到10.8亿元人民币,2005年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不包含搜索引擎收入,不包含渠道代理商收入)为31.3亿元。中国网络广告从1997年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2003年的“春风得意马蹄疾”到现在的“百花齐放春满园”,其在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一片叫好声中强势出击,短短几年就成为广告界的新贵。可从其产业链,从广告主、传播媒介、传播策略、目标受众等角度分析,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相关研究工作  纵观业内对网络广告的研究,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网络广告自身性质、特点角度,分析网络广告和传统媒体广告的优劣势,并对网络广告的分类进行研究;2、从网络广告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角度,分析网络广告监测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法;3、从网络广告发展现状和互联网的态势,分析我国网络广告的走向、预测网络广告的前景。  总体而言,几乎没有文章比较完整的分析了我国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解决方法。当然,本人研究经验有限,在论文核心部分,虽然很多地方有着笔者的见解和观点,但文章很大一部分也是对其他文献学习的所得。  三、详细内容  网络广告是指利用国际互联网这种载体,通过图文或多媒体方式,发布的赢利性商业广告,是在网络上发布的有偿信息传播。网络广告最开始的形式是旗帜广告(banner),它和传统的印刷广告有点类似,而目前网络广告界已经发展出了多种更能吸引浏览者的网络广告形式。  根据iResearch的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不包含搜索引擎收入,不包含渠道代理商收入)为31.3亿元,占整体广告市场的比重由2001年的0.5%迅速攀升至2005年的2.3%。 同时,iResearch的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为31.3亿元,比2004年增长77.1%,是2001年的7.6倍。根据iResearch的研究预测,2006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不包含渠道代理商收入)将达到46亿元,比2005年增长48.2%;至2010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不含渠道代理商收入)预计将达到157亿元。[1]  网络广告在我国短短几年的发展就显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以上各调查数据充分显示出网络广告这一新兴事物正以一种独特而繁茂的姿态迅速成长着。但正是因为它是一种新兴事物,其发展不够充分,所以我们往往会忽视它的缺陷。  为了能清楚地分析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笔者先简单分析了网络广告产业的运作方式,其图示如下: 图示解释:整个网络广告的活动主要单位分别是广告主、网络媒介和受众,网络广告的发布策略和运用的网络技术直接影响着消费者讯息的接受程度,从而影响广告的经济效果。  对此,笔者主要从以上个体和影响因素中分析我国网络广告现存的问题。  1、从广告主角度而言,网络广告还缺乏一套健全的第三方数据监测系统,从而不能让他们充分相信网络广告。  广告主的预算是有限的,而且希望把钱花在刀刃上。以电视媒体为例,其发展成熟,像索福瑞的数据提供都非常科学,容易让广告主理解,所以广告主把钱投放在此方面也比较放心。[2]即使有些广告主预算丰富,因为不愿意放弃网民日益增长这块宝地,也尝试网络广告,但又发现,这么多网站中,应该投放哪一家呢?每一家网站都说自己流量上亿,受众高收入、高等,但是却没有第三方机制对此进行评判。  2、从受众(消费者)角度而言,他们大多对网络广告有一定的排斥心理,多数消费者会不理睬甚至采取各种软件屏蔽网络广告。  笔者曾看过一份数据调查报告,其调查结果显示:网民的网龄越长,修改浏览器默认页及安装浏览器工具条和插件的比率就越高。网民上网最主要的是两个需求,一是信息需求,另一个是娱乐需求。而网络广告和这两点毫不相关。网民使用互联网的行为是很理性的,所以他们会屏蔽跟其不相关的网络广告。  3、从网络媒介角度而言,网民人群的特性十分明显,使得网络广告的投放针对性较强,但这也使得其抗风险能力较弱。  网络媒介毕竟不同于传统的大众媒介,其介入程度与受众年龄、教育背景、文化程度等密切相关。所以投放网络广告的产品大多是面向年纪较轻、收入较高的受众群。  根据艾瑞的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房地产、IT产品、网络服务、交通以及通讯服务类产品的网络广告投放量位居行业前五位。其中,房地产网络广告支出比例排名第一,其支出比例自2002年以来的522万元直线上升至2005年的60906万元;2005年IT产品类与网络服务类网络广告支出比例分别是59293万元与57101万元,位列第二、三位;交通类和通讯服务类的网站广告支出比例分别达25957万元和20913万元了。[3] 所以,笔者认为,投放产品结构的严重失衡已是网络媒介发展的一大隐患,因为一旦某一行业因其他因素受到冲击,其直接损害网络媒介的收益,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4、从发布策略角度而言,网络广告的时段选择不购灵活,而且过分追求首页广告。  网络广告的投放时段指广告主在一天24小时内,有选择性地选择一个或几个小时投放网络广告。[4]三大门户网站的网络广告收费标准一般是以“天”为单位,这意味着网页广告一天才更新一次,每次投放网络广告都要投满24小时。投放时段以“天”为单位,显得不够灵活,不能为用户做到真正节约。虽有搜狐的全屏广告、网易的超级流媒体广告以小时来计价,但这类广告投放费用昂贵因而较少见。  同时,由于首页广告的稀缺性,价位一般较高,这在客观上误导了一些广告主误认为网站首页的广告效果一定要比其他页面好。因此为了追求首页的浏览量,不顾产品特性,只争在首页上露个脸。虽然网站首页的访问量较普通页面高,能产生大量的页面浏览量,但由于访问首页的人群存在主题不明确、目的性不强的特点,客观上使得广告缺乏针对性。  5、从网络广告技术角度而言,其矛盾的发展状态已成为其“难言之隐”。  一方面,技术提供商不断的创造新的技术方法革新网络广告,使其具有创意吸引受众,另一方面,各种新的技术频频出现来排除网络广告对受众的干扰,从而又阻碍了其广告效果的实现。  华启·卓越网2005年6月24日提供了一项数据调查表明:在网络接触到的网络广告形式中,游动式、弹出式、全屏式这些强制性的广告形式占网民接触的广告形式的43.85%。网民对于全屏幕式、弹出式、游动式广告的讨厌率分为16.52%、26.96%和24.35%。[5]  所以,网民对这种弹出式广告的抵制心理正成为了各厂商研发拦截广告软件的商机。华启·卓越网的数据同样显示:经常使用广告拦截工具的网民百分比为14.04%,偶尔使用的网民百分比为57.02%。由此可见,大部分网民经常使用或曾经使用了广告拦截工具。所以,网络广告顺利前行的同时,网络广告的拦截技术也一直紧随其后,削弱着其广告经济效果。[6] 1、富媒体广告已成为网络广告的全新选择,其大势不可逆转,网络广告要灵敏反应市场变化。  以前的网络广告多以文字、图片或简单动画为主要表现形式,随着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型富媒体(richmedia)网络广告应运而生。富媒体广告融合了视频、音频及互动于一体,将网络广告的形式提升到一种新境界。富媒体可以应用于各种网络服务中,如网站设计、电子邮件、BANNER、BUTTON、弹出式广告、插播式广告等。[7]据艾瑞市场咨询公司公布的数字,2004年中国的富媒体广告占图片式广告总量的52.7%,并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富媒体广告加强了网络广告的互动性,弱化了其“强迫性”特征,能消除人们对网络广告的抵触心理,增加点击率。据DoubleClick的调查数据显示,富媒体广告的平均点击率是其他广告的五倍,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意识到富媒体广告的现实功效,开始利用富媒体制作优秀的广告来娱乐、吸引、教育在线受众,促进产品销售。  受众可以通过富媒体横幅广告玩网络小游戏,可以通过广告直接购物,可以观赏简短的流媒体电影等等。不论表现形式如何,这些富媒体广告都有一个共同点:与其说是广告讯息公告牌,不如说是个客户服务中心。一旦被赋予了服务理念,富媒体广告就不再像传统广告那样令人讨厌了。作为服务工具的富媒体广告能够为广告主和消费者建立起个性化关联,广告效果也从过去单纯强调吸引消费者“眼球”和“心理占有率”,转而寻求消费者的“终身依赖”。  2、“技术含量”在网络广告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技术提供商应时刻关注技术的前沿,巧用“技术取胜”。  以百度为例,其相继推出的“关联广告”、“竞价排名”等新型广告策略,都是依靠其搜索引擎技术。互联网实践证明搜索引擎推的力量比拉的力量大,因为  搜索引擎把网民尽量推到其想要去的地方,而不是轻易将其拉进来。  百度每天有1.5亿次的搜索请求,百度对中文关键字有最好的理解,它可以通过中文语义分析技术从网民的搜索内容中分析其最关心什么,有什么趋势,了解网民上网行为。[8]其关联广告就是基于此分析,根据广告主需求把搜索内容化解成最准确的关联广告投放给相应人群,从而增强了广告主的投放信心。  同时,网络广告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赖于技术的创新,只有新技术才能有吸引力。创新的广告形式本身就是最好的广告。网络广告初期总是在模拟电视上的形式,没有创意,虽然网络广告已有多种形式,但应用的过于频繁也会使人厌烦,技术商可以增强广告的个性化[9]。把广告融入在潜移默化的各类信息中,设计成页面,或专项服务形式,使人无形中接受了广告  3、网络媒体要吸引更多的广告投放量,“必先利其器”,既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吸引与自身目标消费群一致的产品广告。  可预测,网络媒体的继续发展已是历史潮流所向,其竞争会越来越激烈。所以各网络媒体要发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使其拥有竞争优势,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保证自身长期健康发展。  迈克尔·波特曾提出了著名的三大基本竞争战略:差异化竞争、技术领先和成本领先。可见,差异化是创造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只有对受众需要有超乎他人的观察,并且能创造性地实现对受众需要的满足,从而获得同行业的竞争优势。[10]  业界认为,未来几年,网络广告将再次成为门户网站的重要收入,而吸引网络广告收入的基础就是访问量和网站的内容。纵观近几年我国网络网站的发展现状,尤其是三大门户网站,其核心竞争力的打造一直“辗转”于新闻、网络游戏、短信等业务中,不可否认他们对市场反映的灵敏度,但为了增加访问量、提高网站内容的新颖度,其有必要选择一个较核心的发展方向。  比如,新浪的新闻频道的权威一直都是自身的“招牌”,网易的短信和游戏等比较有优势,而搜狐的教育频道和体育频道办得比较好,所以,笔者认为,其自身就可依据现有优势,集中精力为自己打造一个核心竞争力频道,占据一定的细分市场,并通过有关技术对受众进行仔细研究,从而大量吸引有同样目标人群的网络广告投放。  4、广告主要实现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广告效果,最好根据广告目标、广告对象基本状况和对竞争对手进行分析后,将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进行组合。  网络媒体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而且并不是所有产品都适合投放网络广告。不同性质的媒体有不同的功能及特点。报纸广告不易更改,传阅者多,直接呈现的广告信息量大,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杂志广告制作精美、信息保存时间较长;电视广告受众多、影响力强、表现形式生动。[11]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体广告合作,不但不会威胁到传统媒体广告的生存,相反会激活其广告市场,从而实现双赢。  网络广告色彩、音效上的优势是网络广告比报纸广告更有吸引力,但由于网页版面的限制,网页广告大多受到尺寸的限制,往往需要通过链接才可找到产品的详细资料,报纸广告丰富的信息容量与网络广告相似,适合那类需要详细叙述功效或使用方式的产品,而且相对于网络广告,报纸广告可随时翻阅,不会受到设备的影响。虽然电视广告的表现形式和网络广告比较接近,但电视还是当下最受欢迎、最普及的媒体,尽管电视广告也稍纵即逝,但是在网络广告后投放简短的电视广告,有助于唤回消费者的产品记忆。  四、小结  网络媒介诞生之初,有人预言,它将取代传统的媒介,但就像电视媒介没有取代广播媒介、广播媒介没有取代报纸媒介一样,它们彼此共生共存,网络广告也一样,虽然具有强大的技术优势,但在根深蒂固的传统媒介广告面前,并没有一种完全取代的可能。  就目前而言,它所要做的依然是如何提升自己对广告主的影响力,以及对受众的吸引力。对于中国的网络广告而言,美国等网络广告起步早、发展快的国家给中国的网络广告发展提供了很多可供借鉴之处。  特别在全球化营销的浪潮中,中国的网络广告也正成为国内许多企业进行国内或国际营销的重要工具,为了更好地为企业的营销服务,网络广告的策划、创意与表现水平需要很大地提高,同时来自其他媒体的冲击依然存在,诸如互动电视的出现,将打破原有的由网络媒介垄断的互动优势,这也势必会对网络广告产生影响。但不容否认的是,网络媒介自身的技术优势很大,关键在于,网络广告应如何充分运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并且寻求适合自己的广告策略,提升网络广告的吸引力。  就目前而言,网络广告已经摆脱了边缘身份,步入了主流行列,未来的路还很漫长,也会越来越宽。网络广告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是不容忽视的。网络广告是一个尚处于发展探索中的事物,其自身的发展和大众对它的全面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相信在网络技术的不断优化的保障下,在网络广告的表现手法和投放策略多样化的趋势上,在人们对网络广告日益成熟的认识态势下,网络广告会慢慢趋于理性和科学

  • 试论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1_法律论文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bbs.pinggu.org/jg/ 提纲: 夫妻财产制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抚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 (一)、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向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夫妻法定财产制度;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法定夫妻财产制又可分如下几项: (1)、婚后所得共同制: 世界各国确认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以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最为普遍。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双方均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只有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条件下,一方才能处分整个夫妻财产,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夫妻财产的增值或减少,应当通过结算予以分配或继承。 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如下几项: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有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以上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界限,使婚姻法的可操作性得到很大提高。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做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具体内容如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法律中限制较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⑴、约定的主体。由于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契约是从事一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 ⑵、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做出的约定可以撤销。 ⑶、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 ⑷、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们常说“口说无凭”,书面形式容易体现,将来对簿公堂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较容易解决纠纷。 ⑸、约定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通常情况下,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1 、住所决定权。现代各国对住所决定权的立法。有四种:(1)协商一致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商定来确定。(2)自由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选择住所的自由。我国婚姻法也是实行的自由主义原则。 2、夫妻姓名权。世界各国对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五种类型:(1)是保持各自姓氏原则。(2)是实行从一规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3)是坚持妻从夫原则。(4)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的原则。(5)是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各国都有各国的传统姓氏和习惯,其中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完全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夫妻之间就姓氏约定的除外。 3、贞操忠实权。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贞操是旧时指女子不失贞或从一而终的操行。旧时把贞操和贞节相等同。守节操的女子被视为贞节妇女,立“贞节牌坊”。其实性忠诚是对妇女单方面的限制,而丈夫却可以在外寻花问柳。但现代社会把贞操和贞洁相分离,贞洁是对女子而言,贞操已扩大为男女不为婚姻外之性交的良好操行。贞操是不为婚外性交的操行,是对男女双方共同的要求。 4、同居义务权。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双方相互支持对方的活动和意愿。相互抚养、共同料理家务,当配偶一方有难,另一方无条件地有救助、求援义务,同居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否则会给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 5、配偶的家务代理权。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事情很多,尤其在经济方面,如果每件事都要共同实施则是不可能的,法律规定夫妻各方在单独事务时均得代理对方,也就是互为代理人。 当然夫妻间还有其它权利:如、监护权、抚养权、离婚权 、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继承权、收养子女权、住所商定权、失踪或死亡宣告申请权等,在此就不做一一介绍了。 夫妻遗产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其内容主要有: 1、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3、夫妻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确定遗产范围。 4、继承遗产应清偿税款和债务。 5、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6、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均有权继承遗产。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重心再强调身份关系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保护夫妻的财产权,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所以立法者应当完善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使其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加具有操作性,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 试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_法律论文

    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所享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同于从事远洋运输船舶所享有的责任限制.在法律条文上由于规定不明确,已经给司法实践及航运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通过对这些法律规定的分析,找出其不明确或冲突之处,并结合香港、澳门回归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或通过司法解释,从而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可行办法. 一、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海商法》系采移植之立法模式,“这种移植国际立法和行业惯例的立法模式,表面上使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及国际统一性,但由于法律制度在移植过程中发生的肢解、丢失与变形,所移植制度与本法律及本土法律文化之间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与冲突,以及所移植法律制度滞后于原型制度的后续发展等因素,使海商法的适用困难重重”。具体表现为: 法律依据比较混乱 责任限制制度是与责任认定制度相区别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制度。对于引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重大海损案件和责任限制本身是否适用同一准据法,国际上有实行统一和实行分立两种原则。尽管我国《海商法》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责任限制制度,但与其密切相连的海损案件的法律依据却甚为凌乱,分散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而且《海商法》自身也有不必要的分散规定,体现于第208、第210条。将统一的责任限制制度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破坏了法律体系的严整,增加了法律选择的困难。 法律适用有待明确 《海商法》规定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但一方面,民事责任公约没有否认其在一国国内的效力;另一方面,在依据国际公约调节国内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显然又与我国的惯例不相吻合。由此形成了海商法与国际公约两套责任限制制度的冲突。 适用范围比较狭窄 我国的责任限制制度也只能应用在海上航行器。但随着河海两用船舶的出现,以及我国内河航运业的发展,非海上航运船舶引起的污染事故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从“海商法”和“责任限制制度”的名称上来看,将海商法的有关内容延伸到内河包括与海洋相通的水域是有一定矛盾,但基于现实需要,责任限制制度有必要作一定变通,至少应肯定在一定情况下将本制度延及与海洋相通水域的做法,为解决现实中已经存在的内河污染赔偿责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海商法》第204、第205条规定了责任限制主体,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以及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对比《76公约》和《92公约》,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明显狭窄。 限制债权存在争议 《海商法》207条规定了四种可以限制责任的索赔,这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第2条第1项a—d的规定一致,但后者还规定了两种限制性债权,这是我国海商法所没有吸收的。《海商法》和《76公约》对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都采纳了明确列举的方式,但是前者在立法中对后者的限制性债权作了保留,致使后者明确规定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两项非常重要的索赔在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框架下是否可以援引责任限制条款成为盲点。对限制性债权的规定不同,直接关系到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五)程序规定不甚完善 实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有两种程序,一是以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方式援引责任限制,二是在未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时援引责任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将基金设立程序与责任限制程序完全独立,遭到了学者的批评。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在于从实体上支持责任主体的责任限制权利,从程序上将所有限制性债权的索赔集中到一个法院,以便责任人真正享受到“一个事故、一个限额”,完全独立的做法与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宗旨是不相吻合的。 《海商法》对基金设定程序及功能规定不甚完善,从中难以看出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对责任限制权利有什么影响,命名和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作用仅在于防止他人对责任人的财产行使权利,这显然没有领会基金之于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六)赔偿基金制度缺失 设立油污赔偿基金旨在弥补责任限制制度带来的救济不充分的缺陷,从而更合理地发挥后者的作用。失去赔偿基金制度作为分担途径,责任限制制度是难以健康和有效地运作的。我国并没有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也没有像美国一样建立独立的基金制度,责任限制制度孤掌难鸣。我国所面临的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此时要继续坚持责任限制制度,必须考虑建立能够克服其带来的赔偿额度不足的机制。 二、国际公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条件相对宽松 根据《1976年公约》,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是可供责任人选择的一项权利,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并不代表责任人对其责任的认可,是否设立基金也不影响其援引责任限制的权利,而且前述国家的法律对设立基金后的其他各项程序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因此也不会实质性地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前述各国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都没有什么约束条件,只需按照法院指令中给出的责任限额和担保方式设立即可。而债权人对责任限额、责任人能否援引责任限制等的异议是在基金设立后法院公告或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提出。而我国法律的规定正好相反,我国将法院公告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法院审理异议的程序作为准许责任人设立基金的前置程序,这一方面大大延长了责任人设立基金的时间,另一方面也给法院的操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从实践的效果来看,真正影响责任人或债权人利益的是关于责任人能否援引责任限制,或是否能释放被扣押的财产或退还担保等问题,而不是申请设立基金本身。 (二)仅仅设立基金并不能够释放被扣钾财产或退还担保 许多国家在其国内法明确规定释放被扣押的财产或退还担保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按照公约规定设立基金;责任人能够援引责任限制(如荷兰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法律)。对于国内法没有明确的国家,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约进行解释,认为在没有确定是否享受责任限制之前,此时的“基金”并非公约第11条中所指可由于分配(available)的基金,因此,法院不能在此时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退还担保,如英国、法国和澳大利亚。 (三)设置了由全体责任人和债权人共同参加的“基金会议” 各国立法基本都规定了在基金设立的一段时间后,在基金分配前,法院应召开“基金会议”,召集责任人、债权人或相关的利益方就责任人能否援引责任限制,或某一特定债权的金额和性质等提出异议,如果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将按照其达成的意见分配基金,如果就某项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由法院(可能是基金设立的法院,如荷兰,也可能是其他法院,如斯堪的那维亚国家)审理决定。可见“基金会议”是相关责任限制其他诉讼的前置程序。类似的,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确权之诉”和“债权人会议”,但与国际上普遍做法相反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确权之诉”是“债权人会议”的前置程序。 这个前置“基金会议”的优点是,首先,在存在多个海事请求权人且债权总额远远大于责任限额的情况下,每个债权人都只能获得部分受偿,这时如果先召开基金会议,如果各方当事人就各项债权数额和基金分配方案在会议上能够达成一致,那么法院就可以立即分配基金,这可以大大地节省时间和法律费用;其次,我国的“确权之诉”的当事人仅限于责任人和某个具体海事请求的请求人,如果某个海事事故引起的债权总额远远大于责任人的责任限额,则责任人完全有可能根据其与各个海事请求人的关系,在某个确权之诉中,放弃抗辩,从而使该债权人获得一个更高的债权数额,而在基金分配中扩大其分配比例,而其他债权人没有机会对该债权数额提出异议;但如果按照前面介绍的其他国家的“基金会议”的程序,各个债权人都可以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意见,从而避免了责任人与某个债权人共谋以损害其他债权人的现象。 三、对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的建议 (一) 统一国内责任限制制度 从我国的立法传统来看,独立于《海商法》之外单独设立责任限制制度似无必要。责任限制制度不同于传统侵权法赔偿原,它产生于高利润和高风险并存的海上航运领域,并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不断完善,依托《海商法》完善责任限制制度的基本立场应当坚持。我们首先要明确责任限制制度的法律适用,对于涉外案件,应遵循国际公约优先;对于非涉外案件究竟是否适用诸如《92公约》的规定尽管存在争议,但是无论作何选择我们都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笔者也建议将《海商法》第210条和第211条规定的除外条款纳入统一框架下。 (二) 完善具体制度设计 应当考虑将河海两用船舶甚至一定吨位和类型的内河船舶统一到责任限制制度的框架下,即便为了维持《海商法》的规范性而将其单行立法,也应当对非海船的责任限制问题作出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一致的规定。有必要参照《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予以进一步拓展,将其拓展到“船舶管理人”和“担保人”,防止出现实践中的责任限制权利主体模糊的现象。应当在参照《76公约》第2条“可限制责任的索赔”规定之1(e)(f),明确限制性债权的种类。鉴于我国已经加入《92公约》并在海商法中规定其优先适用,其对限制性债权采取的概括方式也应当为我所用,在明确规定限制性和非限制性债权的基础上为《海商法》未能规定的其他债权之可限制与否提供兜底性依据。至于责任限制基金的作用与设定程序,我们应当考虑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明确其实体性和程序性意义,规定责任限制基金的设定法院、设定时间、数额确定和分配方式,以充分发挥其规范责任限制制度的作用。 建立赔偿金制度 赔偿基金制度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多数国家采纳的国际公约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国内设定模式。这两种模式的优劣不能仅仅以是否符合国际一般规定为准则,尤其是我国海运业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船只的吨位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建立本国的油污基金目前来说是一种较为经济的做法。一方面,这能够缓解责任限制制度带来的救济不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国内石油进口企业对外支付巨额的摊款,而我国航运业却难以从中收益的现状。 (四)责任人向法院提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列明已知的利害关系人。 (五)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核算基金数额,并决定设立基金的方式,做出裁定,申请人应按法院裁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设立基金。这一点改变了我国现行法律对法院受理设立基金请求的规定,取消公告、提出异议以及审理债权性质是准予设立基金的前置程序。根据本文前面的分析,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是否设立基金是责任人自身的选择权,而并非以债权人是否同意为前提条件的,更与他人的债权性质毫无关系。 (六)基金设立后,法院应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并发布公告,告知就该特定海事事故引起的、欲向基金提出请求的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向法院申报债权,否则将丧失对基金的请求权;同时告知欲援引基金利益的相关责任人前来登记。参照公约缔约国的做法,本文建议公告程序设在基金设立后,以便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其他希望援引基金利益的责任人进行登记。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将债权登记和设立基金分别规定在不同章节中,同时债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船舶拍卖同时适用,但本文建议将责任限制中的债权登记和拍卖船舶中的债权登记区别开来,并将责任限制中的债权登记合并到责任限制程序中去,一方面保持责任限制程序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下一步基金会议、责任限制诉讼和分配基金的顺利进行。至于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债权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丧失对基金的请求权。如果债权人(不论其债权是否是限制性的)未进行债权登记,其无法从基金分配中受偿,如果在基金分配后,该债权人再向法院起诉或对责任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则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权属于限制性债权,则应驳回该债权人的起诉或申请,如法院审理认为该债权属于非限制性债权,可以受理该诉讼或准予财产保全,因此,这样规定更有利于维护责任人和非限制性债权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增加欲援引基金利益的相关责任人的登记的规定,这样解决前文所述的三峰案件所遇到的尴尬问题。 (七)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和责任人登一记的期限届满后,法院应确定一日期,召集基金设立人、相关责任人和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召开会议,就基金数额、责任人能否援引责任限制以及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进行讨论,并提供相关证据: (1)如果各方当事人对基金数额、责任人能够援引责任限制以及各个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都没有异议,法院将据此做出分配基金的裁定。 (2)如果对基金数额有异议,法院应在审查异议的基础上做出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可以下裁定修正基金数额,要求基金设立人追加基金或提供补充担保。 (3)如果对责任人能否援引责任限制存在争议,被指异议人(一个或多个)应在会议结束后一定时间内(如15天)向设立基金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据。法院经过审理对责任人能否援引责任限制做出判决,责任人或异议人可以上诉,但生效的判决(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对本次海事事故引起的针对该责任人的所有索赔都有约束力。 (4)如果对某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或债权是否属于限制性债权存在争议,相关债权人应在会议结束后一定时间内(如15天)向设立基金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就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做出判决,但债权人或责任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八)如果申请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有关海事诉讼已在其他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法院应中止案件的审理;如果在“基金会议”上,债权人对责任人援引责任限制的权利没有异议或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任人有权援引责任限制,则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设立基金的法院,已进人二审的案件由二审法院就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做出终审判决后,参与基金的分配;如果设立基金的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任人无权援引责任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九)如果申请人设立基金后,各个债权人对申请人或相关责任人援引责任限制的权利没有异议,或经审理最终判决申请人或相关责任人有权援引责任限制,法院应根据申请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请求,禁止可向基金提出索赔的债权人对责任人的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并释放被该债权人扣押的船舶或其他财 产,或退还已提供的担保;如果经审理最终判决申请人无权援引责任限制,法院应宣告基金无效,并将基金(现金或担保)退还给申请人。 对于“禁止性行为”针对的对象,由于我国《海商法》第214条将其限定为“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导致了非限制性债权的债权人也不能再对责任人的财产行使权利或必须释放已扣押的财产或退还已获得的担保的不合理后果;而最高院司法《解释》第86条将其限定在“向基金提出请求的任何人”,该条款只参照了《1976年公约》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忽略了第2款还有“可向基金提出索赔的债权”的另一重限定,有可能走向限制性债权的债权人不进行债权登记(即未向基金提出索赔)从而不受该条款约束的另一个极端。鉴于此,本文建议参照《1976年公约》的规定,将“禁止性行为”的对象限定在“可向基金提出索赔的债权人”,而不论其是否已登记债权。 (十)如果部分债权人认可申请人或相关责任人可以援引责任限制,且这些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没有争议,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分配部分基金。 四、结 束 语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度是一种跨国性的任意性的行为规范。国际私法中的海事赔偿责任惯例指的是实体法规范性质的国际惯例。尊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度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法律趋同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度的适用应先解决准据法问题,遵循一定的规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度合理性标准。其查明途径多种,冲突形式多样,冲突解决方式应区别对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度有鲜明的特点和相对独立性,是当今海事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专章的海事国际惯例适用法律规范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傅旭,梅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J].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1). [2]司玉琢. 新编海商法学[J].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5). [3]张金波,梁慧星. 庭外民法解释学[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4]陈卫东. 刑诉法实施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5]金晶. 论我国法官刑事庭外调查权的完善[J].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6,(4). [6]陈迎新. 积极还是消极:法官庭外调查权比较研究[J]. 社会科学研究,2004,(4). [7]黄文. 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合理性质疑[J]. 当代法学,2004,(2). [8]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9]阎朝秀. 法官庭外调查权: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10] JONES R M. Judge [M]. New York: McGraw Hill Book Company, 1975.

  • 试论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法律保障_法律论文

    [ 摘要]:法律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婚姻家庭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本文试对我国新《婚姻法》中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力中的人事关系的时候重要内容。 [关键词]:妇女 家庭 婚姻 法律权利保障 妇女在社会、家庭生活中,享受着与男子同样的社会家庭地位,及承担着同样的社会和家庭义务。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但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男性、女性在所有权利、义务上无条件地绝对相等、等同。女性自身生理和心理结构特点,以及她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她们在社会劳动和生活中的特殊性,也使她们的某些权益特别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了男女平等原则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集中反映在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上,在《婚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中也有所体现。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妇女社会,家庭生活中合法权利的保障,并未十全十美。我们所需要做的工作,任重而道远。这与我国在社会传统生活中的妇女的实际地位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中国妇女饱受“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的束缚,争取解放、自由、平等“把妇女当人看”的人权道路更是漫长而曲折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结束了中国妇女千百年来受封建压迫、奴役和受外国侵略者宰割、欺凌的历史,新中国的妇女以崭新的姿态站立起来,与全国人民一起成了新中国的主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庄严宣布,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从此开创了中国妇女解放的新时代。新中国成立伊始,就根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原则,在农村开展了广泛深刻的土地改革运动,广大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分得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从根本上改变了男女在经济上不平等的状态。依据宪法确定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原则,新中国陆续颁布了《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民法》、《刑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国务院及所属部委颁布了40余部行政法规与条例,地方政府制定了80余种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2001年颁布实施了《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妇女的各种权益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加以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说明,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民主革命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都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现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条件的制约,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同事实上的平等还有一定差距,妇女的权益还得不到全面的保障和维护。  一、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多年来妇女各项权益的保障总体上是好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某些领域中仍时有发生,而且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比如:妇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婚姻家庭领域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政治权益中女干部比例偏低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在有些单位配备女领导和在农村选举女代表抱着“主要是为了完成任务”实现所下达的指标而已,还有相当一部分女性自己也觉得当与不当与自己关系不大,如:在高层女性中呼声比较强烈的要求修改男女公务员退休年龄不同的规定,在不同层次的女性中有不同的声音,较高层次的女性认为,50多岁的女干部正处在年富力强阶段,工作经验丰富,家庭负担也基本解脱,让她们提前退休是一种人才的浪费和男女不平等的行为。而工作在一线条件比较艰苦的女性则认为,提前退休符合自己的现状。可以看出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二)劳动权益方面   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有的单位和部门在招工中存在的招男不招女的问题,理由是女人结婚生孩子耽误工作,还要负担其生育费用,减员增效中裁女不裁男的问题,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也很突出。比如,妇女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应该受到而没有受到特殊保护,男女两性在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上存在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收入的差异,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差异,实质上反映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性所存在的差异。  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的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 (三)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还有表现。例如在涉及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依然还有当事人认为老婆是自家的“打老婆”并不犯法,由于收入差距的存在和其他思想的影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和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权益。“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一些地方和范围内还根深蒂固,表现在计划生育方面存在的溺弃女婴,歧视生女孩的母亲的现象。表现在受教育方面,适龄女童失学辍学和更多女性享受不了高层教育的现象,在有些偏远山区,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寡妇和离婚妇女再婚,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小孩,甚至限制其改嫁等。 二、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确定了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及男女平等的精神,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男女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的基本思路。确定了执法主体,增强了法的适用性,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强了法的针对性、加大了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力度,提高了法的操作性,总结和借鉴了国内外妇女人权发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的时代性。 (一)确定执法主体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法的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保证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纲要,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妇联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各级妇联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权利和义务,规定“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依法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制定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的意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强化妇女权益的保护 政治权利方面,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文化教育权益方面,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做出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规定,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益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对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在媒体中贬损妇女人格、性骚扰等予以禁止。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三)明确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针对原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制裁措施不够完整,救助途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修改后的妇女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的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性骚扰、侵犯妇女群体利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修改后的妇女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三、妇联组织履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   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群众工作的重要部门,履行着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男女平等的职能,肩负着团结带领广大妇女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历史使命。因此,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妇联组织的职责。 (一)加强宣传,营造妇女法实施的社会环境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是推动法律贯彻实施的基础。妇联组织要抓住有力时机,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妇女了解掌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内容和要旨,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了解自己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责,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拓展宣传内容。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注重宣传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原则的内容。宣传有关国际公约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等重要精神,使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识更加深刻;另一方面在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要配套宣传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使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了解更加全面。   2、扩大宣传覆盖面,着眼全社会开展宣传的活动。要进一步帮助广大妇女群众提高法律素质,明确权利和义务,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表达利益,提高妇女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开展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主体的宣传活动,宣传维护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主体地位,推动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参与,不断创新维权工作的机制。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益,因此,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涉及面很广,触及各种社会矛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妇联责无旁贷。同时,还要靠广大妇女自身的努力,只有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都积极行动起来,齐抓共管,才有可能把这项工作做好。   1、完善预警分析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组织自下而上,组织健全,网络完善的政治和社会优势,建立健全妇女权益问题预测预防制度。做到妇女问题反映强烈随时报,重大事件当天报,信访情况按月报,动态分析按季报。逐级定期收集、排查妇女维权的新动向,及时把握妇女问题的新趋势,适时为法律责任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依托维权志愿者队伍、法律工作者队伍,在社区建立以妇联组织为主,相关人员参与的妇女心理咨询中心,家庭纠纷调解中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法律服务网点,为妇女提供信访、咨询、投诉、援助等全方位的维权服务。形成妇女维权工作级级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工作格局,为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筑起第一道防线。   2、建立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加强人大、政协的监督,重视和完善人民监督,注重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报道,建立由人大、政协、公安、司法、宣传、人事、劳动、民政、群团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一个具有长效监督作用的监督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整合各部门的资源,集中各方面力量,加强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重大问题和案件方面情况的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妇女权益的难点、重点问题,联合进行调研,参与执法检查,开展惩恶扬善的宣传教育活动,协调解决侵权案件等方式共同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妇女维权工作格局。 (三)注重落实,切实增强妇联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专兼职干部队伍,是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保证。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联的职能和作用也进一步做出了规定,为妇联组织更好的发挥优势,开展工作,履行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妇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大对妇联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妇女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1、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妇联干部依法维权的能力。通过培训,增强各级妇联干部依照法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运用更为有利的法律武器来促进妇女事业的创新和发展。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妇联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利益的工作。”将妇联的基本职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进一步规范了妇联的地位和作用,妇联干部要认真学习,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提高依法开展工作的意识,并要结合实际,研究贯彻措施,使妇联的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   2、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妇联干部履行职责的能力。通过培训,使妇联干部进一步明确妇联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方面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联代表妇女参与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权利,向各级国家和机关提出建议的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荐女干部的权利,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侵害妇女案件的权利,揭露、批评侵害妇女群体利益案件的权利等。规定了妇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反对拐卖妇女的义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的义务,受理妇女投诉、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义务,支持受害妇女诉讼的义务等等。妇联干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妇联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制观念,健全工作机制,提高依法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水平,使妇联的工作更加规范化。女性的家庭权利是其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女性在家庭内的平等权利、财产权利、生育权利以及人身安全权利等。过去一百年来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社会文化这三重压力造成了多数女性的家庭权利贫困[1].当代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主张女性要内外兼顾、工作家庭两不误。大部分女性除了必须在工作上努力与男性竞争外,在家庭里还要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尽管社会的半数成员是女性,而女性对社会和家庭的贡献可以说也超出男性(至少就辛劳程度而言是如此),但女权主义等现代理论及相应的研究在中国一直未获得应有的重视,这更大程度上是社会文化观念的约束所致。本文通过分析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历史演变,具体考察她们的家庭权利的各主要方面,希望藉此能促进当代妇女学中家庭关系及女权问题的研究。 一、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来不高。宋代以来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摧残女性的缠足现象,它首先是为了取悦于男子的审美需求和性欲偏好,同时迫使女性深居闺房,不问世事,禁锢家中,成为男性的家奴和性奴。[2]有西方学者认为,“缠足是一种政治机制,它反映和存续了妇女社会和心理的劣势;缠足将妇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缠足又“是公众态度,是大众文化──它是10个世纪中数以百万计的妇女作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关键所在”。[3]   “五四”运动以来,缠足现象逐渐废止,“新文化运动”带来了许多新的风气,但家庭中的夫权观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从四德”文化,在民国时期一直占据主流。在夫权主导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须听命于丈夫,女儿必须服从于父母,媳妇必须听命于公婆,许多女性的家庭权益被严重侵犯。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权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后母。“多年媳妇熬成婆”的婆婆们经常以一种不健康的心态,重复自己的婆婆当年的压迫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侵犯媳妇的权益和人身自由。后母虐待非亲生之女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后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临代表父权的父亲和公公的压力,男性家长经常任意剥夺女性婚姻自主和经济自主的权利。   1949年以后,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改善,但妇女解放运动并未深入到家庭之中,政治运动的风暴也未危及家庭中男人的优越地位。虽然传统文化鼓吹的“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文化受到明显的冲击,但在毛泽东时代女性却又多了另外的“二从”,即“从国家”、“从单位”[4].1950年代,许多女性面临“组织上”的压力,在革命的名义和强制之下,被迫服从组织“分配”,与“首长”们结合。政府公然容许和容忍那些“老革命”喜新厌旧,抛弃老家的“黄脸婆”妻子,与年轻漂亮的城市小知识女性结婚。“组织上”用这种方法对那些“革命英雄”实行了性补偿和性报答,但众多小知识女性却被“革命”当作“性礼物”和“性奴隶”无偿赠与,其自由恋爱的权利被剥夺了,而“首长”们结发妻子的合法权益也被“组织上”彻底破坏了。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普遍在就业、薪资、提升等多方面对女性员工采取歧视性做法,女性不仅难找工作,而且处处受到福利和待遇上的歧视。全国妇联2001年第二次妇女地位调查的结果表明,从1990到1999年,城市女性与男性的工资比率从77.5比100下降到70.1比100,而在农村则从79比100下降到59.6比100.女性社会地位的下降自然影响到她们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随着城市里越来越多的女性被迫离开职场、退回家庭,城市失业者中下岗女工越来越多[5].退回家中的女性尽管不再外出辛苦工作,但心理压力和痛苦却成倍增加。那些仍在工作的女性则不得不降格以求,不仅被迫接受低工资、少福利的歧视,而且可能还要忍受各种性骚扰。   在农村,家庭责任承包制实行后,农民家庭普遍需要男性强劳力承担重体力活,再加上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福利制度和“五保户”制度的崩溃,农民家庭的老人赡养只能依靠儿子,出嫁的女性、离婚女性在责任田、口粮田及土地补偿费方面都得不到公正的对待,于是农村中女性的社会地位明显下降。[6]   虽然时代变了,观念也有进步,但传统文化对女性家庭权利的约束仍然存在,下面分析女性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生育权利和人身安全权利状况的演变。 二、女性的家庭财产权利 财产的拥有、支配和继承是衡量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与权利的重要指标。   一般而言,在传统社会里女性没有制度性权利去继承家庭财产,只有儿子才有合法地占有家庭财产和分配遗产的权利。未婚女子或许可能得到一份嫁妆,而死了丈夫的女性如果留在家族里至多只能得到瞻养,但无论是出嫁的女儿还是寡妇,都无法分得家产。[7]明朝起的律令甚至苛刻地规定,倘若家无直系男性继承遗产,就必须在侄子中过继一个儿子作为财产继承者,即所谓的“强制侄子继嗣”,这种反映传统文化习俗的律令完全剥夺并杜绝了女性的家庭财产继承权,显示出对女性的极端歧视。[8]   进入民国后,在“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新女性意识开始觉醒。1926年1月在广州举行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们提出了“妇女运动决议案”,号召“反对司法机关对于男女不平等的判决”、“女子应有财产权和继承权”。[9]1930年通过的中华民国《民法》对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利作了新的规定,提出了继承家庭财产时的男女平权,如果家中没有子嗣,女儿可以是法定的财产继承人。但现实中传统习俗仍然居支配地位。首先,传统的分家制度继续存在,“父亲只要在生前分掉自己的财产就可以剥夺他女儿的继承权”,女性的法定财产继承权形同虚设。[10]其次,法律并未禁止将财产过继给侄子的传统,所以许多人生前将财产过继给侄子,从而剥夺了家庭中女性继承财产的机会。再次,尽管《民法》中规定,死去丈夫的妻子有权继承丈夫的财产,但《民法》却取消了丈夫死后寡妇监护其家庭财产的权力,如果她亡夫的财产已分给其他继承人,则寡妇就无法通过立继来确保她对财产的控制。[11]最后,《民法》剥夺了寡媳(即与亡夫父母住在一起的女性)的财产权利(包括她们的监护权和财产继承权),这样寡媳在公公死时就不能得到任何财产。[12]   除了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外,民俗民风仍然保留了许多歧视妇女的现象。30年代的民俗调查显示,乡村妇女普遍没有财产继承权。[13]“满铁”的华北调查表明,“女子除结婚费之外,原则上不参与家产分配[14]”。在珠江三角洲的乡村里虽然有极个别的女儿继承家产的案例,但这并非是普遍的习俗。[15]在黑龙江,虽然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里也存在女儿继承财产的现象,但这种情形非常罕见。[16]   到了毛泽东时代,法律明确保障男女平等的家庭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而且夫妻成了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夫妻可以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得以平等地继承父母遗产。但由于在公有制状态下私有财产基本上被剥夺了,同时实行低工资制度,结果属于个人的财产和遗产微乎其微。这样,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往往只具有法律纸面上的意义。   邓小平时代通过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对妇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妇)的财产继承权有不少新的具体规定。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17];《继承法》不仅在原则上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还有如下具体规定,即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时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18].《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的规定更加明确:“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29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30条):“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31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32条)。[19]依照上述法律,女性无论已婚未婚,均应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不因女儿出嫁便失去其财产继承权。   但是,现实中侵犯、剥夺妇女家庭财产权利的现象和事例仍频繁出现。特别是在农村,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女性拥有、处理和继承土地承包的权利成为女性立身存命的大事,可是各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仍然经常侵害女性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已婚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家庭财产继承权实际上仍然得不到保障。例如,虽然政府宣布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户之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而出嫁女性能否在婆家村里分得一份土地,则取决于婆家村里有无机动土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调整土地。[20]   中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四大权益是农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农村妇女这方面的权益却往往遭到侵害。尤其是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外村娶来的媳妇和“农嫁非”的出嫁女等四类妇女,在农村承包土地的调整中她们的权益最可能被剥夺。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课题组的问卷则显示,有7.2%的受访妇女目前没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别是“出嫁后失地”(占45%),“国家征用后失地”(占17%),从未分配土地(占31%)。进一步比较得出,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前者比后者依次更没有保障。[21]   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受损害,与民众的法律意识模糊、女性不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关。河南省濮阳市妇联“在五县一区选取了6个村,专门开展了一次农村妇女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调查。调查后发现,6个村中都存在农村妇女财产被侵害的情况,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财产继承难和责任田、宅基田得不到落实问题。”许多农村妇女认同“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认为女子出嫁后对父母遗产不应有继承权,结果许多出嫁女性在财产继承问题上选择了自动放弃。虽然仍有8%的妇女要求依法继承,但她们难以抵制家族中人的反对。[22]   2002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作了综合调查,当问到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的理解时,有13.9%的受访者认为“女孩”、“妻子”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承。[23]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观念表明,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财产继承权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在少数民族地区,歧视妇女的现象就更为严重了。例如,鄂伦春族的财产继承权一般仍属于男子;云南普米族实行大家庭制,分家产时女性没有财产继承权。[24]   显然,近百年来尽管中国的法律不断进步完善,但这并不等同于观念的进步,在东方文化深厚的人治环境中,潜规则与民俗习惯往往是超法律和超时空的。从落实女性平等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完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进行全社会的法制教育普及和文化重建。   三、女性的生育权利 百年来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在民国时期女性往往是毫无节制地早育、多育、密育,既无节育手段和条件,也没有良好的接生设备和保育条件,婴儿的出生率高、死亡率高。一项对河南省鲁山县的老年妇女调查显示,36位60岁以上的女性平均每人生育6胎以上,许多女性因家境贫寒曾试图坠胎,但因缺医少药,只能将肚子挤在水缸沿上挤压,想把胎儿挤死,结果造成生孩子时大出血。[25]一项对云南少数民族的调查也显示,那些60岁左右的妇女往往都是从18岁开始生育,直到闭经为止,生育年限达30年以上,成年后几乎是在不间断的生育、养育中度过了大半生。[26]   到了毛泽东时代,“人多力量大”成了多生政策的政治理由,于是许多女性争当“光荣妈妈”──生得越多越光荣。这种生育政策事实上演变成一种新的强制性多育方针,结果导致中国的人口总量迅速膨胀。   1979年,面对9亿人口的庞大压力,中国政府又转而强制实施“一胎化政策”。这是毛泽东时代鼓励多生政策的翻版,性质雷同,其实质都是剥夺女性生育自由的天然权利。所不同的是,为了执行“一胎化政策”,各级政府动员了各种力量,骇人听闻地全方位剥夺与侵犯妇女的生育权利,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其中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大量女婴被遗弃或杀害,导致中国30岁以下的人口之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世界各国出生婴儿的男女性别比例一般是100比104至107,即每出生100个女婴就有104至107个男婴出生,而中国的婴儿出生性别比近年来越来越畸形。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这一比例已达到100比116.9,而在海南、广东等省则高达骇人听闻的100比130以上。据估计,到2020年中国将出现近4千万男性单身,他们将在婚育年龄时无女可娶。由此必然引发性犯罪、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严重的社会危机和司法难题。[27]   大量遗弃女婴的社会现象有很多原因,其罪魁祸首自然是“一胎化”政策,但这一政策之所以得以实施,与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等因素有关。首先,传统文化的“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它并不会随着“男女平等”口号的深入人心而自动消失。传统文化的一大观念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无子乃无后,无后即不孝。由于这种观念作祟,不仅在农村,许多中小城市也大量出现遗弃女婴的现象。一些被遗弃的女婴被外国人领养,据统计,美国从海外领养的孩子中有25%来自中国大陆,几乎全是女婴。[28]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借重了毛泽东时期发展起来的专政机器和群众动员机制,其手段之残酷毒辣令人心寒。在农村,夜闯家门抓孕妇、拖拉机追击逃跑的孕妇、动员警察追捕孕妇等现象比比皆是,而且对超生的夫妇实行各种无法可依的处罚,各种手段犹如“文革”再现,无所不用其极。[29]有些地方还出现政府官员将婴儿丢进水田活活淹死,许多即将临产的妇女也被迫堕胎,一些引产方式竟然是将食盐水注射进孕妇的子宫。[30]   在美国,女性能否拥有人工流产的权利(坠胎权)是一种妇女权利的象征。[31]而在中国人工流产却成了强制性政策。据统计,1971年中国的人工流产为391万例,1981年为869万,1991年达到1,400万,20年内增加了近3.6倍。[32]人口统计学家认为,中国的堕胎率高居全球第一,堕胎与活产的比率是1比12.5;而在西欧,这一比率仅为1比100.[33]中国女性的人工流产率不断上升有许多原因。在农村,多数妇女都是被迫流产,并且是在极野蛮的情况下进行,既罔顾基本人权,更无视起码的女权。在城市,人工流产急剧增加的一大原因是男性不愿尊重女性的避孕意愿,拒绝采用避孕措施,导致非意愿性怀孕比率大幅度上升。政府政策对实施人工流产的女性也不尊重,做人工流产的女性不但不能获得必要的休假,也不准报销医疗费。有调查显示,有90%做人工流产的女性无法休假,导致女性的身心遭到极大损害。[34]   女性生育权利还包括生育保障,这主要是指国家负担女性怀孕和分娩的各类健保费用(如生育津贴、医疗护理、生育补助等),建立生育休假制度等。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份,更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但目前在中国,只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女性员工能获得部分生育保障,而占女性人口大多数的城市家庭妇女、城市下岗女工和农村妇女则完全被排除在外,外资企业女工和私营企业女工也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生育保障。《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在生育保险目标上曾经承诺,“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直到今天这些承诺仍未兑现。[35]   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就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对全国部分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企业的9,753名女职工作了调查,发现女职工怀孕后能定期作产前检查的仅占70%,产后检查费用能全部或部分报销的占65%。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92-2000)和《中国社会保障年鉴2000》的数据,自199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来,到1999年中国的职工生育保险平均复盖率仅为28%,至2001年年底复盖范围只有30%.[36]   相当多的女工、尤其是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女性,在孕期得不到任何劳动保护,或者因怀孕而丢失了工作。[37]许多企业不关心员工福利,常常忽视女工的生育保险。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的多项调查都表明,目前许多企事业机构都未给女性员工办理生育保险,有些企业还要求生育期女工停薪留职。[38]此外,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打工妹”的生育权利普遍得不到保护,企业往往以怀孕生育为理由解雇她们,结果她们为了保住工作只能放弃生育。她们既失去了在农村的家庭支撑,又未被社会保障复盖,境遇艰难。[39]农村女性则处于社会的最低层,她们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和生育保障体系之外,但她们又恰恰是最需要生育保险制度帮助的群体,因为她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缺乏必要的卫生知识、不得不承担超负荷的体力劳动、长期营养不良,还可能有沉重的心理压抑。[40]尤其是被称为“超生部队”的农村女性,为了躲避乡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制,她们只能东躲西藏,在生育期间得不到起码的医疗服务,身心遭受了极大摧残。   四、家庭暴力与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权利   女性的家庭权利还包括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权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自由。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古老的罪恶,也是现代文明的通病。家庭暴力有许多种,本文只讨论家庭中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并限于肉体和性虐待两大类,不涉及精神虐待和心理侵害,因为它们很难定量分析。   2003年,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可能更高。[41]1990年,一项在中国11个省市所做的妇女地位调查也显示,29.2%的女性经常、有时或偶尔挨丈夫的打。[42]   北京的“妇女热线”在1995年对30位家庭暴力受害者作了问卷和访谈调查后发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均为妻子,施暴者都是丈夫,家庭暴力的发生与文化程度高低、职业类别、婚前婚后等无关,换言之,家庭暴力是跨文化水平、跨职业行业的普遍现象。例如,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占全部被虐者和施虐者的57%,干部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别占50%和占33%,从事文化事业、技术工作、教师、干部等白领职业的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别占57%和60%.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有次数日益频繁、程度逐渐严重的趋势。有的丈夫不仅到妻子的单位打她,而且在街上也动手打妻子,最严重的甚至打断了妻子的肋骨或用菜刀砍伤妻子的手。有的妻子已被打100多次,有的一个月要被打2至3次。[43]为了摆脱丈夫的暴力,到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寻求帮助的女性有归国的博士、国家部委机关的司长、大学教授、人大代表、检察院的检察长等。[44]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1年至1992年间3,300件离婚案的调查,夫妻因打骂行为而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高达四分之一。[45]毫无疑问,在中国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普遍性[46].   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与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及商品文化密切相关。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三纲”,其中之一即“夫为妻纲”,旨在将妻子置于丈夫的绝对控制之下,而为了有效地控制妻子,暴力行为和惩罚被视为正常而又必要。同时传统文化还有旨在惩罚妇女的“七出”之说,一旦女性违反这些戒条,丈夫即可休妻,而被休之妻则在家族和社会上终生受辱。传统文化还要求女性处处自责,若被丈夫殴打,需要责备自己是否做错了什么;若丈夫有外遇,女性则被要求检讨自己是否尽到为妻之责。这实际上是要求女性对家庭内的任何不公平遭遇只能逆来顺受。这样的传统文化实际上是容忍、纵容家庭暴力。   1991年10月至1992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对上海、广州、西安和济南4个城市的调查显示,若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女性观念与没有家庭冲突的女性观念相比较,可以发现前者的观念明显比后者传统,更信奉“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传统观念。例如,在存在暴力行为的家庭里,丈夫说了算的状况明显偏高,与那些没有家庭冲突的家庭相比,在上海高12.18%,广州高14.55%,西安则高11.11%.[47]另外,一项对55例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调查表明,有34.6%的丈夫男权思想严重,离婚理由包括怀疑妻子有外遇、嫌弃妻子生女孩等;还有19.2%的丈夫是听从母亲的话而殴打妻子,有9.6%的丈夫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对妻子施暴。[48]   天津市妇联权益部在2004年组织了有关“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的社会支持网络”调查。在被调查的女性中,73%的女性有工资收入,她们之所以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而没有反抗,是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如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家务事,说出去丢人,或为了孩子只能忍受暴力。[49]这次调查还发现,41%受到伤害的被虐妇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而拥有大专学历以上的施虐丈夫只有23%,它表明在高教育程度的女性与低文化程度的男性结合的家庭里,较容易出现家庭暴力,因为这种婚姻模式令一些男士心理不平衡,无法忍受与妻子不对等的知识和经济水平,这种心理成为家庭暴力的催化剂和导火线。[50]   另外,中共文化的一大遗产是“单位”制度,而工作“单位”在介入家庭关系调节时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它固然能保护女性的权益,但也培养了女性的依赖心理,让她们习惯于依赖“单位”来解决家庭纠纷。而到了邓小平时代,就业形式多样化了,“单位”的社会功能急剧弱化,“单位人”逐渐向“社会人”过渡,“单位”对职工在社会、家庭中的约束力越来越小。于是,许多习惯于依赖“单位”调节家庭纠纷的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就失去了有效的保护。在长期的“单位”文化养成的依赖心理的支配下,许多女性的自我意识和自救能力弱化了,遇到丈夫的殴打只会消极对抗、忍气吞声,反而导致丈夫的无所顾忌、为所欲为。   这种现象一再为社会调查所证实。据前述的北京“妇女热线”对30位被虐者的调查,有一半以上的被虐女性受到“单位文化”的影响,曾寻求“单位”、居委会、邻居、工会组织和妇联的帮助,但结果这些机构或个人一般都以“这是家庭私事为由,一推了之”。[51]另外,根据前述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的调查,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普遍不愿离婚,其比例高于没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例如,在上海,被丈夫殴打后选择“凑合过”、不愿离婚的女性比率比正常的家庭多10.94%,在西安多18.67%;而被丈夫殴打后选择离婚的女性比率则明显低于正常家庭,在上海低19.92%,在广州低25.58%,在西安低23.11%.[52]据统计,2003年中国发生了263起家庭暴力致死案,比2000年上升了50.3%.通常,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一方面无法从“单位”得到帮助,另一方面自己又觉得投诉无门,感到无助与无能,于是忍耐就成为她们最常见的选择。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王凤仙指出:妇女遭到家庭暴力后,很多人都会向亲属或社会“公权力”求助,但很少能得到支援和帮助,因为整个社会都认为这是“家务事”,于是妇女只能在反抗与妥协中挣扎。[53]2003年,上海市妇联的“反家庭暴力热线”发现,找她们咨询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中,70%的女性未采取报警、向居委会或“单位”反映等措施,结果司法机关无从介入。[54]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有23.6%的受害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但被求助者当中有15.6%的比率采取不答理或劝其不要声张的态度;50%的受害女性曾迫切希望离婚,但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道义和行政的支持而未如愿。[55]   90年代以来,女性职工大批失业下岗,导致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急剧下降,一旦女性遭到丈夫的暴力行为,常常毫无反抗的筹码,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导致女性只能选择忍耐。这又鼓励了丈夫的家庭暴力越演越烈、变本加厉。[56]   据前述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的调查,女性的经济自主权大小与被丈夫殴打的概率成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女性的经济自主程度越低,被丈夫殴打的可能性越大。例如,被丈夫殴打者的女性当中,每月在家中可以支配50元上下的人分别是52.63%(上海)、48%(济南)、52%(西安),可以支配51元至100元的比例为36.84%(上海)、44%(济南)、36%(西安),而每月可以支配450元以上的女性,只占10.53%(上海)和12%(西安)。[57]   前述的天津市妇联权益部的专项研究调查也显示,64%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的受虐时间几乎等同于她们的婚龄。这些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年龄最大的68岁,年纪最小的只有26岁。这些女性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初把夫妻间的“动手”当成平常事而容忍,导致家庭暴力不断升级。[58]   家庭暴力还包括丈夫对妻子施行性暴力和性虐待。但遗憾的是,中国《刑法》236条中的强奸罪并未把婚内强奸规定为强奸罪的一种[59].一位女性知识分子向北京“妇女热线”哭诉道,她的丈夫是性无能,但却不断地折磨她,“又咬又掐又抓”,“每到夜晚,他就一边打着我、一边骂着我、一边咬着我”,“他发泄时的样子也十分可怕,两眼冒着凶光”,尤其令这位女士痛苦的是,她是一位受害者,却难以得到保护和解脱,而其丈夫是施害者,却没有任何现存的道义和法律予以惩罚与制裁。[60]   1999年到2000年的一项有关“当代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调查在问卷中设了200多个问题,用随机抽样方法选取了5000名调查对象,回收了3820份有效答卷。这次调查发现,中国女性仍然处于一种“性屈从”的地位。例如,曾经在自己不情愿的情况下不得不过性生活的妻子占40.4%;更有甚者,曾经被迫过性生活的单身女性达到25%之多;对80%以上的女性来说,过性生活并不完全是出于自己的兴趣,而是出于“义务”、“满足对方”、“维持关系”等等性之外的原因。[61]   中国家庭中女性缺乏平等地位、财产权利、生育权利和遭受家庭暴力等现象有一个共同的歧视基因和文化根源,那就是男女缺乏平等,包括不平等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的主体意识以及不平等的人格尊严。尽管百年来中国经历了从清朝末年到中华民国再到人民共和国的政体变迁,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传统文化仍然嫁接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上,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与现代商业文化中歧视女性的基因结合,使得侵害女性家庭权利的行为不仅从王朝时代延伸到当今的现代社会,而且侵害女性家庭权利的男性往往还利用现代社会的隐私原则掩盖其行径。这既是所有女性的悲哀,更是现代文明的悲哀。   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业文化的共同作用,使无数中国女性遭遇了无穷无尽、形形色色的家庭权利之贫困。尽管表面上中国女性百年来被剥夺、侵害和排斥的家庭财产权利、生育权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权利,大都是以法律纠纷、经济冲突和家庭冲突等形态出现,但在这些现象的背后都可以找到政治文化的基因和根源。中国女性要争取家庭地位、改善家庭权利所应努力的方向不只是法制建设,还必须重视教育普及、文化重建和社会的心灵净化。 注释:   [1]有关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文化的定义以及中国妇女权利贫困的理论概念,参见孙伊的“妇女权利贫困的制度因素”,见《民主中国》,2004年第7期)。   [2]Hong Fan,Footbinding,Feminism ,and Freedom:The Liberation of Women’sBodies in Modern China(London;Portland ,OR :F.Cass,1997)。   [3]安德里亚·德沃金,“杀女──谈缠足”,见李小江、朱虹、董秀玉主编的《主流与边缘》(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页239.[4]王行娟,“现代化中妇女的心理压力和妇女心理咨询”,载杜芳琴编,《中国妇女与发展──地位、健康、就业》(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249.[5]石彤,《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排斥──以国企下岗女工为视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页107-127.[6]“出生性别比失调惹关注”,《香港商报》,2004年2月9日。   [7]Kathryn Bernhardt ,Women and Property in China:1960-1949(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2.   [8]idid,p.3.   [9]张虚白,《女子财产继承权详解》,上海法政学社,1930年,页6-12.[10]白蒂,《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页183.[11]出处同上,页199.[12]出处同注[10],页116-117.[13]“射洪县风俗调查纲要表”,“蓬溪县风俗调查纲要”,载《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第二历史档案馆:页十二。引自林济的“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与南北方宗族社会”,载《中国农史》,2003年第3期,页23.[14]见林济的文章,出处同上。   [15]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onton Delt :Marriage Patterns and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Stanford,California :StanfordUniversity Press,1989),pp.78、84.   [16]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页1363、1789、1807、1658、1361、1298,引自林济:前引文。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页8.[18]《继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页4.[19]《妇女权益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页3.[20]Tamara Jacka,Women’s Work in Rural China:Change and Continuityin an Era of Reform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LaurelBossen,Chinese Women and Rural Development:Sixty Years of Change in Lu Village,Yunnan(Lanham,MD :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2)。   [21]王景新、支晓娟,“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见《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3年8月15日。   [22]杨震敏,“论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保障问题”,见《中国民商法律网?id=13132),2003年10月15日。   [23]出处同上。   [24]出处同注[22].[25]河南“妇女生育与健康”课题组,“鲁山县‘妇女生育与健康’初期调查和培训”,杜芳琴:前引书(见注[4]),页264-265.[26]云南“妇女生育与健康”调查组,前引书,页274-275.[27]出处同注[6].[28]Lisa Ling ,"China’s LostGirls ,"St.Louis Times ,June 24,2004()。   [29]邓聿文,“性别比失调折射出多重社会问题”,《南方都市报》,2004年3月16日。   [30]“落实一胎化广东怀集县规定堕胎配额”,《自由电子新闻网》(2001年8月7日。   [31]Lucina Cisler,"Unfinished Business :Birth Control and Women’s Liberations,"in Sisterhood is Powerful :An Anthology of Writings from the Women’s LiberationMovement.ed.Robin Morgan.(New York:Random House ,1970),p.309.   [32]全国妇联“妇女生育与健康”项目组,“妇女生育与健康项目简介”,杜芳琴:前引书,页284-285.[33]出处同注[30].[34]出处同注[32],页286.[35]刘祖云、邵华,“让生育保障制度走近农村妇女”,见《中华女性网2003年12月25日。   [36]出处同上。   [37]山水云间,“中国妇女究竟撑起多大的天?”,下载自《人民网/强国论坛》(?whichfile=8132&typeid=97),2004年3月8日。   [38]刘祖云、邵华:前引文。   [39]刘祖云、邵华:前引文。   [40]刘祖云、邵华:前引文。   [41]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3年4月3日第二版。   [42]王行娟,“前言”,载高鸣亦、王行娟、丁宁的《“围城”内的暴力──殴妻》(河南:中原农民出版社,1998年),页5.[43]王行娟,“北京地区家庭暴力状况调查”,高鸣亦、王行娟、丁宁:前引书,页45-50.[44]“去年263名中国妇女死于家庭暴力”,《阿拉丁网站》(Aladding.com),2004年8月2日。   [45]冬新,“中国家庭暴力的情况与分析”,高鸣亦、王行娟、丁宁:前引书,页16.[46]黄先碧,“对家庭暴力的思考”,《社会科学》,1997年第10期;罗萍,“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社会学》(报刊复印资料),1998年第4期。   [47]出处同注[45],页24.[48]冬新:前引文,页27.[49]胡曼筠,“天津妇女遭家暴调查,‘甲女丁男’成新导火索”,《新华网2004年9月7日。   [50]出处同上。   [51]王行娟,“北京地区家庭暴力状况调查”,高鸣亦、王行娟、丁宁:前引书,页54.[52]冬新,前引文,页25.[53]《北京晚报》,2004年8月2日。   [54]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3年4月3日第2版。   [55]出处同上。   [56]王行娟,“前言”,高鸣亦、王行娟、丁宁:前引书,页7-11.[57]冬新,前引文,页22.[58]出处同注[49].[5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8.[60]张圣芬,“性的虐待”,高鸣亦、王行娟、丁宁:前引书,页185-189.[61]“性屈从?──中国女性性现状调查”,《新闻周刊》,200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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