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6-7-29 1:19:00的发言: “谁创造归谁所得”的问题更多的是有关分配正义的问题,或应当怎样分配的问题;与经济学研究的“是什么”的问题是两个层面。马克思在推导剩余价值来源的问题上,虽然语气上有倾向性,但还是属于“剩余价值是什么”的研究。在这个过程中运用的逻辑没有“谁创造归谁所得”的影子。只是在“改造世界”的纲领中,才以“工人创造应当归工人”为逻辑起点。所以,我以为你的“‘谁创造归谁所得’是马克思理论的根本逻辑”的说法过于绝对。你想强调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却强加在了马克思的推理逻辑上,你混淆了马克思剩余价值的推演逻辑与判断是非的逻辑,后者只是马克思理论的一部分,还不是基础部分。
“只要工资降低速度小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速度,则,工人剥削资本家的财富是理论上的必然”——你的这一说法已经否定自己了。“只要”——有条件的前提, “必然”——无条件的结论。可马克思的理论能一定推出那个前提么?
所以,可以说,马克思的理论与事实有矛盾,本身却不存在你所说的悖论。
如果马克思在其理论中像我那样,以定律的形式将工资与经济水平的关系确定下来,那么“只要工资降低速度小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速度,则,工人剥削资本家的财富是理论上的必然”——就没有必要用“只要”描述了。他这里差个原理,我总不能为他加上吧?
如果马克思不是先认定“谁创造归谁所得”是铁律,那么他的抽象劳动——价值就不会是那样不讲逻辑,而与他相对立的也不会不讲逻辑说多要素价值论。显然依马克思抽象法同样能得出只有物劳动创造价值的结论。
原文(第9页,1954年版):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丢开来看,它们就还只留下一种属性,那就是劳动生产物的属性。但连劳动生产物也在我们手中变化了。我们把它的使用价值抽去,同时也就把它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成分和形态抽去了;它不复是桌子,不复是房子,不复是纱,不复是任何别的有用物。一切可感觉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不能视为是木匠劳动的生产物,泥水匠劳动的生产物,纺纱劳动的生产物,或任何一种确定的生产劳动的生产物。劳动生产物的有用性质不见了,表现在此等生产物内的劳动的有用性质不见了,劳动的不同的具体形态也不见了。它们不复彼此区分,但全部还原为同一的人类劳动,抽象的人类劳动。
这里的问题是:丢开使用价值后的商品为何一定只剩下劳动生产物的属性,而不是生产料资生产物的属性,或不是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生产物的属性?马克思对此没作任何说明和论证,在蒙混过关。显然在其它地方都是,商品体是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的生产物;显然,不同东西的生产物所得出的抽象劳动是完全不一样的,从而整个《资本论》的性质也完全不一样。这是一种很典型的主观判断。马克思之所以要这么判断,是因为他坚信“谁创造归谁所得”,只有留下的唯一属性是劳动生产物的属性时,才能依“谁创造归谁所得”说资本家剥削了工人。按劳分配根本不能说明剩余价值论,只能说明终端价值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