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cgg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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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开马克思悖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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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儒 发表于 2006-7-29 00:27:00
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6-7-29 0:19:00的发言:

看不出这里有双重标准。

他对财富的归属,用了两个法权标准---劳动创造的财富,他用了私权法权。资源创造的财富(通过技术和机器表现出来)他用了公权法权。

哥达纲领的引文证明了他对这种劳动创造财富进行分配时所容忍的私权标准。但我想他绝不会允许这个法权思想进入到资源分配上面。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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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6-7-29 00:28:00
以下是引用阿儒在2006-7-29 0:23:00的发言:

我的理解,马克思是个极强的或者说是绝对的平等主义者---如果说资本主义体制下,他还能容忍某种差别的话,那只能是来自劳动的付出---其它的,包括自然资源和知识在内的东西,他认为都绝对该平均属于全人类的,任何社会都不允许有差别!

所以,他对劳动差别的容忍,是双重标准的思想基础吧

“劳动的付出”是支出方面的,“自然资源和知识在内的东西,他认为都绝对该平均属于全人类的”是收入方面的,这二者不能简单并列,何来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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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6-7-29 00:32:00
以下是引用阿儒在2006-7-29 0:27:00的发言:

他对财富的归属,用了两个法权标准---劳动创造的财富,他用了私权法权。资源创造的财富(通过技术和机器表现出来)他用了公权法权。

哥达纲领的引文证明了他对这种劳动创造财富进行分配时所容忍的私权标准。但我想他绝不会允许这个法权思想进入到资源分配上面。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财富的分配通常是避而不谈的,也没有明确的平分思想。在其它部分你说的就广泛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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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儒 发表于 2006-7-29 00:35:00

1,演绎逻辑都是建立在假设前提上面的。

2,我的猜测是,你提到的悖论,就是根据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支持,把整个马克思逻辑前提都看成了私权。

3,但是,通过对哥达纲领的因为可以看出,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支持是“有限度”的,只因为劳动还没有彻底解放。而对自然资源的公权理论,才是他真正的逻辑前提根本。

4,根据后面这个逻辑前提,马克思完全可以否定按劳分配---那样就根本不会存在任何悖论了--但是,马克思的社会进化理论就失去了一个环节!!---这个环节就是两种法权的同时并存!!然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按劳分配的私权会自然消失。悖论就不存在了。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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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儒 发表于 2006-7-29 00:42:00
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6-7-29 0:28:00的发言:

“劳动的付出”是支出方面的,“自然资源和知识在内的东西,他认为都绝对该平均属于全人类的”是收入方面的,这二者不能简单并列,何来双重标准?

“劳动”其实也是人所拥有的“东西”的一种,可以看成是一种能量!!

马克思否定私权,就是要否定人们凭借自己已经拥有的东西的付出多少为标准去置换自然存在的或创造的资源。

我说马克思能最大的容忍限度,就是他对每个人私人拥有的东西采用双重标准--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他所允许的,凭借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付出的多少为标准的东西,只有劳动---也就是他对人们的私人物品参与分配的对象有了区别---这就是劳动!!

但是,这个区别对待的劳动,也只是有条件的,和暂时的---从长期讲,他必然否定一切用私人物品付出来参与分配的行为。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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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儒 发表于 2006-7-29 00:47:00
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6-7-29 0:32:00的发言: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财富的分配通常是避而不谈的,也没有明确的平分思想。在其它部分你说的就广泛存在了。

这个我就不知道了呵呵,因为资本论的技术性太强了,我只认真看了前几章关于价值论的部分,其它部分没看。用价值论否定要素参与分配的思想--我思考了很多年,觉得只能用两种法权的同时存在进行拆分。

从最终结果上看,劳动付出跟财富增量没有线性关系---之所以,所以劳动付出纯粹是一种人和人之间的比较关系--当然,也是基于量的比较---马克思认为,这种量的计较可以从人类社会中消失的时候,就进入到共产主义社会了呵呵。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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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儒 发表于 2006-7-29 00:56:00

不过我觉得,马克思在论证资本论的时候,他的很多前提都在之前的著作中给证明了。所以他的资本论是在非常严格前提下进行论证的。才能够在逻辑上表现的那么严密。只是这里面的前提,往往都是潜在的形式出现的。只有将这套理论放在不适合他的环境中进行论证的时候,才能发现。

我不是十分看重资本论,就是因为我觉得研究马克思的重点已经不是在他的小范围内的逻辑上面,而是在大范围的逻辑前提上面---这个前提,还是从马克思思想的演变过程来看的比较。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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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儒 发表于 2006-7-29 01:08:00

如果将参与分配的私有物进行区别对待,进行极端论证的话,完全可以仅仅以外貌进行分配---只要外貌可以像劳动那样可以用热量这个绝对统一标准进行衡量---外貌和财富之间有必然联系吗?至少比较很少吧呵呵。

这种区别对待,就可以检验出马克思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所设定的逻辑前提---劳动尺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29 1:09:51编辑过]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129
ruoyan 发表于 2006-7-29 01:19:00
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6-7-29 0:01:00的发言:

马克思虽然在一定层面上接受“工资铁律”,但是他从没有将他当作定律来用,我们也没有见到马克思肯定“工资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通常在讨论其它问题时马克思是假设工资和剩余价值率不变。

我在思考悖论时是这么想的,既然“工资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不是马克思的原理,且工资和剩余价值率不变是马克思的通常假设,那么只要工资降低速度小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速度,则,工人剥削资本家的财富是理论上的必然

说明一点,我的意思是“谁创造归谁所得”是包括马克思在内所有经典理论的根本逻辑,所有经典理论的论证逻辑都依此而设计的。


“谁创造归谁所得”的问题更多的是有关分配正义的问题,或应当怎样分配的问题;与经济学研究的“是什么”的问题是两个层面。马克思在推导剩余价值来源的问题上,虽然语气上有倾向性,但还是属于“剩余价值是什么”的研究。在这个过程中运用的逻辑没有“谁创造归谁所得”的影子。只是在“改造世界”的纲领中,才以“工人创造应当归工人”为逻辑起点。所以,我以为你的“‘谁创造归谁所得’是马克思理论的根本逻辑”的说法过于绝对。你想强调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却强加在了马克思的推理逻辑上,你混淆了马克思剩余价值的推演逻辑与判断是非的逻辑,后者只是马克思理论的一部分,还不是基础部分。

“只要工资降低速度小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速度,则,工人剥削资本家的财富是理论上的必然”——你的这一说法已经否定自己了。“只要”——有条件的前提, “必然”——无条件的结论。可马克思的理论能一定推出那个前提么?

所以,可以说,马克思的理论与事实有矛盾,本身却不存在你所说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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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6-7-29 02:22:00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6-7-29 1:19:00的发言:

“谁创造归谁所得”的问题更多的是有关分配正义的问题,或应当怎样分配的问题;与经济学研究的“是什么”的问题是两个层面。马克思在推导剩余价值来源的问题上,虽然语气上有倾向性,但还是属于“剩余价值是什么”的研究。在这个过程中运用的逻辑没有“谁创造归谁所得”的影子。只是在“改造世界”的纲领中,才以“工人创造应当归工人”为逻辑起点。所以,我以为你的“‘谁创造归谁所得’是马克思理论的根本逻辑”的说法过于绝对。你想强调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却强加在了马克思的推理逻辑上,你混淆了马克思剩余价值的推演逻辑与判断是非的逻辑,后者只是马克思理论的一部分,还不是基础部分。

“只要工资降低速度小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速度,则,工人剥削资本家的财富是理论上的必然”——你的这一说法已经否定自己了。“只要”——有条件的前提, “必然”——无条件的结论。可马克思的理论能一定推出那个前提么?

所以,可以说,马克思的理论与事实有矛盾,本身却不存在你所说的悖论。

如果马克思在其理论中像我那样,以定律的形式将工资与经济水平的关系确定下来,那么“只要工资降低速度小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速度,则,工人剥削资本家的财富是理论上的必然”——就没有必要用“只要”描述了。他这里差个原理,我总不能为他加上吧?

如果马克思不是先认定“谁创造归谁所得”是铁律,那么他的抽象劳动——价值就不会是那样不讲逻辑,而与他相对立的也不会不讲逻辑说多要素价值论。显然依马克思抽象法同样能得出只有物劳动创造价值的结论。

原文(第9页,1954年版):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丢开来看,它们就还只留下一种属性,那就是劳动生产物的属性。但连劳动生产物也在我们手中变化了。我们把它的使用价值抽去,同时也就把它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成分和形态抽去了;它不复是桌子,不复是房子,不复是纱,不复是任何别的有用物。一切可感觉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不能视为是木匠劳动的生产物,泥水匠劳动的生产物,纺纱劳动的生产物,或任何一种确定的生产劳动的生产物。劳动生产物的有用性质不见了,表现在此等生产物内的劳动的有用性质不见了,劳动的不同的具体形态也不见了。它们不复彼此区分,但全部还原为同一的人类劳动,抽象的人类劳动。

这里的问题是:丢开使用价值后的商品为何一定只剩下劳动生产物的属性,而不是生产料资生产物的属性,或不是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生产物的属性?马克思对此没作任何说明和论证,在蒙混过关。显然在其它地方都是,商品体是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的生产物;显然,不同东西的生产物所得出的抽象劳动是完全不一样的,从而整个《资本论》的性质也完全不一样。这是一种很典型的主观判断。马克思之所以要这么判断,是因为他坚信“谁创造归谁所得”,只有留下的唯一属性是劳动生产物的属性时,才能依“谁创造归谁所得”说资本家剥削了工人。按劳分配根本不能说明剩余价值论,只能说明终端价值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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