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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使用价值与价值的逻辑关系 关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表述是有矛盾的。尽管有矛盾,但我们能够确认马克思的主导性看法是:商品的价值是由耗费的活劳动所决定的,使用价值只是价值的物质载体,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不一定有价值,而有价值的物品则一定有使用价值,这也是我们大家目前所普遍接受并被我们所普遍持有的观点。然而,上述看法并不是马克思关于价值和使用价值关系的唯一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它”指商品或某种使用价值,引者注)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表现形式’。”“研究的进程会使我们再把交换价值当作价值的必然的表现方式或表现形式来考察,”从马克思的这些叙述中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先说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后又说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我们自然要问,交换价值究竟是什么东西的表现形式?如果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价值和使用价值所指是同一的东西,我们的疑问自然是多余的,关键是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价值和使用价值所指并不是同一的东西,而是两个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原理,形式是由内容决定的,那么,我们的问题应该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究竟哪一个是决定交换价值这一形式的内容呢?
按照马克思的明确说法,他只说过使用价值是财富的物质内容,并没有说过价值是财富的物质内容之类的话。而且,马克思还说:“……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这就是说,价值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与物本身无关。显然,按照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价值绝不可能构成财富的内容,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原理,我们能够确信马克思的前一说法是正确的,即决定交换价值这一表现形式的内容应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同时,这也表明,马克思所说的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是错误的,与他的唯物辩证法原理相矛盾。而且,价值不仅不是财富的物质内容,马克思反而进一步认为是价值关系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这就是说,人们间的经济关系不是因非“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而产生的,而是某种先天存在的东西,是价值关系在人们面前采取了虚幻的物与物的关系形式,物成了表现价值存在的形式。显然,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与马克思分析原始社会生产关系、奴隶社会生产关系、封建社会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和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存在的物质条件的逻辑是相矛盾的,违背了物质生产力决定物质生产关系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既然马克思认为价值关系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这说明价值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价值就应该由生产力来决定。那么,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值仅仅由属于生产力中的劳动者的劳动这一因素来决定是否符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呢?我们知道,生产力由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只有这三个要素共同作用,才能构成现实的生产力,三者缺一不可。因此,认为价值仅由这三个要素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来唯一地决定,在逻辑上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马克思当初在《资本论》中论证为什么是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所采用的方法是排除法,即由于使用价值都是具体的,不可比,商品在排除使用价值后所剩下的唯一属性就是它们都是劳动产品,都共同耗费了人类的劳动力——抽象劳动,而抽象劳动是同质的、可比的,因而,商品的价值只能由劳动所决定。对马克思的这一分析方法,我们认为有以下三点缺陷:
(1)商品既然有具体的使用价值,那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具体与一般关系”的辩证法原理,就应该有一般的使用价值或抽象的使用价值,作为一般的使用价值或抽象的使用价值,它们具有同质性和可比性。所以,在马克思抽象掉商品具体的使用价值后,剩下的除了耗费劳动力这一属性外,商品还具有一般使用价值这一属性。
(2)既然商品由生产力三要素共同作用而生产出来,那么,在商品撇开具体的和一般的使用价值后所剩下的属性中除了劳动力这一属性之外,还有都耗费了自然资源或自然力这一属性,作为自然力(如畜力),它们和马克思所谓的“人类劳动力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同质的,因而它们和劳动力耗费一样是同质可比的;除了劳动力和自然力这两个属性外,商品还具有资本力这一属性,而资本力不过是以前所耗费的劳动力和自然力,自然也是同质可比的。由此可见,马克思关于商品属性所使用的排除法是不彻底的,失败的。按照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价值由属性决定的逻辑,商品的价值应该由上述属性共同决定,而不应该仅仅由劳动这一属性来决定。商品的价值由上述属性共同决定,对每一种具体的商品来说,无非是说由各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和耗费的劳动、资本和自然资源来决定,实质上就是说由供求来决定。
(3)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由劳动决定的逻辑,在劳动的同质性问题上有着不可克服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这就是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换算问题。马克思认为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数,倍数关系的存在不仅意味着各种劳动的同质性,更重要的是意味着各种劳动在实际生产中在同一生产期存在着技术上完全地相互替代关系。也许,在实际生产中复杂劳动者可以从事简单劳动,而同一时期的简单劳动者却很难或不可能从事复杂劳动,这说明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在实际生产中仅存在着不完全地相互替代关系或完全不能相互替代的关系。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就是100多年过去了,恐怕还没有一个人在理论水平上能完全替代马克思,不然,我们就无需为马克思说过的许多话而争论不休了,在马克思的同时代人中就更没有谁能替代马克思了,何况跨期如何计算的劳动价值论是什么样还不知道。所以,马克思的劳动同质性假定理论在实际生产中是不现实的,经受不住实践的检验。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进行分析,把价值定义为耗费的抽象劳动在逻辑上是无容身之处的,除非我们把价值看作为交换价值或一般的使用价值或效用,否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他论证的逻辑起点上就存在着无可克服的逻辑矛盾及其现实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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