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私有制与按劳分配的对接
2022.6.14
私有制可以理解为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度。按劳分配可以理解为按劳动创造的价值比例进行分配报酬。
传统的思想认为,二者是凑不到一起的。因为有了财产私有就必定有财产收入分配,而纯粹的按劳分配似乎只有财产公有的社会才出现。但是,如果把按劳分配界定为报酬分配形式而不是特定社会性质的标配名词,那么,二者的对接在各种社会形态中就有各种相应的表现。
作者以前写过博文,大意是:分析了按劳分配与工资、利息、利润、地租、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投资投机收益等等的关系---即这些名义的收入如果都是获得者付出有价值的劳动(如体力脑力劳动、简单劳动复杂劳动、提供有用信息的劳动与节约能量保护环境的劳动、创造新效用的劳动与扩充旧效用的劳动,执行指令的劳动与组织协作的下命令劳动,增加效用到消费品上的劳动与增加效用到劳动资料上的劳动,等等活劳动)、那么都具有一定的按劳分配的内涵(即,按劳分配可以有各种表现形式)。那么,租金、利息、利润分红、期权收入等等按资分配收入的取得者如果并没有付出活劳动,是否就不具备按劳分配的内涵呢?这个问题正是本文的核心思考。换个说法,这个问题正是本文试图论述的私有制与按劳分配的对接问题,本质上是财产(含无形资产)产权收入能否转化、如何转化为按劳分配的问题。
首先,我们如果把财产界定为死劳动(凝结在劳动资料上的物化劳动---如今的死劳动还可以表现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死劳动的收益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收入;并且,我们如果都认同:一切未经人类劳动赋予价值的纯天然财富都是人类公共的财富,凭借其私有而不劳而获是不公平的---除非付出了改良环境改造为适用的消费品或劳动资料的劳动;那么,我们就可以就得出一些与博文题目提出的问题相关的结论:
第一,私有制要与按劳分配对接的前提,是财产产权的私人取得是因为其私人所有者对财产取得付出了有价值的劳动或者说赋予了财产以有用的有效的劳动贡献。
第二,按劳分配采取财产收入形式,其中必有一个原因,即赋予劳动资料以活劳动价值的时候不能直接定价或者说不能当即直接取得回报或全部回报(例如李冰父子建设好都江堰、而价值大小没办法设定,如果采取都江堰归李冰父子所有一定的期限,然后ZF租赁并按时给付租金,则能调动人们改善劳动资料的积极性,这里,按资分配变成了按劳分配。专利法赋予发明者产权,作用类似。)于是,只能迂回迟滞取得回报。
第三,如果财产收入是一种迂回延迟的按劳分配,则会面临各种不确定性---毕竟百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因此,各种参与分担风险的人也就有了分配财产收入的机会,这样由原始财产产权证券化后的各种投资人或投机人也具有了按劳分配的内涵---更何况对原始财产进行证券化投资的人还贡献了评估初始财产价值的活劳动呢?
第四,权力收入(ZF公务员的个人收入)是公共协作指令劳动,这是活劳动的按劳分配。此外,公有制下的财产收入是人类集体共有劳动贡献的成果,因此,公有股份或纯公有财产的收入在市场经济下应该与私有制的财产收入应在等同竞争条件下取得,且只能用于公益事业或公共投资---以区别于公有企业的员工薪酬收入。
依据上述四个结论(尤其是前三个结论),我们来总结一下如何实现私有制与按劳分配对接的注意事项:
第一,采取私有制作为激励劳动资料创新积极性的手段,是因为有些创新的活劳动不能直接定价或计酬;
第二,财产收入应该属于迂回延迟的劳动报酬,严格来说,没有付出劳动贡献的初始人的下一代成人后不能享用继承财产产权收入;但考虑到,为子女积累财富也是人的创新动力之一,可以部分允许子孙享用继承财产财产权及其收入;但是,不能无限延期---我认为在后代没有继续增加有用劳动的情况下、顶多可无偿享用父辈的荫庇70年或100年。
第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垄断期限按照上段考量可以适当延长,其实无形财产的价值会有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即是延长产权期限估计也会贬值很快。
第四,资产证券化后的新型财产收入是风险收入与活动劳动的混合,其按劳分配的内涵比例与信息透明度成正比。因此,信息透明度是关键。
第五,公务员收入、公有制财产收入是否实现了按劳分配取决于政治的民主化程度与科学化程度以及公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程度。
第六,社会保障制度本质上也是迂回延迟的财产收入分配形式的按劳分配实现机制。
第七,低保等是对无劳动能力人士的人道责任分配,因此,按劳分配只适合有劳动能力的正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