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评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若干观点(6)——劳动量只是用于衡量价值量的一种尺度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劳动;尺度;衡量
历史上早在配第那里就已认识到生产劳动是人类与自然资源之间所发生的过程。在人类财富的生产中,不仅有人类的劳动,还有自然资源的参与!所以配第总结为“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现在当然可以把土地扩展为只是作为自然资源的代表!)。配第还明确地说:“所有物品都是由两种自然单位——即土地和劳动——来评定价值,……。在土地与劳动之间发现一种自然的等价关系,……,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单用土地或单用劳动来表现价值,就能够和同时用土地和劳动这两种东西来表现价值一样妥当,甚或更加妥当;同时,也能够像把便士还原为镑那样容易而正确地将这一单位还原为另一单位。”[配第:《赋税论,献给英明人士,货币略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1972。第45页。]不过他最后采取把土地还原为劳动作为统一的单一的评定价值大小的尺度,提出了劳动尺度论。人们常常忽视在配第那里,他只是把劳动作为评定或表现商品价值大小的一种尺度的重要思想。
在《爱尔兰的政治解剖》一书中配第做了关于土地如何换算为劳动的设想——把土地和劳动都先转化为口粮:假定将一块土地作为牧场,放进一头小牛,不借助于劳动,这头小牛一年长肉若干斤,可相当于多少天的口粮;又假定在同一块土地上投入人的劳动生产粮食,年产粮食若干斤,又相当于多少天的口粮。前后两个口粮的差额就是人的劳动生成物。于是土地和劳动之间就有一种自然的等价关系——人的劳动和土地就都转化为口粮而作为统一评定价值大小的尺度,最后统一为把“劳动”作为评定或表现商品价值大小的一种“尺度”了!
现在我们只要把配第所说的自然资源和自然产出对于财富或价值的贡献用“具有等效劳动量”来表示,即认定在配第的作为尺度的“劳动”一词中包含着[“人的劳动量”+自然资源和自然产出“具有等效劳动量”],那么,就可以为统一只用“劳动”作为评定或表现商品价值大小的尺度扫清障碍!
斯密其实也是劳动尺度论者。斯密也是最终只选定劳动作为衡量商品价值大小的尺度。要注意的是斯密关于作为尺度的“劳动”的主流观点是指所“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上海:商务印书馆,1972。第斯密也承认存在“土地的自然生产物”。斯密说道:“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在土地共有时代,只须出些力去采集的,现今除出力外,却须付给代价。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他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于是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同上,第43页]“必须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同上,第43—44页]
斯密的所“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应理解为已经是在市场交换过程中转化为全社会统一的有效社会劳动量,而不再是指生产商品时所投入的那个具体耗费的劳动量。李嘉图也曾是这样理解斯密所说的劳动:“……这里所说的劳动,已非生产该物时所须投下的劳动量,却只是交换该物时所得而支配的劳动量。”[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2。第3页。]但是李嘉图接着就抛弃了配第以及斯密关于劳动只是作为衡量或表现价值(价格)大小的尺度,提出了价值由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原理。李嘉图说:“斯密如此精确地说明了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他要使自己的说法前后一贯,就应该认为一切物品价值的大小和它们的生产过程中所投下的劳动量成比例;但他自己却又树立了另一种价值标准尺度,并说各种物品价值的大小和它们所能交换的这种标准尺度的量成比例。”[同上,第李嘉图所强调一切物品价值的大小和它们的生产过程中所投下的劳动量成比例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符合经济现实,李嘉图是耗费劳动决定交换价值论的始祖。
马克思在劳动与价值的关系上的观点则在上述两者之间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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