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我说的是前面你提到的“量的比较”。试问:没有“量”,哪来的“量的比较”?我从未有此认为:没有一个“不变单位”,就不能做比较。恰恰相反,前面曾花很大篇幅,列举友情、爱情的例子,来说明“没有‘量’的前提下,也可比较”这个观念。这是序数效用论的应有之义。
对于你的错误,只需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可以了:既然你也认为效用是主观的,那么,如果“人们将所要比较的物体放在一起就可知道它们的长度区别”,你又如何将主观的效用“放在一起”来比较他们的大小呢?
“如果你否认效用的大小是可以在量上进行比较的,那你就彻底否认了边际效用论。”你早就认为,只有能在量上进行比较的效用论才是边际效用论。提醒一下:我彻底否认的,不是边际效用论,而正是你认为的这个基数边际效用论。
因为我认为效用是不可衡量的,且不能够进行“量上的大小比较”。所以,你如果想证明效用存在相等,你恰恰应需要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以表明“人的两种欲望的强烈程度恰好相等”。
2,注意,是你把“供求”改成“距离”之类的,来作所谓的“类比”。而我恰恰则以为,你这个类比不靠谱,因为要类比的根本就不是同一类事物。这个前面早已说明。为何反要我来“证明质量与重量的关系与供求与价格的关系存在可比性”?因此,后面一个问题,根本是无从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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