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社会总产品总是以社会财富形式表现的,以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为目的。一方面,作为社会财富的使用价值,表现为不同质的各种效用或效能,构成其物质内容;另一方面,作为社会财富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质的货币形式,构成其社会尺度,起着财富的计量、财富的流通与财富的投资等基本职能。
作为财富的交换价值的社会尺度——货币运动,如果背离看作为财富的使用价值的物质内容,结果将会如何呢?亚当·斯密就此指出:“贵金属同土地和劳动每年产品的比例也一定大致相同。.....西班牙和葡萄牙是拥有矿山的两个国家,是继波兰之后欧洲的两个最穷的国家。可是,贵金属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价值一定比在欧洲任何其他地区都低;因为贵金属是从这两国运往所有欧洲其他地区的,不仅要负担运费和保险费,而且还因出口被禁止或要课税,也要负担偷运的费用。因此,金银数量对土地和劳动每年产品的比例,在这两国一定比在欧洲任何其他地区大,可是它们却比欧洲大部分地区都穷。”(详见:《国富论》第311页 ——杨敬年译 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5年6月出版)
为此,亚当·斯密解释说:“凡是能提高生产食物的土地的肥沃程度的东西,不仅会提高得到改良的土地的价值,也会有助于提高许多其他土地的价值,因其为它们的产品创造了新的需求。由于土地改良而使食物丰富,许多人拥有的食物超过了自己所能消费的数量,这就是对贵金属和宝石以及对所有其他衣服、住宅、家具和成套用品方面的便利品和装饰品产生需求的主要原因。食物不仅构成世界财富的主要部分,而且许多其他各种财富之所以具有价值,大部分是由于食物的丰富。”(详见:《国富论》第244页 ——杨敬年译 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5年6月出版)
如斯密所说,当社会总产品以国民财富形式表现时,其价值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二个不同含义。在这里,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是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通过“价量关系”形式,表现为二者间具有“同一性”。
但同时,作为财富的使用价值,与作为财富的交换价值,也表现为不同的质的规定性。马克思认为,这源于商品生产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性。【注1】我个人并不完全认同马克思的这一分析结论,而认为这源于社会需求本身内部结构所具有的矛盾性。在一定时期内,人们对社会总产品的使用价值的需求量总是一定的,并与社会总产品的市场价格维系着相应比例关系。但是,人们的需求结构却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经常的变动状态之中的。所以,在资源与环境约束下,构成社会总产品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配置比例,总是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各种行业和产业以及各个企业之间不断地调整和流动,并通过生产要素采取交换价值的相对变化形式实现的。这种“交换价值的相对变化”的实质内容是指,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交换价值形式)与其实物(使用价值),总是保持着相对稳定的数量上的比例关系。在此基础上,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随着社会需求的结构变化,围绕着生产要素的实物量的变化而上下波动。“生产要素的数量变化”是指,某一生产要素在其总量不变情况下,随着社会需求的结构变化,其各部分的相对量,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各种行业和产业以及各个企业之间不断地调整和流动,调节着社会供给与社会需求的平衡关系。
然而,马克思却坚持认为,社会需求量及其相适应的社会产品量的变化,是由于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的相对变动而引起的;社会产品量的交换价值是围绕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注:抽象劳动的实质)的变化而上下的波动的。为此,马克思解释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详见:《马恩全集》第32卷第541页——《马克思致路德维希·库格曼》)
但今天我们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实践证明,社会需求量及其相适应的社会产品量的变化,是社会生产要素(其中也包括劳动要素)按比例分配的相对变动所引起的。......马克思关于“需求和劳动”的论述。
在“供求一致”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换价值可表现为使用价值;同理,使用价值也可表现交换价值。按照斯密价值观点,商品本身具有“特质”的规定性和“同质”的规定性。“异质”的规定性表现为使用价值;“同质”的规定性表现为交换价值。所以,就作为社会财富的产品量而言,等量的使用价值,意味着等量的交换价值;不等量的使用价值,意味着不等量的交换价值。反之亦然。换句话说,按照斯密价值观点,正是由于商品本身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二种不同质的规定性,所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劳动生产力发展,国民财富的增长将创造新的需求,并通过社会产品的市场价格的相对变动,调节着全社会的生产要素之间的数量配置比例,并与之相适应。
但是,马克思说:“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这只是耗费人类劳动力的两种不同的形式。当然,人类劳动力本身必须已有一定的发展,才能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耗费。但是,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 据此,马克思认为,任何一件商品,如果孤立地看它,它是无法表现出与其他商品之间的同一性的。或者说,不同质的不等数量的使用价值之间相互交换,是因为在它们背后隐藏着同质的等量的人类劳动,若其背后没有质的规定性,任何交换不可能实现。
显然,马克思把“抽象劳动”作为劳动要素的“质的规定性”,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外部”,强加于商品属性之中。由此,斯密价值观就蜕变为马克思的价值观;斯密价值的二个含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蜕变为马克思价值的二个属性——使用价值、价值(交换价值)。而马克思往往将其本人定义的“价值”与斯密的“交换价值”混为一谈。
马克思指出,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由于单位产品内的劳动量相对减少,所以,单位产品内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二者之间呈反比关系。可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将斯密价值的二个含义,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同一性,彼此割裂开来,蜕化为相互背离、相互隔绝的对抗关系。由此,“马克思的悖论”源于马克思劳动二重性,即使用价值与价值二者的对抗性关系所得出的结论,与今天的市场经济的基本事实是不符的。
按照斯密价值的观点,社会财富的增长,一定表现为生产要素形成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市场价格的生产过程。换句话说,市场价格是可以“生产”的。若深入社会财富的生产领域进行观察,我们即可以看到,随着社会财富的数量增加,一定表现为生产要素的数量增加,表现为资本、土地和劳动等生产要素投入量的增加。所以,若从价值内涵看,即从构成价值的成本与效益的比率看,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交换价值的增长,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成果,劳动量仅是其中之一,所以,劳动量不是决定价值量大小的唯一源泉。
斯密强调的是:在“供求一致”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人的劳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性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能。人的劳动既可以作为生产财富的源泉,也可以作为现实财富的特殊形式,同时也是一种衡量财富的尺度,是财富的内在价值——财富的内在的交换价值。
生产财富,需要各种物质条件,假若一个人不曾拥有这些物质条件,但他却拥有自身劳动,就不妨碍他从事财富的生产,因为,人的劳动及其劳动量本身就是内在的财富,是财富的内在交换价值。或则说,人凭借自身劳动及其劳动量,就可以参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获取可以满足自身需求的物品。
按照斯密的价值观,商品价值一方面作为使用价值,构成满足社会需求的一切物质产品及精神文化产品的实质内容;另一方面作为交换价值,构成现实的、客观的而非是观念的、抽象的价值尺度。或则说,任一商品本身所表现出的交换价值,都将商品自身的使用价值,作为表现其自身价值的一般等价物,与其他商品相互识别、相互比较、相互评定和相互交换。货币形态的出现,无非就是将一切商品所具有的这种交换价值的职能——即通过商品自身的使用价值形式,衡量自身购买能力大小的职能,交付与金银等贵重金属身上,通过金银等贵重金属的标准纯度及其重量,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职能,以此替代了商品自身具有的交换价值。但是,使用价值与其交换价值,在货币形式上依然具有同一性,二者的增长依然是同向和等比例的。
举一个例子,说明同一个错误。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201页)
从狭义的劳动概念上讲,“劳动是人使用自身劳动力的过程。”如此明确的概念,为何马克思偏偏不说,而说成是:“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呢?显然,在这里,马克思隐去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将“劳动的主体”给隐去,是为揭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做“铺垫”。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所以,“价值增值过程”,就是在“劳动过程”这一形式的掩盖下,是“资本对劳动力的使用”的过程,而不是“人使用其自身劳动力的过程”。或者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人使用其自身劳动力的过程,表现为“资本对劳动力的使用过程”——“资本的劳动”。当然,从工人阶级整体利益出发,马克思这一分析方法也没什么错误。但是,若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一分析方法似乎欠周密。
我个人认为,应当实事求是地将人与自身劳动力的关系予以明确。也就是说,无论什么社会力量或什么集体,无论什么条件或什么场合,都可以将“劳动力的使用”视为“劳动本身”,这是不对的。对此,我们至少应指出,凡违反劳动者自主意志和基本权利的“劳动力的使用”,一概不是“劳动本身”,都不是真正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这就如同:制毒贩毒的“劳动”,贩卖人口的“劳动”、剥夺人身自由奴役他人的“劳动”,皆不视为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其中道理是一样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的劳动本质表现为“社会契约”形式的自主劳动,也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
马克思似乎误解了亚当·斯密的思想。马克思说:“我们曾假定,上衣的价值比麻布大一倍。但这只是量的差别,我们先不去管它。我们要记住的是,假如1件上衣的价值比10码麻布的价值大一倍,那末,20码麻布就与1件上衣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作为价值,上衣和麻布是有相同实体的物,是同种劳动的客观表现。”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57页。
1件上衣=20码麻布,说明:“20码麻布就与1件上衣具有同样的价值量”。据此,马克思从这一假定出发,将1件上衣和20码麻布的“不同的物质形态”及其“不同的有用劳动形式”撇开后,则有:20码麻布就与1件上衣具有同一劳动性质以及等同劳动量。所以,1件上衣=20码麻布,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按照“同一劳动性质以及等同劳动量”进行商品交换。
在这里,马克思犯了与黑格尔同样的一个错误,这就是将“抽象分析”等同于“现实认知”;将客观外界的本质反映在人们本我观念中的“绝对精神”,作为一个独立于人类社会现实存在的“客观实体”了。一旦马克思将人们的社会劳动的具体形式,即“不同的物质形态”及其“不同的有用劳动形式”撇开后,“具有同一劳动性质以及等同劳动量”仅会存在于人们的社会观念之中了,“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所以,今天的传统马克思主义者无论怎样找寻“具有同一劳动性质以及等同劳动量”,都是徒劳的。对此,我可以肯定地说,它作为“实体”,在现实社会中,根本就不存在。
尽管,马克思将“抽象劳动”概括为“价值实体”,并强调人们应当运用“抽象思维”能力去把握“抽象劳动”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社会中,“抽象劳动”既不是客观现象,也不是人类劳动的“现实实体”。正如马克思本人承认的——“抽象劳动”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以及交换关系的产物,按照劳动价值理论,我们试图以“社会必要劳动”作为“抽象劳动”的现实价值;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抽象劳动”的计量单位。今天看来,这一切努力,都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