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工人(包括生产生产资料的工人)都是先劳动,后拿工资的,无论如何再宏观,工人也不可能是先拿工资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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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太能打岔了呀,我说的是资本家给工人10个馒头和工人生产出20个馒头的时间跨度!跟工人先劳动后劳动有个毛关系呀。
从头到尾生产馒头出来,得种小麦,砍柴。。。没有一年时间你生产不出来!在这一年中,资本家要不断地给工人提供馒头,他们才能最终把馒头生产出来给到资本家,这就是资本家的垫付。
从农业家的全部经营活动来看,这种工资的支出当然是一种垫付,但就农业家与劳动者的关系来说,工资就是劳动者为农业家垫付劳动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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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承认农业家的工资支出是垫付就好了,资本家就靠这个垫付赚取利息。
劳动怎么叫垫付了?你要垫付A,就得先把A给别人,然后过一段时间别人再把A给你!
可是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只有资本家给工人馒头,后来工人给资本家馒头,这叫垫付,
请问,工人给资本家劳动之后,资本家给工人劳动了吗?
租房者得到了行使房屋使用权的好处不等于就可以不交纳受让使用权的代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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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和房子是不一样的东西。
不然,就意味着农民没有付出地租的生产成本,你就打了你地租是生产成本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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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是生产成本本来就不是针对这种农民而言的,是针对企业而言的,是针对企业先购买生产要素再进行生产的生产方式而言的。
真正的生产成本是劳动(人力),物力,在前面说的那种企业生产方式之下,企业的生产成本是购买人力物力所花费的成本。
如果仅仅停留在土地上耕作,那么这种在土地上耕作的权利对农民就没有任何好处,农民就绝不会去行使这种权利。因此,地主赋予农民的权利必然包括获取在土地上耕作所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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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农民本身就有凭借其耕作劳动获取在土地一部分收成的权利,根本不用地主赋予。
你的愚蠢之处,就是分不清劳动的分配权和土地的分配权,两者加起来是对全部收成的分配权或所有权。
所以,如果农民和地主只想得到各自的分配份额,只需各自行使自己的分配权就好了,根本不必互相赋予神马权利。
你既然承认有固定地租,那么在农民没有获得使用权的情况下,当然就有可能确定一个固定的劳动报酬。
我们现在就讨论这种固定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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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先承认你之前说的“不管双方商量的报酬是多少,都一定是一个确定的数值”是放P。
一个租种地主土地的生产粮食的企业也是生产企业,如果地主要求这个企业也是以粮食的形式交纳地租,那么按照你的愚蠢的逻辑,这个地租就不是生产成本了,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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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你开窍了,会举一反三了。
可惜这种情况基本不存在了,没有哪个生产要素提供者会真的去占有一部分企业的产品,因为这远远不如拿钱更划算,更方便。
这就是货币在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了。
总之,地租,工资,利息是生产成本,这都是有一定条件的,你抛开这些条件乱讲是要闹笑话的。
比如野蛮时代,你刀耕火种种了一块地,得到100斤粮食,这100斤粮食就是你的工资了,你能说工资是这100斤粮食的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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