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只有价格和价值两个概念。交换价值是不必要的概念。价格由价值决定。使用价值概念也不清,斯密那里的使用价值是指有用性,而马克思的使用价值概念不是物品的抽象的有用性,而是具体的物品的用途。所以我所说的价值不能等同于不清楚的使用价值,而是边际效用学派的效用程度的涵义。按你的语境,分配权影响的是应该是交换价值,按我的则是影响的价格。
报酬只能是对人的,不是对要素的。否则阳光这个要素也要索取报酬了。在社会之初,要素无人所有,但仍然起作用,报酬该归谁?所以,要素的自然效用只是人索取报酬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另一个必要条件是社会约定归他索取。这就有一个为什么约定是你而不是我该索取问题,上帝并没有指定必须你有土地报酬。初始的报酬归属显然不是经济系统决定的,而是社会因素。
而当要素的归属确定之后,才有交换(交换以私有为先决条件,马克思也说过,是个事实),有了交换才有价格(你的交换价值)。所以,要素的归属状态(在人群中的分布)一定会影响交换的产物——价格。瓦尔拉斯则更具体地指出了每一个交易者交易前的要素保有量,都将影响均衡价格。
LZ的支配权,只在决定交易前的保有量意义上是对的。至于他说支配权就是(交换)价值,是一种混淆,两者是必要条件与生成结果的关系,怎么能说必要条件就是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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