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江西省发改委离休干部王逸成 发布
按劳分配中的“劳”究竟是什么?
——与人民大学由宋涛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教程』中有关按劳分配部分
和编者们商榷——
王逸成
最近,读了由宋涛主编,顾学荣、杨干忠副主编,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程』(第七版),有关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的按劳分配部分,其中有一点,笔者有不同看法。
第十四章社会主义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第二节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中的第一条,社会主义公有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这其中的第一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和第二点: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以上两点都无可非议。唯独第三点:劳动还只是人们的谋生手段。这一条作为按劳分配的原因是可以的。而这里没有回答按劳分配中的“劳”是什麽?是劳动力还是劳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它扮演什麽角色?笔者认为必须回答,这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非常重要的关键问题,不能回避。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分配中的“劳”是劳动,不是劳动力,劳动成为了商品。这是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必须要认真研究回答的问题。
这个论点似乎与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阐述的劳动论点相悖。对待这个相悖的论点,如何认识,笔者在下面详细阐述。现在首先阐明为什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成了商品。
马克思在研究商品产生时,归纳了两个条件:1、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私有制;2、社会分工,各个生产者制造各种不同的产品。
为什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成了商品呢?先谈劳动的私有,在公有制经济中,每个劳动者,在将劳动力投入生产时,所有劳动者都应该是企业的主人,应尽其所能地劳动。劳动者为公有制经济所能提供的只有自己的劳动。在工厂、车间,不论是计件、计时,还是固定工资,都要将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具体劳动量,记得清清楚楚。因为劳动者提供多少劳动是分配消费品的依据。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配。在企业内,劳动者在不同的劳动岗位上,干各种各样的不同劳动,经济学称为具体劳动。这些具体劳动的劳动量,在企业内部,要经过劳动交换,变换成企业劳动量。经济学称为抽象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这就是企业发放工资的依据。职工领得货币工资后,在市场上购买消费品。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5月第1版,人民出版社出版第三卷第11页)
按马克思的观点,个人劳动能力的大小,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社会只能默认它是一种合法的权利。事实上,现阶段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培养费用,特别是大学生的培养费用,都是劳动者个人家庭负担的。因而劳动者劳动时,把劳动看成私有,也是有道理的。马克思指出:“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力。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1-12页)
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大小轻重,被视为劳动者个人的私事。马克思又指出;“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2页)这些弊病,在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明确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2页)说明人们的权利要受社会经济实力和条件的制约,还要由这种经济状况条件下思想文化发展的制约。
以上表明,现阶段每个劳动者,在将劳动力投入公有经济劳动时,都必须分清楚是那一个劳动者的劳动,因为劳动是属于他(她)个人所有,是作为分配的依据。这和商品的私有一样。
再说社会分工。商品经济发展到现在,各行各业各个企业的分工相当细。个别劳动者参与某个企业劳动,也仅局限于局部某个环节的劳动。社会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培养出万能多面手,来适应各个企业中不同工种。劳动者给于企业的只有自己的劳动。企业按其提供的劳动量,作为分配的依据。
然而,个别劳动还不能与企业劳动等同。举农村合作化时期例子,犁田和锄草,犁田要有技术的强劳力,因此记工分犁田劳动比锄草劳动高。这其中就存在劳动的交换问题。马克思曾指出:“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1页)这表明不管何种劳动,都像商品一样,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打破铁饭碗,革掉平均主义的分配,在生产实践中这种劳动交换,频繁地实践着。各个企业积累了各种各样的具体办法。这些正须要理论界去研究探讨其规律性。
在社会上,像家政劳动中的保姆、钟点工、护工等;农村中的木工、水泥工、砖瓦工等,他(她)们的工资都有规律。他们之间,有比较,工资有高低,这其中就存在劳动交换。随着各个工种的供求情况的变化,物价的波动,工资也变动。
以上分析的是作为商品的第二个条件社会分工,由社会分工引起的等价交换,均为商品经济的规律。既然公有经济中的劳动,具备了商品产生的两个条件,那么劳动这个商品,也就形成了。
劳动形成商品,不是普通商品,是特殊商品。其特殊表现:⒈它不能独立存在。它存在于劳动力体内,只有推动劳动力劳动时,劳动才能体现出来;⒉劳动凝结在生产物上,有的有形,有的无形,像管理劳动,有些是看不见的;⒊劳动交换难度较大。一个企业的领导层的劳动,和普通工人的劳动交换,工程技术人员的劳动和普通工人的劳动交换都很复杂。这都值得我们探讨研究其规律性。
文章到此,原本可以结束了,而如若对劳动有无价值,不作简单阐述,这个劳动就仅回答了它的外表形象,它的内函本质没有触及。所以,还得谈劳动有没有价值。
既然劳动成了商品,它就有价值。它的价值是什麽?这又和马克思的论点相悖了。这个问题放在后面探讨。这里先探索现实公有经济中劳动的价值。
个别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和另一个个别劳动者的具体劳动,他们的劳动效用各不相同。要交换时,先要承认其效用相当条件下才可交换。他们的具体劳动要化成抽象劳动,即将各个劳动者的具体劳动都化成人类共同的一般的抽象劳动来比较,决定价值的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的劳动量。
这和商品交换相同。在交换中,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只要交换双方认同,都觉得划得来,觉得是等价的交换。货币有了以后,就用货币来表现它们的价值。
劳动交换也和商品交换原则一样。只是劳动交换更复杂。这里注意的是,在解剖商品价值时,必须用恩格斯最早的有关价值的论断,即“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一卷605页)来分析。这就不存在劳动的价值依然是劳动的结论。个别劳动者的劳动,是由社会必要的平均劳动量来决定的。
现在来探讨马克思在解剖资本主义制度时,有关劳动不是商品,没有价值的论点,笔者如何认识。首先应肯定,马克思在解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时,这些论点是完全正确的。我们沿着马克思分析的思路来认识,资本家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劳动者的劳动力一旦被资本家购买去,驱使工人劳动时,这时的劳动完全属资本家生产消费。对劳动者来说,已经没有权利支配它。那还谈得上劳动有价值呢?这和普通商品一样,商品所有者出卖自己的产品以后,商品的使用属于购买者了。对于出卖商品者当然没有了价值。马克思在解剖资本主义制度时,同时批判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将劳动力的价值误用成劳动的价值。马克思明确指出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价格,不是劳动价值的价格。在读经典著作时必须注意这个细微的区别。
当今,我们探讨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劳动者成了生产企业的主人。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进企业前,仍然也还要以劳动力商品持有者身份被聘用,这只是形式,一旦被企业录用,进入企业以后,劳动者之间就都是平等的,完全不同于私有制经济中,老板与工人间的主顾关系。
最后,搞清楚按劳分配中的劳动的意义:
⒈按劳分配中的“劳”是劳动,其属性是商品,而且是特殊商品。
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观点探讨现实问题。而不是教条主义地,禁锢在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时运用的个别论点上。现代的科学观点,应该与时俱进地探讨现实问题。
⒊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时,发现了劳动力商品的属性,资本家雇用工人劳动力商品,使货币变成了资本。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劳动者成为掌握生产资料的主人,自觉自愿将劳动者的劳动力,奉献给公有经济,公有经济实行按劳分配,这时劳动者的劳动成了商品。
⒋当代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迅猛发展,劳动者如何掌握先进知识和技能是关键;而如何管理企业中的劳动者,使其发挥聪明才智,使经济腾飞。而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揭示生产企业中劳动者的平等关系,使劳动者热爱劳动,对促进经济快速发展,非常重要。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要推翻其私有制。而当代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建立了劳动者自己的公有经济制度,则是要促使劳动者热爱这个制度,团结起来快速发展经济。这就体现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本质区别。
200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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