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深圳郭绍华
66216 528

[经济现象] (连载》《需求的极限》——关于经济学理论基础的探讨   [推广有奖]

171
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5-31 08:18:1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三章  需求的实现

    如果从我们的身体和精神是由一堆化学元素堆积、凝聚形成的实体和现象这个角度看,我们是自在的;如果从我们的身体和精神是由一堆具有生命活性的细胞构成的实体和现象的角度看,我们是自为的;如果从我们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知道、甚至有能力主动调控我们的身体、行为、思想和社会活动的角度看,我们又是自觉的。人和人的需求都经历了自在、自为、自觉这样三个阶段的发展和积累,人和人类社会的所有需求都至少处在这三个维度中,并且,其本身也是构成这个三维度的一种重要因素。单独从其中任意一个角度解释和看待人以及人类社会的需求都是简化的、片面的,至少要在这三个维度构成的框架下才能对人的需求、人的性质,社会的需求、社会的性质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
    我们试图将需求作为人的性质最重要标志,或者说,试图通过对人的需求的研究来发现、理解和把握人的性质。但是,人的需求本身是一个进化的过程,人的需求是在实现需求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因此也只有在实现需求的过程中才能切实把握需求本身,这样,对于需求的探讨就必然具体化为对具体的需求实现过程的探讨。

使用道具

172
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6-3 08:25: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3.1  作为需求实现途径的交换
需求的实现归根到底是差别的实现,而差别实现的过程是差别者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一个最显著特征是:作用者以及作用者之间作用的相互交换,交换是需求实现的一般途径。因此,讨论需求实现的过程可以从探究交换的过程入手。
3.1.1  广义“分工”及 “交换”
所有的实体都是不均匀普遍相互作用局势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凝聚状态,在这个状态得以续存的期间才作为一个实体存在,所以,实体都是相对于环境而言的相对存在者,这种相对关系的前提是实体与环境的相对契合和相对分离。实体是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被环境势态所塑造、所影响而产生的成果,同时,也是对环境进行塑造、发生影响的因素,因此,实体对于环境的影响也会遭到环境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也是塑造和影响实体性质的重要因素。所以,实体与环境的契合、分离关系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广义的“分工”关系,或者说,分工起源于实体与环境的相对关系。
相互以对方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实际上就将对方作为了自己的“服务和被服务”对象,自己所“需要”的,都取自于对方,自己所提供的,都被对方所接受,这是最一般意义的分工与服务关系,也正是这种分工与服务关系的不断凝结和积累,才形成了简单生物、多细胞生物、植物、动物、自然生态,直至形成人及其社会形态……。
相互依存和相互服务就是相互交换,所以,交换是分工的现象,同时也是分工进一步积累的动力与原因,两者构成了闭环的反馈环节。
契合与分离这种双重关系,导致了分工和交换关系的产生,由此,进一步导致了作为交换主体的“交换者”、交换者相互之间交换的“交换品”、“交换过程”这样三个新实体的产生。这三个新的实体可以进一步展开、解释为“谁与谁之间的交换”、“交换什么”、“如何交换”三类问题。
在同一势态环境中具有至少两个相互区别着的交换者,这是通常意义下交换的最低条件。离开这个极限,可以假设这个势态环境中具有N个交换者,连同势态环境本身H,共有N+H个交换者。如果这些交换者都是自在水平的自然物,这就是一个普通的多要素系统。
每一个系统相对于自己内部的所有要素和要素之间的关系实体来说,是一个整体性的势态环境,不仅是因为这些要素共同以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一个实体,这个实体还是另一个更大层次势态中的一个要素,从属于另一个整体,与自己内部的所有要素处于相互作用和交换之中。不同层次之间相互干涉,成为造成双方改变的因素。
如,我们所生存着的这个星球,从其他星球获得能量和物质,获得规定性的势态,同时,也向太空环境释放能量、引力和物质 ……。这种获取和释放显然也是一种交换,正是因为这种交换关系的相对平衡才使得我们的星球暂时出现了适合生命生存的环境。因此,生存环境的稳定首先来自于星空交换关系的稳定。其次,地球上所有活动,以及生命的活动产生的代谢物,对地球环境的影响最终都会叠加在一起,成为地球与星空的交换品,这种不断改变着的交换关系和交换能力,成为影响我们星球上生命生存环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这种模式是生物圈各个层次间的普遍现象。
交换是交换主体之间的关系方式,必定涉及所交换的交换品,交换主体之间对于交换品的交换必定要通过某种具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当交换层次不断积累之后,交换品和交换方式也会被积累成为新层次的交换主体,同样,交换主体有时也会成为交换品,总之,这三个概念是密切纠缠、层层嵌套,互相影响的,需要逐层分解,才能看清楚其中的脉络。

使用道具

173
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6-3 17:36:1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作为交换主体的“交换者”、交换者相互之间交换的“交换品”、“交换过程”这样三个新实体的产生。这三个新的实体可以进一步展开、解释为“谁与谁之间的交换”、“交换什么”、“如何交换”三类问题。

使用道具

174
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6-4 07:59:5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3.1.2  交换主体的发育
    大体可以将一般交换者的发育过程归纳为这样一个线索:
    最初可以分辨的交换者应当是元子。元子是差别与差别者的直接统一体,正是这两种不能最终消除的差别才使得元子得以成为雏形的实体,元子与元子之间才是可分辨的。
    当元子所具有的差别性和差别者性分别积累,初步出现分化时,出现了偏重差别者性的粒子“A”和偏重差别性的粒子“a”这样分别表现出不同性质的相对凝聚体。
这两种性质的实体分别充分积累,开始形成物质和元间这样两种性质的实体。如我们曾经反复讨论过的那样,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各自本身都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每一方都包含了对方,只不过是偏重于一个极端状态的实体罢了。所以,没有纯粹的物质实体和纯粹的物质作用,也没有纯粹的元间实体和纯粹的元间作用,只有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具体作用。
    从整体上讲,交换主体都由物质部分A和元间部分a以对立统一的方式组成。
其中:
    物质是元间的物质,表述为“a之A”;
    元间是物质的元间,表述为“A之a”。
    也就有“b之B”和“B之b”……..。
    同一交换主体具有的这两种性质,这样的交换主体之间发生相互作用时,将会可能出现至少四种极端的交换关系:
    A之a与B之b;
    a之A与b之B ;
    A之a与b之B;
    a之A与B之b 。
    一个实体作为对立统一体,至少可作为四种意义上的作用者或交换者。
    只有到了高等生命阶段,到了人的意识出现之后,才实现了物质与元间的相对分离,出现了一种物质载体可以承载任何元间实体,出现了一种元间实体可以被用任何物质载体实现的可能和条件,元间实现了对于物质载体的相对抽象。元间和物质可以被分别看作是两种相对独立的实体,这样,就出现了三种新的相互作用或相互交换形式:
    A与B;
    a与b;
    A与b或者a与B;
    这也就意味着,物质和元间各自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交换者,作为交换主体,分别与物质对象、元间对象发生交换关系。
    高度积累了的、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交换主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无机的物质世界中,相互作用主体相互之间所进行的自在的交换;
    生命物质出现之后,作为相互作用者,作为交换主体与无机界、与生命界中的内容相互进行的自在的和自为的交换;
    人类以及人类的智能出现之后,人在作为前两种交换者的同时,又是自觉的交换者,作为自觉的相互作用者,与无机界、有机界以及人互相之间进行的自在、自为、自觉的交换活动。
所有的实体不仅都是交换的产物,同时也都是交换者。
    所有的交换主体,同时被三种势态不同程度地规定着,表现为由这些基本关系所规定的各种具体关系形式。
    如,人与人之间的交换。随着家庭的产生,一个个、一层层相对独立的生产、消费单位的形成,开始出现社会学意义的分工和交换。所谓经济学,主要是以此后出现的社会层面的分工和交换关系为对象。尽管经济学可以将人与人之间的交换作为研究重点,但是,事实上的交换活动总是同时在无机界、有机界、人本身为对象的三个层次上以自在、自为、自觉这三种方式进行,我们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到了人与人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中,集中到了这种社会关系背景下的商品交换中,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前两种自然势态环境。我们不仅具有与自然势态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自在、自为的先天能力,还具有从自觉的、智能的角度出发的后天能力。这些势态和实体紧密地纠缠在一起,每一种都不可忽视,构成了一个极为复杂的局面。
    利用1.7.5所提供的三维模型,可以看到,人类作为一个交换者,作为一个交换主体,当人类的活动能力相对于自然环境来说还微不足道的时候,地球资源对于社会经济的约束,常常是一个被忽略的因素,我们常常自豪地宣布海阔天空,地大物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当我们走出了摇篮,成长壮大,终于将足迹踏在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边境线上。我们的想象能力和工作能力已经远远超出当前自然界物质力量的约束,偶尔,还造出了自然界不曾有过的许多新奇玩意儿,此时才发现,其实我们活动的范围竟然如此狭小,只生活在一个已知的、极其有限的范围里,我们的活动不仅十分接近了自然资源的极限,许多地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对方的主权。又如,过去我们坚信自然规律不可撼动,不可能被改变,但是,眼前的事实并非如此,不是地球一下子变小了,而是所有将“大自然容量无穷大”作为基本假设的理论体系统统都被撑爆了。我们对于自然的交换诉求超出了自然所能承受的限度,迫使自然改变自己在数十亿年里积累形成的势态,改变原有的运行方式,从而又导致了我们自己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剧烈改变。
    其实,人类还只是一种初步具备自觉能力的交换者,这种自觉性只在很小的范围里有效,对于更长大更长久范围事情,还缺乏足够的理解和清醒。
    根据交换者、交换主体的发育线索,可以将交换关系也分析为三个发展阶段。

使用道具

175
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6-5 08:16: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3.1.3  自在的交换主体与交换品
顾名思义,约定俗成的“交换品”概念是指:至少两个以上的交换主体互相之间所交换的至少两个标的。
与“转移”不同,转移是将一个物品从一处迁移到另一处。而交换特指交换主体将原来拥有的一部分实体输出、给予、让渡给对方,以此为条件,换取原来属于对方的一部分实体,并将其转移到自己之上,成为自己的一部分。所以,既是交换,就会有得有失,而所得到的和所失失去的是两个不同的实体,我们将这两种不同的实体称为交换品。这样,“转移”就成了一种不对称的交换,一种特殊的、极端的交换,或者是一种交换实现的方式。
这也对交换主体提出一个限制性的规定。因为,交换主体既要参与交换,就必须放弃一部分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这个实体在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实体之后,获得对方的交换品之前这段时间里,必须仍然可以作为一个原来意义上的交换主体继续存在着。但这对于积累程度很低的初级的物质或元间实体来说,要在原先并不太多的要素中分离出一部分,就会使这个交换主体本身丧失原有的性质,已经不再能够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存在者继续存在了;同样,交换主体也会因获得了新的要素而被改变,也不再能够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存在者继续存在了。所以,交换品影响和改变着交换者自身的性质。只有对于充分积累了的实体来说,两者才可以是相对分离的,交换者虽然通过交换发生了改变,但是,还不至于因为这种改变丧失自己原有的性质或基本存在形式。同理,对于不同积累程度的交换主体来说,因为参与交换而被改变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
如,元子被设定为细分的极限,已经没有了进一步的层次,没有了内在的结构,达到了积累程度的下限。这样的交换者,相互发生的交换是什么?他们相互交换什么?当然只能是它们自己,这时,交换主体和交换品之间还没有区别,交换主体就是交换品。反之亦然,相互作用就是相互作用者本身。
直到不均匀的积累发展到可以将相互作用过程变成间接作用过程的程度,作用甚至作用过程本身都也成为了实体,相互作用和相互作用者不再直接重叠,相互作用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作用才开始发生分离,成了相互作用者之间的作用,相互作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才实际上成为交换过程,于是,相互作用者就成为交换的主体,相互作用也成了交换者之间新的交换品。
我们知道,有两种可以作为相互作用主体的实体,一种是差别者及其积累形式;一种是差别形式及其积累形式。而相互作用也是由这两种实体构成的。起初,差别形式和差别者之间还没有本质的区别,后来,差别形式也凝结成差别者。比如,时间、空间、能量、状态 ……,都是最初的差别形式以及形式的形式,都逐渐凝集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这个层次的实体可以作为差别者、作用者、交换者,也可以作为差别形式、作用者之间的作用,交换者之间的交换品。
当最初的相互作用者从环境中,从相对均匀的环境背景中分离、区别出来,它的相对者是环境势态,它与环境势态的交换就是将一种差别形式变换成了另外一种差别形式,于是,差别形式成了双方的交换品。如,一个粒子在一次作用之后,释放了能量,状态发生了转变,转变成了另一种粒子。显然,对交换者发生作用的是差别形式,交换者自身的变化也是差别形式的变化。所以说,继作用者自身作为交换品之后,相互作用及其作用的形式成为交换者之间的又一种交换品。这也就是说,从此,作用者和作用者之间的作用形式都成为了交换品。
虽然,交换主体和交换品之间开始出现了区别,两者开始互为主体,互相是对方的交换者和交换品,但是,这些都还不是我们直观能力所熟悉的领域。
差别和差别者之间对立统一关系进一步积累、发育,直至形成了物质与元间的高度积累了的对立统一关系,这部分由于充分积累才形成了的实体都同时不同程度地具有物质和元间两种属性。
对于我们的直观能力来说,我们更方便更直接认知的是那些与我们天然观察尺度相适应的物质实体,是那些物质性更强的实体。以至于直到现在,我们仍然没有足够的勇气和理由把更偏重于元间极端的实体严格地当作实体来看待,对元间性实体的存在充满了疑虑。出于谨慎和迷茫,常将许多宏观的、天然直观视野之外的元间实体作为不可抗拒的、非物质的、形而上的对象,甚至是神仙、上天、造物主的安排,或者称之为自然规律、自然法则,将天然直观视野之内的一些元间实体视为物质的现象和结果,视为从属于物质的物质结构。前者是一种绝对的、无来由的、不可抗拒的作用者;后者则是从属于物质实体的附庸。这两种安排都没有给予元间实体可以与物质实体平等交换的地位。现在,我们知道了这些曾被我们视为绝对的自然规律和物质现象以及我们自己头脑中的思维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东西其实是同一种实体,是与物质实体处于对立统一关系中的元间实体,只不过相对我们的观察能力的视野来说两者的差距很大罢了。
可以这样说,我们天然观察尺度上的具体的物质实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交换,都是在更大范围的宏观元间实体或势态背景中进行的。首先,是与元间实体背景的交换,之后,才是各自所拥有的物质要素、元间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交换。由于每一种具体的物质实体在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关系中所取得侧重点不同,所发生的交换性质也就有了很大区别。
正如我们在上一节中所讨论的那样,交换至少可以分解为这样几种典型情形:
A之a与B之b;
a之A与b之B ;
A之a与b之B;
a之A与B之b 。
其中,每一种交换品都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我们用大写字母表示物质性更突出的交换主体和交换品,用小写字母表示元间性更突出的交换主体和交换品,其实,这只是区别了交换主体和交换品的层次,突出了他们各自的性质。
之所以可以把交换品表述为“A之a”或“a之A”,是因为,这个阶段的交换主体都是充分积累了的实体,都已经具有了自己的结构核心,都已经具备了丰富的层次性,不仅每个实体作为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构成这种对立统一实体的两个方面的要素各自也都是层次的,每个层次的要素也都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这样,对于“A之a”或“a之A”就会产生多层次的理解和划分。例如,“A之a与B之b” 的交换,可以解读为A作为一个交换主体,拥有元间性质a, A用自己的元间a去与B所拥有的元间实体b进行交换。这时,A作为交换主体,A将自己拥有的a作为这个交换主体的交换品, A参与交换时,不是用A本身参与交换,而是用自己的一部分内容a参与交换,这种交换的结果不会对A的性质产生重大的影响和改变。从另一个层次看,A之a本身又是一个层次,a自己可以作为这个层次里的交换主体,同时又是上一个层次里的交换品。
所有实体都具有物质和元间两个方面,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事实还说明,实体有了整体和局部的区别,在相互作用过程中,都不是整个实体同时与对象发生作用,而是自己的某个局部首先开始与对象发生作用,而后才逐渐过渡到更多的局部参与相互作用,这样,就相互作用全过程的各个时间段落来说,每个段落的作用性质有可能是不一样的。极端的说,可能有的区段以元间内容为主,有的区段则以物质内容为主,或者说,有些作用过程里结构性的成分更多些,有的区段里物质的成分相对更多些,结构更单调些。
那么,对于一个积累程度足够高的交换主体来说,在某一个时段里,参与交换的往往不是自己的全体,而是自己的一部分,或是自己物质分量里的一部分,或是元间分量中的一部分,或是自己所有结构中的某一部分。这样,实际参与交换的不再是交换主体全体,交换主体只是用自己一部分成分作为交换品,交换主体与交换品发生了分离,成为两种相对独立的实体。
一般地说,交换品作为交换主体所有内容之中的一部分,这部分内容相对交换主体的全部内容有两个极端的情形:
上限,交换品所占的内容就是交换主体的全部内容,两者接近相等;
下限,交换品在交换主体全部内容中仅仅占有极限意义上的极少成分。
实际中,两者的比重处在这两个极限之间的某个具体位置上。
对偏于下限的交换品来说,首先,尽管这些交换品实现了与交换主体的某种程度上的分离,但是从属于交换主体,是交换主体的一部分,或者属于交换主体的作用,否则,就不是交换主体之间的交换了。因此,交换品与交换主体之间的密切联系是一个基本事实和基本出发点。
交换品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交换主体的成分和特征,受到了交换主体特征的影响。在与对象的相互作用中,或多或少地将交换主体本身的物质和元间带给对方,也通过自身,将对方的物质和元间成分带回给交换主体;其次,交换品毕竟已经实现了与交换主体的某种程度上的分离,虽然属于交换主体,是交换主体的一部分,但是所占的分量较小,交换品的损益和改变不足以对交换主体本身的基本性质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交换主体通过交换只是实现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差别,并不是它的全部差别及其差别形式。这中交换只是全部相互作用形式中一类特殊形式。
自在阶段,一个交换品一旦彻底脱离了产生它的交换主体,就蜕变成为另一个独立的相互作用者,成为另一个交换者。然而,从整体上看,并没有新的交换形式产生出来。例如,从一块陨石上崩裂出一些碎片,这些碎片在分离还没有彻底完成之前,仍可以视为是作用主体的一部分;分离之初,还带有作用主体的势力,可视为是作用主体的作用;当其所携带的势力消耗殆尽,就成为一个与原来作用主体平等的另一个作用者。
自在的实体并不能主动维持自己,并“不在意”自己的得失,因为它还不是一个自我。实体的形成和消失,都取决于其在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偶然遭遇,取决于在交换过程中与势态、与其他实体的契合程度。
由于普遍联系,任意一个主体的动作和行为都会牵连所有主体,将会朝着更高“混沌”性的方向发展。好在因为相互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才使差别得以继续存在,并且有可能形成不均匀局部的相对凝聚。但是,对于一个封闭系统来说,这样的运动最终将趋向于无差别的、熵无穷大的局面,所有凝聚体将被解散,整个系统趋向于进入差别无限小的极限状态,自在的体系无法主动摆脱这个趋势。
这种局面直到自为的生命实体出现之后才有了改观,在局部的层次上出现了熵减少的进程。

使用道具

176
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6-6 15:59:5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在高度积累了得物质与元间的世界里,既然所有具体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都是积累的产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和构造,都是由内部的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方式组成的,那么,这些实体相互发生作用时,就不能想象相互作用可能在一瞬间完成,而必定是一个时间性的过程,必定是一个首先从某个局部位置开始,从某个局部的层次开始,逐步向整体扩展,直至最终完成的完整过程。

使用道具

177
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6-7 08:43:1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3.1.4  自为的交换主体与交换品
生命的交换主体首先是需求的主体,是具有自我的需求主体,是更具目的性的主体,这样的主体所需求的对象都是事先就被规划了的具有特定元间性质的对象。交换主体试图获得的只是已经规定好了的特定的对象,而不是随机、任意的对象。每遇到一个对象,都要先将这个对象与自己内部事先已经存储着的“标准”模板进行比较,只当比较的结果表明对象与模板的元间形式契合或一致,才算是实现了需求。
自我要先实现对与对象的比较;判断出对象与自己的目标值之间的差别;回避不符合自己目的的对象;对符合目的性的对象发生主动结合的行为。这期间所发生的遭遇、选择、比较、回避、融合……等等行为和动作,都是目的性的行为。
实现差别的过程同时也是能量过程,自我作为一个相互作用的主体,至少要完成这些能量过程,只有释放出这些能量,才能实现自己的需求。这些能量释放的对象是主体所处的环境,是交换的对方,也就是说,主体从环境中得到一个契合物、实现一个需求的同时,就同时释放出相应的能量,这些能量显然也是实体,是元间性的实体,这些实体也是主体与环境的交换品,用这些元间实体换回了那个契合物。显然,这依然还是自在意义上的交换。
对于自觉意义上的交换者来说,交换主体双方的关系有了明显不同。
设:一方是具有目的性的自为的生命的自我,另一方是自在的自然环境。那么,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换者各自所能提供的交换品就不是一种性质的实体。其中,主动维持自身不变的生命体一方最终付出的只是相互作用本身,把相互作用的形式作为了交换品,作为了相互作用者,而不能直接将自己作为交换品,因为这样就会失去自我。除非作为交换主体的自我拥有可以由自己支配的另外的交换品。
如果作为交换主体的对象也是一个自为的生命实体B。假定,前一个自为的生命实体A所释放出的产物不仅具有能量实体,还有一个物质实体Ax,正好就是交换者B所需要的; B也释放出一个物质实体Bx,也正是A所需要的,这样,Ax和Bx就成为A和B之间的交换品。这就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交换概念就很接近了。
这两个例子中的另一个显而易见且不可忽视的事实,那就是,A和B在互相作为交换者的同时,都还是背景环境的交换者,与环境势态处在交换关系中。特别是当一个自为的交换主体与另一个自为的交换主体发生的交换行为时,就具有自在和自为的双重性质,是在一个自在的自然环境势态的背景中实现的。
生命实体是一种可以用自己的自为能力从自在的环境中、从混沌中区别出自己、识别出自己的需求对象的特殊实体。自为的交换是基于契合性的高度积累而生成的事先就规定了的选择性交换,是为了实现自己、维持自己的目的性交换。因此,尽管自为阶段的生命物质也还不能完全理会、理解、掌控自己输出的东西及其影响,但是,却对自己需要的东西十分挑剔,只挑选与自己契合的对象作为自己试图获得的交换品。
这种倾向的积累造成了生命实体的一种独特的时空分布形式。一种生命实体更适合于在自己所需求的特定资源相对丰富的地方生存。如果自己产生的代谢物正巧是另一些生命实体所需要的资源,对方所生成的代谢物又正巧是自己所需要的,这两种生命体就可能在相邻的时空区域共同生存,互相把对方作为了更有利的生存环境。自为的选择加强了这种凝聚趋势,偶然的聚集变成了自为的目的性的聚集,形成了一个正反馈的势态。否则,自己就会被自己的代谢物毒化,自己破坏了自己的生存环境,最终导致了这个物种的灭绝。
如果这种相互需求的对应关系不是直接的,要经过第三者作为中介,那么第三者就加入交换链。以此类推,就会形成一个复杂的交换系统,通常称之为“生态系统”。
原先,生命主体产生怎样的代谢物可以是一个自在的行为,可以是非自觉、非目的行为。但是,当这个非自觉、非目的性的产物成为同一生态圈子中另一种生命主体生存的必需品时,这种需求关系又通过一个链条反馈回自身,使原先的非目的产物成为了自己换取生存必需品的交换品,就成为自己生存的条件和手段。原先自在的行为发展成了间接的自为行为。这种现象的不断发展和积累,使得一个生态系统中的所有生命主体都成了交换主体,都将自己的代谢物提供出来,提供给其他生命主体;所有生命主体都从同一生态环境中,从其他主体获取自己所需的资源。交换关系成为维系整个生态系统的基本关系。
可以将这个生命进化的线索整理成这样一个故事:
开始,自己所有的需求都直接从环境中挑选、索取。
自己所出产的、自己不要的、被自己分离出去东西有两部分:一是被实现了的差别即被耗散了的能量;一是某种凝结状态的代谢物。这两类代谢物成了生命主体与其他主体、与自己所处生态环境的交换品。生命的积累表现出许多不同交换主体逐渐聚拢的趋势,主体趋向于自己所需的交换品,也就逐渐将自己直接的交换对象集中在自己身边,这种聚拢的极端情形是最终形成一个更复杂的生命组织形式,一个生命的整体。将原先外在的分工合作关系统一成自己内部的分工合作关系,以高度集中的形式统一在一起,将这种分工合作的关系固定下来,形成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生命体 —— 身体。
原先,自己所有的需求都要从其他交换主体那里间接获得,自己许多代谢物是自己不用的东西。现在,自己身体这一部分的具体需求对象就是自己身体另一部分的代谢产物,自己的这一部分为自己的那一部分提供产品,不同部分之间相互服务,相互交换,自己成为自己的交换主体和交换对象,形成相对独立的、自洽的交换体系。
如,组成我们身体的基本单位是细胞,每个细胞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命体,身体的整体就是所有细胞共同的生存环境,细胞之间的关系是分工和交换的关系,互相作为对方的生存环境和条件。
交换的前提是分工,或者说有了分工才会有交换的必要,自己不能生产出自己全部的必需品,而自己的产品除去自己使用之外还有富余,于是,有必要用自己的富余产品去交换对方的富余产品,直到仅仅为了交换才生产产品的极限。因此,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品本身。
自在阶段的分工只是一种偶然的契合关系,自为阶段就有了本质的不同。我们所说的自为阶段的交换是一种自己规定了目标的交换,是规定了交换品的交换,事先就有一个规定性的前提存在着,这就是DNA之类的程序性的实体。自为的交换过程导致了生态系统的自动生成,导致了生命个体和体系的进化。
一个生命个体中的所有细胞,尽管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指令系统,每个自为的交换者都具有这样一套程序性的实体,都具有这种生命体全部的需求,但是,由于生命整体必须通过分工来实现自己的需求,每一个细胞就只能实际发育成为实现某种特定的、局部功能的单位,只能直接实现全部功能和需求中的一小部分,其余的需求都要通过交换才能间接实现。
一个生命整体的所有需求品或交换品都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都是一系列处在物质与元间这两种极端之间的某种具体的实体。但是,分工的细化将这一系列具体的需求对象展开了。甚至可能展开到极限的位置:一部分细胞专门处理偏重于物质性的需求对象;另一些细胞专门处理偏重于元间性质的需求对象。所有细胞的分工都处在这两种极端状态之间的某个具体的位置上。也就是说,所产出和所消耗的所有的交换品都处在物质与元间这两个极端性质之间的某个具体的性质分布上。
每个细胞本质上都潜在地拥有整体所有需求品的生产能力和所有产品的消费能力,都有对所有交换品的交换能力,但是,其中绝大部分都被分工赋予的分化特质所压抑,只能表现出极少一部分需求和交换能力,而且在不同的生长阶段有不同的一簇需求和交换品。
在充分分化了的生物体的细胞中,它们的需求,一部分是维持这个个体生存的基本生活材料,另一部分是协调与周围其他细胞关系的信息要素。对于分化不明显的生物物种来说,这两种要素是重叠在一起的。高度分化了的物种,就将此分化成了物质要素和元间要素这样两种充分分离的交换品。例如,在解剖和生化视野之下,可以看到,血管系统、神经系统、神经体液系统……,这些体系将所有器官都连接在一起,将每一个细胞连接在一起,不同性质的器官和系统将自己“产品”输送到每一个细胞。显然,这其中就有极其接近元间极端的,接近纯粹元间实体的交换品,也有更接近单纯的某种物质和能量因素的交换品,更多的是介于物质与元间这两个极端性质之间的、具有更多特点的“供给品”或交换品。
此外,并不是每一个细胞都对所有的交换物发生兴趣,细胞只是根据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对特定的“产品”决定取舍,并提供自己特定的交换品。
生命的交换者,在完成自在的交换的同时,作为消费两种极端之间产品的消费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又发生了新层次的交换,又出现了元间生产者与元间生产者之间不同元间成分的交换;物质生产者与物质生产者之间不同物质的交换;元间生产者与物质生产者之间的交换,这样三种典型的极端情形。如,某神经细胞,首先要获得维持最低限度生存的物质需求品,成为自在的存在者,之后才是它的目的性的活动。这个层面上,它提供的交换品是元间产品,用元间产品换取自己所需的物质产品,同时它也还需要其他元间产品,同其他元间产品的生产者也处于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交换关系之中。

使用道具

178
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6-11 10:03:2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交换的前提是分工,或者说有了分工才会有交换的必要,自己不能生产出自己全部的必需品,而自己的产品除去自己使用之外还有富余,于是,有必要用自己的富余产品去交换对方的富余产品,直到仅仅为了交换才生产产品的极限。因此,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品本身。

使用道具

179
意孤 发表于 2013-6-12 12:06:25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深圳郭绍华 发表于 2012-12-16 10:35 引 言 通常,我们所说的“需求”是指人的需求。大多数情形下,“需求”有两层意义,首先是主体 ...
牛人真多。拜读

使用道具

180
郭绍华 发表于 2013-6-13 08:14:5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3.1.5  自觉的交换主体
      交换过程是典型的相互作用过程,同样也沿着“接触 —— 比较与判断 —— 改变与反应”的过程进行。对于充分发达的自为交换者来说,这个过程被不同程度的展开,这三个环节也各自都分别被展开成为三个“接触 —— 比较与判断 —— 改变与反应”的子过程。
      比如,在发生实质性的之前,首先要通过间接的作用对于对方的元间进行比较与判断,之后再决定下一步的反应和行为动作。也就是说,在直接的实质性的动作和行为发生之前,首先是间接的元间作用,所产生的判断和反应是元间性质为主的,交换者先要“知道”对方的元间性质。但是,这种“所知”中掺杂着自己本身作为比较基础的元间内容,问题是怎样将这些内容分离开来,这个分离的过程,就是新一层次比较和判断的子过程。
      在只有两个交换者的极端情形里,每个交换者实际感受到的都只能是自己原有的作为比较基础的元间内容与从对方转移进来的元间成分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个结果中包含着自己的本底元间;对方的部分元间;还包含着两方元间相互作用产生的新的元间成分,这也是认识论问题中最令人厌倦和迷惑的部分。双方都不能将这三部分元间清晰地区别开来,这其中基本的困难在于仅就自己本身并不能清晰地界定自己。就像不照镜子就看不到自己的眼睛一样。如果自己不能精确地知道自己的元间,也就无法区别其他元间。也就是说,自己虽然相信自己拥有自己的元间,但是这和自己精准地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样的元间还是两回事。
      可以通过设立模型的方法来揣测自觉的生命体是如何解决这个困难的。
设: 作用者A
      1,将A参与作用之前的初始状态记录下来,记为a;
      2,A参与了与其他对象的相互作用;
      3,将A发生的变化记录下来,记为e;
      4,将e的内容与a的内容相比较,做e – a运算。
分析:
      1、这里,必须先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自己记录自己初始元间的工具与机制,因为,A之a必须在另一个相对的实体里才可能被保存,否则,A一旦参与新的相互作用就不可避免地遭到损害或改变,就能不保持参与一次作用之前已经具备的元间a。这就意味着存储、记录初始元间的实体和参与实际作用的实体不能是同一个实体。自己不能用物质与元间统一的同一个实体记忆自己,而只能用另一个物质实体或部分来记忆自己,用并不参与该次相互作用的另一个实体记忆自己的元间。
      2、A参与新的相互作用得到的结果e中包含了三种内容:A本身原有的部分元间成分;作用对象的部分元间成分;A与对象作用过程中新生成的新的元间成分。
      3、 e – a运算可以部分抵消上述三项内容中的第一项,即:A本身原有的部分元间成分。之所以还把参与了新的相互作用之后的A还称为A,是基于生命实体具有主动维持自己元间实体不发生本质变化能力的事实,基于A不会在这次相互作用中发生重大改变的假设。
      4、e – a运算得出的差值里包含着两种成分,一是作用对象的部分元间成分;一是与A作用过程中生成的新的元间成分,是这两项内容的混合体。
      在结果里,还无法将两者区别清楚。所得到的元间,并不是理想的元间转移,而是都发生了改变的两方面的元间混合体。
对于外在的对象,我们不能达到理想状态的元间转移,对于我们自身,同一个生命体系内部可以实现更理想的元间转移吗?也就是说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自己了解自己呢?
      如果相互作用不是发生在外在的A和B之间,而是发生在内在的两个元间实体a和b之间,不是两个物质对象的以物质作用为主的作用过程,而是两个接近纯粹程度的元间实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情况就大为不同了。
只有在接近纯粹元间的极限位置,元间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保持作用双方不发生畸变。事实上,在人的大脑神经系统中,元间抽象的程度已近接近了这个极限。
      这时如果a=b , a和b就是存储在不同位置的同一个元间实体,比较的结果e就会是0 ,否则就会出现一个具体差值。
      就像只有从镜子里才能看到自己的眼睛一样,a和b只有将自己复制、分离到另一个作为第三方的实体上,相互比较,才能看到自己,只有反复在这两个立场上不断变化立场才能意识到自己,双方构成了闭环的反馈环,从对方的所知中得到了对方对于自己的“看法”,这种操作在大脑中只不过是从一个存储单元向另一个存储单元的数据转移,是一个存储单元中的数据与另一个单元中数据的比较,是纯粹元间的运算,所以就能够从对方对于自己的看法中“看到”自己的元间。这是构成最初“自我意识”的基础,也就是形成最初 “自觉”能力的基础。
      自我意识主体至少需要两个元间主体,因为没有对象的元间主体,仅就其自身并不能对自己有什么“意识”。当两个不同处境中的元间实体发生相互关照、相互比较时,才从对方意识到自己,才实现了自己对自己的意识。
      这个为双方提供比较的新场合显然是个第三者,是一个比较器。
      两个存储单元中的元间完全相等只是一个极限状态,事实上,具体的元间实体相互之间还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正是这些差别的存在才使得比较成为必要,成为自我意识的动力。
      这样,最简单的自我意识装置至少需要有两个大体相同的存储器和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一个比较器,比较的过程就是自我意识的过程,这些装置和过程的整体就是这个元间主体自我意识的主体,就是这个元间实体自觉性的主体。人的自觉性就是一系列这样的基本单元和过程的高度积累形式。
      既然自觉能力是在自为能力的基础上发展、积累、变异形成的,发展的程度不同,自觉的程度就有所不同。
自觉的程度的下限就是自为本身,已经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目的性,但是还不能自觉到这个目的性自身。
      自觉程度的上限应该分成三个层次来说。
      1、对于一个个体的人来说,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对自己的每一个行为、每一个局部、每一个细节都有自觉,都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都能调控自己所有的行为;
      2、对于一个由具有自觉能力的个体构成的群体来说,群体本身也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我,也可以具备自我意识,群体的自我自己也能对自己的每一个行为、每一个局部、每一个细节都有自觉,都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能调控自己所有的行为;
      3、假如,所有的物理对象,作为全集的整个世界中所有的成员都被组织到具有意识能力的实体中,都实现了自我意识,作为全集的整个世界就实现了自觉。
      显然,我们已知的所有系统都还远离这个上限,但是,可以看到向这个方向发展的趋势。比如,人自己通过科学手段正在更多地理解自己的行为,逐渐从自己的自在的、自为的性质中醒悟过来,正在逐渐更多地理解、意识、规划、控制自己的行为;更多的社会行为开始成为有目的的行为;人是一种初步具有自觉能力的物种,站在地球或生物圈的立场上来说,地球通过人开始部分地出现了自我意识,开始了局部的自觉;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可以被看作是电子、机械之类无机物系统的一种可能的、雏形的自为和自觉,处在从自在、自为向自觉的发育、过渡过程的中间产物。
      对于人的自觉交换过程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两个方向:向内的,构成人体的各个系统、构成人体的所有细胞之间的交换,这主要属于生物学、生理学的对象;向外的、人与自然、人与人自己形成的社会环境之间的交换,这主要属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对象。其实这两个领域只在我们的学科分类里才有区别,其本身是相互密切关联的同一个系统。关于“自觉的交换主体与交换品”的命题可以在这两类研究视野的结合中展开,在整个自然发育的历史线索中展开,在差别与差别者、物质与元间的发展线索中展开。
      对于自为阶段之后的需求主体而言,劳动成为实现需求的一般途径。例如,可以把自为阶段之后的需求主体所从事的“交换”也视为是一种劳动。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6-22 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