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者,忽视效用对价值的影响作用;效用价值论者,又片面夸大了效用对价值的作用,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
一种东西的效用,决定了人们为了这种东西所甘愿或宁可付出的代价,却不见得是为了这种东西实际付出的代价、或者必须付出的代价。
比如,空气的效用,决定了人们为了得到空气宁可杀人放火,宁可当牛做马!而实际上呢?完全不必如此,得到空气不需任何代价!阳光也是如此。
实际上无需付出代价就能得到的东西,当然没有价值,不管其效用有多大,也不管这种效用让人宁愿付出多大代价。
所以说,得到一件东西实际需要付出的实际代价,才是这件东西的价值,也可以说是其所有者对这件东西所有权的大小。所以效用不可能直接决定价值 ,而只是对价值有影响罢了。而你用什么代价去交换别人的所有权呢,也只能用自己所拥有产品的所有权!交换实际上就是在交换所有权。
得到一件东西实际付出的代价,首先就是生产它的劳动代价,得有人先把它生产出来,并成为它的首任主人。你要成为它的后续主人,就必须补偿首任主人的代价!给少了人家不干,给多了你不干(还不如自己亲自生产呢),所以,等劳动代价交换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这也是劳动价值论的基础。
说了半天,效用的作用在哪里?
1、效用所决定的那个甘付代价,尽管每个人的情况不同,但总要有人的甘付代价大于或等于生产它所付出的实际代价才行。这样才能保证生产出来的东西,有人愿意补偿生产者的代价并拥有它(包括生产者自己)!否则就没人生产它,这种东西也就不存在了。
2、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在于没有垄断,“给多了你不干(还不如自己亲自生产呢)”——其前提是你得能生产,也就是生产技术、资源等等没有被垄断,至少市场上有很多互相竞争的生产者(某种程度上可以取代自己生产这个条件)。
在垄断的基础上, 也就是你只能买,无法亲自生产,或者找不到供给者的竞争对手,或者几个供给者都联合起来对付你的条件下,效用所决定的甘付代价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它可以让人们得到某件东西实际需要付出的代价,高于实际生产代价!只要低于其甘付代价即可。
结果呢,就是你要用自己付出更大代价生产的产品,去交换别人用较少代价生产的产品,没办法,人家垄断了。——等劳动代价交换原则也就失效了。
3、那么是不是说,垄断情况下,商品的价值就是其甘付代价呢?
当然不是了,因为甘付代价因人而异,千差万别!不能作为价值的标准。而且当今社会要求明码标价,童叟无欺。
所以,垄断供应者就会动态调整其价格,使得在实际价格之下,他赚的总利润尽可能大。
——价格高,就会高出很多人的甘付代价,导致购买量变少,总利润不见得高。
——价格低,就会低于更多人的甘付代价,购买量就大,总利润不见得低。
但普通情况下总有:你要卖出更多的产品,就要让商品的价值低于更多人的甘付代价,就要降低价格。
正是以上原因,导致了边际效用价值论的错误认识!——效用随着数量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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