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个人对同一个事物的效用评价,是不可比的。从基数效用看,就是两个人的效用单位是头脑里的某种意识,而不像一般的度量衡单位,对任何人都一样,是客观的,比如,当某人指定某物的重量是一公斤,那么,在天平上,我们可以拿另一物与之作比较,天平平了,那么我们说,另一物也是一公斤,如果不平,我们说,另一物不是一公斤,而效用单位,如经济学家杜撰的尤特尔,这种砝码是不可观察到的,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这种砝码,那么,在两个人评价同一事物时,说两人都认为此物的效用相等或不相等,就是无意义的。从序数效用看,人们不得不对事物的效用进行排序,这说法对一个人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我们可以调查,可以询问这个人,使他的主观看法表达出来,如第一单位商品的效用是大于还是小于还是等于第二单位的商品?如一只熊掌与一条鱼比较,哪个效用大?注意,序数效用对某个个人的主观来说,是说得通的。但是,如果涉及两人对同一事物的效用看法,就说不通了。A说一只熊掌效用大,B说这只熊掌效用小,调查观察者能根据这种说法判定这只熊掌对A的效用大于对B的效用吗?不能。那是不是正好相反呢?不能。那是不是正好相等呢?不能。道理同基数效用不能做人际间的比较一样,序数效用也不能。这是一。
有人想了个办法,叫做需求显示,也就是让人们去给同一事物定价,定价高于别人的,就说这人的效用评价高。这就是庞巴维克的办法,后人发展出系统的度量方法。但是,个人的意愿价格,真正只是显示他对此物的效用看法吗?第一个问题,他有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说谎,这已经很难办了。第二个问题,只是他对此物的效用看法就决定了他的意愿价格了吗?这是争论的症结所在。意愿价格或底线价格,都不是成交了的价格,也就是,不是两人都接受的或同意的价格。意愿价格,从买方看,不但同他的效用看法有关,而且也同他的购买力有关,而且更大程度上,同后者直接有关,是购买力决定了他的意愿价格,比如,一碗燕窝,购买力强的与购买力弱的,退一万步说两人有相同的效用看法,那么,他们的意愿价格也会由于购买力强弱而显示出高与低来;从卖方看,意愿价格不但同他的效用看法有关,而且也同他的生产力有关,而且更大程度上,同后者直接相关,是生产力决定了他的意愿价格,比如,一吨小麦,生产力强的与生产力弱的,退一万步说两人有相同的效用看法,那么,他们的意愿价格也会由于生产力强弱而显示出低与高来。效用只是个背景,只是交换的必要条件,只是意愿价格的必要条件。此其二。
一定是效用价值论(涵边际效用价值论)所说的,对同一事物,效用评价高的买,效用评价低的卖吗?根本不是这回事。退一万步说,我认为一匹马的效用比你认为一匹马的效用要高,我依然会成为马的卖者而非马的买者。为什么会这样?你很聪明,你先想想,再看答案。
原来,我在牧马上,有比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或者说我有比你更低的机会成本,这个情况,就决定了,退一万步说,即便我对马匹的评价比你高,我也会是卖马人,而非买马人,同样,你即便对马匹的评价比我低,你也会是买马人,而非卖马人。很简单的道理,我狠爱马,但我依然出售马,并不因为在我眼里马的效用高于你的评价,我就不卖了,因为,卖给你马后我所得到超过成本的收益,可以使我养殖更多的马,更好品种的马,以及让我获得更大效用的马。生产率差异,更准确地讲,比较优势在我们两人之间的差异,造成了讨价还价的区域,这个区域的上下限,同效用评价没有直接关系,效用评价并不能形成这个上下限。此其三。
此贴所批判的是基于奥地利学派的庞巴维克的双边垄断市场结构下的主观价值论暨效用价值论。
庞巴维克的例子是:一个人A评价一匹马,认为它值30镑;另一人B评价同一匹马,认为它值20镑。于是,A与B之间,就有了买卖的可能,评价高的A将成为(按前面的条件一定成为)买者,B则成为卖者。两人之间只要在(20镑——30镑)这个值域里的某个钱数(即价格),比如26镑成交,双方都从这笔交易中获利。
对他的批评,不在于他的推导过程以及双方互利的结论(推导过程和互利的结论,与我的成交价值论不但不矛盾,而且是就是我的过程和结论),而在于他的前提假设:两人对马匹不同的金钱评价值来自于或取决于两人不同的效用评价值或主观评价值。
劳动价值论者,不必看此贴,因为你们看不懂,这是因为你们只知道“等价交换”,不知道“值域”以及“互利”。效用价值论者,我不敢保证他们能看懂此贴,看懂看不懂,随缘吧。看懂了的人,在理性上,他就不应当再是个效用价值论者了,除非他在情感上不能抛弃效用价值论。看不懂的效用价值论者,我也没啥可说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