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吴海平
3713 3

农业时代的社会生产关系 [推广有奖]

  • 0关注
  • 3粉丝

硕士生

82%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1184 个
通用积分
0.0001
学术水平
37 点
热心指数
37 点
信用等级
36 点
经验
5041 点
帖子
195
精华
0
在线时间
137 小时
注册时间
2013-1-13
最后登录
2013-6-16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论农业社会(二)

二、农业时代的社会生产关系


人类进入农业畜牧业时代以后,就分成了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民族和以畜牧业生产为主的游牧民族。这两种民族在以后的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上出现了很大的差异。如何解释这两种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的差异,笔者将在另一篇文章中专门进行探讨。在本文中笔者打算专门谈一下农业民族中与这一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以往我们的教科书往往教条式地演绎马克思主义的某些理论,以致产生了很多在理论上无法说得通的地方,例如,在对人类社会发展各阶段的论述方面就是这样。

首先,我们以生产工具为标志来划分人类生产力发展的各个阶段,将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划分为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机器时代;

同时,我们又将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然后,我们根据马克思的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将生产力发展的各个阶段与生产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一一对应起来,将石器时代对应原始社会,青铜器时代对应奴隶制社会,铁器时代对应封建制社会,机器时代对应资本主义社会。剩下社会主义社会没啥可对应的,含糊了事。

其实,过去我们的教科书上的这种说法是大可质疑的。

1.划分生产力发展阶段的标准不统一。石器、青铜器、铁器,其实都是手工工具,它们的区别只在于制造工具所用的原料不同;而铁制手工工具与机器的区别则是另一种区别,是手工工具与有动力推动的自动装置的不同,它们在制造时所用的原料方面倒是相同的,即都是铁制的。

2.我们无法解释:为什么用青铜制造工具就会出现奴隶制生产关系?这二者之间是怎样联系起来的?为什么当人们用铁来代替青铜制作手工工具时,社会生产关系就会从奴隶制社会转变为封建制社会?这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这些都是很难解释明白的。

因为教科书的上述说法,还引起了一个我国历史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中国历史上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的分期究竟是在什么时候?

在我国史学界,在“中国封建制社会什么时候取代奴隶制社会”这个问题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观点,有持“西周封建论”的,有持“春秋战国封建论”的、有持“秦汉封建论”的,有持“魏晋南北朝封建论”的,甚至还有持“隋唐封建论”的,争论了好几十年,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参加争论的各派代表人物都是有学问的大学者,无不引经据典、振振有辞。

例如,西周封建论的代表者范文澜就根据他所搜集的历史资料,详细地研究了西周初期的土地分封制度,描述了从天子到诸侯、到卿大夫、到庶民的土地层层分封制度。证明了在那个时代土地最终是由庶民来耕种的,而庶民分为两种:一种是与采邑主同宗同姓的庶民,具有自由民的身份;另一种是与采邑主非同姓的庶民,除了耕种分给他的那块土地以外,还要向采邑主交“劳役地租”,即通过服一定时间的劳役来耕种采邑主的“公田”,公田的收获则形成采邑主的收入来源。这种制度实际上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而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被认为是封建制生产关系,因为农奴的家庭也有自己的一小块土地,这一小块土地上的收获归农奴自己所有,他们只是要向领主交纳“劳役地租”罢了。

持春秋战国封建论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发生在我国春秋时期(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应该视为我国封制社会开始的标志。因为“初税亩”政策承认了当时贵族士大夫私自开垦的“私田”的合法性,确认了土地私有制。而且,贵族士大夫大量开垦的“私田”主要是通过租佃的方式租给有人身自由的农民耕种的,而租佃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典型的生产关系形式(一直延续到1949年以前)。同时,学者们还认为,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中的部分内容,如实行小家庭制度、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战等,是封建制生产关系的进一步确立。我国以往的中小学教科书以及部分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基本上采用的是这种说法。

但是,持隋唐封建论者也有他们的论据。他们可以找出大量的史料来证明,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或隋朝时期,中国仍然盛行着奴隶制度。史料中记载的隶属于官府的杂户、官户等,以及隶属于士族领主私家的部曲、客女、奴仆等,都是奴隶的身份。直至唐朝,在《唐律》中还规定,主人强奸部曲妻或客女无罪,主人殴打部曲或奴仆至死仅徒一年,而过失打死部曲或奴仆无罪。《唐律》中还规定,部曲、客女等非经主人签署、官府备案的放免手续,不得为良人。部曲、客女、奴仆等禁止与良人通婚,其婚姻完全由主人在部曲中指定。史料中还记载,当时的各个士族门阀往往拥有数百、数千,甚至上万的部曲,史书记载,隋初的窦荣定,一次就受赐部曲八千户。这些学者们还证明,在当时的农业生产中,使用完全没有人身自由的农业劳动者(如杂户、官户、部曲等)耕种土地,是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

从西周到唐初,前后跨度近1700年,我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期究竟在什么时候呢?上述各种观点是各说各有理,谁也无法说服谁。

那末,我们是否能够换一种思路,试着从新的角度去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各个阶段不是以工具为标志来划分的,不是划分为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和机器时代,而是以占主导地位的生产部门为标志来划分的,按照这个标志,可以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各个阶段划分为采集和渔猎时代、农业和畜牧业时代、工业时代。

其次,奴录制生产关系与封建制生产关系不是两种对立的不相容的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农业时代的社会生产组织形式,也就是说,这两种生产关系都是与农业时代这个生产力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不过是相适应的具体条件不同罢了。因此,在农业社会中,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这两种生产关系既可能长期并存,也可能交替出现,甚至还可能产生介于这二者之间的多种生产关系形式。

在农业时代,劳动者和土地是两大基本生产要素。当然,除这两大基本生产要素以外,还有其他生产要素,如工具、种籽等,但这些其他生产要素比较容易获得,其重要性不如两大基本生产要素。

两大基本生产要素,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是毫无用处的;而当这两大基本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时,便成了财富的源泉。这二者的结合之所以能够成为财富的源泉,是因为由此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满足劳动者自身生存的需要以外,还有剩余,而农业劳动者以外的另一些人,则可能农业劳动者提供的剩余产品,使自己即使在脱离农业生产,甚至脱离一切意义上的生产劳动的情况下,也能生存下去,甚至依靠他人的剩余产品过游手好闲、骄奢淫逸的生活。

既然两大基本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那末,财富的源泉本身也就成了财富,成为占有的对象,也就是说,某些人可以通过或占有劳动者人身,或占有土地,或同时占有二者,来实现对二者结合后产生的剩余产品的占有。以对劳动者人身占有为主的制度,就是我们所说的奴隶制;以对土地占有为主的制度,就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普遍实行的租佃制和雇佣制;对二者同时占有的制度,则有前面所引范文澜先生所述的我国西周时期的分封制和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

在农业时代的初期,当时地球上的人口很少,适于耕种的土地资源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似乎是无穷无尽的。尤其是早期的人类不懂得用施肥等方法保养地力,所以,当一个地方的土地变得贫瘠以后,他们就会离开那个地方,去寻找新的适宜耕种的土地。史料上记载,许多民族在早期都有不断迁徙的历史,例如,我国《诗经·大雅》中有一首名为《公刘》的颂诗,就讲述了西周创建者的祖先公刘率族人从“邰”地迁徙到“豳”地的历史,在另一首颂诗中,则讲述了公刘迁豳十世以后,其继承者古公亶父又率族人从“豳”地迁徙到“歧下”的历史。所以,在早期地多人少,人口不断迁徙的情况下,人们是不可能长久地对土地实行垄断性占有的。

既然作为财富源泉的两大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不可能被垄断占有,那末,就只能通过对另一个生产要素——劳动者人身——的占有,来达到占有剩余农产品的目的。所以,在农业时代的早期,劳动者本身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成为被占有的对象,谁占有劳动者,谁就能占有劳动者的产品,这就是奴隶制产生的原因。早期的奴隶主往往需要采取种种办法防止奴隶逃跑,如用锁链把奴隶锁起来等,原因就在于,在奴隶主控制的范围以外,还存在着大片无主的荒地,而逃跑的奴隶可以通过开垦这些无主的荒地,成为自耕自食的自耕农,例如《诗经》中的《硕鼠》这首诗,就表达了当时的劳动者逃离奴隶主、去寻求“乐土”的强烈愿望。

在农业社会发展成熟的时期,如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当土地资源被人开发、占有殆净、“四海无闲田”的时候,这时候,人多地少,稀缺的不再是劳动者,而是土地资源,占有土地成为达到占有剩余农产品的关键。由于人多地少,只要占有土地,就不愁没有人来耕种,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租佃制,即土地占有者将土地租佃给失去土地的农业劳动者并收取地租;一些土地占有者也可以用雇佣的方式雇佣失去土地的农业劳动者来为自己耕种土地。在租佃制或雇佣制中,农业劳动者是基本上有人身自由的,而给予农业劳动者以人身自由,对土地占有者来说是有利的,因为这样一来,当大批农业劳动力相对于土地资源过剩的时候,他就不必为这些劳动者的生存负责。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一条规律:在农业社会中,当人少地多的时候,容易出现奴隶制,当地少人多的时候,容易出现租佃制或雇佣制。农业劳动者的人身自由程度,与劳动力的稀缺程度成反比,与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成正比。

这样,我们就能解释,为什么我国魏晋南北朝至隋朝时期,又会出现奴隶制盛行的现象,原因就在于,当时中国发生了延续多年的大战乱,人口骤减,出现了大量无主的荒地,农业劳动力特别稀缺。这也能解释,为什么在近代历史上,美洲新大陆开发初期,会出现普遍的种植园奴隶制?原因就在于,当时的美洲新大陆有大量无主的未经开发的土地资源,一个有健全头脑的劳动者,不可能放弃自己开荒种地的机会而去给种植园主当牛马。由于当时历史的条件,来自欧洲的白种人的头脑里已经充斥着自由平等的观念,已经不可能对他们进行奴役,这才使黑奴制度应运而生。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社会生产 生产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 青铜器时代 农业 社会主义 资本主义 石器时代

沙发
吴海平 发表于 2013-2-25 14:49:2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其实是介于奴隶制和租佃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在这种形式下,领主用强制的手段将农奴附着在土地上,从而实现两大生产要素的结合。附着在土地上的农奴,一方面耕作着自己的一小块份地,以其收获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另一方面耕作属于领主的土地,其收获归领主所有。在欧洲中世纪,不附有农奴的土地是毫无价值的,因为土地不会自己为它的主人生长出有用的东西来,所以,当大领主将土地分封给小领主的时候,或者当一个领主将其庄园转让给另一个领主的时候,所分封或转让的土地上必须附着有农奴。范文澜先生描述的我国西周时期的分封制度,也有类似的特点。
其实,欧洲诸国中世纪时的农奴制度也是有差别的。一些西欧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由于相对地少人多,所以,领主对农奴的人身禁锢并不严重。从十五世纪一直延续到十八世纪的圈地运动中,英国等国家的领主为了养羊牟利,甚至运用暴力手段强制将农业劳动者从土地上赶走。而东欧国家的情况则不同,例如,俄国十九世纪的著名作家果戈里的小说《死魂灵》中,就描写了一个名叫乞乞科夫的骗子,他到处向农奴主低价收买已死的但尚未在名册上注销的农奴(魂灵),用这些已死的农奴的名册冒充活农奴名册向ZF申请无主的荒地,然后将农奴名册和申请来的荒地一起抵押给银行,以骗取大量贷款。这就说明,由于当时的俄国地广人稀,存在着大量无主的荒地,农奴仍然具有很大的价值,占有农奴,就能向ZF申请占有无主的荒地。
我国隋朝和唐朝的统治者在立国初期还实行过“均田制”,将土地无偿地分配给农民。唐初颁布的均田令规定,每个农民可分得土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人死后要交回给ZF,20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这种“均田制”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呢?其实要解释起来也很简单:经过了长期的战乱以后,唐初人口极大减少,全国出现大量无主荒地,同时,也存在着大量在战乱中流离失所的流民。颁布均田令,正是有利于让劳动者重新固着在土地上,以实现两大生产要素的有效结合,以便迅速恢复经济,并以赋税的形式向官府提供剩余产品。这种均田制在农业社会里只能在短时期内存在。随着经济繁荣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战争年代留下的大量无主荒地迟早会被分配占有完毕,均田令就无法继续执行下去,土地兼并就会愈演愈烈,等大批失去土地的农民出现以后,租佃制和雇佣制就会成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

使用道具

藤椅
loveorange 发表于 2013-2-28 08:22: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使用道具

板凳
mhd3401231988 发表于 2014-2-13 17:41:5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说得很好,感觉教科书应该改成你这种说法!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4-27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