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nglu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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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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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12-6 09:06:00

斑竹这个还是有点过激了。

经济学中的市场的均衡点,完全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评判,是没有办法规避市场供需失调的不公平性的。在二战的前期,社会的动荡也在于社会的矛盾在市场失调的情况下集聚,最后爆发出来。

法律是不考虑每个个人的经济能力,而考虑个人的权利能力的博弈结果。即使使用共和代替完全的民主,在比例过于失调的情况下,还是能让多数人占上风。

在中国,劳资问题太典型了,纯用经济学的现象,市场的选择来决定的话,那就是“人比狗还多,可以完全地助长不公平,让劳动力市场让消费者享有太多的surplus”。这种局面,让普通劳动者几乎没有了bargaining power。

劳动合同法,是想通过立法,国家的强制来纠正一些不公平。比如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

如果华为知道这样的集体改合同方式很亏,那就选择签无固定期限,就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到将来就是要毁约赔钱就是了,何必现在费那么大的劲?除非华为有十足的把握:所有的员工不值得签无固定期限,才会那么干。每个员工的情况,都可以特案专办,何苦非要一锅端?

举一个决策模型,可以估计那些员工强制走人的企业费用,10年的多给10个月工资,那么到底会有多少人会让企业做出这样的决策?这个预计是否小于或者大于这个一锅端的成本?

这样的决策,实际上是华为的失败。说白了,华为的高层还是“农民企业家,土大款,地主”,连一点必要的“政治素养”都没有,一点长远的眼光都没有。就想着自己永远踩在员工头上的家长作风,不想给员工讨价还价的机会。

劳动合同法就是利用这样的潜在惩罚给这些企业设置决策的阻力,纠正那些均衡点。

另外,该法也考虑了员工的权利滥施,你觉得可笑的那个10%上报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说白了就是立法过程中,企业主的权利伸张的结果。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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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_my 发表于 2007-12-6 11:02:00
经济和政治是不能分开看的,新劳动法可以增强劳动者的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坦白的说目前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是很低的,而且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产业工人的工资还高于服务业者的工资,而企业主的利润通常是远高于30%的,而且用人不签定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时候执行不行是因为对用人企业限制不够,而且惩罚太轻造成的,当然也存在执行力不到为的情形.但无论无何,新劳动法对于促进初次分配公平是有益的.从01年我初次听到兼顾公平和效率这个提法到如今应该是个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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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yjhh519929 发表于 2007-12-6 19:35:00
楼主似乎一直在为企业说辞,可是你怎么知道企业扣留员工的证件或收取抵押物是在雇佣双方协商自愿的条件下达成的呢?其实很多沿海的企业为了限制工人的频繁流动都有类似的行为,有些甚至以扣押上一月份工资来达到目的,请问在这样的条件你能怎么想呢?难道这样一部法律不是迫切必需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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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ccc 发表于 2008-2-3 02:29:00

试问,1、无期限合同和固定合同对于一个企业付出的违约成本有什么不同吗?

          2、工龄越长,或者工资越高,企业付出的补偿金越高吗?

---------恰恰正是这些才是应该修正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2-3 2:38: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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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2640 发表于 2008-2-3 23:52:00

1、“华为的累死员工真的信服市场经济奇妙之处?  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去华为打工”。压榨的概念是什么,这是一个交易的结果.
    现在员工完全有权利不接受这种压榨.

按照这句话的逻辑,矿工到矿山去找死自然是“自己的选择”。法律赋予我们不这样的权力,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企业要进步,真正发展起来,又真的能这样吗?

这句问的好,楼主只考虑企业家的利益,而忽略了广大劳动者,这就是所谓的精英思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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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8-2-5 00:49:00
以下是引用10572640在2008-2-3 23:52:00的发言:

1、“华为的累死员工真的信服市场经济奇妙之处?  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去华为打工”。压榨的概念是什么,这是一个交易的结果.
    现在员工完全有权利不接受这种压榨.

按照这句话的逻辑,矿工到矿山去找死自然是“自己的选择”。法律赋予我们不这样的权力,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企业要进步,真正发展起来,又真的能这样吗?

这句问的好,楼主只考虑企业家的利益,而忽略了广大劳动者,这就是所谓的精英思维吧

救命,又是这样说话的人.

血汗工厂的背后是什么,是血汗农村. 为什么出现血汗农村,又和中国本身发展状况和制度有很大关系.

很多人攻击楼主只考虑企业家利益. 这是很可笑和没有说服力的攻击.

他们为什么去矿山,很简单一个原因,去矿山比当农民赚钱多.  别又给我说那个黑砖窑事件,这根本就和这合同法不是一会事.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论坛空间不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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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emlk 发表于 2008-2-5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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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emlk 发表于 2008-2-5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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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zai83 发表于 2008-2-26 11:14:00

针对第九条我发表以下自己的看法:我认为确实禁止企业收取押金,因为这限制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打工者的流动,因为企业收了员工的钱,假如员工想走,企业不想让他走,那么她就可以以各种理由不退或者拖延退还押金。做为依靠为企业打工为生计的打工者,是不会轻易的损坏工作服或者其它企业发放用品的,因为损坏这些东西面临被辞退的风险,做为正常人,应该能衡量其中的轻重,所以工作服等物品损坏概率极低,不可能有10%,而且损坏了企业也可要求员工用工资赔偿,毕竟每个月是企业发给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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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zai83 发表于 2008-2-26 11:26:00

针对第19、20条我发表一下观点:

作者过于从企业的利益出发了(当然企业利益也应该保护,但不能过而损害受雇者的利益)。

试用期是为了让雇佣双方互相了结,保证双方利益的。可是现在企业将试用期拉长至半年甚至1年(好像中国移动就是),可是你认为企业需要那么长时间来了解员工是否胜任岗位马???

试用期对企业来说也意味着更低的工资成本。时间越长越划算。而对于员工一至两个月的试用期足以了解企业,越长意味着损失越大,企业不好早走了,何必要在不好的企业拿低工资。可是,员工做为受雇方,尤其在当今中国这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环境下,他们很被动。不接受长的试用期就没有工作,所以他们必须接受。所以当权者为了保护这些弱者的权益出台了劳动法的这几个条款,可是楼主您就此发表如此观点,让人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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