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几个问题
韦 大 林
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五十年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温家宝
一、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的第三次重大社会变革
2000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安徽进行以省为单位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直接目的是减轻农民过重的税费负担。其实,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农民负担问题已日益突出,中央也曾三令五申,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条例,采取了种种办法,要把农民的负担减下来。由于农民负担是农村牵涉到新旧体制转换的各种深层次问题的集中表现,这些文件、条例和办法并未能触及到问题的 根本,因而收效甚微,农民负担往往在短时间内得到缓解之后,很快出现猛烈反弹,较之以前愈加沉重。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沉重的负担使农民生产效益低下,甚至赔钱,农民已不愿再向农业继续投入,也无钱消费工业产品。农民生产积极性受挫和购买力下降,不仅使粮食增产和农业扩大再生产缺乏后劲,也使农村市场萎缩。这就必然从根本上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扩大内需方针的贯彻执行,甚至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农村税费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决不仅限于减轻农民负担,而是要从根本上解放农村生产力,使农民能够不断增收,从而增强粮食增产和农业发展的后劲,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
增加农民收入,不仅要不断提高农业的产量和效益,更重要的是要在农村大力发展以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的第二、第三产业,促进农业人口向工商科教等行业转移。在推进农业商品化、社会化、产业化的同时,加快农民市民化、农村城镇化的进程。这就需要粮食等农产品成为真正的商品,能够自由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换、实现价值;农村的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按照商品化、社会化、产业化的要求和自愿、民主的原则,引导农民建立各种产权明晰、权责利统一、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经济和专业组织。农民增加收入的过程是与农村生产力不断解放和农村经济逐步市场化的历史行程直接结合在一起的。
但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与当前农村中虽经改革却仍带有明显计划经济时代痕迹的土地制度、粮食购销制度、财政税费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以及远远滞后于社会进步的农村民主法制建设,都或多或少地阻碍了农村的生产力解放和市场化进程。解决农民减负增收问题,就必须按照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冲破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全面改革,为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打开广阔的空间。对此,温家宝同志早在1997年就曾精辟地指出:农村税费改革“触及到了一些深层次的体制问题,涉及到一些重大改革方向,继续改革必须与现行的粮食购销体制和以农业税为主的财税体制的改革统筹考虑,这件事涉及面广,而且较为复杂,需要全面设计方案”。
在社会结构中生产关系是基础,在生产关系中所有制关系是核心。所有制关系和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交换关系最终都会在利益分配关系上集中体现出来。税费收入是国家和各种社会组织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国家和社会组织对个人的强势地位,使税费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经济、社会格局。税费制度也就成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各种矛盾汇聚的焦点。解放农村生产力,全面改革农村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自然就要选择农村的税费制度为改革的突破口;农民的增收自然就要从减负入手。
增加农民收入、解放农村生产力,必须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说到底不过是不同产权之间的交换活动,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并在市场交换活动中得到实现,产权得不到保障,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产权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权丧失,产权顷刻就会化为乌有。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从宪法、法律和各种相关制度上对产权进而对人权予以承认和保障。也就是要相应地建立一种以人为本,对各种侵害产权、人权的社会权力和势力能够有效地加以规范、约束、惩治的社会秩序和法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维持生存、发展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粮食等农产品是农民在土地上用血汗换来的劳动成果。如果农民不能以某种方式直接占有土地,对土地不享有产权,他就不可能真正愿意把自己的财力和精力投向土地,土地的价值和效益就不可能充分开发出来,土地实际上是程度不同地被抛荒了;如果农民对粮食不享有产权,即粮食不能自由地进入市场、实现价值,他在生产出能够维持自身生存的粮食后,就不愿再生产出更多的粮食,就不可能再有对粮食进一步加工经营、增效增值的粮食产业化。要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增强粮食增产和农业发展的后劲,就必须承认并保障农民对土地和粮食等农产品的产权。
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到本世纪初期,我国农村发生了三次具有进步意义的变革: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和农村税费改革。这三次改革都是以市场为取向的重大社会变革,其核心问题是要解决作为市场经济前提的产权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主义革命所要解决的,在公有制基础上如何使劳动者能够与劳动资料直接结合在一起的十分重要的问题。
土地改革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把土地分给农民,使粮食自由地进入市场,农民对土地和粮食享有全部产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打破了人民公社的僵化体制,把作为土地所有权一部分的使用权还给农民,使粮食有限制地进入市场,农民对土地和粮食享有部分产权。农村税费改革则是要铲除计划经济时代的残余,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重新确定农民与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把从土地公有制中分离出来的使用权长期、固定地赋予农民,当作农民的私产予以承认和保护,允许承包的土地可以用来抵押、入股、转让,进入资本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在完成国家税收任务后,允许粮食自由地进入市场;农民在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接受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对土地和粮食享有充分的产权。农村税费改革实际上是在产权问题上对家庭承包经营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农村税费改革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对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全面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建立起在法制基础上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产权、人权以及其他各种合法权益,还农民以国民待遇,确立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国家公民地位,从经济、政治制度方面为农村的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保障。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说,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社会变革。
二、农民负担的核心问题是农业剩余产品如何分配的问题;税费改革要减轻农民的负担,就必须从根本上确立和保障农民的产权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农村逐步实行最早发端于安徽风阳县小岗村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俗称“大包干”。与此同时,国家还大幅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这两项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我国农业生产高速增长,农民收入也有了很大提高。1980至1984年间,我国粮食增长27%,棉花增长131%,植物油料增长55%,农民收入扣除物价因素,平均每年增长14.4%。
但是,从1985年开始,农村发生了不少土地抛荒或粗放经营的现象,农业生产出现了连续五年徘徊的局面,农民收入增长速度也大幅下降,扣除物价因素,五年实际平均增长–0.5%,即出现了负增长。
八十年代末,为了使农业生产摆脱困境、再上一个新台阶,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逐年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提高农业的单产和综合规模效益。这一正确的决策使我国农业再一次出现稳步增长,1989至1993年,我国农业总产值按不变价格计算,年均增长5%以上,1993年,粮食、油料产量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然而,这五年间农民纯收入的增长速度却明显落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1989至1991年,农民收入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仅为0.7% , 1992年增长了5.9% ,1993年却又出现回落,仅增长3.2% 。
我国农业出现了建国和改革开放以来少见的农民增产不增收、少增收、甚至负增收的情况。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受到传统体制以及种植、经营方式的制约,农村的生产力较为落后,投资效益较为低下,而直接原因则是农民负担过重。负担过重进一步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投资效益的提高,反过来又使负担更重,这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545元,而在1988至1992年间,每个农民年均负担85元,与收入之比高达15%以上,远远超过了国务院规定的5%的限度。1989至1991年间,农民负担年均增长17%,高出同期农民纯收入增长速度的一倍。进入九十年代,农民负担更是呈现一种上升趋势,据农业部统计,1994至1997年,农民人均年收入只是1993年的1.91倍,而农民的税费负担却是前一个4年年均的9倍。对于低收入农民来说,人均负担已高达35%以上,实无异于雪上加霜。
过重的农民负担使农业的投资效益和比较利益更为低下,农民的购买力急剧下降,也使农村的干群关系高度紧张。这就必然会严重动摇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和农村基层政权,损害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甚至影响农村乃至全国的社会稳定。
马克思说:“财富的增加和文明的进步,通常与食品所需要的劳动和费用的减少成相等的比例。”①农业不仅为社会提供粮食,还为工业提供劳力、资金和原料,农村还是工业品的广阔市场。只有当农业生产率提高了,一部分人或很少的人从事农业劳动就能够维持全社会的衣食所需,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 劳力和产品,这时,工商业和城市才会发展起来。因此,农业的发展从而农业剩余产品的积累就成为工商业发展的前提,成为国民经济扩大再生产的原动力。
在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中,农业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商品粮;在轻工业生产中,农产品原料的比重1952年为87.5%,1990年仍占70%左右,其中纺织业棉、丝、麻的原料更是高达90%;据测算,1952至1989年间,我国农业共向工业转移资金9000多亿元,而1953至1990年间的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总共为9263.48亿元;据研究,我国农村居民目前对工业品需求的 纯收入弹性系数为1.314,即农民纯收入每增长1%,对工业品的消费支出将增长1.314%,我国农村是工业品潜在的巨大市场。
无论是商品粮、工业原料还是工业投资、农民纯收入,都不过是农民维持生存之外的农业剩余产品的不同形态。我国的工商业和城市,就是在农业剩余产品不断积累转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农业的发展速度和农业剩余产品的增长速度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从根本上制约着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增长速度。农业专家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经济状况,要保持国民经济能够持久地协调、稳定发展,农业与工业增长速度的比例应以1:3为宜。如果工业增长过快或农业增长过慢,导致对农业剩余产品的过度需求和农民购买力的下降,就会引发由农产品价格上涨带动全面物价上涨的通货膨胀或由工业品过剩、积压造成的通货紧缩。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是国民经济发展超出农业承受力的必然结果,都会迫使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其损失也将十分巨大。
1958年的“大跃进”,在农业增长2.4%的情况下,工业增长高达54.8%,农业与工业增长速度的比例为1:22.8。过热的经济使农村生产力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其本身也终因动力不足而不得不停机刹车,进行调整。“大跃进”使我国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的产量倒退了10年左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多亿元。1988年又一次发生了经济过热,农业仅增长3.9%,工业增长却高达20.8%,农业与工业增长速度的比例为1:5.36。工农业发展的比例失调,顿时使市场供应紧张,全国发生了多次抢购风潮。物价上涨幅度达18.5%,而其中56%的因素是由食品价格上涨引起的。这次过热使国民经济被迫 进行了长达两年的治理整顿。
工农业发展比例失调使国民经济受挫的根本原因是,如果工业过度消耗了农业剩余产品,就会抑制农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使农业无力再向工业继续提供剩余产品,最终工业也就失去了持续发展的可能。如果再进一步侵占农民的生活必需品,就会激化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八十年代中后期出现的农民负担问题,就是由工业和社会的发展过度占用了农业剩余产品,甚至侵害了农民生活必需品而引起的;而过重的负担势必挫伤农民的积极性、阻碍农业的发展,又会形成一种与工业和社会发展相反的牵制力量。农民负担的核心问题是农业剩余产品如何分配的问题。马克思说:“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②农业剩余产品的分配实际上是与农村的土地制度、粮食购销制度、财政税费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经济、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农民负担问题的实质是农村生产力与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痕迹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同农业要求进一步发展与工业、社会发展过快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在一起的集中表现。
我国地少人多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人均耕地才1.43亩,有660多个县的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规定的人均0.8亩的“最低生存保障线”。据统计,我国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1980年为300亿元,1998年已高达3591亿元,短短的18年时间,剪刀差价增加了近11倍。也就是说,农民出高价使用水、电、农药、化肥等工业品,却只能以低价出售农产品。据前几年的调查,一亩小麦如果亩产900斤,只能卖330元,而消耗的化肥、种子、机耕、灌溉等费用再加上农业税费却已达325元,收支相抵,农民等于白干。稍遇旱涝灾害,农民就会赔本。据2001年的统计,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其中在平均数以下的占58%,更有13.22%的农民人均收入在1000元 以下。根据目前的生活水平,即使按最低的生存标准,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实际上已无剩余产品可言。任何税费只有在剩余产品的范围内征收才可能是合理的、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而我国的农业税费早已大大超过了这一范围。
世界各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都经历过从以农养工到以工补农,从聚敛农业剩余产品到补贴、扶持农业增长的过程。美国政府一直实行农业补贴政策,2002年,美国政府对农民补贴高达400亿美元,平均每户补贴一万多美元。二次大战后发展起来的工业化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一般都是20多年后就开始反哺农业;而我国已经过了 50年,按照《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作者李昌平的统计,即使不算“剪刀差”,国家每年还在向农民索取4000亿元以上,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一项,农民就要负担1300亿元。农民实际上是在用他们全部的剩余产品和相当一部分的生活必需品支撑着工业和社会的发展。
耐人寻味的是,1958年的“大跃进”造成的农民负担比1988年的经济过热远为沉重,但1958年并没有发生农民负担的问题,而1988年却发生了。
这是因为,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在分得口粮之后,全部剩余产品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生产活动和产品分配没有任何自主权、支配权;对于农民来说,除了口粮是自己的,其他都不是自己的。这就使农民丧失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成为集体的附属物。国家无偿或低价调拨农业剩余产品(公粮及统派购粮),实际上只是国家与集体之间的事,与农民并无任何直接关系。所以,无论剩余产品被拿走多少,农民都不会感到是自己的一种负担。
农民作为个人对土地没有产权,就切断了农民与农业剩余产品之间的直接利害关系,使农民对剩余产品是否增长或如何处置都漠不关心。这就是人民公社既缺乏激励机制,因而生产效率低下、农民生活穷苦,却又不会发生农民负担问题的根本原因。
“大包干”打破了人民公社统一核算、分配的僵化体制,把作为土地所有权一部分的使用权交给农民,使农民能够自主地经营土地、自由地支配粮食等农产品,也就是使农民在一定限度内拥有了对土地和粮食的产权。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剩下”的部分中,既包括了生活必需产品也包括了剩余产品。农业剩余产品的增长是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源泉,农民的利益一旦与农业剩余产品的增长结合起来,就会产生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力量。“大包干”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我国八十年代初期的农业高速增长,其奥秘就是依赖于这种产权的激励作用。
农民对土地和粮食的产权使农民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农民为了维护这种经济利益,就会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谋求民主权利,形成独立人格。当农民用自己的血汗换来的粮食等农产品,被“剪刀差”、定购任务以及各种税费、集资、摊派分割一空,而且不仅分割了剩余产品,甚至分割到必需产品时,农民就感到了负担,就会提出政治、法律上的诉求。于是,农民负担的问题就发生了。
因此,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出现的农民负担问题,是在农民已经拥有了对土地和粮食的产权,而这种产权又受到侵害时才提出来的。沉重的负担已经使农民“交不够国家的,留不足集体的,剩下也不全是自己的”。这种情况表明,“大包干”赋予农民的产权即将丧失殆尽;农民的产权得不到切实保障,才是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必须看到,农民的产权受到侵害,不仅使农民负担过重,还严重阻滞了农业商品化、社会化、产业化的进程,堵塞了农民增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途径。
税费改革要减轻农民的负担,就必须从根本上确立和保障农民对土地、粮食的产权。这就必然要引起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全面变革,推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关法权制度的建立,极大地解放农村的生产力,使我国的农村和农业在新的世纪发生一次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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